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除实行征兵制外,募兵亦为集兵方式中的一种。大体上说,汉代开始是以“征”为主,继而则“征”、“募”并行,随后便“征兵”渐衰,“募兵”日甚。这种情况的出现,固然受到封建兵制自身发展规律的制约,但关键仍取决于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尤其是与土地私有制深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关。而作为封建国家主要工具的军队,它的来源和组成,又必然对当时的政治和经济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拟就募兵在汉代的运用范围、募兵的特点以及募兵与当时社会经济的关系等问题做些探讨。
一
何谓“募”?许慎《说文解字》曰:“募广求也,从力募声。”汉代对“募”字的运用甚广。[1]所谓“募兵”,当即广求士兵之意。也就是募集、招募或集聚“应募”从军者,给予一定的经济、政治待遇,使其承担当兵的任务。
论者大凡言及兵制时,向来有一种说法,认为“募兵开始于西汉武帝以后”。但据《吴子·图国第一》、《吴越春秋》及《荀子·议兵》等材料来看,[2]中国封建模式的募兵,究其渊源至少在战国时期就已有之。而汉代型的募兵,确乎也当源于秦汉之际或楚汉战争期间。如据《风俗通》说:“高祖为汉王时,阆中范目说高祖募取?人定三秦……”又《晋书·李特载记》:“及高祖为汉王,募賨人平定三秦,既而求还乡里。高祖以其功,復同丰、沛,不供赋税。”此举,虽似临时措施,且仅实行于局部地区,然则,这可以说是汉代募兵的开端或重要源流。不过,汉初的募兵不为常有,当时征兵之制才是通例。
但自西汉武帝之后,随着政治和社会经济诸因素的变化,于是在主要实行征兵制的同时,官府从地方“编户齐民”中的招募之举便日趋频繁了。其时不仅招募兵员的地区广,次数多,而且募兵的人数及规模也是前所少有的。下面略举几例,以窥一般:
[武帝天汉初年)(苏)武与副中郎将张胜及假吏常惠等募士斥候百馀人俱。师古注日:募人以充士卒,及在道为斥候者。[3]
[元帝永光二年]汉复发募士万人……未进,闻羌破,还。[4]
[淮阳王更始二年]光武令霸至市中募人,将以击 (王)郎。[5]
[显宗十六年]耿秉、秦彭率武威、陇西、天水募士及羌胡万骑出居延塞……击呼衍王[6]
[桓帝延熹五年]长沙、零陵人民起义,汉廷谴御史中丞盛修募兵讨之。[7]
灵帝末,黄巾起……大将军何进谴都尉毋丘毅诣丹阳募兵。[8]
两汉招募兵员的方式有多种。除官府在地方“编户齐民”中招募之外,当时还有从“刑徒”中招募和从“家兵”或“军中”招募“勇士”者。募“刑徒”为兵的情况,两汉常有。如武帝元封二年,“募天下死罪击朝鲜。”明帝永平八年,“募郡国中都官死罪 囚”,诣度辽将军营,屯驻边县。此类事例,东汉尤多。从“军中”、“家兵”中招募、选拔“精勇”的事也有记载。如《后汉书·岑彭传》:建武十—年,“帝报(岑)彭曰,‘大司马习用步骑,不晓水战,荆门之事,一由征南公为重而已。’彭乃令军中募浮桥、先登者上赏。于是偏将军鲁奇应募而前。”《后汉书·朱 传》:灵帝光和元年,“拜(朱) 交阯刺史,令过本郡简募家兵及所调,合五千人”。
在汉代,这些从“刑徒”中募集和从“家兵”或“军中”选募来的勇士,通常有异于从普通编户中招募来的兵员。虽然它们都是以“募”的形式出现,且官府“募”与将军自“募”没有本质差别。但是,它们和官府从地方编户齐民中招募还是不同的。非惟“应募士”的来源、身份不同,而且彼此的任务、地位也似有异。为使问题集中,本文将着重讨论官府直接从地方编户民中的招募,他类“募兵”,在此一般从略,只兼及其有关的共同之点。
