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交通通信组织以“馆驿”为代表,这从《唐会要》以“馆驿”立项即可明知[1]。但同时,唐代文献上还有“传”和“递”,它们与“馆”、“驿”以及“邮”等语义交叉、互为影响,构成了相当错综复杂的关系。本文无意研究唐代所有的交通通信组织及其职能,只想就其中的“传”“递”发表一点自己的看法。
众所周知,“传”在汉代十分兴盛,“递(铺)”在宋以后也形成为固定的制度。那么,唐之前的“传”到唐代变得怎样了?宋以后的“递(铺)在唐代又是如何起源的呢?关于唐代驿制传制的研究自三十年代以来已有许多成果,其中重要的有陈沅远《唐代驿制考》[2]。文章是研究唐代驿制的开山之作,但基本没有涉及“传”“递”。四十年代又有日本学者青山定雄的《关于唐代的驿和邮》[3]。文章着重研究了驿和传的关系,认为“传”指传车,“传马”设在驿中,并认为唐玄宗以后普遍设置了“邮”。七十年代以来,随着对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的开展,又有王冀青《唐前期西北地区用于交通的驿马、传马和长行马》[4]。文章认为传马不用于驾车、不设在驿内,在速度和用途上均不用于驿马。文章主要研究的是唐代前期西北地区的情况。进入九十年代,日本学者荒川正晴发表了《唐代驿传制度的构造及其运用》[5]。文章十分强调传制的作用,认为它和驿制共同构成了唐代的交通系统;驿制的运用受条件限制,而由县管理的、承担日常公用交通、运输的传制则起更大作用,它在律令制度崩坏后仍然继续存在。后二篇文章都没有涉及到“递”。本文即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考虑到时代的沿革,试图勾勒出“传”在唐代消亡、“递”在唐代发展的一个粗浅脉络。
(一)
先看传制。按汉代的传制包括传车、传舍、符传,有一套完整的制度(例如有关于传置、驰传、乘传的具体规定等)。汉以后,传与驿的功能渐趋统一。那么,到了唐代,传还是独立于驿的一个实体吗?唐政府是否仍然对传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呢?或如荒川所说,“传”真是在整个唐代、在全国范围内与驿制平行的、支撑唐代交通体系的一大支柱吗?遍查唐代律令,我们没有找到有关“传制”的规定。在基本法律如《唐律》中,有关于“给驿马驿子”的规定,也有关于“乘驿马依驿路向前驿”的规定[6],但涉及到所谓的“传”,只在有关牲畜管理的《厩库律》中谈到了“传送马驴”[7]。再看作为行政法典的《唐六典》,其中有关于置驿的全套制度[8],包括驿的数量、间隔、管理、驿马、驿丁、给券等,但关于“传”,除了有“传驿”二字之外[9],没有其他任何规定[10]。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那种支撑唐代交通体系的“传制”是并不存在的。“传驿”之“传”不过是讲“驿”所具有的职能中包括有“传送”“传递”罢了[11]。
唐代没有“传制”并不意味着唐代没有“传”。由于唐人喜用古时词语,致使涉及“传”时往往语义混淆。分析这些混乱,抛开其中那些似是而非的部分,我以为唐代文献中的“传”至少包括有下述三种含义。
一、传舍。这是大量出现在唐代文献中的词语。研究含有这一词汇的史料,我们发现所谓“传舍”实际指的就是“驿”。引二条史料如下:
刘禹锡《管城新驿记》:“新驿成……庭容牙节,庑卧囊橐……主吏有第,役夫有区,师行者飨亭,孥行者有别邸……其传舍之尤乎[12]?”《旧唐书·王玙传》云:(巫与中使分行天下),宿于黄州传舍。刺史左震晨至,驿门扃鐍,不可启。震破锁而入,曳女巫阶下斩之。传舍指驿,特别指驿中用于住人的设施,但“传舍”并非法律用语。随着同样具有留宿官客职能的“馆”的普及,称“馆驿”者逐不增多,这时文献中的“传舍”又同时具有了“馆驿”的含义。白居易曾对“得景(丙)为私客,擅入馆驿,欲科罪。辞云:虽入未供”判曰:“传舍是崇,使车攸处。将供行李,必辨公私”云云[13],就是一证。“馆”到唐后期成为这一类设施的正规称呼,“馆驿”连称就固定下来。“馆驿”连称还意味着驿的传送功能衰退,而代之以住宿即招待过往使臣、官客的职能上升这样一种趋势。
二、传符。传符,“谓给将乘驿者”[14],于是和驿制发生关系。传符“通用纸作”[15],因此也叫纸券[16]。传符是利用驿的凭证,律令已有明言。但它被称作“纸券”后,有人遂以为它是乘传的凭证,这在逻辑上也是说不通的。应当注意,唐代后期在史籍上一般均称“传符”为“纸券”、“符券”、“正券”等,元稹在《论转牒事》一文中就说“伏准前后制敕,入驿须给正券”[17]。由“传符”到“纸券”的变化似与“传”的日益消亡相一致。
三、传送。既然“传舍”指的是驿、“传符”又用于乘驿,二者所用的“传”都只不过是沿用了汉以来“传”的习惯说法,那么引起“传”和“驿”混 淆的主要原因在何处呢?我们说它就在于“传”的第三个含义,即“使用传送马驴来进行传送”这一点上,所谓“传”的逐渐消亡主要指得也是这一含义[18]。具体来说,唐代前期各州县马坊(特别是西北地区马匹众多处所设马坊)有一项任务就是提供马匹为过往使人或运送物资服务[19]。这项任务属于交通运输而不属于通信,它在唐代法令中主要被称之为“传送”(有时也称为“部送”、“递送”等),提供的牲畜主要被称为“传送马驴”。例如《唐律疏议》卷十五厩库律有“府内官马及传送马驴”、卷二十六杂律有“应给传送”字样;《通典》卷二食货二也有关于“其传送马,每匹给田二十亩”的规定。“传送马驴”可以省称为“传马”“传驴”,敦煌P3714号文书已有明确记载,但由于唐代史籍中称“传马”者仅一见[20],因此传马是否与驿马一样是一种固定的马类(驿马的身上是要烙印的)仍令人十分怀疑。
关于传送之马与驿马的区别,前述王冀青文已有详述。这里只补充一点,即传送之马或简称传马者不用于驾车是毫无疑问的。除王文提出的理由外,《唐律疏议》本身就有现成的说明。《唐律疏议》卷十五厩库律“诸应乘官马、牛、驼、骡、驴,私驮物不得过十斤”条疏议曰:“应乘官马、牛、驼、骡、驴者,谓因公得乘传递”。下条“其乘车者”疏议曰:“应乘官车……私物不得过三十斤”。可见用于传送或称传递的是马、驴等而不是车。此外从唐代整个社会的交通状况看,骑马也很普及,“贵贱所行,通鞍马而已”[21],使臣出行自然也不会例外去乘车了。
传送马驴主要用于运送物资或给使臣特别是官员家属,所以给的比较多。前者如敦煌P3714号文书所示,有以数十匹传送马驴运送帛练、葡萄酒的记载;后者也有诸如“大足元年(701)五月六日敕,诸道节度大使听将家口八人、副大使六人……并给传乘”,“(开元)七年(719)七月一日敕,诸道按察使家口,往过宜给传递”[22]的规定。唐代史籍上有关“乘传”的记载并不多,除去上述“给传送马驴”的意义外,用于紧急情况时的“乘传”实际就是“乘驿”。唐代制度,“寒食拜扫,著在令式。衔恩乘驿,用表哀荣”[23],而《旧唐书·张暐传》所云:“还乡拜扫……乘传来往”中的“乘传”,其意思与“乘驿”是一样的。
根据上述,我们知道提供传送之马的先决条件是州县马坊必须拥有足够数量的马匹。这在唐代前期还能够作到,但随着马坊的败坏、马匹的短缺,到唐代后期,州县提供不出大量传送马驴,“传送”的制度就终于维持不下去了。(也许在西北,由于地区特点,这种传送制度还持续了一段时间)。因此我们看到有关“乘传”、“传递”,乃至“传驿”的规定都集中在唐代前期就是这个道理。唐玄宗开元十八年(730)有敕曰:“如闻比来给传使人,为无传马,还只乘驿,徒押传递,事颇劳烦。自今已后,应乘传者宜给纸券”[24]。这条敕文非常重要。它说明由于传送马匹的欠缺,乘传之人都去利用驿马。鉴于此,朝廷命令干脆今后应乘传者都给纸券,统一使用驿和驿马,不再另有传送马驴的制度了。所以我们看到开元末期有关“传驿”的记载急剧减少,而有关“馆驿”的记载大量增加。这就是扩大使用驿、馆的结果。到开元二十五年(737),监察御史郑审检校两京馆驿,乾元元年(758)正式出现“馆驿使”[25],有关“传”、“传驿”的说法就基本为“馆驿”所代替了。
