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尹湾汉墓简牍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其中一批是西汉时期郡县级行政档案,记载有西汉后期东海郡的社会、经济概况,对于研究汉代的上计制度具有重要价值。本文依据这批珍贵的史料对汉代上计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英文摘要】The contents of the bamboo and wooden slips in Han tombs inYinwan are multiple, including the administrative documentsof Jun(郡)and counties during Western Han, the social andeconomic records of Donghai Jun in late Western Han. This isof great value to the study of shangjizhi( The System ofAdministrative Reports上计制) in Han Dynasty. Based on theseprecious historical materials, this thesis studies shangjizhito a deeper and further extent.
【关 键 词】汉代/上计制度/尹湾/简牍/《集簿》
Han Dynasty/shangjizhi/Yinwan/bamboo and wooden slips/Jibu
【 正 文】
1993年初,于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尹湾村6 号墓出土一批西汉时期的郡县级行政档案。其中一方题为《集簿》的木牍,上面记载了西汉后期东海郡的社会、经济概况。简牍整理者认为这方木牍“可能是东海郡上计所用的底稿或副本”(注:《尹湾汉墓简牍·前言》, 中华书局1997年9月出版。以下凡引此书处,不再注。)。与此同时出土的还有《东海郡吏员簿》、《东海郡吏员考绩簿》等,当也是与上计有关的资料。这批文书对于了解汉代上计制度很有帮助。现略陈管见,以就教专家。
一 墓主师饶其人
尹湾6号墓中为什么葬有与上计有关的文书资料呢? 回答这一问题,必需先弄清楚墓主师饶其人。
6号墓中藏有随葬品10件名谒和衣物疏证实,死者姓师名饶, 字君兄。西汉成帝元延年间曾任法曹、功曹史等职。功曹史,“主选署功劳”(注:《后汉书·百官志书》。),即负责一郡吏员考绩、升迁等事务。虽百石小吏,但地位重要,被视为吏员中的“主吏”(注:《史记·高祖本纪》:“萧何为主吏”。孟康注:“主吏,功曹也”。),“郡之极位”(注:《汉官仪》:“督邮、功曹,郡之极位”。)。汉代郡县属吏,均由郡守、县令任命。这位功曹史师饶,自然是东海郡太守的亲信。
从墓中的随葬品看来,这位功曹史也非平庸之辈。6 号墓出土的简牍,除行政文书外,还有文学作品和各种术数资料。一篇题为《神乌赋》的作品,不仅词句典雅,且多处引用《论语》、《孝经》、《诗经》、《礼记》、《周礼》、《淮南子》等典籍(注:《尹湾汉简〈神乌赋〉与禽乌夺巢故事》,《文物》1997年第1期。)。这篇660余字长的佚名汉赋,无论是否墓主本人的著作,作为陪葬品,足以显示死者的爱好和具有的较高的文化素养。墓中存放的10方名谒,是师饶与东海郡太守、沛郡太守、琅邪郡太守、长安令、楚相,以及容丘侯、良成侯等地方高级官吏和社会名人互致问候、交往酬酢之物。这表明此公交游广泛,地位显赫。
了解墓主师饶的上述情况,不难判断出他与这批上计文书的关系。一般说来,作为陪葬的物品,总是与墓主人有某种特殊情结。就职掌而言,任功曹史的师饶与一郡的上计事务,并无直接关系。他如此珍爱与上计有关的文书,死后将其置于身旁。很有可能是因为生前曾参与过该《集簿》的编制,或担任过东海郡的上计吏。从以上所述情况看来,功曹史师饶,以其在郡府中的地位、文化水平,以及与太守的关系,都能胜任郡上计吏一职。如果这一判断可以成立,我们对于汉代上计制度,就会有较全面、深入的认识。