汉代不仅“募兵”有多种类型,招募的形式多样。还表现在封建政权对招募来的士兵赋予了相当广泛的运用。
(一)在京师禁卫兵中有部分募兵充任。如武帝时的“八校”,有部分大抵已具募兵性质。东汉北军中的屯骑、越骑、步兵、长水、射声五校与黎阳虎牙雍营,大概也是多由募兵所组成的。两汉京师兵问题,因困于材料,有待细作稽考。但其军队的来源,除从郡国征调之外,招募也是途径之一,此乃似无可疑。
(二)边境要地常用募兵屯戍。汉代西北方向的劲敌主要是羌、胡。如何加强对边境的防范,自来为汉廷费尽心计,或“移民实边”,或调员“屯戍”,而运用“募兵守备要害”之地者也为常有。如据《宣帝纪》:神爵元年(前61年),西羌反叛,汉廷“发三辅、中都官徒弛刑及应募、佽飞、射士、羽林孤儿、胡越骑诣金城”。《居延汉简》:“建平五年十二月丙寅朔,乙亥,诚北侯长口充口信之。官下诏诣口右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募谨募口戍卒庸魏口等口口口口口口。”[9]又载:“出麦食马三匹,给尉卿募卒吏四月十六日食。”[10]简文中提到的“募口戍卒”与文献记载似可互证。所谓的“募卒吏”,是负责招募士卒的吏员,当时在内郡和边塞地区皆设,这种吏员在边郡隶都尉属下。在东汉,随着边兵制度的变革,统治者使用募兵屯戍边境要地的情况更为普遍。如《明帝纪》:永平元年(58年)“募士卒戍陇右”。永平八年(65年)“募郡国中都官死罪 囚”,“屯朔方、五原之边县”。运用募兵及刑徒屯边,这是东汉罢边郡亭侯吏卒后的一大重要措施,明帝时期尤为常见。
(三)征讨少数民族经常使用募兵。周边各少数民族,在汉代先进文化的催化、吸引下,总的趋向是“慕向内属”,向中原内腹地区靠拢,表现为一种规律性的向心运动。但由于种种复杂原因,民族间的战争也不时发生,汉王朝对待少数民族的反抗,其动用的武装力量,除来自“征发”之外,亦常常采用“募兵”。如建武二十四年(48年),光武帝派马援等“将十二郡募士及施(弛)刑四万余人征五溪(蛮夷)”。[11]明帝初年,“西羌寇陇右”,汉廷派马武、王丰、窦固、陈沂等“将乌桓、黎阳营、三辅募士……合四万人击之”。[12]此后,于章帝建初四年,安帝元初二年、元初三年,顺帝永和五年,桓帝延熹五年等,都有使用募兵讨伐少数民族反抗的事。东汉王朝经常动用大量募兵对少数民族出击,这既反映了民族矛盾的激化,也反映着当时征兵地位的下降。
(四)镇压农民起义也大量使用募兵。随着农民反抗斗争的发展,在征发来的“郡兵”不足以抵御农民革命怒潮的情况下,封建统治者往往动用募兵对他们进行镇压。莽末汉初,由招募起家进而用之于镇压起义军者已不在少数。自光武帝罢材官、骑士后,使用募兵镇压农民起义者更多。例如:质帝永熹元年(145年),官府募兵攻打徐风起义军。[13]桓帝延熹五年(162年),度尚广募杂种诸蛮夷,进击豫章艾县人民起义军。[14]灵帝熹平元年(172年),会稽许生起义于句章,孙坚“以郡司马募召精勇”千余人前往镇压。[15]中平元年(189年)黄巾起义爆发后,皇甫嵩、朱 等,都曾兼统募士打过黄巾军。[16]使用募兵镇压农民起义,这是统治者在统治政策上的一种妙用。因为相当部分破产农民被官方招募入伍之后,这在被统治阶级中产生了釜底抽薪的作用,使封建政权可以多获得一些保险系数。另一方面,当被招募入伍的破产农民一旦转化为职业兵后,他们便由可能具有潜在反抗封建政权的力量,转变为对农民军充当武装镇压、维护封建政权的力量了。
要之,自西汉武帝之后到东汉末季,不仅出现了多种类型的招募,而且运用募兵的范围比较广泛。如果说西汉中期以前是以征兵为主,招募尚未形成恒制或带偶发性的话,那么自西汉中期以后至东汉,便在征兵的同时,逐渐发展成为大量的招募。
