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汉代;土地所有制;矛盾运动
[摘 要]汉代是中国古代土地占有形态的重要变动时期。这一时期,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大土地所有与小土地所有等种种土地占有形态都处在剧烈的矛盾消长中。汉代统治者已有了明确的对土地的所有权观念与经营意识,无论是公田的屯垦、苹田与苑囿的管理,还是对山林川泽的经营,都与前代大不相同。与之同时,土地私有也迅速发展,渐成浪潮。在土地私有化的浪潮中,大土地所有、小土地所有与国有土地三者间发生了复杂的矛盾运动。在这一过程中,国有土地既面临着大土地所有的侵蚀,又要补充小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丧失,处在萎缩之中;小土地所有者的先天不足使他们无法面对来自国家的重负与来自大土地所有者的侵逼,卖田室,鬻子孙,无法自保;唯有大土地所有者,冲破了汉王朝的种种限制,渐以坐大,酿就了东汉王朝分崩离析的经济温床。
自春秋战国到秦王朝统一,中国古代的土地占有形态在由宗族土地所有制向国家土地所有制转移的同时,土地私有制也开始萌生并得到较快的发展。到两汉时代,尽管土地国有制盈缩不一,但在整个社会的土地占有格局上,其比重日益萎缩;与此同时,则是土地私有制的迅速扩展。在两汉土地私有化的大趋势中,因授田、赐田、占田而造就的小土地私有制的发达,也面临着官僚、贵族、商人的兼并、蚕食而不断减弱,而且其赖以调节、补充的国有土地的萎缩,又使得这一历史时期小土地私有制的发达成为昔日黄花,难以挽回。这种土地占有形态的矛盾运动,对两汉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汉时代,对境内国土的计算与管理以提封田为准,其具体测定方式如《汉书·地理志下》(中华书局点校本)所言:
讫于孝平,凡郡国一百三,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地东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四千四百五顷。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
按这种方法,全国的土地大略一分为三,其一是群不可垦,亦即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等无法开垦的土地;其二是可垦不可垦的土地;其三是垦田。
关于第二部分土地,亦即中华书局点校本《汉书》所称“可垦不可垦”,于文义似不通。王先谦《汉书补注》曰:“宋祁曰:‘可垦’下越本无‘不可垦’三字,淳化本无‘不垦’二字,邵本无‘可’字。王鸣盛曰:此误衍‘不可垦’三字,南监无。”就文义而言,当以邵本为是,应为“可垦不垦”,亦即可垦而未垦的荒土.
《汉书》所载上述提封田制是根据土地不同的自然属性来划分王朝辖内土地的,若依土地的社会属性亦即土地所有权划分,汉王朝境内的全部土地便可分为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两大部类。就西汉情况而言,国有土地包括全部的道路、山川、林泽以及一部分邑居,还包括全部的可垦而未垦的土地以及垦田的一部分;私有土地则是一部分的邑居与大部分的垦田。
就两汉的国有土地的绝对量来说,它占尽优势,起码应当占全国土地面积的九成以上。但这儿的面积数量首先是体现为主权与领土意义,其次才是所有权与经济意义。而在那些具有所有权与经济意义的土地中,可用于农业经营的又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即山林川泽、可垦不垦以及垦田中的国有土地,这是我们在本文中研究与关注的主题。
两汉时代,可用于农业经营的国有土地大致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
1.公田
公田一般指垦田中的国有土地,这部分土地在汉代分布较广,也具备较大的经济意义.如赵过为搜粟都尉推广代田法时,便首先从公田开始。《汉书·食货志》云:
过试以离宫卒田其宫瑌地,课得谷皆多其旁田亩一斛以上。令命家田三辅公田,又教边郡及居延城。是后,边城、河东、弘农、三辅、太常民,皆便代田,用力少而得谷多。代田的最初实验是在离宫墙垣侧近,让士卒垦地为之,而其第一步推广则在三辅公田中,然后,又及边郡及居延城,又及边城、河东、弘农等处,这都是公田较为密集的地区。
