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汉代悬泉置壁书《四时月令五十条》是迄今所发现的最早最最系统地关注人类生产生活与自然环境关系的法律文书,本文考察了该文书与《月令》的密切关系,探讨了《月令》在汉代的地位及其对秦汉法律的影响,指出《月令》不违农时和重视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思想对今天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悬泉置壁书 月令 法律 农业 人与自然
《月令》作为儒家经典《礼记》中的一篇,其中含有非常丰富的法律史资料,但是长期以来,却没有引起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学者的足够重视,汉代悬泉置壁书《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以下简称《四时月令五十条》)[1]的发现,为我们客观地估价《月令》在秦汉时期的法律地位和更全面地了解《月令》提供了一个契机。
一、《四时月令五十条》与《月令》的关系
《四时月令五十条》中除了正式的条文之外,几乎每一条下都附有说明性的文字。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先对《四时月令五十条》与《月令》的正文进行比较。
《四时月令五十条》基本来自《月令》中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条文,这些条文的主要思想,就是要禁止妨碍农业生产的活动及杀鸡取卵式的生产方式。只有极个别条文不见于《月令》,试述如下: 例1.
《四时月令五十条》"孟春月令"第一条:"敬授民时,曰扬谷,咸趋南亩。"
该条是从《尚书·尧典》的下面这段话中提取出来的:
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时。分命羲仲,宅嵎夷,曰阳谷。寅宾出日,平秩东作(孔安国传:平均次序东作之事,以务农也);日中、星鸟,以殷仲春。
《月令》"孟春"条下虽然没有这些字句,但内容类似的段落还是存在的:
乃命大史守典奉法,司天日月星辰之行,宿离不贷,毋失经纪,以初为常。
王命布农事,命田舍东郊,皆修封疆,审端经术。善相丘陵、阪险、原隰土地所宜,五谷所殖,以教道民,必躬亲之。田事既饬,先定准直,农乃不惑。
因此,从内容上讲,《四时月令五十条》中的这一条并没有超出《月令》内容之外。
例2.
《四时月令五十条》"孟夏月令"第四条:"毋攻伐。"
该条不见于《礼记·月令》,也不见于《吕氏春秋》的"孟夏纪"首章及《淮南子·时则训》,但与本月其他条文中所体现的"毋妨蚕农"及"毋发大众"的精神是一致的。
例3.
《四时月令五十条》"孟冬月令"第四条:"毋治沟渠、决行水泉、攻□□。"
根据阴阳五行的理论,冬季盛德在水,主闭藏,而修筑沟渠、疏导水泉的行为是有背于这一原则的,因而加以禁止。该条禁令不见于《月令》,可能是根据阴阳五行的原则及实际情况而制定出来的。 例4.
《四时月令五十条》"季夏月令"只有一条,可惜文字漫灭,不知所指。《月令》季夏条下,与农业活动相关的文字有如下几项:
命渔师伐蛟、取鼍、登龟、取鼋。
命泽人纳材苇。
是月也,树木方盛,乃命虞人入山行木,毋有斩伐。
不可以兴土功,不可以合诸侯,不可以起兵动众,毋举大事,以摇养气。毋发令而待,以妨神农之事也。水潦盛昌,神农将持功,举大事则有天殃。
或许,孟夏月令残缺的条文就出自上述文字之中。 除此之外,《四时月令五十条》中其他各条都能从《月令》中找到对应的条文,有些条目个别文字略有不同,但对内容并无影响,故此从略。
我们注意到,上面的例4中,《月令》"季夏之月"下有关的规定有若干条,而《四时月令五十条》的"季夏月令"只有一条。其他月份下也有这样的情况,这说明并非《月令》中所有与农业生产有关的规定和禁令都被《四时月令五十条》所采用。具体原因,则有待于进一步考察。
《四时月令五十条》各条所附的说明文字与传世《月令》的有关注释[2]有同有异,颇值得玩味。
总的来说,二者的指导思想基本一致,即重视季节与农业生产的关系,强调在农忙季节不要滥用民力,反对竭泽而渔式地利用自然资源。这方面的注释与正文的思想是一致的,在此不必多谈。 二者对一些具体名词的解释也颇多相似之处。如
例1.