[1]据文献记载:除“募兵”外,其他场合亦常有采用“募”字者。如《汉书·景帝纪》:“景帝五年,募民徙阳陵。”《食货志》:“募民能入奴婢者,得以终身复。”不赘列举。
[2]如《吴子·图国第一》曰:“古之明王,必谨君臣之礼,饰上下之仪,安集吏民,顺俗而教,简募良材,以备不虞。昔齐桓募士五万,以霸诸侯,晋文召为前后四万,以获其志。”《太平御览》卷七七一辑系引《吴越春秋》:“于胥仗楚因,引军袭郑。献公惧,令国中有能还吴军者,吾与分而治,涣者之子应募。”又魏国的“武卒”,也是通过严格考选办法招募的,事见《荀子·议兵》。
[3] 《汉书》卷五四《苏武传》。
[4] 《汉书》卷七九《冯奉世传》。
[5] 《后汉书》卷二一《王霸传》。
[6] 《后汉书》卷二三《窦固传》。
[7] 《后汉书》卷三八《度尚传》。
[8] 《三国志》卷三二《先主传》。
[9] 《居延汉简甲乙编》一三七·三,二二四·一八。
[10] 《居延汉简甲乙编》二九O·一二。
[11] 《后汉书》卷二四《马援传》。
[12] 《后汉书》卷二二《马武传》。
[13] 《后汉书》卷六《质帝纪》。
[14] 《后汉书》卷三八《度尚传》。
[15] 《三国志·吴书·孙坚传》。
[16] 《后汉书》卷七一《皇甫嵩传》。
二
汉代型的募兵和战国乃至宋代以后的募兵相比,有其发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同一基本方向,即“共性”。汉代从地方编户齐民中的招募若和同期的征兵相比,也有某种相同之点,即都是封建政权用来补充兵源,强化专制集权统治的工具。但由于各种具体条件不同,汉代招募编户为兵,却又有其独自的“个性”或时代特点。
汉代募兵首先引人注目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受募对象必须具有一定的身体、技能和勇敢等条件。在征兵制下,汉代虽有“平其差品”、“为役先后”的规定,但对征点对象未见明确提出什么特别的条件,似乎一般的适龄男子皆当服役。通过考选办法招募士卒,诚然开端于战国时期,如齐的“技击”、魏的“武卒”、秦的“锐士”等,但汉代有了较大的发展。汉代的招募,比其以前,非惟实行得较为普遍和经常,还表现在对受募者提出了新的要求。如赵充国、甘延寿等,以六郡良家子“善骑射”补为羽林,李广“以良家子从军击胡”。选募六郡良家子从军,是由于他们习胡、伉健、勇敢、善于骑射、符合材力标准之故。
受募对象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在文献中有不少记载。更始元年(23年),王莽“选练武卫,招募猛士,旌旗辎重,千里不绝”。[1]明帝永平十八年(公元75年),“匈奴复来攻(耿)恭,恭募先登数千人直驰之,胡骑散走”。[2]桓帝延熹二年(公元159年),羌寇陇西、金城塞,时护羌校尉段颎,“使军吏田晏、夏育募先登、悬索相引、复战于罗亭”。[3]当时不论是对边境少数民族出击,或镇压农民起义,或除县“奸猾”,官府在募兵过程中,一般都会张榜招募,公布招募条件。如据《后汉书·虞诩传》说:
[虞诩为朝歌长时),设令三科以募求壮士,自椽史以下,各举所知,其攻劫者为上,伤人偷盗者次之,带丧服而不事家业者为下。
