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高民终字第15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李佩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万利,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建章,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继忠,男,汉族,1956年10月26日出生,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河北工专南小区9栋3单元101号。
委托代理人郭晓峰,男,汉族,1977年3月23日出生,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住陕西省蒲城县兴镇兴西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张连喜,男,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街工专南院9-3-102.
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王继忠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充分尊重被上诉人王继忠在市场上的商业权益;
二、上诉人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继忠共同承诺在今后共同规范市场方面作出努力;
三、上诉人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继忠双方同意无条件和解;
四、被上诉人王继忠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放弃在本案中对上诉人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六、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由被上诉人王继忠负担(已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一百五十元,由上诉人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冰
代理审判员 程 霞
代理审判员 钟 鸣
二〇〇*年*月*日
书 记 员 张见秋
迟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