二 上计制度
所谓上计,即由地方行政长官定期向上级呈上计文书,报告地方治理状况。县令长于年终将该县户口、垦田、钱谷、刑狱状况等,编制为计簿(亦名“集簿”),呈送郡国。根据属县的计簿,郡守国相再编制郡的计簿,上报朝廷。朝廷据此评定地方行政长官的政绩。这种考评地方官的方式古已有之。秦汉时已有较完备的制度。汉代并颁布有专门的法规《上计律》。可惜该律早已不存,而今仅见一律目(注:《周礼·春官·典路》:“大宾客亦如之”。注:“亦出路当陈之”。郑司农云:“‘汉朝《上计律》:‘陈属事于庭’。”)。本文仅根据有关史料,对汉代郡国上计的几项主要制度,略述如下。
(一)上计吏的选派
汉代,上计吏非常任职务,必要时由郡太守临时委派。《后汉书·百官志五》云:郡国“岁尽遣吏上计”。可见此“吏”不是专门职称。否则必然会写明“遣上计吏”上计。严耕望先生已有此说,本文从之(注: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上编》(卷上),《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4年版。)。不过两汉时期,具体担任此职者,有所变化。最初曾规定由郡丞奉计京师。《汉书·严助传》:“愿奉三年计最”。如淳注:“旧法,当使丞奉计”。又如《汉书·朱买臣传》:“坐中惊骇,白守丞”。张晏注:“汉旧郡国丞长吏与计吏俱送计也”。也就是说,由丞代理郡守,率长吏、计史等,奉计京师。颜师古同意此说,并解释道:“谓之‘守丞’者,系太守而言也”。但是,实际上又多由长吏(或作长史)代丞上计。以下诸条记载均作如是说:
《汉书·黄霸传》载,京兆尹张敞奏霸:“窃见丞相请与中二千石博士杂问郡国上计长吏守丞,为民兴利除害成大化条其对”。又:“丞相图议上奏曰:‘臣问上计长吏守丞以兴化条,皇天报下神雀’”。
《汉书·王成传》载,宣帝“诏使丞相御史问郡国上计长吏守丞以政令得失”。
《后汉书集解·百官志一》注引《汉旧仪》:“哀帝元寿二年,以丞相为大司徒。郡国守丞长史上计事竟,遣君侯出坐庭上,亲问百姓所疾苦”。“遣敕曰:‘诏书数下,禁吏无苛暴。[守]丞长史归告二千石……’。”
《汉旧仪》:“御史大夫敕上计[守]丞长史曰:‘诏书数下,布告郡国。臣下承宣无状,多不究,百姓不蒙恩被化。守丞长史到郡与二千石同力为民兴利除害,务有以安之,称诏书’”。
以上各条中的“守”字,即非本职而兼领事。“守丞长吏”,或“长吏守丞”,即由长吏代理丞长计中央。此办法,仅实行于西汉。东汉时,径直由长吏上计。如:
《后汉书·应奉传》注引《谢承书》曰:“奉少为上计吏,许训为计掾,俱到京师”。
《后汉书·杨终传》沈钦韩注:“《论衡》云:‘子山为郡上计吏,见三府’为《哀牢传》。”
《后汉书·赵壹传》:“光和元年,举郡上计到京师”。
师饶乃成帝时任东海郡功曹史。若曾担任上计吏,也即以长吏代理丞奉计京师。
(二)上计吏的任务
郡上计吏的任务,大致有两项:
1.送达郡上计文书和与“计偕”的物、人,至京师。
受命郡太守送达上计文书至京师,同时接受朝廷的审核、询问,是上计吏的基本任务。上计吏至京师,由丞相负责受计书(注:西汉后期至东汉,也曾由司徒受计。《汉旧仪》:“哀帝元寿二年,以丞相为大司徒,郡国守丞长史上计事竟”。《后汉书·赵壹传》:“是时司徒袁逢受计”。)。宣帝也曾下诏令“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直伪毋相乱”(注:《汉书·宣帝纪》。)。实际上则是由丞相主持会议,令朝廷各行政机关长官及其它有关人员共同审核上计文书。《汉书·黄霸传》:“京兆尹张敞奏霸曰:‘窃见丞相请与中二千石、博士杂问郡国上计长史守丞,为民兴利除害成大化条’。”此处所说的参加审核上计文书的“中二千石”,指中央各行政机关长官,所谓“九卿”:太常、光禄勋、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卫尉、执金吾等(注:《汉书·百官公卿表》。)。“博士”,指教授经学及典礼事宜,备皇帝顾问的学官。