陶举孝廉,除顺阳长。县多奸猾。陶到官,宣募吏民有气力勇猛,能以死易生者,不拘亡命奸臧。於是剽轻剑客之徒过晏等十余人,皆来应募。陶责其先过,要以后效,使各结所厚少年,得数百人,皆严兵待命。[4]上述材料中提到的所谓“猛士”、“壮士”、“先登”、“悬索相引”、“气力勇猛”、“能以死易生”等等,都是指受募者在身体、技能和勇敢等方面的条件。换言之,受募者的条件,除了身体健壮之外,还要掌握技巧,“要以兵效”,肯于效力,有勇敢精神。钱文子《补汉兵志》说:“武帝之后有选募,有罪徒。其选募曰勇敢、曰奔命、曰伉健、曰豪吏、曰应募。”也概括性地谈到这方面的内容。由此表明,汉代选募的条件殊多,可能是根据不同场合、任务及战术要求,各有侧重,只是尚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标准规定而已。
宋代以后的募兵,它既受到汉制影响,但又有新的发展。当时对被募者提出了更为明确而统一的体格标准,且一以身材高矮作为招募的主要依据。武艺方面则提出“驰跃”、“瞻视”等。所以,同是以体格、武艺为招募条件,然在具体要求上,前后似非完全一样,而是“同”中有“异”。
应募为兵者,享有一定的“赏赐”或“赐钱”,这是汉代募兵的又一重要特点。史实告诉我们,汉代的征兵带有无偿性,编户农民服役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不得向国家索取任何代价或报酬。但“应募士”却有不同,他们从军,一般皆有劳赏。这方面,史籍留下的记载殊多:
[东汉初期刘秀对李忠说]:今吾兵已成矣,将军可归救老母妻子,宜自募吏民能得家属者,赐钱千万,来从我取……[5]
[明帝永平元年]募士戍陇右,赐钱人三万。[6]
[顺帝建康初年]广陵张婴等聚众起义,汉廷广开赏募,钱、邑各有差。[7]
招募兵员,明立赏格,对应募者的“赐钱”、“赏赐”等,一以功劳之高下为差,表明应募为兵,并非纯属“义务”。他们除生活费用由官府廪给或就地筹措之外,[8]还可得到一定的“赏赐”。甚至立功之后,还可取得某种政治经济上的权利。[9]当然,这种“赏赐”或“赐钱”,和宋代按年、月付钱雇佣募兵是不尽相同的。在《后汉书·度尚传》、《应劭传》等材料中,凡言及募兵时,往往提到“明设购赏”,或“多其牢赏”,这亦表明汉代的“赏赐”、或“赐钱”,非同后世的“雇值”有全国统一的固定标准。当时大概“应募士”的功效不同,官府对其“赐钱”的数量不一。
据《后汉书·度尚传》:桓帝延熹五年(162年),官府募兵镇压长沙、零陵人民起义,当时豫章艾县六百余人前来“应募”。后因“不得赏值,怨恚,遂反”。表明当官府招募兵士,若违背募约不付赏值时,是要遭到应募士反对的。当然,东汉末年,在“牢直不毕,廪赐断绝”[10]的情况下,将帅“放兵掠夺”的事亦为常有。
再一重要特点,就是汉代募兵一般以地域宗族为单位,不少募士往往来自宗族乡里,并由宗亲、乡耆主领应募。众知,西汉的征兵,通常由官府主管部门负责征发;然募兵却除主要由官府负责经办招募者外,由宗亲、乡耆为首领号召本地“宗人”、“种人”应募的情况也为不少。此以东汉最为突出。例如:
[章帝建初元年]哀牢王类牢与守令忿争,遂杀守令而反叛……肃宗募发越 、益州、永昌夷汉九千人讨之。明年春,邪龙县昆明夷卤承等应募,率种人与郡兵击类牢於博南,大破斩之。[11]
[顺帝建康二年汉廷博求将帅,]广开赏募,……下邳人谢安应募,率其宗亲设伏击(徐)风,斩之。[12]
[灵帝中平元年]黄巾军张角起于魏郡,汉廷讨之,(朱) 表请(孙)坚为佐军司马,乡里少年随在下鄢者愿从。坚又募诸商旅及淮、泗精兵,合千馀人,与 并力奋击。[13]
此外,东汉末季的泰山冠族鲍信,自何进当政后,以骑都尉名义还泰山募兵。当他率领募兵到洛阳时,何进已死,他又还泰山再次募集了步兵二万,骑兵七百,增加了讨伐董卓的盟军。[14]王匡也是泰山人,情况和鲍信略同。[15]鲍信、王匡都是冠族大姓、乡里宗族的头目;同时又都曾在本乡募兵,统领过一方面的武装。