《四时月令五十条》"孟春月令":"瘗骼狸骴。"附文:"骼谓鸟兽之从也,其有肉者为骴。"
《月令》"孟春之月":" 掩骼埋胔。"郑玄注:"骨枯曰骼,肉腐曰胔。"
二者正文文字略异,但含义相同,二者的注释也大同小异。
例2.
《四时月令五十条》"中春月令":"毋作正事,以防农事。"附文:"谓兴兵正(征)伐,以防农事者也。"
《月令》"仲春之月":"毋作大事,以妨农之事。"郑玄注:"大事,兵役之属。"《吕氏春秋·仲春纪》高诱注:"大事,兵戈征伐也。"
尽管二者正文中有"正事"、"大事"之别,但是,"正事"和"大事"都与兵役有关,含义并无不同。
不过,二者的不同之处亦复不少。例如,在具体名词解释方面:
《四时月令五十条》"孟春月令":"毋麑。"附文:"谓四足之及畜幼少未安者也。"
《吕氏春秋·仲春纪》高诱注:"鹿子曰麑也。"
二者更大的不同之处表现在对条文含义的阐释上。《四时月令五十条》各条的附文强调如何落实本条规定,使条文更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贯彻执行,而传世《月令》各家注释则主要回答本条规定的理论根据、所要达到的目的,等等。简言之,前者是讲"怎样做",而后者是解释"为什么"。这样的例子可谓比比皆是:
例1.
《四时月令五十条》"孟春月令":"禁止伐木。"附文:"谓小大之木皆不得伐也,尽八月,草木落,乃得伐其当伐者。"
《月令》"孟春之月"郑玄注:"盛德所在。"《吕氏春秋·孟春纪》高诱注:"春木王,尚长养也。"
前者(附文)强调禁止伐木的范围和时限,而后者(郑玄和高诱的注释)则利用阴阳五行理论解释禁止伐木的原因。
例2.
《四时月令五十条》"中春月令":
"毋侵水泽□陂池□□",附文:"四寸乃得以取鱼,尽□□月常禁。"
"毋焚山林",附文:"谓烧山林田猎伤害禽兽也,虫草木□□四月尽"
《月令》"仲春之月":
"毋竭川泽,毋漉陂池,毋焚山林。"郑玄注:"顺阳养物也。"《吕氏春秋·仲春纪》高诱注:"皆为尽类夭物。"
"四寸"恐释文或原文有误,其意不可晓。"尽□□月"中所残二字可能是"十二",因为《四时月令五十条中》其他几处出现"常禁"的文字均指"常年禁止"之意,如:
"毋擿剿",附文:"谓剿空实皆不得摘也,空剿尽夏,实者四时常禁。"
"毋杀孡",附文:"谓禽兽六畜怀任有孡者也,尽十二月常禁。"
"毋矢蜚鸟",附文:"谓矢蜚鸟不得使长大也,尽十二月常禁。"
这几段文字均出自"孟春月令"。根据上述文例可知,此处应为"尽十二月常禁"。"毋焚山林"条附文指出焚烧山林的危害,并规定了时限。郑玄注仍然是用阴阳五行理论加以解释,高诱的注释则与《四时月令五十条》的附文近似。但是,不论郑玄注,还是高诱注,都没有时限方面的说明。
例3.
《四时月令五十条》"孟夏月令":"毋大田猎",附文:"尽八月□"
《月令》郑玄注:"为妨蕃芜之气。"《吕氏春秋·孟夏纪》高诱注:"为夭物也。"
前者只有时限方面的规定,而后者仍然是理论上的解释。
例4.