上计吏与上计文书同时送达的“物”,指郡国贡奉“天子”的土特产品,此当是定制。《礼记·射义》:“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注:“岁献国事之书及计偕物也。”疏:“汉时谓郡国送文书之使谓之为计吏,其贡献之物与计吏俱来,故谓之计偕物也”。偕,俱也。非但献国事之书,又俱献“贡物”。所以有人云:“计吏职贡方物”(注:《汉书补注·朱买臣传》注。)。
至于偕计书送至京师的“人”,则非常制,而是根据专门的诏令办理。例如:
《汉书·武帝纪》载,元光五年诏,“征吏民有明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续食,令与计偕。”
这是令各郡国征召人才,“与计偕”送至京师,并令沿途各县为该人员供应饮食。
《汉书·儒林传》载,元朔五年诏,“郡国县官有好文学,敬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所闻,令相长丞上属所二千石。二千石谨察可者,常与计偕,诣太常,得受业如弟子。”
此诏令征召品学兼优者,“与计偕”送至太常。
《后汉书·明帝纪》:“永平九年,令司隶校尉、部刺史岁上墨绶长吏视事三岁已上理状尤异者各一人,与计偕。”
此诏令各郡选拔优秀中等官吏,“与计偕”送至京师。
2.参与朝廷重大祀典。
上计吏的地位虽低下,由于代表郡守上计,是一郡的代表人物,因而很受朝廷重视。东汉时,郡计吏抵京师,大鸿胪曾以迎诸侯王之礼接待。《后汉书·百官志二》大鸿胪条本注:“诸王入朝,当郊迎,典其礼仪。及郡国上计,匡四方来,亦属焉”。抵达京师后,居住专供郡国上计吏住的馆舍“郡抵寓”。如此接待,或如大匠应顺所言:“百郡计吏,观国之光;而舍逆旅,崎岖私馆,直装衣物,敝朽暴露,朝会邈远,事不肃给。晋霸国盟主耳,舍诸侯于隶人,子产以为大讥,况今四海之大,而可无乎”(注:《后汉书·百官志二》注。)。
上计吏于岁终抵京,即参加正月旦,天子会见百官朝贺的大典(注:蔡质《汉仪》:“正月旦,天子幸德阳殿,临轩。公、卿、将、大夫、百官各陪朝贺。蛮、貊、胡、羌朝贡毕,见计吏”。)。在京期间,国家举行大典,上计吏也应召参加,如宗祀大典、大丧、会陵之礼(注:《后汉书·明帝纪》、《后汉书·礼仪志下》等。)等等。汉武帝时,上计吏参加泰山封禅大典,史书还特书一笔。上计吏参加祀典,不仅要行礼如仪,有时还令其在神轩前,报告一郡的政绩。《后汉书·礼仪志上》载,举行会陵之礼时,令“郡国上计吏以次前,当神轩占其郡国谷价、民所疾苦,欲神知其动静”。看来,这是统治者在借助“神”的权威,以加强自己的统治地位。
在京期间,除参加祀典之外,上计吏有时还会受皇帝召,对答所问郡中的有关问题。如《汉书·王成传》载,宣帝“诏使丞相御史问郡国上计长吏守丞以政令得失”。再如,《汉旧仪》载,皇帝曾下诏令御史敕问计吏的具体问题:“问今岁善恶孰与往年?对上。问今年盗贼孰与往年?对上”。有时皇帝还亲自询问计吏。如:《后汉书·张堪传》载,“帝(光武)尝召见诸郡计吏,问其风土及前后守令能否”。
3.上计的时间
有关上计的几个时间,史籍上本有明确记载,有人不解其间的区别,将其混为一谈。兹分述如下:
一是“计断”时间。卢植《礼注》曰:“计断九月,因秦以十月为正故”。所谓“计断九月”,即每年度的各项统计数字至九月底截止。因为秦以十月为岁首,九月底也就是岁终。汉代承袭此制。太初改历后,也仍然是“计断九月”。对此,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解释的很清楚。他说:“汉初以十月为岁首,朝会在十月,计吏自不得不以九月为断。自太初正历,以正月为岁首,而计文书仍断于九月者,计吏岁尽即诣京师,不及候至十二月。郡国之远者若必断于岁尽,即不及赴正月旦之朝会,故断于九月”(注:沈家本:《汉律摭遗·上计律》。)。
一是起程赴京上计时间。《后汉书·百官志五》云:县、邑、道“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郡国“岁尽遣吏上计”。也就是于“岁尽”令上计吏起程赴京上计。此处没规定具体的日期,因为起程具体日期,应以各郡国离京师路程远近而定。路远的动身早,路近的动身晚,以能按时参加正月旦之朝会为宜。李贤于“岁尽遣吏上计”之后,引卢植“计断九月”之说,不妥。这样就将计书统计数字的日期与动身起程赴京的时间混淆了。
