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唐王朝建立后,较有政治眼光的统治阶级迅速出台了自己的铸币政策。武德四年(621)七月,“废五铢钱,行开元通宝钱,径八分,重二铢四絫,积十文重一两,一千文重六斤四两”。[1] 确立了国家铸币的法币地位。与此同时,又继承魏晋南北朝时期以绢帛为货币的传统,实行了“钱帛兼行”的货币制度——钱即铜钱,帛则是丝织物的总称,包括锦、绣、绫、罗、绢、絁、绮、缣、紬等,实际上是一种以实物货币和金属货币兼而行之的多元的货币制度。
就货币制度本身而言,存有明显的缺陷:多元的货币形态不但必然会造成其内部复杂多变的比价问题,容易引起货币流通的混乱,而且与货币作为价值尺度的职能和排他性是相矛盾的。马克思指出:“两个排斥其他一切商品的商品,彼此也是互相排斥的……全部的历史经验总结起来不过是这样:凡是两种商品依法充当价值尺度的地方,事实上总是只有一种商品保持着这种地位……而其实也只有估价过高的那种金属才起着价值尺度。”[2] 又说:“价值尺度的职能同价值尺度的二重化是不相容的”。[3] 钱帛兼行制乃是多种商品依法充当货币,造成了法币的多样化,其内部的矛盾冲突自然更加剧烈。
不过,货币制度也是一个历史发展的问题,对发展中的不足应历史地看待,不宜苛求。如所周知,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货币理论,一定历史时期的货币制度从根本上说是由该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人类历史进程中货币形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经历的由实物货币到金属货币再到纸币的由低级向高级变化的过程,清楚地证明了这一点。但是,一定历史时期的货币制度作为由国家法律所规定的货币流通的组织形式,即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又对该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反作用:货币制度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则起促进作用,反之则起阻碍作用。这一货币理论同样适合于作为我们研究唐代货币制度的指导思想。从有唐一代历史发展的总体进程来看,钱帛兼行的货币制度有其适应小商品经济发展,起促进作用的时候,也有其不能适应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起阻碍作用的时候。
唐王朝建立在亡隋的废墟之上。初期,社会经济以自然经济为主,商品经济处于复苏阶段,水平很低。在这种情况下,钱帛兼行的货币制度既有多种实物货币,又有单位价值较小的铜钱,从而较好地适应了小额商品交易的需要。这是其合理的一面。但随着贞观后期,尤其是高宗、武后及玄宗时期商品经济的继续发展,钱帛兼行的货币制度逐渐暴露出其落后的一面。首先表现在绢帛作为货币因体大物重、不便分割、难于运输储藏等缺点开始不受市场欢迎,绢帛作为货币的职能趋于衰退,商品交易趋向喜欢使用更高一级的铜钱作中介,提出了增加流通中铜钱投放量的要求,然而唐王朝的官营铸币不能满足这种要求,于是造成了流通中铜钱短缺的日益加剧,又进而引发了严重的铜钱的私铸和滥铸,造成了物价波动、货币流通不稳定以及经济发展的混乱,对国家财政制度造成威胁,使唐政府大伤脑筋。唐政府不断出台严厉打击私铸和滥铸等的法令,并禁断使用恶钱,但是由于铜钱供应量严重短缺,币值不断上升坚挺,私铸和滥铸有暴利可图,所以成效并不理想。
