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防主义及其实践
如果说报应主义是着眼于过去或现在的违法行为的话,那么,预防主义是着眼于未来的违法行为。不过,在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这一终极目标方面,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并没有多大的差别。因此、在历史上,有关法律制裁的目的和意义的理论大多是兼有报应主义和预防主义成分的,只不过因侧重点不同而在法律制裁的方式、强度和意义等方面发生了分歧。
预防主义以其强大的逻辑力量成为最易于被人类理智接受的关于惩罚目的的理论(相对而言,报应主义更易于被人类情感接受)。它超越了报应主义仅仅就惩罚与现实的违:法行为的关系论惩罚的目的的局限性;它把惩罚与违法行为的关系放在了一个必然性的链条之上,从未来的角度来审视惩罚的意义和目的。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大都认识到了惩罚的预防作用。例如商鞅曾说:"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11)韩非曾说:"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罪重刑轻,刑轻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12)他们的特点是要通过威吓使民不敢以身试法,以期"以刑去刑"。孔子则主张:"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押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13)这是从"德"出发直接引伸出"以宽服民",而以"猛"服民则是不得已而为之。不过,如果我们打破学派界线,仅仅从思想成分上来看,所谓"刑罚世轻世重"(14),亦即"掌建邦之三典: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15)当属预防主义之列。在古代的西方国家.预防主义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朔到古希腊,但是其情形与中国古代社会颇为相似。例如.柏拉图的观点同孔子的观点如出一辙;德拉古立法所体现出的严刑论又与韩非的严刑论极为相近。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严刑,尤其是马克思所批评过的"不考虑任何差别的残酷手段"(16),往往大大减弱了刑罚的威慑效果,甚至背离了预期的预防目标。诚如马克思所说:"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从来就没有成功过。"(17)古代的预防主义之所以导致了严刑论,是因为其理论尚未经过人道主义的洗礼。
首先系统表述预防主义的人当推近代刑法之父贝卡里亚。他在谈到刑罚的目的时说:"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18)这就是所谓的双重预防即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他在谈到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之后,接着还批判了三种错误观点:一是把"犯罪时所怀有的意图"作为"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二是"在衡量犯罪时,考虑更多的是被害者的地位,而不是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影响";三是把"罪孽的轻重"作为"衡量犯罪的标尺"。(19)他在谈到刑罚的轻重时说:"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的一切那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野蛮的。"(20)贝卡里亚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坚持人道主义的立场,坚决反对严酷的刑罚,极力推崇刑罚的确定性、必定性和及时性。贝卡里亚的刑罚理论尖锐地批判了传统刑法的报应观和威吓观,清算了人类在刑罚方面长期存在的野蛮和愚昧。从1776年至1962年,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一直被列为天主教会的禁书目录并受到谴责。直到1963年出版的《新天主教百科全书》才为其平反,并且承认贝卡里亚为18世纪的刑事改革做出了比任何人都多得多的贡献。
(三)社会防卫主义及其实践
自19世纪中期,理性主义受到批判,实证主义逐渐取得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同。刑事政策和其他领域一样开始接受经验科学的方法论,其直接结果就是犯罪学的迅速崛起。刑事人类学派从生理学和遗传学以及心理学的角度解释犯罪的原因并且强调特殊预防而贬低一般预防,刑事社会学派从社会环境及其与犯罪人的关系的角度解释犯罪的原因并且强调改善社会环境条件以预防犯罪,这两大流派的理论中都包含有社会防卫思想:认为犯罪不是由自由意志产生的偶然现象而是自然的现象;反对报应主义而主张以预防重新犯罪和保卫社会为目的;反对一般预防而主张刑罚的个别比;反对短期监禁,提倡缓刑、不定期刑、罚金和假释。1945年,F·格拉马迪卡(F·Gramatica)创立了国际社会防卫学会。他提出的激进社会防卫论,旨在反对国家具有惩罚犯罪的权力,只承认国家具有对反社会行为的防卫权力;主张以社会防卫法取代刑法;反对现行的刑罚制度,主张对犯人的一切预防治疗只能是"社会防卫处分"。(21)在国际社会防卫学会中,还有一个温和派,即以马克,安塞尔(M. Ance1)为代表的所谓狭义新社会防卫派,他在1950年提出的"新社会防卫论",在国际上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支持者日益增多,对刑事政策发展的影响正不断增强。(22)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安塞尔的新社会防卫论不仅综合反映了现代社会防卫记的主要观点,而且代表了现代西方国家刑事政策的发展方向。因此;我们不妨把安塞尔的社会防卫论作为社会防卫主义的代表。安塞尔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应和威慑,而是保卫社会,预防的着眼点不是一般预防而是特殊预防;罪犯的品格是酌量刑罚的重要因素。总之,人们同犯罪作斗争的一切努力的方向应当朝着使罪犯重返社会而不是把罪犯驱逐出社会。社会防卫主义的突出特点是刑罚的弱化和全面人道化,它向人们暗示的是刑罚或传统刑罚的消亡。作为一种方向,它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趋势.但在目前,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大多数还没有条件把它作为现实的模式提上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