《四时月令五十条》"中冬月令":
"土事毋毋作",附文:"谓掘地深三尺以上者也,尽冬。"
"慎毋发盖",附文:"谓毋发所盖藏之物以顺时气也,尽冬。"
"毋发室屋",附文:"谓毋发室屋以顺时气也,尽冬。"
"毋起大众固而闭",附文:"谓聚民缮治也,尽冬。"
其中的第一、第四条附文解释本条禁令如何具体执行,而第二、第三条附文则是利用阴阳五行思想阐释本条规定的意义、目的。四条附文均有时限的规定。《月令》郑玄在上述四条文字之后很概括地作了这样的注释:"大阴用事,尤重闭藏。" 从上述四例可以看出,《四时月令五十条》的附文与郑玄、高诱的注释尽管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但并不意味着二者在理论上或指导思想上存在重大差别,只是侧重点不同。再如:
例5.
《四时月令五十条》"中夏月令":"毋用火南方",附文:"尽"
《月令》郑玄注:"阳气盛,又用火于其方,害微阴也。"《吕氏春秋·仲夏纪》高诱注:"火王南方,为扬火气。"
从文例上看,《四时月令五十条》的附文"尽"应该是时限方面的规定,而郑玄和高诱的注释则是对阴阳五行理论的阐释。事实上,仲夏"毋用火南方"的禁令本身就是以阴阳五行思想为指导的。 我们知道,《月令》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为物候、天文、历法方面的内容,其二为阴阳五行思想指导下的祭祀、舆服等宫廷礼仪活动,其三为不违农时及重视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规定和禁令。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发现,《月令》第三方面的内容是《四时月令五十条》的基础;尽管《四时月令五十条》各条所附文字与传世《月令》的有关注释存在着诸多差异,但是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二者的侧重点不同,在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上,二者基本上不构成矛盾。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月令》本身是一篇以阴阳五行思想解释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著作,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学者对它的注释,也主要是从理论方面的加以阐发;而《四时月令五十条》则是以皇帝诏令的形式颁布的法律,所强调的是它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每条后而所附的说明文字,也都是从现实的应用出发,其主要目的是使每一条规定在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方面更加具体化。这些差异恰恰证明《四时月令五十条》是一部法律文书。 二、汉代对《月令》的重视
从形式上看,《四时月令五十条》是一份完整的诏书,只是个别字句有些残缺。该诏书是以太皇太后的名义颁布的,诏书第一部分在"太皇太后诏曰"以下,开宗明义,阐述了"钦顺阴阳,敬授民时"的重要性。中间的正文部分,便是四时月令五十条的全部内容。最后一部分虽然有些字句残缺,并不影响我们对内容的理解,其中有这样几句: 安汉公□□□太傅大司马□昧死言臣闻帝
岁□□□□……□□□
历象日月以百工允□□□□……
皇太后圣德高明权……大□遭古修岁事
序元气以成岁事将超□□□□□□□荡□□□于无□
今羲和中督之官初置监御史州牧闾士□□农=部丞修职□复重□□
□羲和四子所部京师郡国其县至□备□岁□行所不到者文对□□
牒□□臣昧死请
这个"昧死言"的大臣具有"安汉公"、"太傅"、"大司马"等头衔,必是王莽无疑。接下来的语句不能通读,无非是对太皇太后的称颂以及对"四时月令"重要性的陈述。紧跟在上述段落之后的"太皇太后制曰:可"是太皇太后对王莽所请求之事的批复,表示认可、允准。因为有了这个批复,有关请求才具有了法律效力;也正是因为有了太皇太后的认可,才有了以"太皇太后诏曰"开头的这篇诏书,颁行全国,并被书写到悬泉置的墙壁上,一直保存到今天。因此,在汉代律、令、科、比的法律体系中,这篇诏书应该属于"诏令"或"令"。