从两汉史料看,公田虽以三辅等地较为密集,但其分布范围遍于各郡国,数量当亦不少。如《盐铁论·园池》篇中,贤良文学们曾指出:“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障假之名,而利归权家。”《汉书·元帝纪》也记载:“(初元元年春)以三辅、太常、郡国公田及苑可省者振业贫民,赀不满千钱者赋贷种、食。”到东汉时代,各郡国仍有一部分公田存在。如《后汉书·明帝纪》记曰:“(永平九年)夏四月甲辰诏:‘郡国以公田赐贫人,各有差。’”《后汉书·樊宏传附樊准传》亦云:“永初之初,连年水旱灾异,郡国多被饥困,……悉以公田赋予贫人。”
两汉公田的来源,除继承前朝外,主要有三种途径:
其一是政府组织的屯垦。西汉武帝抗击匈奴,开拓边土,在新领有的土地上又组织士兵屯垦,这种屯垦的土地自然列入公田名下。元狩中,汉王朝在拥有了河南地与河西、漠南之后,开始在新地屯垦。如《史记·匈奴列传》所记:“是后,匈奴远遁,而幕南无王庭。汉度河自朔方以西至令居,往往通渠置田官吏:五六万人,稍蚕食,地接匈奴以北。”紧接着,汉王朝又在河西等地大力屯垦。《史记·平准书》记道:“(元鼎六年)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另外,在西域、河湟等地,也都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屯垦。东汉时代,边地屯垦仍然存在,主要也是分布在西域、河西、河湟一带。与西汉不同的是,东汉王朝在边地屯垦的同时,在内地一些地区也进行屯垦。如建武年间,光武帝遣刘隆“屯田武当”,派李通“屯田顺阳”,又派王霸屯田函谷关、张纯屯田南阳。无论是边地屯田,还是内地屯田,因这些屯田而产生的土地都是国家公田,成为两汉王朝公田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二是政府对原私有土地的没收。在两汉时代,最大规模的一次没收行动是武帝时的告缗。《史记·平准书》言:“卜式相齐,而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这些被没收的土地,往往归于中央有司。《史记·平准书》又记道,告缗令实行后:“水衡、少府、大农、太仆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比没人田田之。”当然,这是一种特例,在两汉王朝的法律执行中,一直有连带刑,或举宗流徙,或夷灭三族,这部分人的田产也往往没入县官,在为公田。另外,汉王朝还还进行过多次规模不小的迁豪、徙民,那些被迁徙者的土地,多被收为公田。如《汉书·元帝纪》诏称:“顷者有司缘臣子之义,奏迁郡国民以奉园陵,令百姓远弃先祖坟墓,破业告产。”这种没收虽是非常规性的举措,但由此而来的土地也为数不少。
其三是政府对抛荒土地的接收。两汉时代,由于天灾人祸或其他各种原因,流民现象比较严重。流民们背井离乡,外出谋生,便产生了大量的抛荒土地。如《盐铁论·未通》篇中文学所言:
往者军阵数起,用度不足,以赀征赋,常取给见民,田家又被其劳,故不齐出于南亩也。大抵逋流皆在大家,吏正畏惮,不敢笃责;刻急细民,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包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录民数创于恶吏,故相仿效,去尤甚而就少愈者多。……是以田地日荒,城郭空虚。这些新抛荒的土地常常被收作公田,直到东汉末年,仲长统还建议道:“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1](《仲长统传》)
2.草田
草田是指尚未开垦的荒地,亦即《汉书·地理志》所言“可垦不垦”者,一般是与垦田、辟田相对而言。《管了·八观》曰:“草田多而辟田少者,虽不水旱,饥国之野也。”《汉书·东方朔传》记道:“又诏:‘中尉、左右内史、表属县草田,欲以偿户、杜之民。”’师古注:“草田,谓荒田未耕垦也。”草田属于国有土地,其实际支配权在两汉政府。
3苑囿
