因此,酷刑罪既是国内犯罪,又是国际犯罪。要认清这一问题就涉及到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国际保护之间的关系以及将酷刑行为规定为国际罪行的价值取向等问题。
国际犯罪的实质是对国际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即严重危害人类和平、进步和发展,以及国际社会的安全、文明即优雅的环境等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国际犯罪因而被称为“冲击国际社会根本基础的行为”。[24]危害国际社会的犯罪行为,是世界各文明国家所共同谴责的。所以,世界各国在维护国际基本秩序的利益要求方面,存在着协调合作的共同利益基础。这也是国际刑法赖以存在和发展,并得到世界各主权国家承认的根本价值基础。然而,我们不能不注意到,由于世界各国发展的状况不同,在惩罚酷刑这一国际犯罪的客观实践以及价值理念方面还存在着相当复杂的局面。刑事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传统上一直不受任何外来力量与意志的干涉与控制。在当今世界上,国家仍是国际社会的基本主体,国家利益仍是各国考虑问题、制定其内外政策的决定因素。尽管各国共享利益的范围不断扩大,国际局势已出现缓和态势,但各国之间的矛盾,以及国家的自身利益和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间的矛盾依然存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国家利益仍占主导地位。[25]所以,有的国家表面上签署了《禁止酷刑公约》,但在其司法实践中,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专制观念和对人权的普遍不尊重,往往对酷刑听之任之。世界上许多国家现在都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酷刑行为就是例证[26]。
酷刑罪之所以不仅仅是国内犯罪,还是一种国际犯罪,是因为酷刑罪严重侵犯了为国际刑事法律规范所保护的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危害了国际社会的安全和和平。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为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最基本的权利。[27]对人权的保障主要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和保障犯罪人不受法外刑。[28]人权保护的有效途径是法律保护。对人权的法律保护又分为国内法律保护和国际法律保护两种,即人权的法律保护兼具国际国内特点。人权的国内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国内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来进行的。人权的国际法律保护主要是指由国家通过签订条约和承认习惯法的方式,对人权加以规定和保护,并对违反国际法人权保护规则的行为给予惩罚。[29]二战后,《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的文件中,庄严宣告“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伸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并将“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作为联合国组织的一项宗旨,开创了人权国际保护的新纪元。此后,一系列国际公约对人权加以确认,例如联合国1966年制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宣布了各种个人权利和自由。战后几十年来,国际人权运动在不断发展,有关保护人权国际立法活动也在不断发展,人权的国际法律保护也在日趋丰富。由于国际犯罪对人权的侵害是极其严重的,所以,在人权的国际法律保护中,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对人权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
具体说来,我们认为,酷刑罪侵犯了下列为国际刑事法律规范确认的几种基本人权:
(1)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是人类享有其他人权的前提和基础。健康权是人所享有的身体健康的权利。国际社会为了保护人类社会的公共安全,满足人类共同的安全需要,旨在制裁侵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国际犯罪的公约陆续通过,如《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1937年)第2条,《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第2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