这些主领“种人”、“宗亲”应募的冠族、乡耆,若有功劳,在政治经济待遇上,比一般的应募士为高。他们不仅能得到更多的财物,还可以享受“封侯”、“赐邑”的优待。如前面提到的昆明夷卤承,汉廷对他“赐帛万匹,封为破虏邑侯”。[16]主领“宗亲”应募的下邳人谢安,封为“平乡侯,邑三千户”。[17]这都是例证。
需要指出的是,汉代招募过程中的这种家族和地区观念,在魏晋以后的世兵制中仍然很浓,且以新的形式在军队中得到强化,形成了宗族兵、家族兵。因此,当时家兵、部曲的力量比较强大,割据势力往往依靠它们雄踞一方。史实证明,在中国历史上,募兵的性质和方式,各个历史时期不尽相同,有强制的或半强制的,有非强制的。既有公募,也有私募。汉代型的募兵,和它同期的征兵制固有不同,而与其后世的募兵相比,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汉代的募兵是一种早期的职业兵,有其过渡性色彩,地域宗族性很浓,封建束缚也较严,受募者的身份不如后世自由,名为招募,实际上仍然带有很大的强制性。这种情况和封建社会前期的发展阶段是相一致的。
[1] 《后汉书》卷一上《光武帝纪》。
[2] 《后汉书》卷九《耿弇传》。
[3] 《后汉书》卷六五《段颎传》。
[4] 《后汉书》卷七五《刘陶传》。
[5] 《后汉书》卷二一《李忠传》。
[6] 《后汉书》卷二《明帝纪》。
[7] 《后汉书》卷三八《滕抚传》。
[8] 《后汉书》卷七二《董卓传》。
[9] 《汉书》卷七0《常惠传》:“常惠,少时家贫,自奋应募,随移中监苏武使匈奴,并见拘留十余年,昭帝时乃还,汉嘉其勤劳,拜为光禄大夫。”
[10] 《后汉书》卷七二《董卓传》。
[11] 《后汉书》卷八六《南蛮西南夷列传》。
[12] 《后汉书》卷三八《滕抚传》。
[13] 《三国志·吴书·孙坚传》。
[14] 《三国志·鲍勋传》注引《魏书》。
[15] 《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英雄记》。
[16] 《后汉书》卷八六《南蛮西南夷列传》。
[17] 《后汉书》卷三八《滕抚传》。
三
从募兵的日程表来看,西汉前期仅见高祖为汉王时曾有招募之举。但自西汉武帝以后,则募兵次数渐繁、地位日显重要。为什么自武帝以后征兵制逐渐松弛,而从地方编户民中的招募却日趋
发展?看来,这要从封建兵制本身及当时
政治、
经济形势的发展等因素中寻找答案。
首先,募兵自武帝后之所以推广,这和征兵制不能完全适应当时战争发展的新形势有关。在作战对象转移、战略战术变化和武器装备更新的情况下,若只“征”不“募”,有碍战争,不足以御敌取胜。
大家熟知,西汉军队的作战对象,在“七国之乱”前,主要是平息“内忧”,解决“王国”势力
问题;其后,则主要是反击“匈奴”,消除“边患”。《汉书·窦田灌韩传》说:“匈奴,轻疾悍亟之兵也,至如飙风,去如收电,畜牧为业,弧弓射猎,逐兽随草,居无常处,难得而制。”它拥有“控弦之士三十万”,是汉廷北部的劲敌。
西汉建国之初,高祖亲自带领三十万兵力出击匈奴被“困于平城”的事例,使不少政治家感到,光靠征兵组织起来的军队,不足以抵御匈奴的袭扰。晁错从秦代的
历史教训和汉初的现状出发,进一步阐述了征兵制不能适应边战的需要。他在向汉文帝言及兵事和陈述防御匈奴的方略时说:“士不选练,卒不服习,起居不精,动静不集,趋利弗及,避难不毕,前击后解……百不当十。”“今降胡义渠蛮夷之属来归谊者,其众数千,饮食长技与匈奴同,可赐之坚甲絮衣,劲弓利矢,益以边郡之良骑,令明将能知其习俗和辑其心者,以陛下之明约将之。”“今远方之卒守塞,一岁而更,不知胡人之能,不如选常居者,家室田作,且以备之。”[1]从这些建议中看出,晁错虽然尚未否定征兵的意义。但他已经认识到,在作战对象转移的情况下,一依征发内郡之卒守塞,“一岁而更”,难于适应时变。因此他主张急需“徙民塞下实边”;边关要地“选练”得力的边兵;采用“归降蛮夷”配合边民共同守边,改变兵源结构。
