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WTO成立以来的实践表明,WTO法律 的实施问题,已成为WTO体系中最核心、最复杂、难度最大的一个难题。随着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及WTO法律在我国的生效,如何正确适用WTO法律成了摆在我们面前一个迫切而不可回避的问题。尽管入世一年多来,我国已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初步的尝试,不少学者也进行了探讨,但在具体操作上仍有许多未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从分析国际法上对条约适用的要求及WTO本身对其法律实施的立场入手,然后在充分借鉴其它成员国相关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着重探讨WTO法律在我国的适用模式,并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以期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关键词: WTO法律 适用
一、国际法上对条约适用的要求及WTO本身对其法律实施的立场
WTO是由各成员方缔结的多边条约所建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其规则体系由成员方所达成的各种国际协定的内容构成,性质是国际条约规则。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第27条:“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可知,WTO法律作为国际条约的一部分,当然具有条约对缔约方的一般拘束力,其成员国责无旁贷地应该遵守WTO法律的规定,否则将承担其在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但是,条约的遵守和条约的适用并不完全等同,综观国际法的规定,一国如何适用对其生效的国际条约一般是由该国的国内立法以及判例来加以决定,国际法上并无统一要求。
付费论文:8000多字 150元
备注:此文版权归本站所有;本站保证购买者的省唯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