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都有在总则中规定基本原则的立法传统,因此长期以来刑事诉讼学界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研究开展的十分深入,有关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内涵、确定标准、特征、外延及组成等内容的学理探讨一直未曾中断过。目前最高立法机关已经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计划,在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如何完善与规定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学理中关于基本原则论述主要是从基本理论的角度论证了各个刑事诉讼原则的合理性,但是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最为迫切的问题是找到一个确定基本原则的合理标准或者说方法,从而勾勒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大致体系。一个清楚、明了的体系有助于在修改法律时,准确、合理地梳理目前的原则构成,尽量形成完整的原则体系统率整部法典,这也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一个重要基础工作。
关于刑事诉讼原则体系的已有研究
我们可以大致将现有的关于刑事诉讼原则体系的研究分为两类:一是从纯粹解释刑事诉讼法3-16条的法律规定出发,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原则概括为13项基本原则,在此本文不再一一列举。[①]这种注释的研究方法显然具有明显的缺陷,尤其是注释我国这样一部较不完善而且仍处于不断变动中的刑事诉讼法,其对刑事诉讼原则的概括是很难令人满意的。
正是出于对这种注释研究方法的反思,近年来特别是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来,学术界在加强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研究和国际公约适用研究的同时,开始提出了一系列的为国际社会所通用且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基本价值观念的刑事诉讼原则。这些原则大致可以列举如下:程序法定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辩护原则,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诉讼经济原则,诉讼及时原则,禁止重复追究原则。[②]也有学者继续补充增加了国家追诉原则、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程序参与原则、强制性措施适用与适度原则、程序公开原则、社会参与原则[③]以及司法审查原则、控审分离原则、审判中立原则、控辩平等原则。
在提出这些刑事诉讼原则的同时,也有不少的学者对于刑事诉讼原则的基本范畴如内涵、外延、基本特征、体系、分类、研究方法、价值与功能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其中关于刑事诉讼原则的内容或者说是体系之争尤其引人瞩目,这个问题的分析与解决对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规定哪些基本原则意义重大,因此本文的研究主题也集中在这一点上。从目前的讨论来看,就原则体系问题特别是确定原则内容的标准,初步可以达成共识的一些看法包括(1)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必须贯彻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对于那些仅仅适用于部分程序或者诉讼阶段;(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不应当限制为刑事诉讼法有明文规定,这也是我们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前提。也正是从这个角度考虑,才出现了上文提到的新近学术界提出的诸多刑事诉讼原则。但是面临着如此众多的原则,我们似乎仍然处于迷茫之中,这些原则从何而来?原则与原则之间是否是平行效力或者有高低之分?更主要的是由于缺乏对于统率各个原则的上位原则也就是本文所指的基本原则范畴进行概括,我们很难找到一个清楚明晰的分析框架来供我们在未来立法时予以使用。在笔者看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所以可以称之为“基本”是就该原则在整个刑事诉讼法甚至整个刑事诉讼理论中所处的最为根本的地位而言的,作为核心原则,可以吸收与涵盖其他刑事诉讼原则。当前看来对于这样一个问题,运用比较法律文本与法学理论的方法,求助于比较法上的他国经验或许能为我们提供一些方法与思路。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国际公约双重视角
长久以来,在研究刑事诉讼原则时,我们总是有一种观念认为刑事诉讼原则的研究在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发达,相应的由于英美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一般没有成文法典,因此对于刑事诉讼原则的研究相对不够重视。这种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不符合当前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实际的。