一是受计时间。此项,史籍中未见有明确记载,可能就在朝会之后。《汉书·武帝纪》载,元封五年“春三月,还至泰山,增封。甲子,祠高祖于明堂,以配上帝,因朝诸侯王列侯,受郡国计”。又:太初元年,“春还受计于甘泉”。这两次的受计时间和地点,均非常制。沈家本的解释可备一说:“受计当在京师,甘泉距长安不远,武帝常驻跸之所,即与京师不异。惟泰山非受计之地,而郡国计吏咸集焉,殆当日行幸之年,正月无朝会,而诸侯之来朝者并集于行幸之处,而计吏亦咸集欤”(注:沈家本:《汉律摭遗·上计律》。)。就是说,这一年春因武帝行幸泰山,于是就便在此受计。除此之外,在泰山受计还有一层原因在于,封禅是帝王为表明自己受命于天所举行的祭祀天地的典礼,此时此地,令计吏报告工作,自然是为了显示皇帝的神圣地位和统治能力。
(三)统计制度
上计文书,是一册通篇统计数字的文书。这些体现着地方行政长官一年政绩的数字,是朝廷考核官吏劳绩的依据,也是制定一国施政方针的重要参政资料。因而计书中所立项目、统计数字必须统一、精确、真实。为了使得从地方基层,经过县,到达郡的各项统计达到上述要求,秦汉时已经制定种种制度。从而使我们在今天仍可感觉到,这些统计不是乱杂无章,而是井然有秩。秦汉简牍中见到的一些法令条文,即是计书中的统计精确、真实的法律基础。例如,为了保证全国各地对谷、稻产量计算的统一,秦《仓》律规定:
稻后禾熟,计稻后年。
这就是说,稻与谷的收获时间不同,晚稻的收获可能在来年。“计断九月”,因而只能将稻的产量数额,记在下一年度的帐上。
为了避免统计发生重复,秦律对于某些特殊的钱粮支出如何统计,有具体规定:
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太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
此律颁行于秦置郡以前,因而各县直接向中央机关上计。“食者”,指中央列卿所属“都官”在各县领取口粮者。所以该律规定,各县计吏上计簿时,应将都官在县领取口粮和其它费用者的名籍一并呈上。都官应在结账时核对名单,以免发生差错。有此规定,各机关在统计谷物这类支出时,就避免了重复统计。
汉简中有关资料说明,为了确保计书中呈报的事实与数字准确不误,郡府十分强调各县对呈上的计簿要经过认真校对、核实。汉简中有以下简文:
①□长丞拘校,必得事实。牒别言,与计偕如律令,敢告卒人。掾定、属云、延寿、书佐德(注:《居延新简》E·P·T53:33A、B)。
②拘校,与计簿相应(注:《居延新简》E·P·T52:576)。
③卅井言,谨拘校二年十月以来计最。未能会,会日谒言解(注:《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下)430.1,430.4)。
④书到,拘校处实, 牒别言(注:《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下)317.6)。
所谓“拘校”,即“鉤校”,“乃钩稽比较之意”(注:于豪亮:《居延汉简丛释》,《文史》第十七辑。),也就是校对、核算。将以上四条简文综合一起来看,即郡府命令所属地方基层、各县对上计文书要认真核对。发现错误,要查出原因,所谓“拘校处实”、“必得事实”。并要另附文书说明,所谓“牒别言”,与计簿一并呈上。
除了各县对于所上计书要认真“拘校”外,郡府还要求呈送《集簿》时,将其中某些项目的明细账目,另列清单(所谓的“牒”),作为副件一并呈上,以备郡府直接复查、审核。如汉简:
阳朔三年九月癸亥朔壬午,甲渠鄣守候尉顺敢言之。府书:“移《赋钱出入簿》与计偕”。谨移应书一编,敢言之。
尉史昌(注:《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上)35.8A、B)
此简所说的“应书”,即根据郡府命令,随计书一并呈上的《赋钱出入簿》。
