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参见王光贤:《“酷刑”定义解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47] 参见M.C.Bassiouni,“Commentary on the Draft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and Suppression of Torture of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enal Law”,48 Revue Internationale de Droit Penal, No. 3-4(1978)。转自王光贤:《“酷刑”定义解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48] 参见王光贤:《“酷刑”定义解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49] 参见屈学武:《反酷刑公约及中国反酷刑述论》,载《中国刑事发杂志》2002年第2期;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页;林欣主编:《国际刑法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1页。
[50] 参见王光贤:《“酷刑”定义解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51] The Summary prepared by the Secretary General in accordance with Commission Resolution 18 (XXXIV) containing the comments received from Governments on the Draft Articles of the Convention on Tortur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Thirty-Fifth Session,U.N.Doc.E/CN.4/1314/Add.2(1979).p.2.转自王光贤:《“酷刑”定义解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52] 参见[香港]陈弘毅:《从“皮诺切特案”看国际刑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21世纪刑法学新问题研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页。
[53] 参见甘雨沛、高格著:《国际刑法学新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1页。
[54] 参见德国管制委员会1945年12月20日的第十号法案。转引自赵秉志、王秀梅:《论战争罪的内涵及其刑事责任主体》,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1999年学术研讨会论文。
[55] 参见高燕平著:《国际刑事法院》,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页。
[56] 该条文草案第19条第2款规定:“一国所违背的国际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紧要,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时,其因而产生的国际不当行为构成国际罪行。”该条第3款规定:“在第2款规定的限制下,并根据现行国际法规则,国际罪行除个别的以外可以由下列各项行为而产生:(1)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止侵略的义务;(2)严重违背对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为禁止以武力建立或维持殖民统治的义务;(3)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止奴隶制度、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的义务;(4)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止大规模污染大气层或海洋的义务。”引自《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第19条第2、3款,载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51页。
[57] 参见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1页。
[58] 如二战后,日德的国防军费开支不得超过其国民生产总值的1%。
[59] 参见黄芳著:《国际犯罪国内立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40-41页。
[60] 参见甘雨沛、高格著:《国际刑法学新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2页。
[61] 需要指出的是,从《禁止酷刑公约》的制定过程看,其中所列的目的是“宣示的”而非“穷尽的”。例如,英国代表就酷刑目的所作的评论认为,宜将酷刑目的详尽列出[U.N.Doc.E/CN.4/1314/Add.1(1979),p.2.];瑞士则怀疑列举的模式能否包括个人健康状况所不需要的医学或科学实验所引起的疼痛或痛苦。在人权委员会第35次会议再次就是否应当列入酷刑的目的进行辩论时,一些代表认为,列明酷刑的目的是不合理的限制;其他代表则认为条款中所列入的酷刑目的只是“宣示的”而非“穷尽的”。[The Report of the 1979 Working Group on the Draft Convention on Torture,U.N.Doc.E/CN.4/1347,178-180(1979),p38.]双方最后同意把酷刑延伸至“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造成肉体或精神上的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这一措辞实际上把酷刑的目的作了极度的扩大,把基于民族、种族、语言、政治观念、宗教信仰、性别、身份、地位等等歧视的理由都囊括在内,从而扩大了酷刑的范围。参见王光贤:《“酷刑”定义解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