(一)首先从法律文本的比较来看,在过去的漫长的刑事法制发展过程中,在大陆法系国家包括被认为吸收了对抗制因素的意大利成文刑事诉讼法典中是很难找到关于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规定的,特别是在各国的法典的通则中我们基本上见不到关于基本原则的专门规定[④].如德国学者在介绍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时候就指出,刑事诉讼原则只有少数规定在法典当中。[⑤]大部分的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均规定在各国的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中,在欧洲主要是指《欧洲人权公约》中的规定。以下以德法意三国的成文法典与法学理论为比较模本进行分析:
1、德国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规定
德国学者赫尔曼教授在其《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序言中详细阐述了适用于德国刑事诉讼的各项原则,包括那些作为通用原则可以指导整个刑事程序的刑事诉讼法原则共10项。其中源于德国宪法的原则为法制国家程序原则、法定法官原则、诉讼关照义务原则、相应性原则、任何人不必自我归罪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而手段同等原则、听取陈述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快速原则都能在《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与德国基本法中找到依据。[⑥]此外从另一位德国刑事诉讼大家克劳斯先生的论述中,可以得知规范德国刑事司法的比例原则也是通过宪法判例予以确立的。 [⑦]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克劳斯先生认为规范德国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原则,而这一原则恰恰是来源于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20条、第28条所规定的法治、社会国家原则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第1项第1段之规定[⑧].可见德国法与德国学者关于贯穿于德国各个程序的刑诉原则与基本原则的论述均是围绕着宪法渊源与公约渊源这两个核心来源进行的。这种宪法与国际公约相互结合、相互影响从而共同规范、规定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现象在近期法国与意大利的法律变动中表现的更为明显、更为彻底。
2、意大利
意大利在1988年通过了新刑事诉讼法典,但在这部法律中我们见不到基本原则的规定。但在意大利宪法中规定了部分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如意大利宪法25条规定了法定原则(法定法官原则与起诉法定原则)、27条第2款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24条第2、3款规定了律师帮助与法律援助的权利、13条第2款规定了“法官保障个人自由与司法令状原则”。此外意大利宪法还规定了警察羁押不得超过96小时(13条第2款);判决需说明理由(111条第6款);国家赔偿(24条第4款)等有关刑事司法的原则性规定。[⑨]
1999年底,为了进一步巩固意大利1988年对抗制改革的成果,反击宪法法院为代表的保守派对对抗制改革的抵制与颠覆,意大利根据《欧洲人权公约》对于各成员国的要求,将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有关公平
审判权的规定写入了意大利宪法第 111条,增加了公约第六条公平审判权所要求的意大利宪法中缺少的正当程序原则,诉讼双方在中立的法官面前平等原则、合理及时受审原则。为保障这一基本原则的实现,该条规定进一步将《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第3项规定的被追诉人享有的最基本权利也如数规定在了宪法中。通过这种修改宪法的做法,意大利实现了公平审判原则这一公约要求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完整入宪,同时以该基本原则为准绳,意大利在2001年3月又通过了第63号法律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再次修改。[⑩]
我们可以从意大利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规范发现其两个类似于德国经验的基本特点:一是刑事诉讼原则源于宪法;二是《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公平审判权的规定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影响深远。
3、法国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近期发展
与德国、意大利对待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第一项特点相仿,法国也在其宪法中规定了若干通用原则和部分专门适用于刑事程序的原则,包括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人权法案》第一条与第六条、法国宪法第二条)、实体法与程序法合法性原则(人权法案第七条、第八条以及法国宪法第三十四、三十七条)、个人自由的司法保障原则(宪法66条)、人身与财产安全、个人自由、分权与人权保障、上诉权的保障等原则,专门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原则有无罪推定原则(人权法案第九条)、辩护权原则、对审原则[11].