武帝之时,在长期的战争中,尽管汉军势力伸到漠北,但“士物故者,动以万数,民多买复,征发之士益少”。[2]由于损兵折将,兵源枯竭,内郡征发之士不足以御敌。于是统治者着眼于扩大兵源。这就是:(1)大量使用“夷兵”;(2)谪发,以“七科谪”充边;(3)为“招募”,将“六郡良家子”,“善于骑射”,而又熟习胡人性能者招募为兵。这样既充实了军队数量,又有助于提高军队的战斗能力。《汉书·昭帝纪》始元元年条应劭在注释“募兵”时说:“旧时皆有材官、骑士以赴急难,今夷反,常兵不足以讨之,故权选(招募)精勇。”其说当是。
再从战略战术来考察,汉初以来,对“蛮夷”、“北胡”所采取的对策主要是防守。如筑长城,修关塞,设烽燧,严刁斗。同时,在汉、匈对阵的几十年中,汉军方面参战的主要是车战、步兵,匈奴则主要是骑射。由于双方参加作战的兵种的性能不同,双方战略战术殊异,故战场上的主动权,往往掌握在匈奴手里。
汉武帝即位后,在文、景二帝为他积蓄了雄厚国力和繁殖了大量马匹的基础上,对边防的指导思想,开始了由过去的专守防御,转变为战略进攻。其具体对策:一是大规模地建设和运用骑兵。二是创立和运用新的战术。如主要采用快速机动、猛打穷追,连续突击,千里迂回,两翼包围,远程奔袭等,以适应战略进攻的需要。三是更新与制造精良的武器装备。《汉官仪》中讲到的“五兵”,有“弓弩、戟、楯、刀剑,甲铠”等,这些兵器中以劲弩、长戟最为重要。汉法规定;“弩十石以上不得出关。”可见这种兵器是比较精良的。
由于武器不断更新和战略战术的发展变化,这也要求必须选练士卒,加强训练。因为光靠征兵制下的内郡壮丁“一岁而更”,难于熟习骑马和操弩的技术,只有招募精强的士兵,且经过较长时间的严格训练,才能担当起作战的任务。到了东汉,随着更戍役制的松弛,则不仅大量动用募兵出击征伐,就是屯戍边境的军队也多用募兵。[3]国家有事多赖募兵,募兵愈多便征兵愈衰。所谓“募士多,而郡国之兵坏矣”,当是这一情况的简要概括。
征兵渐衰、募兵日盛的根本原因是当时
社会经济的主要方向,即土地占有形态的变化发展。
兵源的征求是根植在土地所有制上面的,集兵方式的变化与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化密切相关。西汉前期,土地问题不那么紧张,史称“以口量地,其于古犹有余”。[4]故文、景之时,自耕农较多,兵源充足,征兵制也易于实行。[5]但自西汉中期后,特别是到了东汉,封建土地私有制急速发展,中原内腹地区土地兼并激烈进行。所以,师丹的“限田令”,王莽的“王田制”,刘秀的“度田令”,虽然接连提出,但最后均以失败而告终。
豪强地主在当时不仅占有大量土地,广建封建田庄,役使数千家贫民;而且他们“作营堑”,“建坞壁”,制造“兵弩器械”,拥有大批的私家武装。如西汉后期的“清河大姓赵纲,遂于县界起坞壁,缮甲兵”。[6]樊宏“与宗族亲属作营堑自守,老弱归之者千余家”。[7]“兵弩器械,赀至百万”。[8]王莽末年,第五伦“依险固筑营壁”。[9]冯鲂“求宾客,招豪杰,作营堑,以待所归”。[10]坞壁中的武装人员,一般由豪强地主的依附农民组成,时称“宗族”、“宗人”或“宾客”。
这些豪强大姓不仅和中央王朝争土地,争劳力,还由于他们势力强大,就是散落在郡国的材官、骑士等,也往往被他们所利用和操纵。如翟义借“都试”之日起兵反莽,隗嚣乘都试之机劫持刘玄,刘秀等人的起兵,也曾有过这一举动,只是因计谋泄露,才提前起事。所以,何焯认为,建武七年(31年)罢轻车、材官、骑士、楼船之诏,“盖恐州郡各有兵众,复将因以为资”,[11]不无道理。它确有出于控制豪强异己势力,消弭反侧的意图。