但是,由全国各地呈报上来的各项统计数字,要做到完全不发生差错是不可能的。于是便有了如何处罚产生差错的责任者的问题。秦汉法律对此也有规定。首先是关于如何区分统计中所发生差错性质的规定,汉简中有“书误”、“实误”之别(注:《居延新简》第355、364、 258页。)。“书误”,也即“笔误”是一种过失。“实误”是实际亏空、短缺,对此需要查明原因。秦律中有“大误”、“小误”之分。并明确规定:“计算错人户、马牛及诸货财值过六百六十钱为‘大误’,其它为小”(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对于会计、统计中出现的差错,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别给于处治。如汉简中有条简文载:“坐移正月尽三月四时吏名误”(注: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85.32)。即因所上“四时吏名籍”中有差误而受处罚。再如, 《汉书·武帝功臣表》载,“众利侯郝贤,元狩二年,坐为上谷太守人戍卒财物,上计谩,免。”师古注:“上财物之计簿而欺谩不实”。“谩”,指欺谩,故意犯罪。此上谷太守的行为,不是偶而失误,而是汉宣帝所说的:“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是一种重罪,应该“免职”。
三 上计文书《集簿》的
内容 关于汉代上计文书《集簿》的内容,据胡广《汉官解诂》所言,为“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等几项。现从东海县尹湾汉墓出土的《集簿》来看,胡广说的仅是郡县上计的基本内容。东海郡上计《集簿》所载,远远多于胡广说的几项,而且不仅是简单的数字,且间有说明。这册题为《集簿》的木牍,正反两面书写,约650字,22行。 现按其内容的性质,归纳为四类,分别评述如下。
(一)地区面积和行政机构
《集簿》专有一项写明东海郡地区面积:“界东西五百五十一里,南北四百八十八里。如前”所谓“如前”,即和已往一样,没有变动。上计文书有郡地区面积一项,十分必要。郡太守是国家封疆大臣,有责任、有义务卫护疆域完整。《集簿》申明郡地区面积“如前”,即完整无失,表明本郡守履行了自己卫护疆土的职责。
《集簿》以七个项目分别列出该郡各级行政机构和其它各类机构,以及全郡吏员人数,以表明本郡各类机构的设置完备,吏员配置整齐,各机构均有人员司职、行政(注:谢桂华:《尹湾汉墓简牍和西汉地方行政制度》。该文附有各类史员统计表,甚详,《文物》1997年第1 期。)。这里不详述。
(二)农业
经济 《集簿》中,关于农业经济方面的上计有四项:
1.“提封五十一万二千九十二顷八十五亩二□……人。如前”。“封”,疆界、限域(注:《左传·襄公十三年》:“田有封洫”。)。“提封”,指一郡土地总数。《汉书·刑法志》:“提封万井”。李奇注:“提,举四封之内也”。《文选·西都赋》:“提封五万”。臣瓒注:“提,撮凡也。言大举顷亩也”。就是说,该郡的土地面积,如以前一样,共有512092顷85亩余。
2.“□国邑居园田廿一万一千六百五十二□□十九万百卅二……卅五万九千六……长生”。此项缺字较多,难以了解原意。兹录下所见与其有关的资料两则,提出初步意见,以俟详考。
①《汉书·地理志下》在录下汉代“提封田”之后,即在田亩总数后,又分别列出“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田”,“可垦不可垦”田和“定垦田”。《集簿》在“提封”田亩数后,所说的“□国邑居园田”(注:史籍中常见将“邑居”等占用土地,列为“不可垦”土地。除本文所引《汉书·地理志》外,其它如《食货志》:“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刑法志》:“提封万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占用土地若干亩,是否也在说明东海郡的“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各有若干亩?
②《后汉书·黄香传》载,东汉延平元年,黄香“迁魏郡太守,郡旧有内外园田,常与人分种,收谷岁数千斛。香曰:‘《田令》,商者不农。《王制》,仕者不耕。伐冰食禄之人,不与百姓争利。乃悉以赋人,课令耕种’”。这类“园田”不仅魏郡有,边远郡国也有。汉简中就有由戍卒耕种的“园”田。这就是说,汉代郡及其所属各县的行政机关占有此类“园田”。《集簿》此项说的“园田”若干亩,是否也是这类土地数额呢?