苑囿是指由水衡、少府所掌管的苑囿池籞。据《三辅黄图》卷四《苑囿》所记,仅关中地区就有上林苑、甘泉苑、御宿苑、恩贤苑、三十六苑、西郊苑、宜春下苑;另外,在其他地区还有牟苑、南苑;地方郡国中也存有大小不等的苑囿。这些苑囿,许多是规模浩大者。如上林苑,“周褒三百里”;甘泉苑,“凡周围五百四十里”;西郊苑,“周垣四百余里”。苑囿之中当然囊括着相当一批耕地、可耕地。《汉书·东方朔传》记载:建元年间,武帝要扩展上林苑,“乃使太中大夫吾丘寿王与待诏能用算者二人,举籍阿城以南,盩屋以东,宜春以西,提封顷亩及其贾直,欲除以为上林苑,属之南山”。这一地区号称天下“陆海”,尤其是丰镐之间,“号为土膏,其贾亩一金”。所以,东方朔认为“今规以为苑,绝陂池水泽之利,而取民膏腴之地”,与国与民都十分不利,劝武帝勿行此事,但未被武帝采纳,“遂起上林苑,如寿王所奏云”。
4.山林川泽
山林川泽自秦以来即为帝室所有。如《汉书·食货志》言:秦朝“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汉兴,循而未改”,“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人,白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汉代山林川泽的管理机构是少府。《汉书·百官公卿表》言:“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所谓“掌山海池泽之税”,不只是一种税收管理问题,而是在行使所有权。《汉书·孙宝传》记道:
时帝舅红阳侯(王)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略皆开发,上书愿以入县官。有诏郡平田子直,钱有贵一万万以上。师古注“少府陂泽”道:
旧为陂泽,本属少府,其后以假百姓,百姓皆已田之,而立总谓为草田,占云新自垦。这儿,师古所云“旧为陂泽,本属少府”,正确地道出了少府代表帝室对山林川泽所行使的所有权。
对于上述四种不同类型的国有土地,西汉王朝采用了两种管理与经营方式:一种是直接的经营,主要通过屯田以及相关的官手工业、畜牧业来进行;另一种是间接经营,通过租赁山泽、“假民公田”等方式进行。至汉武帝时代,对国有土地的经营所得,成为军国费用的重要来源。如桑弘羊所言:
县官开园池,总山海,致利以助贡賦;修沟渠,立诸农,广田牧,盛苑囿。太仆、水衡、少府、大农,岁课诸入田牧之利,池籞之假,及北边置任任田官以赡诸用。[2](《园池》)
值得注意的是,在两汉时代,对于不同类型的国有土地,国家的法律保护程度也各有不同。
两汉王朝最严格保护的是皇家苑囿。皇家苑囿中的一草一木一石都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不许人们染指。但这种严格的法律保护首先维护的是帝王的尊严,其次才是对所有权的保护。
仅次于皇家苑囿的是对公田的法律保护。西汉规定,盗占、买卖公田,均要处以重刑。《汉书·李广传》记道:“李蔡以丞相坐诏赐冢地阳陵,当得二十亩,蔡盗取三顷,颇卖得四十余万;又盗取神道外埂地一亩葬其中,当下狱,自杀。”盗卖三顷公田外加盗用一亩公田,堂堂丞相,便要下狱,以至畏罪自杀,可见西汉对侵犯公田者处罚之严。《汉书·百官公卿表下》也记道:“右扶风温顺为少府,(建始)二年,坐买公田与近臣下狱论。”即使身为少府,擅自买卖公田,也要下狱治罪。《后汉书·郅寿传》载,尚书仆射郅寿因在朝会讥刺外戚窦宪,结果,“宪怒,陷寿以买公田诽谤,下吏当诛”,经侍御史何敞等上书极力辩护,寿才得以免死。这也可见当时对公田控制得十分严格。
对草田与山林川泽的保护又次于公田,而两者之间又有一定区别。对此,我们可以推敲一下前引王立“占垦草田”一事。《汉书·孙宝传》先记王立“占垦草田数百顷,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略皆开发,上书愿以入县官”,接着又记丞相司直孙宝“闻之,遣丞相史按验,发其奸,劾奏立、尚怀奸罔上,狡猾不道,尚下狱死”。从文字上看,这儿王立之奸主要在“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若仅仅是“占垦草田”,便不会有什么问题。这表明汉王朝对山林川泽的所有权意识高于草田。因为草田是荒地,为了安定社会、增加赋人,政府还常常鼓励百姓占垦之,并作为地方长吏的一项重要治绩。如武帝元狩六年,曾派博士六人循行天下,其主要任务是“详问隐处亡位,及冤失职,奸猾为害,野荒治苛者,举奏”。师古注曰:“野荒,言田亩不辟也。”