在2000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法国立法者在法国法的序言中用三个条款庄严规定了指导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法典的三个条款中表述的十分清楚:“一、刑事程序应当公正、对审进行;在诉讼各方权利之间维持平衡;应当保持控审分离,在相同条件下被起诉的人应当根据同样的规则进行裁判。二、司法当局应当保障被害人的信息知悉权,并且在整个刑事程序进行中应当尊重其诉讼权利。三、任何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被最终定罪之前,均被认为是无罪的;对无罪推定的减损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否则必须对这种减损进行赔偿和惩罚;被追诉人有权知悉指控与合法辩护;强制措施的使用由司法机构决定或者在司法机构的控制下实施,且必须严格限制在必需的情况下采用,与罪行的严重程度成比例,更不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针对一个人的指控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最终的裁决;任何一个被定罪的人有权要求由另一法庭对定罪裁决进行复审”。这一基本原则的体系既体现了宪法原则的具体化,更主要的是实现了将欧洲人权公约的第六条关于公平审判权的规定与第五条人身自由与安全的规定体现在了其法典中。这种通过宪法原则与公约规定的具体化来重塑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做法与德国、意大利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建构在大方向上如出一辙。
(二)作为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英国对待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做法
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以美国与英国两个国家为主要代表,他们对待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做法,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刑事诉讼原则的宪法化,美国刑事程序中的大部分规则几乎都能从其宪法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中找到依据,关于美国刑事诉讼原则的宪法化问题以及正当程序问题已经有了不少的论证,本文不再赘述,仅集中分析英国的做法。
或许我们在以判例法为传统的英国法中找不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明文规定,如英国学者坦率的指出“无论是在成文法、判例法或者是学术专著中,英国法传统上很少公开的宣称、表明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甚至又学者更加极端的认为“在英国不存在规制刑事程序进行的系统性的原则体系”。[12]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两大法系在处理刑事诉讼基本原则问题上的差异,但是多少也有些绝对。根据英国学者的考证,英国法中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规定大致可以以《1998年人权法案》的通过为分界线划分为两个阶段:
《1998年人权法案》之前,英国法中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两个宪法性条款与一系列判例法中的规定。以下分述之:英国法中规定基本原则的做法至少可以上溯至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其中第29条被看作是英国刑事诉讼中的第一个宪法性基本原则。[13]在很早以前,英国的法学理论就认为这一条款确立了合法性原则,即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根据法定的方式和限度,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才能对公民进行惩罚。自由大宪章的这一条款同时也内涵着人身保护令制度、及时审判与要求陪审团审判等英国刑事诉讼发展史上的一些重要原则与制度。[14]英国早期刑事诉讼中另外一项基本原则产生于另外一个宪法性文件即1688年人权法令,在该法令中禁止收取过量的保释金,禁止处以过量的罚金与残酷的、不合理的刑罚。英国学者认为这一条款较早的体现了比例原则。[15]
从判例的角度来看,《1998年人权法案》通过之前,在英国的判例中确立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如无罪推定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口头质证原则、交叉询问原则、证人的提出、询问由双方当事人主导等原则。[16]
《1998年人权法案》的通过对英国刑事诉讼原则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英国受《欧洲人权公约》及其实施机制的影响所制定的这部人权法,就刑事司法领域而言,最大的影响就在于将《公约》第六条“公正审判权”纳入了国内法的范畴。因此,英国学者认为目前对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探寻也应当在《欧洲人权公约》的框架内进行。[17]
《政治权利与公民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的规定也就是我们所称的英国法中的“公平审判权”。这一权利类似于大陆法基本原则地位的核心性范畴,目前英国法对于刑事程序的基本原则以“公平审判权”为核心展开,这一做法也表明了英美法在规范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方面所具有的另一特色,即英美国家更多的是用基本权利的范畴来表示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在美国,这里的基本权利指的就是“正当程序”的权利,在英国表述为“公正审判权”。大陆法系法典中或者法学研究中强调基本原则,更多的是体现通过约束权力而保障权利,倾向于对公权力的给予更多关注的这一传统法学思想,相对比英美法有着更加浓厚的通过保护权利来制约权力的传统。无论是公正审判权的表述,还是正当程序权利的提法,二者的实质内涵并无多大差异[18],二者都是以盎格鲁-萨克逊普通法中的“法律的正当程序”这一传统为基础的,这一传统可以追溯至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9]无论是“公正审判权”还是“正当程序权利”,其概念的内涵是十分宽广的,可以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对现实作出及时的反应与规制,同时作为英美刑事程序法中的基本权利,它们又是其他个人权利的源泉,正是这些特点使它们具有了大陆法系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用。或许正是考虑到公平审判权的普适性与统率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