3.“种宿麦十万七千三百□十□顷。多前(注:多前,指多于上一年度。《后汉书·刘般传》:“吏举度田,欲令多前”。注:“多于前岁”。)千九百廿顷八十二亩”。
武帝时,董仲舒提倡广植宿麦(注:《汉书·食货志》。)。此后常有主张种植宿麦,以救济灾民的记载。如《汉书·武帝纪》载,元狩三年诏:“劝有水灾郡种宿麦”。汉简成帝《永始三年诏》:“往秋郡被霜,冬无大雪,不利宿麦,恐民……”云云。朝廷如此重视种植宿麦,东海郡本年度宿麦“多前千九百廿顷八十六亩”,有此增产成绩,
自然会引起朝廷注意。
4.“春种树六十五万六千七百九十四亩。多前四万六千三百廿亩”。
《集簿》此项说的“春种树”数目,以亩
计算,当不会是通常所说的树木。否则,一年种656794亩树,按《集簿》所说的全郡266290农户计算,每户至少要种二亩半树。树是多年生植物,每年种如此多的树,逐年累计,将是很大数字。此处说的“树”指的是桑树。“种”,也不仅指栽种,而说的是耕种,曾有“耕桑”之说。汉时,农桑并重,主张“方春,农桑兴”。在诏令、政府文书中,常云“劝督农桑”、“勉务农桑”、“勉劝农桑”等等。如此说来,每户有两亩多地的桑树,用以养蚕,是可以理解的。东海郡贯彻朝廷“劝农桑”政策,鼓励“春种树”,并于这一年种桑,“多前四万六千三百亩”。这自然又是一项值得夸耀的成绩。
(三)财政
《集簿》中,财政方面上计内容有两项:
1.“一岁诸钱入二万万六千六百六十四万二千五百六钱”。“一岁诸出钱一万
附图 四千五百八十三万四千三百九十一”。这就是说,本年度收入减去支出,还余120808115钱。
2.“一岁诸谷入五十万六千六百卅七石二斗二升少□升。出四十[原字为廿右加廿组成]一万二千五百八十一石四斗□□升”。就是说,本年度谷物收获量,减去支出数,还余九万四千五十五石八斗二升余。
钱、谷两项均有如此多的余额,表明东海郡本年度在财政管理方面也卓有成效。
(四)民政
《集簿》中的内容,可列为民政—门的上计项目有四类,分述如下:
1.户口。
户廿六万六千二百九十。多前二千六百廿九。其户万一千六百六十二,获流。
口百卅九万七千三百四十[原字为廿右加廿组成]三。其四万二千七百五十二,获流。
男子七十万六千六十四人。女子六十八万八千一百卅二人。女子多前七千九百廿六。
以上三种中有两事,当说明之:
①两书“获流”。
“流”,指因遇灾荒而流亡的百姓。成帝建始、河平至鸿嘉年间,黄河数次决口。河水溃溢横流,大者流经四五郡、百余县。东海郡处黄海之滨,虽未直接受黄河泛滥淹没,但灾民流徙此郡,自然有之。每遇灾荒,统治者恐“人民流散,盗贼将生”(注:《汉书·沟洫志》。),便令地方政府妥善安置灾民,所谓“谨遇以文理”。令流落各郡者入籍定居,并赐田宅、什器、农具等。在这种情势下,东海郡积极安置流入本郡灾民11662户,42752口。《集簿》中两处令人注目地书上“获流”数,自然希望得到朝廷褒奖。宣帝时,胶东相王成自奏言:“流民自占八万余口,赐爵关内侯,秩中二千石”(注:《汉书·王成传》。)。此事对于本《集簿》起草者不会没有
影响。
②女子“多前”。
《集簿》写明本年度东海郡人口总数后,又写上男女分别统计数,并说明“女子多前七千九百廿六”。就是说女子人口增长速比男子快。如此作比较说明,在此前历代“案比”资料中不曾见过。东海郡向来是女子增长速度慢于男子,因而人口少于男子。为何本年度突然“多前”如此数?令人费解。但是《集簿》作者如此书写的用意,是不难理解的。就是说,虽然东海郡男多女少,不平衡。但此状况不会长期影响本郡人口增殖,因为女性人口会逐渐增多。秦至汉初,连年战争,人口锐减。因此,汉代统治者就竭力鼓励增殖人口。早在惠帝时,就立法促使女子早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注:《汉书·惠帝纪》。)。应劭注:“《国语》:‘越王勾践令国中女子十七不嫁者有罪’,欲人民繁息也。《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谪之也”。此说甚是,提倡女子结婚,甚至早婚,是为了“繁息”人口。《集簿》特意说明东海郡女子人口已在逐年增多,即考虑到了郡人口日后增长的
