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引自赵永琛编:《国际刑法约章选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1-372页。
[8] 引自赵永琛编:《国际刑法约章选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4-375页。
[9]参见王光贤:《“酷刑”定义解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1986年12月12日签署本公约时,同时声明对公约第20条和第30条第1款予以保留。参见黄芳著:《国际犯罪国内立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30页。
[11] 参见陈云生:《反酷刑――当代中国的法治和人权保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3-7页。
[12][丹麦] Jorgen Jepsen:“21世纪的人权保护与反酷刑”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在丹麦遭受虐待的被拘留者的投诉》第2页。转自屈学武:《反酷刑公约及中国反酷刑述论》,载《中国刑事发杂志》2002年第2期。
[13] [美国]M.Cherif Bassiouni,”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A Draft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rd”[M].Netherlands,1980,P.82.转自屈学武:《反酷刑公约及中国反酷刑述论》,载《中国刑事发杂志》2002年第2期。
[14] 参见屈学武:《反酷刑公约及中国反酷刑述论》,载《中国刑事发杂志》2002年第2期。
[15] Anne-Marie Bolin Pennegaard,Article 5,in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Ed.,Eide et al,Martinus Nijoff Publishers ,1999,p.124 and House of Lords Decions of 24 march 1999 Pinochet.转自[丹麦]M.凯依若姆、L.伊尔凯尔著、任进译、毕小青校:《国际禁止酷刑工作的新动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号。
[16] 参见万鄂湘著:《国际强行法与国际公共政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7、35页。
[17] 该原则起初可能源于古代罗马民法中的概念,即“对契约的遵守”,以后它被移植到国际法中。参见端木正主编:《国际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8页。
[18] 参见端木正主编:《国际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8页。
[19] 参见万鄂湘著:《国际强行法与国际公共政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1页。
[20] 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819页。
[21] 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708页。
[22] 例如,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参见杨春洗、杨敦先主编:《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69页。
[23] 参见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2页;另见甘雨沛、高格著:《国际刑法学新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1页。
[24] 转引自梅小侃:《赵维田:〈论三个反劫机公约〉(1985年版)》,载《1986年中国国际法年刊》,第440页。
[25] 参见张旭:《国际刑法的展望——兼论国际刑事法院》,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