综上所述,两汉时代的国有土地按照政府管理的程度,可以依次分为苑囿、公田、山林川泽、草田四个部分,也是四个层次。在两汉时代国有土地的被侵蚀浪潮中,这四部分的命运并不完全相同。更为重要的是,它们与小私有土地的联系以及对于小私有土地消长所发生的作用也是各不相同的。
二
进入两汉时代以后,土地买卖与土地兼并现象逐渐增加,土地私有化形成趋势。西汉初年,萧何便“多买田地”,而且“置田宅必居穷处,为家不治垣屋,曰:‘后世贤,师吾俭;不贤,毋为势家所夺’”[3](《萧相国世家》),已虑及他人的兼并。此后,两汉土地买卖的记载便史不绝书。如西汉张禹“多买田至四百顷,皆泾、渭溉灌极膏腴上贾”[4](《张禹传》);东汉吴汉出征,“妻子在后买田业”[1](《吴汉传》)。此类事例常被史家征引。不独土地兼并者要买田地,连一些乡里的平民百姓因各种原因也购买田地。如居延汉简即有:
□置长乐里乐奴田卅五饭,贾钱九百,钱毕已。丈田即不足,计饭钱数环钱。旁人淳于次儒、王充、郑少卿,古酒旁二斗,皆饮之。[5](第653页,简号557.4)
解放后考古发现的十余枚汉代“买田券”也可为证,其中,河南偃师发现的《汉侍廷里父老惮买田约束石券》,记里社父老们集资购买给资用地。其券文曰:
……敛钱共有六万一千五百,买田八十二亩。佯申其有赀次当给为里父老者,其以容田借与,得收田上毛物谷实自给。……
又如《曹仲成买地铅券》所记乡民曹仲成购买冢田之事:
光和元年十二月丙午朔十五日,平阴都乡市南里曹仲成,从同县男子陈胡奴买长谷亭部马领佰北冢田六亩,亩千五百,并直九千,钱即日毕。
甚至作为封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皇帝,也尝试着购买地产。西汉成帝即“置私田于民间,畜私奴车马于北宫”[4](《五行志中之上》)。东汉的灵帝也曾“还民间买田宅起观第”[1](《张让传》)。到东汉时,宦官也加入到了置买田产、兼并土地的行列。如史载:“中常侍苏康、管霸用事于内,遂固天下良田美业,山林湖泽。”[1](《党锢列传》)“小黄门段珪家在济阴,与(侯)览并立田业。……督邮张俭因举奏览贪侈奢侈,前后夺人宅三百八十一所,田百一十八顷。”[1](《宦者列传》)
这一时期,土地私有观念已深人人心。汉代人即使在安葬死者时,也忘不了附上一份买地券的明器,以保障死者在阴间的土地占有。有的买地券实际上就是现实中买地券的翻版,如《王当买地券》、《王未卿买堆券》等。不独民间已接受了土地私有的观念,封建王朝也在事实上接受了这一点,他们也在进行:上地买卖。如前所述及之王立,即将其诈取之田“上书愿以人县官,有诏郡平田予直,钱有贵一万万以上”,实际上是政府在购入这部分土地。前引武帝欲扩展上林苑之事,也是要臣下计算所占用“提封顷亩及其贾直”,并加以补偿。
在土地私有化的这一大趋势中,两汉社会的各阶层都试图极力地扩大自己的土地占有,拓展自己的私有土地,从而使私田的数量急剧增加。综观两汉私有土地的发展史,这一时期的私有土地主要有以下三项来源。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汉代私有土地的基本构成。
1.封建政府的“授田”
“授田”是我们借用的一个代名词,是指两汉时代以政府名义赋予农民及其他阶层人员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名田”、对荒地草田的占垦、赐民公田、赋民公田等形式。
名田,即国家允许百姓、官吏按户等或爵位高低可占有不同数额的田产。张家山汉简向我们昭示了汉初关于“名田”的法律规定。简文如下: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6](第310、311、312、313号简)
该律文属《二年律令·户律》,系吕后二年(前186年)所颁,所规定的名田数额自九十五顷至一顷不等,这是私有土地的重要来源,也是日后土地兼并的重要基点。至武帝时代,董仲舒上《限民名田疏》,要求“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师古注曰:“名田,占田也。各为立限,不使富者过制,则贫弱之家可足也。”[4](《食货志上》)这表明名田之制实施的广泛及其影响之大。