问题。人口状况如何,是评定地方政府政绩的重要方面。例如《汉书·循史传》中的6位循史,就有3位有“户口岁增”、“户口增倍”之类的评语。东海郡太守不能不注意本郡男女人口的比例问题。
2.赈济贫困。
赈济贫困,是郡守的一项重要工作,因而在上计文书中不能不专列一项:
以春令成户七千卅九,口二万七千九百廿六。用谷七千九百五十一石八斗□升半升。率口二斗八升有奇。
汉代初期,较注意赈济贫困。文帝曾提出“方春和时”,“赈济孤独穷困之民”(注:《汉书·文帝纪》。)。此后遂为制度。《后汉书·百官志五》本注曰,凡郡国“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何为“乏绝”?刘昭注引《礼记·月令》疏曰:“暂无曰乏,不续曰绝”。如此说来,春季青黄不接之际,郡国应赈济贫困农户。这就是所谓的“因时施政”的“时令”。也就是《集簿》说的“以春令成户”。为何名曰“春令”呢?此词系仿《礼记》中的“月令”而来。《礼记·月令》疏引郑氏目录曰:“名曰月令者,以其纪十二月政之所行也”。“春令”,即随春时而行令,表示按汉代制度,“振救乏绝”是郡太守春季应实行的政务。所以,汉时有太守“行春”之说(注:《后汉书·郑弘传》、《周章传》等。)。综上所述,可知《集簿》所说,“以春令成户”。若干,即按制度于春季救济贫困农户若干。为此用谷7951石,8斗余。平均每人发放谷二斗八升多。显然, 这是东海郡实行的一项“仁政”,上计文书中岂能没有。
3.矜老幼、尊高年。
《集簿》中关于矜老幼、尊高年的内容,有以下两项:
年八十以上三万三千八百七十一。六岁以下廿六万二千五百八十八。凡廿九万六千四百五十九。
年九十以上万一千六百七人。年七十以上受杖二千八百廿三人。凡万四千四百九十三。多前七百一十八。
这两项虽然是人口年龄统计数,但却不是陈述人口年龄构成问题。从其统计方式看,可能是呈本郡“矜老幼、尊高年”成绩。试
分析如下:
①将“八十以上”和“六岁以下”年龄的人口列为一项,并相加出总数,只有一种用途,即为了陈述贯彻、执行“矜老幼”的刑法政策。汉代,标榜奉行《周官》所谓的“三赦”主张。据颜师古解释,幼弱,即七岁以下。老眊,即八十以上(注:《汉书·刑法志》注。)。此年龄段内的人犯罪,可减免刑罚。据此主张,景帝后三年下诏:“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宣帝元康四年下诏:“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成帝时也有此类诏令并将赦宥幼弱年令的下限“八岁以下”改为“七岁以下”。成帝鸿嘉元年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合于三赦幼弱老眊之人”(注:《汉书·刑法志》。)。《集簿》在此项虽未作文字说明,但其统计方式,是要表述东海郡在司法中贯彻宥幼弱老年政策的情况。
②《集簿》将“年九十以上”和“七十以上受杖”数相加,并说明此两者的人数“多前”若干,自然是在陈述东海郡本年度执行“尊高年”政策的成绩。此事不必详述。仅有一点值得一说,《后汉书·礼仪志中》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辅之糜粥”。有人据此而认为,汉代凡年七十者,均授杖。从《集簿》的统计数字看来,并非如此。据《集簿》所记,“年九十以上”11670人,“年八十以上”33871人。而“七十以上受杖”者2823人。如果说,年满七十就受杖,那么此受杖人数,大大少于九十、八十者。这是不可能的。“受杖者”只能是“七十以上”人的一部分。《礼仪志》说,“七十始受杖”,当另有其它条件。
(五)置三老孝弟力田以导民
《集簿》中专有一项说明“三老”、“孝弟”、“力田”人数:
县三老卅八人,乡三老百七十人。孝弟、力田各百廿人。凡五百六十八人。