这篇诏书颁布于元始五年(公元5年),这是汉平帝在位的最后一年,也是王莽当政并即将取得帝位之时。鉴于这一诏令与《月令》的密切关系,我们有必要对《月令》在两汉时期的法律地位做一探讨。
从史书记载来看,汉代对《月令》是非常重视的。两汉时期的皇帝在诏书中多次要求臣民遵守《月令》的有关规定:
《汉书·宣帝纪》:元康三年六月诏曰:"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
禁止在春夏两季"擿巢探卵,弹射飞鸟",这在《月令》"孟春之月"、"季夏之月"中都能找到相应的条文。宣帝此诏特别指出在京畿地区施行有关禁令,并不意味着《月令》只在某些特定地区或某个特定时期才受到重视,这可以从以下史实得到说明:
《汉书·元帝纪》初元三年六月诏曰:"有司勉之,毋犯四时之禁"。
《汉书·元帝纪》永光三年冬十一月,诏曰:"乃者己丑地动,中冬雨水,大雾,盗贼并起。吏何不以时禁?各悉意对。"
颜师古注曰:"时禁,谓《月令》所当禁断者也。""时禁"为"四时之禁"的简称,都是指《月令》中的各种禁令。《月令》中根据不同季节而制定的种种规范在有些诏书中也被称作"时政"、"四时月令":
《汉书·成帝纪》阳朔二年春诏曰:"昔在帝尧立羲、和之官,命以四时之事,令不失其序。故《书》云’黎民于蕃时雍’,明以阴阳为本也。今公卿大夫或不信阴阳,薄而小之,所奏请多违时政。传以不知,周行天下,而欲望阴阳和调,岂不谬哉!其务顺四时月令。"
颜师古注引李奇曰:"时政,《月令》也。"号召公卿大夫"务顺四时月令"是成帝此诏的主要内容。
东汉诏书中往往又用"时令"表示《月令》中的各项规定:
《后汉书·显宗孝明帝纪》永平二年春正月诏曰:"今令月吉日……班时令,敕群后……百僚师尹,其勉修厥职,顺行时令,敬若昊天,以绥兆人。"
李贤注:"班,布也。时令谓《月令》也。四时各有令,若有乖舛,必致妖灾,故告之。""顺行时令"也就是遵循《月令》中的各项规定。此外,号召臣民遵行《月令》的诏书还有:
《后汉书·肃宗孝章帝纪》建初元年正月丙寅诏曰:"比年牛多疾疫,垦田减少,谷价颇贵,人以流亡。方春东作,宜及时务。二千石勉劝农桑,弘致劳来。群公庶尹,各推精诚,专急人事。罪非殊死,须立秋案验。有司明慎选举,进柔良,退贪滑,顺时令,理冤狱……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后汉书·孝顺孝冲孝质帝纪》顺帝永建四年春正月丙寅诏曰:"务崇宽和,敬顺时令,遵典去苛,以称朕意。"
具体的史实告诉我们,两汉皇帝三令五申的号召,得到了地方上的响应,即使偏远如西北边塞地区也不例外。除了悬泉置壁书《四时月令五十条》外,居延汉简[3]中也有不少例证:
E.P.T59:161:以书言会月二日●谨案:部六所,吏七人,卒廿四人,毋犯四时禁者谒报,敢言之。
E.P.F22:46:●甲渠言部吏毋犯四时禁者
E.P.F22:49:●甲渠言部吏毋犯四时禁者
这些简基本属于西汉末年到东汉初年之间的遗物。这里的"四时禁"应该与前面所提到的"四时之禁"的含义相同,有下面几条材料为证: E.P.F22:50: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府书曰,吏民毋犯四时禁,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犯四时禁者,敢言之。(A) 掾谭(B)
EPF22:47: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府移使者□所诏书曰,毋得屠杀马牛,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屠杀马牛者,敢□□(A) 掾谭(B)
EPF22:48: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诏书曰,吏民毋得伐树木,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伐树木者敢言之。(A) 掾谭(B)
E.P.F22:51-52:建武六年七月戊戌朔乙卯,甲渠鄣守候 敢言之:府书曰,吏民毋犯四时禁,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犯四(51A)时禁者,敢言之。 掾谭、令史嘉(51B)
EPF22:53:建武六年七月戊戌朔乙卯,甲渠鄣候敢言之:府书曰,吏民毋得伐树木,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伐树木(A) 掾谭、令史嘉(B)
