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作罚则的技术
制作罚则的技术是立法技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已经有些立法学著作注意到有关罚则的立法技术问题(35),但是仍然给进一步研究留有很大余地。尤其是关于罚则模式的研究,这些著作还没有涉足。因此在这里,我们专门对罚则模式的分类、罚则模式的选择、行政法罚则模式的改进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加以概括性的论述。
(一)、罚则模式的分类
罚则模式,即罚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布局。一般而言,大致有四种类型:
1、刑法罚则模式,即除了在总则中规定一般归责原则相处罚的种类及性质外,在分则的每一条款中都规定相应的处罚标准。
2、民法罚则模式,一般是分别在备条款中具体规定法律责任,郊《法国民法典》、《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的民法。
3、行政法罚则模式,一般是把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分开规定,先用若干章节规定行为模式;然后用一个章节规定法律后果。
4、宪法罚则摸式,一般是通过权利救济和权力监督体现处罚。
上述分类虽然在名称上与某一部门法联系在一起,但并不意味着某一模式只适合该部门法范围内的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也不意味着该部门法中的每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都适合这一模式。例如行政法模式,有一些行政法规,如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罚则就不属于行政法罚则模式而属于刑法罚则模式;有一些法律、法规。如诉讼法和某些经济法律、法规中的罚则又属于行政法模式。
(二)、罚则模式的选择
四种罚则模式备有其特点,也各有其适用范因。刑法罚则模式最为严密,适用于制定以禁止性法律规范为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民法罚则模式也比较严密,但是在酌量处罚轻重方面留给法官的余地较大;它适合于制定授权性法律规范与义务性法律规范大体相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罚则模式不够严密.一般情况下。留给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概括而言。罚则模式的选择归根到底是罚则严密程度的选择.或者是执法机关自由裁量空间的选择。我们认为,在选择罚则模式时应当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处罚的严厉程度:处罚越严厉.罚则就应越严密。
2、处罚的种类:处罚种类越多.罚则就应越严密。
3、酌量处罚的幅度:酌量处罚的幅度越大.罚则就应该越严密。
4、被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一般而言,涉及的利益越大,罚则就应越严密;涉及的范围越广,罚则就应越严密。但是,调整国家机构的法律以采用宪法罚则模式为宜;需要授予执法机关较大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和程序法以采用行政法罚则模式为宜。
(三)、行政法罚则模式的改进
行政法罚则模式的最主要特点是罚则单列。这种罚则与禁令相分离的方式。其优点是能够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并且便于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其缺点是很容易导致具体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不明确。甚至出现"违禁无罚"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当代社会里,由于采用行政法罚则模式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越来越多,原有行政罚则模式的结构性缺陷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法律权威和法律实效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行政法罚则摸式的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罚则没有与有关行为模式的分类规定对应。一种情形是各种违法行为笼统地适用一种处罚,如某市交通安全法规,其义务性条款有20余条而处罚条款只有一条。另一种情形是在罚则中只规定了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丽对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没有规定处罚,如《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1990年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其中规定了"严禁刊登有偿新闻",却没有规定对刊登有偿新闻行为的处罚。如果说前一种情形是留给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多,那么后一种情形则让执法机关没有处罚的法律依据,执法工作人员称之为"无法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