由此看来,东汉兵制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土地兼并加剧,造成征兵的基础日益破坏;同时也是由此引起的中央王朝与地方豪强矛盾尖锐的产物。
土地兼并的另一结果,就是使相当多的农民排斥于生产领域之外,客观上为封建政权的募兵来源提供了条件。土地兼并之后,大批农民失去土地,他们的去向不外乎这样几条:
一是破产“流亡”。如武帝后期,“关东流民二百万口,无民数者四十万”。[12]成帝时“饥馑仍臻,流散冗食, 死道路,以百万数”。[13]东汉中叶,“青、徐之人,流亡万数”。[14]东汉后期,“百姓饥穷,流冗道路,至有数十万口,冀州尤甚”。[15]流民问题,实质上是土地问题,他们同土地结合是农民,若同土地分离则成为流民。因丧失土地而流亡者,自西汉武帝开始到东汉末季,一直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是沦为“奴婢”和“徒附”。两汉时期,归豪强地主役使的奴婢、徒附不少。武帝时通过“告缗”,“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16]成帝时“公卿列侯亲属近臣,多畜奴婢”。[17]东汉光武帝虽然多次免奴为良,但到后来仍然“奴婢千群,徒附万计”。[18]徒附即客、佣一类的身份,有似封建地主的“私属”或“附
庸”,当时豪强地主除了用奴婢耕作外,更多地使用客、佣。所谓“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多规良田,役使贫民”,都是富人假予贫民以田而役使之的一般性记录。徒附的身份,虽略高于奴婢,但其社会地位仍很低下。
三是成为城市中的无业游民。《潜夫论·浮侈》说:“今游手为巧,充盈都邑,务本者少,浮食者众……今察洛阳,资末业者什于农夫,虚伪游手,什于末业,是则一夫耕百人食之,一妇桑百人衣之,以一奉百,孰能供下,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类皆如此。”脱离土地后的农民,一旦流入城市之后,有的投靠富商豪民,寄命衣食,而绝大多数则是“虚伪游手”,“浮食”于市。
社会上这些流民、奴婢、徒附和“浮食”等破产农民的大量存在,给封建统治秩序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编户的脱籍,不仅直接
影响到国家的赋税来源、财政收入,而且使兵役失去合理摊派的对象,导致征兵制度难以维持。然另一方面,它却给募兵提供了条件。若将当时社会上大量存在的流民、徒附等招募为兵,则一可减轻社会压力,由“不安定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二可弥补由征兵制衰败而造成的兵源不足。这对封建政权来说,仍为有利。至于失去土地的破产农民,他们为了“生计”,也只好“应募”为兵。东汉后期,关中诸将及四川的刘璋,就是招募流民为兵的。[19]封建政权出于统治需要“悬赏招募”;破产农民迫于生计纷纷“应募”,这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和土地私有制发展、阶级结构的变化等紧密相关。
最后还要指出一点,就是募兵要有一定的商品货币经济为条件,汉代募兵的推行与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关。
过去对商品经济问题,史家看法不甚一致。有人只强调