三老,汉初即置。高帝二年诏:“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以十月赐酒肉”(注:《汉书·高帝纪上》。)。关于孝弟、力田,文帝十二年始置,并同时规定按人口比例选择之,“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注:《汉书·文帝纪》。)。《集簿》中的乡三老,是一乡一人。孝、弟、力田,是按人口比例置定的。《集簿》中的三老、孝、弟的设置,有两点值得注意:
1.《集簿》将三老和孝、弟、力田列为一项,并没有将其列入县、乡吏员。《东海郡属县乡吏员定簿》也没将三老列入县乡吏员。而《汉书·百官公卿表》与此不一致。将三老作为乡官,与其它乡官列在一起:“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
2.从《集簿》中的县、乡三老,以及孝、弟、力田的总数来看,孝、弟是分开的。这与文帝十二年诏,以及其后西汉有关诏令是一致的。而东汉时有些诏令则与此不一致,将“孝弟”作为一员。明显的例子有东汉明帝即位诏:“赐爵三老、孝悌、力田人三级”。注云:“三老、孝悌、力田,三者皆乡官之名”。又:元和二年诏:“三老,尊年也。孝悌,淑行也。力田,勤劳也”,也是将“孝弟”作为一员,显然有误。
三老“掌教化”,职在“帅众为善”。置孝、弟、力田,也是为了“劝导乡里,助成风化”。《集簿》列出本郡三老、孝、弟、力田数目,作为上计文书的一项内容,意在表明郡太守也很重视当时的精神文明建设。
读过一册《集簿》后,大大增加了我们汉上计文书的了解。其中有些项目,是在此之前不可能想到的。但据史籍记载,另有一些内容,却未列入此《集簿》。例如:
1.《汉官解诂》载,郡上计文书中应有“盗贼多少”一项。有关史料证实此说可信。如宣帝时任丞相的魏相说:“案今年计(注:杨树达《汉书窥管》:“计为郡国所上计簿”。),子弟杀父兄,妻杀夫者,凡二百二十二人”(注:《汉书·魏相传》。)。如果计簿中没有“盗贼多少”的统计,丞相如何知道此情况。可能随《集簿》呈上的另有专门统计“盗贼多少”的附件。
2.《汉官解诂》载,各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功多尤为最者,于廷尉劳勉之,以劝其后”,廷尉“劳勉”,需由郡提交“功状”为依据。由此可知,郡上计文书中应有郡及所属各县吏员功状。《周礼·天官·小宰》:“岁终,则令郡吏致事”。郑注:“使赍岁尽文书来至,若今上计”。疏:“汉之朝集使谓之上计吏。谓上一年计会文书及功状”。据此,可以认为《集簿》缺“功状”一项。本文开始曾提到,与《集簿》同时出土的还有《东海郡吏员簿》《东海郡吏员考绩簿》等,或即与“功状”有关的文书,随《集簿》一并上呈。
除以上所述,郡上计吏还要奉上本郡“宗室名籍”。《后汉书·百官志三》载,“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此名籍虽也为“计偕”文书,但不是考核郡守工作的项目。
最后,这篇上计文书写法上的特点,也值得作一评价。
郡上计文书,是郡太守的述职报告。写的如何,主要决定于郡太守一年来工作的如何,但如何编写也很重要。元帝年间,曾任御史大夫的贡禹说:“郡国恐伏其诛,则择便巧史书习于计簿能欺上府者,以为右职”(注:《汉书·贡禹传》。)。这就是说,当时,地方各郡国都很注意挑选善于编写计簿者,担任此职。成书于这一时期的《集簿》,其中有无“欺上府”之处,由于没有其它资料核对,难以断言。但其写法上的特点,足以说明这篇文字是编写计簿里手的作品。作者仅以600 余字便概述了该郡一年的行政事务。所列的计书项目,多是朝廷令地方政府应当认真办理的事情。这便表明东海郡的政务是按照朝廷的方针、政策进行的。对于郡太守的功绩,《集簿》没有费笔墨宣染、称颂。而是以比较
方法,在文中用几个“如前”、“多前”,将东海郡一年来的进步显示出来。这种简洁、明确的陈述,正是行政文书的书写笔法。所有这些也表明西汉中后期,地方政府在上计方面,已经有一套比较成熟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