绢帛受到市场排挤和铜钱短缺,说明钱帛兼行的货币制度已不能较好地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新水平。商品经济的发展提出了对货币制度进行改革,实行从实物货币与金属货币兼行向全部金属货币改进提高的客观要求。从当时铜矿资源有限,官铸铜钱效率不高,甚至赔本,铸币总量不多,无法满足市场对金属货币的需求来看,借鉴汉代以金为上币铜为下币的历史经验,及时起用贵金属金银作为主币,以铜钱作为辅币,改行金银与铜钱相结合的主辅币的货币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最好的办法。但是,由于错误落后的货币思想的影响,唐代统治阶级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没有主动地调整货币制度,而是采取了极力维护钱帛兼行制度的多种措施,结果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对良好的货币流通的客观要求得不到满足,与落后的货币制度间的冲突日趋激化,成为中唐以后,特别是两税法实行以后社会发展中长期存在的一大矛盾,突出表现为钱重物轻即所谓“钱荒”问题的不断恶化。
二
唐王朝是以
法律、财政、行政等的综合手段来极力维护钱帛兼行的货币制度的。为了叙述的条理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以概其要。
其一,力保绢帛的货币地位,法定绢帛等实物与铜钱兼作货币,并鼓励优先使用实物货币 。开元二十年(732)九月,玄宗颁《令钱货兼用制》,云:“绫罗绢布杂货等,交易皆合通用。如闻市肆必须见钱,深非道理,自今以后,与钱货兼用,违者准法罪之。”[4] 开元二十二年(734)十月,玄宗再颁《命钱物兼用敕》,规定:“货币兼通,将以利用,而布帛为本,钱刀是末,贱本贵末,为弊则深,法教之间,宜有变革。自今以后,所有庄宅口马交易,并先用绢布绫罗丝绵等,其余市买至一千以上,亦令钱物兼用,违者科罪。”[5] 贞元二十年(804),德宗“命市井交易,绫罗绢布杂货与钱兼用”。[6] 元和六年(811)二月,宪宗制曰:“公私交易,十贯钱以上,即须兼用疋段,委度支盐铁使及京兆尹即具作分数,条流闻奏。”[7] 太和四年(830),文宗诏令:“凡交易百缗以上者,匹帛米粟居半。河南府、扬州、江陵府以都会之剧,约束如京师。”[8] 明确规定钱物兼用,物优钱先。除这些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外,唐王朝还运用财政办法维持绢帛等实物的货币职能,防止其作为货币而贬值。如开元六年(718),“出太府钱五万贯,分于南北二市,平价买百姓间所卖之物堪贮掌官须者”。[9] 又如元和八年(813)四月,宪宗颁敕“以钱重物轻,出内库钱五十万贯,令两市收市布帛,每端匹估加十之一”。[10] 元和十二年(817),宪宗又颁《平泉货敕》,内云:“近缯帛转贱,公私俱弊,宜出见钱五十万贯,令京兆府拣择要便处开场,依市价交易,选清强官吏,切加勾当,仍各委本司先作处置,条件闻奏,必使事堪经久,法可通行。”[11] 用政府购买的
方法来调节市场绢帛供需,保持绢帛价格。力度更大的是,唐后期还出台实施了“虚实估”的物价政策,确定绢帛等实物的“虚估”,力图提高它们的市场价格,竭力维护其货币职能和货币地位。
其二,确保官营铸币的垄断地位。唐王朝对此最为重视,举措最多。一是制定了铸币官营、私铸非法的法律,严厉打击私铸滥铸,通过货币立法,规定铸币权乃国之特权,不准私人染指。与之配套的还制定了禁断私自买卖铸币材料、禁断铸造铜器及禁断恶钱等的多项法令,全力保障币制统一,保障官营铸币不受侵害。其详见前文唐代铸币的政策及经管部分。二是运用财政手段收取恶钱。这是对不能完全禁断私铸滥铸的补救措施。如高宗“显庆五年九月,敕以恶钱转多,令所在官为市取,以五恶钱酬一好钱”,由于“百姓以恶钱价贱,私自藏之,以侯官禁之驰,高宗又令以好钱一文买恶钱两文”,[12] 加大收取力度。到仪凤四年(679)四月,高宗又“令东都出远年糙米及粟,就市给粜,斗别纳恶钱百文。其恶钱令少府、司农相知,即令铸破。其厚重径合斤两者,任将行用”。[13] 到开元七年(719)二月,玄宗“敕太府及府县出粟十五万旦粜之,以敛人间恶钱,送少府销毁”。[14] 开元八年(720)六月,又颁《官收恶钱诏》,针对收市恶钱不彻底的情况,要求“须抬估价,百姓情愿出恶钱一千文,计秤满六斤,即官以好钱三百文博取,无好钱处,依特估折布绢杂物,每季终,各令随近送纳铸钱,仍申主者堪会”。[15] 天宝十一载(752)二月,从宰相李林甫之议,再颁《令所司收换恶钱敕》,“命有司出粟帛及库钱数十万缗于两市易恶钱……期一月,不输官者罪之”。[16]