自然经济的统治地位(这固然是重要的),但往往忽略甚至不承认有封建商品经济的存在。其实,封建地主制经济并不完全排斥商品经济,它们之间当有本质的联系。
在汉代,随着农业和手
工业的发展,这种和地主制经济基本相适应的商品经济已有相当的演进。尽管封建政权采取“抑商”政策,然而从一些材料来看,西汉的商品货币经济已达相当水平。不仅手工业、农业中存在商品生产,商业形态多样,商业资本雄厚;而且铜钱作为通货被大量铸造,在流通领域被广泛使用。政府的赋税以征收货币为主,相当一部分必需品有赖于市场交换。同时,借贷日渐增多,城市日趋发展。围绕着城市的商业活动,集市贸易坐列贩卖,转运贸易,独具特色。史实证明,当时的商品货币经济,已成为封建经济结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自然经济的重要补充。
随着封建商品经济的相应发展,这不可避免地将使一部分农民的人身束缚趋向松弛。兼并加剧、“买卖由己”、土地的商品化,劳动力也成为一种重要的“商品”,农民既可以为人“佣耕”,也可以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将自己投入市场,其中介是钱。而反映在力役上,就是由强行征发,逐渐演变为以“钱”代“役”,或以“钱”募“役”,货币成为重要的中介作用,当时更赋的出现与此相关,募兵的推行与商品货币经济更是密不可分。反过来,若不存在商品经济,没有货币的中介作用,募兵也就失去了条件。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汉代型的募兵,似是当时封建生产关系中的雇佣劳动的一种移植,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募兵制得以推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上述简要
分析表明,汉代募兵的推广,在当时既有必要,也有可能。它既是封建兵制自身发展内在
规律所提出的要求,更是土地私有制深化和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如果说汉代的募兵尚未形成一种占主导地位的兵制,那么,自唐宋以后,封建的募兵制便逐渐代替了征兵制。究其根因,主要在于那时地主土地私有制膨胀和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1] 以上均见《汉书》卷四九《晁错传》。
[2] 陈傅良:《历代兵制》。
[3] 《
文献通考·兵考》。
[4] 《汉书》卷四《文帝纪》。
[5] 在大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当然也可实行征兵制。因为门阀、豪强可以让奴客服役,后来有此。这里说自耕农多更有利于征兵,是就当时的一般规律而言。
[6] 《后汉书》卷七七《李章传》。
[7] 《后汉书》卷三二《樊宏传》。
[8] 《水经·比水注》。
[9] 《后汉书》卷四一《第五伦传》。
[10] 《后汉书》卷三三《冯鲂传》。
[11] 《义门读书记·后汉书记》卷一。
[12] 《汉书》卷四六《石奋传》。
[13] 《汉书》卷八五《谷永传》。
[14] 《后汉书》卷五八《虞诩传》。
[15] 《后汉书》卷七《桓帝纪》。
[16] 《汉书》卷二四《食货志》。
[17] 《汉书》卷一0《成帝纪》。
[18] 《后汉书》卷四九《仲长统传》。
[19] 《三国志,魏书·卫覬传》、《三国志·蜀书·刘璋传》注引《英雄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