总之,“传”不是像驿那样的一个组织实体,“传制”在法律中没有系统规定,但“传”在唐代前期仍然存在。“传”有三种用法,其中“传舍”逐渐为“馆”所替代,“传符”逐渐为“纸券”所替代,传送马驴的职责逐渐合并到驿马中,到唐玄宗以后“传”实质上已经不存在了。唐后期文献上的“乘传”、“传舍”、“传递”等都只不过是“乘驿”、“馆驿”、“驿递”的另一种说法罢了。
(二)
中国古代的交通通信制度到唐代有一个变化,那就是将接待过往官客的功能和传递公文的功能都统一到了“驿”中。由于驿具有这样两种功能,所以史籍中在提到驿时就常常或偏重于它的前一侧面或偏重于它的后一侧面。在唐玄宗时代,有迹象表明驿的邮递公文的一面得到强调,因此当时或者稍后即有“邮递”、“邮驿”等说法的出现。这时的“邮”指邮递,也不是一种机构实体,其职能到唐后期逐渐统一到了“递”这一组织中。
按“递”在唐前期主要用作动词,即“传递”。著名的例子有唐太宗贞观十九年(645)“皇太子奏,请飞驿递表起居”[26],以及唐玄宗天宝十一载(752)诏“自今诸郡太守谢上表,并附驿递进”[27]。这里的“递”都是动词,反映当时的公文大部分是由驿传递的。
随着唐代社会的安定、版图的扩大,以及行政系统的严密,公文传递变得越益频繁。驿既要招待使臣又要负责通信,显然有些力不从心。这时,作为一种具有机构实体的、以传递公文或曰以通信为主的组织就产生了。它首先产生于经济领域,其名称就叫做“递”。
“递”作为一种组织实体最早出现在唐玄宗时期。《通典》卷十漕运说:“开元初,河南尹李杰始为陆运使,从含嘉仓至太原仓,置八递场,相去每长四十里”。这时设置的“递(场)”是为运粮服务的,属经济组织,与通信没有关系,但它已具备了分段设置、接力传递的特点。真正设置与通信有关的“递”的是刘晏。《旧唐书·刘晏传》记刘晏“自诸道巡院距京师,重价募疾足,置递相望。四方物价之上下,虽极远不四五日知。故食货之重轻,尽权在掌握”。《新唐书·刘晏传》的作者不知道这里的“递”是新事物,不知道它是为刘晏财政政策服务的、独立于驿的通信组织,错把这里的“递”改为“驿”,记作“置驿相望”。司马光作《资治通鉴》,不取《新唐书》说法,仍记作“置递相望”,并更明确地把《旧唐书》中的“募疾足”改为“以厚直募善走者”[28]。这就清楚告诉我们,当时在“递”中承担通信任务的是善于行走的步行者。这种人在唐代又被称作脚力、健步、捷步等。
唐代宗时(762-779)出现的“递”,是刘晏任职度支盐铁转运租庸使时设置的,无疑首先服务于度支系统。这种“递”可能采取了如前述“递场”那样隔若干里一置的方式,密布于各道巡院与京师之间。由于当时的“驿”已被过往使臣过度骚扰,整日疲于接待庞大的官员队伍,难以负担大量公文的传递,而新设置的“递”具有高度的通信效率,因此“递”就逐步取代了从前驿所担负的一般公文的传递工作。换句话说,“递”,首先是度支“递”,到唐后期成了独立于驿的另一通信系统。到唐穆宗时(821-824)就有诏书明确地说:“自今以后……除事关迫切,须遣专使外,其余书诏文牒,一切分付度支入递发遣”[29]。这时度支的“递”不仅承担与度支有关的文书的传递,而且也传递其他公文,因此上述诏书中说的是“一切书诏文牒”。实例也有。唐文宗时(827-840)人冯审作《谢追赴阙庭表》,开头即云:“臣某言:某月日,度支急递到,伏奉某月日敕,追臣赴阙庭”云云[30]。冯审是文人,《旧唐书》一六八有传,任职与度支并无关系。他能接到由度支急递来的公文,说明度支递确实承担着各种“书诏文牒”的传递工作。从这条史料中又可知当时在度支递中还有一种快速传递方式,即“急递”[31]。
