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参见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2页。
[27] 参见黄芳著:《国际犯罪国内立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
[28] 参见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0页;另见陈兴良、李汝川主编:《刑法总论》,当代世界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29] 参见万鄂湘、郭克强:《国际人权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5—66页。
[30] 参见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31] [美]唐纳利:《国际新秩序下的人权》,雷查译,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国际政治》,1998年第3期。
[32] 朱萍:《国际刑事法院若干问题探析》,载《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
[33] 参见黄肇炯著:《国际刑法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7页。
[34] 参见王光贤:《“酷刑”定义解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35] 参见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页。
[36] 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152页。
[37] 参见王秀梅:《酷刑罪——兼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签署后的相关影响》,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21世纪刑法学新问题研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5页。
[38] Op.Com.,5 November 1969,Greek case,YB XII(1969),p.1.转自王光贤:《“酷刑”定义解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39] 参见黄肇炯著:《国际刑法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8页;刘亚平著:《国际刑法与国际犯罪》,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05页;甘雨沛、高格著:《国际刑法学新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1页。
[40] 国际刑法学协会提交的公约草案曾涉及至此:“剧烈范围包括拖延了的强制或滥用行为,尽管该行为本身并不严重,但是一段时间之后就转化为严重之列。”参见王光贤:《“酷刑”定义解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41] 参见屈学武:《反酷刑公约及中国反酷刑述论》,载《中国刑事发杂志》2002年第2期。
[42] 参见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页。
[43] 参见黄肇炯著:《国际刑法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7页。
[44] 参见 Bertil Duner: An End to Torture.St.Martin’s Press Inc,1998.P.66.转自屈学武:《反酷刑公约及中国反酷刑述论》,载《中国刑事发杂志》2002年第2期。
[45] 参见M.Cherif Bassiouni:“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A Draft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rd”Netherlands 1980,pp155、156.转自王秀梅:《酷刑罪——兼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签署后的相关影响》,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21世纪刑法学新问题研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