前三枚简出土于同一地点(E.P.F22),简文所涉及的时间、人物完全相同,大概出自同一份报告。其中一枚简提到"四时禁",另外两枚简分别提到"毋得屠杀马牛"和"毋得伐树木",这大概是"四时禁"的部分具体内容。《月令》中明确禁止在春夏两季砍伐树木,至于马、牛,作为农业生产和军事活动中重要的畜力,《月令》虽未明确规定禁止宰杀,但在特定场合受到保护与《月令》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这说明,汉代以《月令》为蓝本制定的"四时之禁"会因时因地有所调整。 后两枚简也出土于同一地点(E.P.F22),简文所涉及的时间相同(建武六年七月戊戌朔乙卯),人物中的"掾谭、令史嘉"也相同,不同之处在于汇报者一为"甲渠鄣守候",一为"甲渠鄣候"。考虑到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下的同一官职("候")"真"(正式的)与"守"(代理的)不可能并存,因此"甲渠鄣守候"与"甲渠鄣候"大概是同一个官吏,二者的差别可能是由于抄写者笔误所致。
这五枚简都是东汉初年的遗物,这说明,东汉政权刚刚建立,远在西北边塞的居延地区就已着手恢复生产,检查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至于两汉大臣援引《月令》议政的材料更是不胜枚举,限于篇幅,文不赘述。应当指出的是,《月令》在皇帝诏令及大臣奏疏中出现的频率并不亚于其他的儒家经典,有鉴于此,《月令》在这一时期的地位及其影响,不容低估。
三、汉代以前的《月令》
其实,早在汉代建立之前,《月令》就已经受到重视,并在
政治、
经济、
法律等诸多方面发挥其
影响。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记录了秦国自商鞅变法以来至秦统一六国时期的一系列法律条文,其中的《田律》[4],有这样的规定: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阱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 田律
这段律文大意是说,春天二月,不许到山林中砍伐树木,不许堵塞水道;没到夏季,不许烧草以及采取刚发芽的植物,也不许捕捉幼兽、幼鸟,等等。这些法律规定,在《月令》中都能找到它们的影子。
中国自古以农业立国,人们很早就开始注意季节变化与农业生产的关系,重视人与
自然的和谐相处。可以说,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经验,是《月令》丰富的思想源泉;《月令》中那些与人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原则和规范,不但一再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而且统治者也不得不"敬顺吴天",对其表现出足够的尊重。正因为如此,战国时期曾进行大刀阔斧改革的秦国,也在其所制定的法律中对《月令》的成果加以吸收。
东汉后期著名学者蔡邕曾撰《月令篇名》一文[5],对《月令》加以考述。作者首先考证了《月令》篇名的由来以及《月令》在统治者心目中的重要地位:
因天时,制人事,天子发号施令,祀神受职,每月异礼,故谓之《月令》。所以顺阴阳,奉四时,效气物,行王政也。成法具备,各从时月,藏之明堂,所以示承祖考神明,明不敢泄渎之义,故以《明堂》冠《月令》,以名其篇。
接着,作者旁征博引,追根溯源,考察《月令》与儒家其他典籍的关系,认识到《月令》的成篇有一个漫长的过程:
自天地定位有其象,圣帝明君世有绍袭,盖以裁成大业,非一代之事也。
《易》正月之卦曰泰,其经曰:"王用享于帝,吉。"《孟春令》曰:"乃择元日,祈彀于上帝。"
《颛顼历术》曰:"天元正月己巳朔旦立春,日月俱起于天庙营室五度。"《月令》孟春之月,日在营室。
《尧典》曰:"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时。"《令》曰:"乃命太史,守典奉法,司天日月星辰之行。"
《易》曰:"不利为寇,利用御寇。"《令》曰:"兵戎不起,不可从我始。"
《书》曰:"岁二月,同律度量衡。"《中春令》曰:"日夜分,则同度量,钧衡石。"