对荒地草田的占垦,主要出现在西汉与东汉的建国之初,这一时期的主要问题是因长期战乱而造成的“地有遗利,民有余力,生谷之土未尽垦,山泽之利未尽出也,游食之民未尽归农也”[4](《食货志上》)。所以,西汉与东汉立国之初,都鼓励农民占垦荒田。实际上,在其他一些历史时期,在荒田草田较多的地区,也同样鼓励百姓占垦。如武帝遣博士六人循行天下,对于“野荒治苛者”要举奏,这实际上就是准许百姓占垦荒田,当然,这种占垦要经过许可。东汉章帝时,也曾下诏曰:“今肥田尚多,未有垦辟,其悉以赋贫民,给与粮种,务尽地利,勿令游手。”[1](《章帝纪》)不但把未垦辟的荒地交农民占垦,而且还给予粮种,可见统治者的良苦用心。
赋民公田,从两汉史料看,主要是对贫民的一种公田授予。这种授予自西汉到东汉,不绝如缕。如《汉书·霍光传》载:“(霍)山曰:‘今丞相用事,县官信之,尽变易大将军时法令,以公田赋予贫民。”《平帝纪》元始二年条记道:“郡国大旱,蝗,青州尤甚,民流亡。安汉公、四辅、三公、卿大夫、吏民为百姓困乏,献其田宅者二百三十人,以口赋贫民。”师古注曰:“计口而给其田宅。”东汉时,赋民公田的记载依然常见。如《后汉书·明帝纪》记永平十三年明帝诏曰:“今五土之宜,反其正色,滨渠下田,赋予贫人,无令豪右得固其利。”《樊宏传附樊准传》记道:“永初之初,连年水害灾异,郡国多被饥困,……悉以公田赋与贫人。”
赐田,是指皇帝特别赋予的公田。这类情况比较复杂。从汉代的有关记载看,赐田大略有四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向贵幸之臣、皇亲国戚等人赐田。这类赐田的数量一般都比较可观。比如汉武帝一次就曾赐给同母异父姐“钱十万、奴婢二耳、公田百顷。”[4](《外戚传》)向卜式赐田十顷;哀帝一次曾向董贤赐田二千顷。这种赐田也十分随意。《史记·滑稽列传》载:武帝想让东方朔识一异兽,朔日:“某所有公田、鱼池、蒲苇数顷,陛下以赐臣,臣朔乃言。诏曰:‘可’。”同书又载武帝乳母上书“某所有公田,愿得假请之”,要求假田,而武帝却直截了当地说:“乳母欲得之乎?”遂以赐乳母。第二种形式是徙民赐田。自西汉初始,对于迁徙的豪族大姓一直是“与利田宅”。如《汉书·高帝纪》云:“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与利田宅。”《昭帝纪》云:“(始元三年)秋,募民徙云陵,赐钱、田宅。”对于迁徙的百姓,也是赐予一定的钱财田宅。如《汉书·晁错传》记晁错向文帝建议徙民实边时,便主张政府为徙者:“家室田作,且以备之……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先为筑室,家有一室二内,门户之闭,置器物焉,民至有所居,作有所用。”武帝建元三年,对于徙民茂陵的人家,赐“户钱二十万,田二顷。”这种迁徙百姓赐予田宅的情况,至西汉末东汉时代,仍时而可见,但已不是西汉前中期那种较大规模的迁徙与赐田了。如《汉书·平帝纪》元始二年条载:“罢安定呼池苑,以为安民县……募徙贫民,县次给食。至徙所,赐田宅什器。”《后汉书·章帝纪》元和元年条记道:“令郡国募人无田欲徙他界就肥饶者,恣听之。到在所,赐给公田。”第三种方式是直接向贫民赐田。这种赐田带有赈济性质,数额有限。如《汉书·贡禹传》云:“故民弃本遂末,耕者不能半,贫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如《后汉书·明帝纪》永平九年条云:“夏四月甲辰诏:‘郡国以公田赐贫人,各有差。”’第四种方式是军功赐田,主要实行在西汉初年。刘邦击败项羽后,一方面要求流亡民众“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另一方面,则实行“以有功劳行田宅”,对于立军功而得到高爵者,赐与田宅。《汉书·高帝纪》记其诏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
上述几种私有土地产生的方式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它们都是封建政府将国有土地中的一部分赋予它的臣民。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它带有一定的授田制的痕迹,尤其是在贫民赐赋土地时,还往往“计口而给其田宅”或“各有差”,亦即按一定标准,统一赋予。从这一意义上来说,这也可以视为战国授田制的余绪。当然,这一时期的“授田”与战国授田制不可同日而语,其不同处主要有四:
第一,较之战国授田制,它有着浓厚的私有性。无论是农民依制占垦,还是赋民公田、赐民公田,在他们取得土地占有权与使用权的同时,也取得了完整的所有权,既可以独自占有它,又可以自主地出售它。正因为如此,王立在占垦草田数百顷后,才可能以一万万的价格卖给政府,贡禹也才会发出“贫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4](《贡禹传》)的感叹。
第二,较之战国授田制,它有着强烈的不平等性。比如占垦荒田,王立可占垦数百顷,广陵王也曾占有大片射陂草田,而一般百姓家,绝没有这样的机会与条件。汉代国有土地赋赐的不平等性在赐田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对于王公贵戚,可以赐田数百顷乃至数千顷,也可以应其所求,随意赐予;而对于庶民百姓,却要计口给田,赐田有差。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对于庶民百姓,也不是完全平等。比如前引章帝元和元年的赐田,便是“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种饷,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其后欲还本乡者,勿禁”[1](《章帝纪》)。这里既为受赐者提供雇佣劳动,又附加了种种优厚条件,实际上是对大土地经营者的优渥,一般百姓是与之无缘的。
第三,较之战国授田制,它有着较强的权益转让色彩,或者说是所有权转让色彩。战国时代,各国君主将国有土地授予民众时,并未有“恩赐”的念头,也并不认为是将属于自己的经济权益转让给了哪一方,他们“天经地义”地进行着土地的分配与权利的分割,“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7](《王制》),认为这是其基本职责,也是国家安定的基点。而到汉代,封建统治者在把国有土地赋予他人时,便带有了浓重的“恩赐”意识,已清楚地认为是在将本属于自己的经济权益转手他人。两相比较,我们似乎能感觉到战国土地国有制与两汉土地国有制的基本区别。简言之,战国土地国有制,还带有一些宗族土地所有制色彩,国家所有权意识还不十分强烈,而两汉的土地国有制则又沾染上了一些土地私有制的风习,使其直接掌握者——皇帝及统治集团有比较强烈的将国有土地等同于集团所有的倾向。
第四,较之战国授田制,它有着明显的功利性。这一时期,汉王朝对于民众的赋田也好,赐田也好,一般都是为了解决某一问题而实行的临时措置。比如:有时是因为水旱蝗灾,百姓饥困;有时是因为豪强兼并,民不聊生;有时则是为了垦荒殖谷,扩大税基。总之,汉王朝未作为一项一以贯之的基本经济政策,而且也多是局部性与小范围的行动。
2.土地买卖
土地买卖是两汉私有土地增加的重要途径,也是人们取得私有土地的最主要手段。达官贵人们所拥有的土地多是买卖而来,豪强地主的土地也多是买卖而来,至于那些商人、地主以及民间致富者所增加的土地更是由买卖而来。如:西汉张禹“及富贵,多买田至四百顷,皆泾渭溉灌,极膏腴上贾”[3](《张禹传》);东汉的马防“兄弟贵盛,奴婢各千人以上,资产巨亿,皆买京师膏腴美田”[1](《马援传附子防传》)。这些是达官贵人买田之例。汉代的那些豪族们也是“膏田满野”,“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不为编户一伍之长”[1](《仲长统传》),其土地当然也是买卖所得。再如:西汉卓文君与司马相如“归成都买田宅成富人”[4](《司马相如传》);卜式“人山牧十余年,羊致千余头,买田宅”[1](《阴识传》);宣帝时人阴子方“暴至巨富,田至七百余顷”[4](《陈汤传》)。这些都是商人、地主、民间致富者之例。
3.强取豪夺
这是指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取私有土地者。就两汉情况而言,这一类记载比较多见。如《史记·淮南衡山列传》所记:“(淮南王安之)王后茶、太子迁及女陵得爱幸王,擅国权,侵夺民田宅,妄致系人。”“(衡山王赐)数侵夺人田,坏人冢以为田。”以上所论,只是两汉时代私有土地扩充与变更的途径。从私有土地的构成看,两汉时代,尤其是西汉时代还应有相当一部分世代相承的授田土地。限于史料,已无法知其详。