“递”的出现,使唐后期人在称呼驿时又增加了新的混乱。这就如同唐前期混同“乘驿”和“乘传”一样,唐后期又混同了“乘驿”与“乘递”。唐穆宗长庆四年(824)敕中就有“自今已后中使乘递,宜将券示驿吏”[32]的话。这里的“乘递”就是乘驿。同样,唐后期出现的“递马”,在大部分情况下实际指的就是驿马。
由于“递”的普及,除度支外,其他部门或权臣贵族大约也纷起仿效[33],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递铺”一词。《太平广记》卷三九九李德裕条云:“李德裕在中书,常饮常州惠山井泉,自毗陵至京,致递铺”。李德裕的“递铺”虽然用于传递泉水,但它显然借鉴了通信用“递”的形式和名称。《太平广记》卷四三二周雄条又说在唐大顺景福(890-893)间,“时递铺卒有周雄者”。这里更明确地提到“递铺”。到五代,史籍中有关“递铺”的记载就更多了。
总之,从唐代宗时刘晏设置独立于驿的“递”之后,“递”首先在度支系统普及,后来中央朝廷遂利用这一系统来传递公文,直至“递铺”的出现。“递”如何发展为“递铺”,由于史料缺乏目前我们尚不清楚,从唐宣宗时(847-859)京兆府有“递院”看[34],“递”可能经历了一个由度支系统向州县管理的转变,当这种转变完成时,“递”大约就成为“递铺”了。
[1]《唐会要》卷六一“馆驿”。
[2]《史学年报》一卷五期。
[3]《史学杂志》五五卷第六、七期。
[4]《敦煌学辑刊》一九八六年第二期。
[5]《吐鲁番出土文物研究会会报》第七九—一八三号。
[6]《唐律疏议》卷十职制律。
[7]《唐律疏议》卷十五厩库律;卷二六杂律引《厩库令》。
[8]《唐六典》卷五兵部·驾部郎中。
[9]《唐六典》卷五驾部郎中条;卷三十州兵曹条、县令条。
[10] 请注意上述二书也没有关于“馆”的规定。
[11]对此,青山定雄也发表有类似看法。
[12]《全唐文》卷六○六。
[13]《白居易集》卷六七。
[14]《唐律疏议》卷十九贼盗律“诸盗宫殿门符、发兵符、传符”条。
[15]《唐律疏议》卷十职制律。
[16]有人(如青山文)认为到唐玄宗时传符才改用纸券,这是不对的。《唐律疏议》卷十职制律“诸驿使稽程”条疏议云:“依令:给驿者,给铜龙传符,无传符处,为纸券”,即在实行铜传符的同时就已开始使用纸券,不过以后铜传符被淘汰、纸券更普及罢了。
[17]《元稹集》卷三八。
[18]在此意义上也可称其为“传制”实即“传送制度”,但须注意,第一,它只实行于唐前期,第二,从实例看,西北地区实行得较多。[19]这种马坊可能叫“传马坊”,见敦煌文书P3714号。但由于“传马坊”的字样在此件文书中也仅一见,其他只写作“马坊”,因此还是称作“马坊”比较妥当。
[20]《唐会要》卷六一开元十八年敕。
[21]《旧唐书·舆服志》。
[22]《唐会要》卷六一“馆驿”。
[23]《全唐文》卷九六七《请常参官拜扫给公券奏》。
[24]《唐会要》卷六一“馆驿”。
[25]《唐会要》卷六一“馆驿”。
[26]《唐会要》卷六一“馆驿”。
[27]《唐会要》卷六一“馆驿”。
[28]《资治通鉴》卷二二六唐德宗建中元年条。
[29]《全唐文》卷六七《优恤将士德音》。
[30]《全唐文》卷六三三。
[31]关于“急递”,在唐后期的文献中有许多记载。
[32]《唐会要》卷六一“馆驿”。
[33]《唐会要》卷二六笺表例引会昌五年(845)八月御台奏曰:“除四节外,非时别有庆贺……一时付递,中书发遣”云云。这里的“递”或许与中书有某种联系。
[34]《唐语林》卷一说唐宣宗时京兆尹“奇日入府,偶日入递院”。这“递院”或者就是唐后期“递”的系统中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