凡此皆合于大礼王政,其类不可尽称。
五经基本上是孔子对古代
文献进行整理编修的成果,《月令》与这些典籍多有相合之处,反映了它们之间的渊源关系。作者在进行了上述考证之后,得出这样的结论: 《大戴礼·夏小正传》曰:"阴阳生物之后,王事之次,则夏之《月令》也。"殷人无文,及周而备,文义所说,博衍深远,宜周公之所著也。官号职司,与《周官》合。
秦相吕不韦著书,取《月令》为纪号,淮南王安亦取以为第四篇,改名曰《时则》,故偏见之徒,或云《月令》吕不韦作,或云淮南,皆非也。
由于《吕氏春秋》"取《月令》为纪号",《淮南子》中收录了与《月令》大同小异的《时则训》,当时就有学者认为《月令》是吕不韦或淮南王刘安的作品,对这种倒因为果的观点,蔡邕提出了批评,这是他的卓见。然而,作者认为《月令》是周公的著作,则缺乏根据,难以令人信服。 从流传至今的有关《月令》的代表性古注中,我们知道,郑玄认为《月令》"本《吕氏春秋》十二月纪之首章,礼家好事者抄合之,其中官名、时、事多不合周法",而蔡邕、王肃则断定该篇为"周公所作"。[6]清代著名礼学家孙希旦折衷各家之说,指出:"愚谓是篇虽祖述先王之遗,其中多杂秦制,又博采战国杂家之说,不可尽以三代之制通之。然其上察天时,下授民事,有唐虞钦若之遗意。"[7]在无法弄清《月令》作者的确切身份之前,孙氏的这一论断应该说是比较公允的。 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月令》最终是由哪个学派整理成篇的,都不能否认其
历史渊源,对于它在中国古代的地位和影响,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地加以评价,既不要因为它是儒家的作品而刻意渲染,也不应因为它是阴阳家的作品而有意回避--它的雏型,甚至它的主要部分,恐怕早在这些学派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了。
四、结语
悬泉置壁书《四时月令五十条》是迄今所发现的最早最系统地关注人类生产生活与自然环境关系的法律文书,它的发现,使我们对《月令》在秦汉时期的法律地位有了新的认识。《月令》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长期生产生活实践的结晶,其中不违农时的思想和人与自然协调
发展的原则,是传统文化的精华,值得我们深入
研究和思考。我们研究《月令》,不但要了解它的学术渊源以及它在中国古代的地位和作用,更要看到它对今天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
参考文献]
《十三经注疏·礼记》
吕不韦:《吕氏春秋》
刘安:《淮南子》
司马迁:《史记》
班固:《汉书》
范晔:《后汉书》
严可均:《全后汉文》卷八十蔡邕《月令篇名》
陆德明:《经典释文·礼记音义》
孙希旦:《礼记集解》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悬泉汉简
内容概述》、《敦煌悬泉汉简释文选》,《文物》2000年第5期
《睡虎地秦墓竹简》(平装本)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
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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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悬泉汉简内容概述》、《敦煌悬泉汉简释文选》,《文物》2000年第5期。
[2] 《月令》的有关注释包括:《礼记·月令》郑玄注,《吕氏春秋》"十二纪"高诱注,以及《淮南子·时则训》高诱注, [3] 本文所引居延汉简均出自《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4] 《睡虎地秦墓竹简》(平装本),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6页。
[5] 严可均《全后汉文》卷八十蔡邕《月令篇名》。
[6] 参见《十三经注疏·礼记》及《经典释文·礼记音义》中有关《月令》的注释。
[7] 孙希旦《礼记集解·月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