如上所述,两汉时代的土地占有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两大组成部分,而私有土地中又包括了农民的小土地占有与各类地主的大土地占有两项内容。在两汉时代,国有土地、农民的小土地占有、地主的大土地占有之间的互相消长与矛盾运动,构成了土地占有形态发展与演变的主旋律。
在两汉土地占有形态的变迁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大土地占有者。他们或商或官或豪强地主,自西汉后期始,更是三者合而为一,处心积虑地觊觎着小私有土地与国有土地,当然,也觊觎着其同类的土地占有。不曾是国有土地,还是农民的小块土地,只要有机会、有可能,他们便会不择手段地兼并吞占。官僚地主对土地的兼并,正如《汉书·董仲舒传》所言:
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民安能为之哉?是故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积委。商人与豪强地主对土地的兼并,丝毫不亚于官僚地主。如《后汉书·仲长统传》所言:
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这种兼并的必然结果是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在国家沉重的赋税徭役重压之下的小土地占有者自然无力抵御这种三位一体的兼并大潮,尤其是遇有天灾人祸时,便不得不“卖田宅、鬻子孙”,将自己的小块土地拱手出让,从而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两汉政府来讲,小私有土地权的转移只是一种表象,最让他们忧虑的还是随着地权转移而出现的政府管内人户的流失。失去土地的编户齐民或沦为沥民,或沦为封建地主的依附农民甚至奴婢,其必然趋势是被大土地所有者所羁留,亦即“大抵逋流,皆在大家”。这种决定性意义直到唐前期依然如此,如李峤所言:“国计军防,并仰丁口。”[7](《李峤传》)为了遏制人口的流失,两汉政府一直想方设法把农民固着于土地上。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它一方面力图抑制大土地所有者“占田逾侈”的局面;另一方面又试图用国有土地补充农民的小土地占有,但结果都不理想。
对大土地所有者“占有逾侈”的不安始自董仲舒。面对武帝时代已出现的“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局面,他向武帝提出了限田建议,主张:“古井田汉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并兼之路。……然后可善治也。”[4](《食货志上》)虽然武帝没有按他的建议全面限田,但对于主要兼并者之一的富商大贾则采取了限田与剥夺政策。一方面,规定“贾人有市籍及家属,皆无得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人匡货”[4](《食货志下》);另一方面,又实行告缗令,剥夺了相当一部分商贾的土地。如《史记·平准书》言:
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
但武帝的这些改革首先是为了解决财政危机,而且其方法也是治标不治本。因此,昭宣以后,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到哀帝年间,为了解决由此而发生的严重的社会经济危机,师丹等人又提出了限田主张。《汉书·食货志上》言:
哀帝即位,师丹辅政,建言:“……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兵革之后,天下空虚,故务劝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并兼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赀数巨万,而贫弱愈困,……宜略为限。”天子下其议。承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请:“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时田宅、奴婢贾为减贱。丁、傅用事,董贤隆贵,皆不便也。诏书且须后,遂寝不行。