其三,保持铜钱的流通数量。唐王朝对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认识较为明确,认为流通中货币数量的多少与货币购买力成正比,与物价成反比,持传统的机械的货币数量说。为保持流通中必要的货币数量,唐王朝采取了五项主要措施:
一是尽力增加官营铸币,增加货币投放量。玄宗开元“二十六年于宣润等州置钱监”。[17] 代宗大历四年(769)正月,准关内诸道铸钱使第五琦之请,“于绛州汾阳、铜源两监,增置五炉铸钱”。[18] 德宗建中元年(780)九月,准判度支韩洄之请,“于商州红崖冶洛源监置十炉铸钱”。[19] 贞元九年(793)正月,准盐铁使张滂之议,允许天下铜山任人开采,所得铜材由官府买断,充作铸币之用。[20] 宪宗元和三年(808)五月,准盐铁使李巽之议,“于郴州旧桂阳监置炉两所,采铜铸钱”。[21] 同年六月,宪宗颁《禁采银坑户令采铜助铸诏》,令五岭以北采银户转而采铜,“助官中铸作”。[22] 元和六年(811)二月,准河东节度使王锷之请,诏“于蔚州置五炉铸钱”。[23] 次年二月,诏度支司量支钱三万贯,以充蔚州铸钱之本。[24] 武宗会昌灭佛,并省天下佛寺4600所,令诸州诸镇利用毁佛所得铜材铸币自用。
二是禁止私人蓄钱过量,防止钱币退出流通领域。贵族官僚、富商巨贾、州府藩镇大量囤积铜钱,造成了钱币流通量的减少,加剧了通货紧缩。唐王朝对此酝酿并出台了禁止蓄钱过量的法令。元和三年(808)六月,宪宗“诏以钱少,欲设畜钱之令,先告谕天下商贾畜钱者,并令逐便市易,不得畜钱”。[25] 到元和十二年(817)四月,宪宗颁《禁私贮见钱敕》,曰:“近日布帛转轻,见钱渐少,皆缘所在壅塞,不得通流。宜令京城内自文武官僚,不问品秩高下,并公郡县主、中使等,下至士庶、商旅、寺观、坊市,所有私贮见钱,并不得过五千贯。如有过此,许从敕出后,限一月内任将市别物收贮。如钱数较多,处置未了,任于限内于地界州县陈状,更请限。纵有此色,亦不得过两个月。若一家内别有宅舍店铺等,所贮钱并须计用在此数。其兄弟本来异居曾经
分析者,不在此限。如限满后有违犯者,白身人等,宜付所司,决痛杖一顿处死。其文武官及公主等,并委有司闻奏,当重科贬。戚属中使,亦具名衔闻奏。其剩贮钱,不限多少,并勒纳官。数内五分取一分充赏钱,止于五千贯。此外察获,及有人论告,亦重科处分,并量给告者。”[26] 正式出台了禁止蓄钱过量的法令。到文宗太和四年(830)十一月,敕:“应私贮见钱家,除合贮数外,一万贯至十万贯,限一周年内处置毕;十万贯至二十万贯以下者,限二周年内处置毕。如有不守期限,安然蓄积,过本限,即任人纠告,及所由觉察,其所犯家钱,并准元和十二年敕纳官,据数五分取一分充赏。纠告人赏钱,数止于五千贯。应犯钱法人色目决断科贬,并准元和十二年敕处分。其所由觉察,亦量赏一半。”[27] 重申元和十二年之法令。
三是禁止铸造铜器,防止铜材他用,尤其禁止销钱铸器,防止铜钱锐减。代宗大历七年(772)十二月,“禁天下新铸造铜器,唯镜得铸,其器旧者听用之,不得货鬻”,[28] 规定除铸造铜镜外,不得再铸造其他铜器,先前已有的铜器亦不得买卖获利,保障铜材用于铸币。贞元九年(793)正月,德宗重申大历之制,“禁买卖铜器,天下有铜山,任人采取,其铜官买,除铸镜外,不得铸造”。[29] 贞元十年(794)六月,针对禁铸铜器不力,铜器市场价格过高,德宗又“诏天下铸铜器,每器一斤,其直不得过百六十,销钱者以盗铸论”,[30] 试图从另一方面限制铜器铸造。宪宗元和元年(806)二月,“以钱少禁用铜器”,[31] 加大打击力度。元和七年(812)五月,宪宗颁《禁销钱铸器诏》,曰:“今以后诸州府有请以破钟再铸,宜令所在差人监领,不得令销钱毁器,别有加添。”[32] 继续加大管理力度。敬宗“宝历初,河南尹王起请销钱为佛像者以盗铸论。大(太)和三年,诏佛像以铅、锡、土、木为之,饰以金银、鍮石、乌油、蓝铁,唯鉴、磬、钉、镮、钮、得用铜,余皆禁之,盗铸者死”,[33] 对销钱铸佛像量刑加重,出台了死刑。到太和八年,“禁铜器,官一切市之”,[34] 仍坚持了高压政策。