由上文可看到,尽管师丹对大土地所有者进行了很大的优遇,连吏民名田也可到三十顷,但最终还是未能奏效。其原因当如荀悦《汉纪》卷八所言:“土田布列在豪强,率而革之,并有怨心,则生纷乱,制度难行。”即根本症结还是在于土地私有制业已确立,想通过一纸诏令全面地改变或剥夺大私有土地的占有已不可能。
至王莽时代,面对西汉末年日益严重的土地兼并问题,贸然颁布了以取消土地买卖和恢复井田制为目的的“王田”令。其规定:
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4](《王莽传中》)但结果却是“农商失业,食货俱废”,“天下警警然”,不得不很快废止了这一命令,重新下令“请食王田及私属皆得买卖,勿拘以法”[4](《食货志上》)。这是两汉时代抑制大土地兼并的最后一次尝试。
为了与土地兼并相抗衡,两汉政府也不断地将国有土地转让给农民。赋民公田、赐民公田是其主要方式。但这种做法有两大问题:第一,是公田的有限性。除了两汉之初和武帝时代一度出现国有土地的增加外,在整个两汉时代,它一直处在不断的衰减之中。这是因为国有土地本身是一个有限的范围。在私有土地日趋发达的时代,它不仅不可能无限制地扩充,反而还会受到私有土地的不断侵蚀。还要不断地向私有土地转化,这儿既有大土地所有者们从封建政府那儿谋求的赐田,又有公开、半公开地侵占的公田,还有农民所被赐赋的一小块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利用公田补充小土地占有的流失不啻杯水车薪。第二,两汉社会危机的突出表现是土地兼并,然而其危机的根本症结还是因农民负担过重而导致的家破人亡。这儿,我还是想引述常常被人们所引用的《汉书·食货志上》中晁错的一段话来说明这一问题。晁错曰: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无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封建统治者不能从根本上减轻农民的负担,扶植小农经济,而是被动地向他们补充土地,其结果却是“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4](《贡禹传》)。公田通过汉政府向农民的赐赋又转移到了大土地所有者之手。
在上述矛盾运动的作用下,到东汉后期,即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两种现象:在国家管内,人户流失,土地荒芜。如仲长统《昌言》言:“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1](《仲长统传》)崔实《政论》亦言:“(今)三辅左右及凉幽州内附近郡,皆土旷人稀,厥田宜稼,悉不肯垦。”[9](《卷四六》)而在大土地占有者那儿,却是“膏田满野”,“徒附万计”,诸业兴盛。在这种局面下,不仅政府已无力遏制大土地占有与土地私有化浪潮,而且汉王朝的颓败也在所难免。
[参考文献]
[1]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3.
[2]王利器.盐铁论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2.
[3]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4]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3.
[5]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
[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
[7]十三经注疏.札记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80.
[8]欧阳修.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9]严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M].北京:中华书局,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