四是禁钱出境,防止铜钱外流。如德宗贞元初,“骆谷、散关禁行人以一钱出者”,[35] 防止铜钱由陆路流失境外。宪宗元和四年(809)六月,“禁钱不出岭南”,[36] 防止铜钱经广州、交州等外贸口岸流失境外。
五是不得不顺应
经济发展的要求,承认并实行了除陌和便换的钱币流通形式,以缓解通货之不足。除陌又称欠陌、垫陌,指每千文铜钱中除去若干文,而仍按千文计价。唐中叶以后,这种
方法由民间交易开始使用,是解决通货紧缩的一种应急变通手段。唐王朝最初对此是禁止的。贞元九年(793)三月,德宗颁《禁欠陌钱敕》,规定“陌内欠钱,法当禁断”,并命“自今已后,有因交关用欠陌钱者,宜但令本行头及居停主人、牙人等检察送官,如有容隐,兼许卖物领钱人纠告,其行头、主人、牙人重加科罪”。[37] 宪宗元和四年(809),重申贞元九年之制,“京师用钱缗少二十及有铅锡钱者,捕之”。[38] 但是屡禁不止,到穆宗长庆元年(821),不得不承认除陌为合法。是年九月,穆宗颁《定钱陌敕》,云:“泉货之义,所贵通流。如闻比来用钱,所在除陌不一,与其禁人之必犯,未若从俗之所宜,交易往来,务令可守,其内外公私给用钱,从今以后,宜每贯一例,除垫八十文,以九百二十文成贯,不得更有加除及陌内欠少。”[39] 便换亦称飞钱,大概产生于宪宗时。《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载宪宗元和初年,“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是商人与地方藩镇州府及诸军诸使间的一种钱币信用汇兑,是为解决钱币长途运输困难由商人发明的,有助于解决通货紧缩
问题。唐王朝对此最初亦行禁断之策。元和六年(811)二月,宪宗敕令“茶商等公私便换见钱,并须禁断”。[40] 但引起了严重的钱币积藏。次年五月,准盐铁、户部、度支三司使之请,出台了允许商人到三司便换,每便换千钱加饶官中百钱,同时禁断其他一切变换的政策,试图由三司垄断便换行业。这一政策因其不公平遭到了商人的普遍抵制,同年七月,只好改行“与商人敌贯而易之”的等额便换政策,[41] 后来,便换制一直被沿用。
三
以上诸项措施,学界一般认为是唐王朝为解决钱重物轻(钱荒)的实际问题而采取的对策。实际上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背后,更深的是以维护钱帛兼行的货币制度为根本目的。这些措施的着重点有二:一是强调钱与帛均为法币,维护货币制度本身,二是试图理顺货币流通渠道,加强对货币流通的管理。总体上是依靠国家政权,运用
法律、财政、行政的多种手段强力推行,表现出
政治权力对货币制度和货币流通的强制及干预。这些强制和干预尽力维护了钱帛兼行的货币制度和货币流通的秩序。不过,由于维护的是一种对于商品经济发展来说已经落后了的货币制度,所以效果并不理想,并不能令政府满意。穆宗时元稹即指出,“窃见元和以来,初有公私器用禁铜之令,次有交易钱帛兼行之法,近有积钱不得过数之限,每更守尹,则必有用钱不得加除之牓,然而铜器备列于公私,钱帛不兼于买卖,积钱不出于墙垣,欺滥遍行于市井”。[42] 可见已是有令难行,有禁难止。但唐王朝一味坚持钱帛兼行,不肯变革,于是商品经济不断发展与落后的货币制度之间的矛盾——作为政府意志与经济
自然法则之间矛盾的体现——不仅不可能解决,反而日趋激化,既成为唐王朝不能较好解决钱荒问题的主要症结,也极大地限制阻碍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