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一、统计目的
为贯彻“十五”计划纲要精神,规范发展物业管理业,全面掌握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状况,为政府制定法规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建设部(建住房函〔2001〕188号)文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物业管理情况,特制定此物业管理统计报表制度。
二、统计对象及范围
物业管理统计范围,指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独立核算企业。包括兼营物业管理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企业,房管所(处)转制的物业管理企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部门转制的物业管理企业等。
三、统计内容
统计内容包括企业的管理规模、企业从业人员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物业管理项目、代管维修基金情况、业主委员会数量等。所有指标均填写到个位。
统计时间段为季报。
四、填报单位
物业管理行业调查基层表和一览表由各物业管理企业填报,网上上报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由主管领导亲自挂帅,设专职统计人员具体落实,确保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报送时间
各物业管理公司网上报送报表,在季后二十日前上报。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统计工作做到:
(一)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七、物业统计报表工作作为物业考评及年审的依据,此报表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一、指标解释
(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及企业类别
1.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根据《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填写。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8)其他企业:指上述登记注册类型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0)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主营物业管理企业:指专业从事物业管理公司。
3.兼营物业管理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内设非独立法人物业管理机构,兼营物业管理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4.房管所(处)转制企业:指按照政企分开、企事分开的要求,从原属事业性质的房管所(处)改制为独立法人的物业管理企业。
5.后勤服务部门转制企业:指从原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改制为独立法人的物业管理企业。
6.其他企业:指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其他类型物业管理企业。
(二)规模和分类指标
1.住宅:指用于居住的房屋建筑。
2.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指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生活聚居地。
3.整治、改造后的旧住宅小区:指经整治、改造并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
4.多层住宅:指8层以下(含8层)的住宅楼宇。
5.高层住宅:指9层以上(含9层)的住宅楼宇。
6.公寓、别墅:指单位建筑面积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造价一倍以上的高档住宅,或者经有权审批房地产投资计划的审批单位定为公寓、别墅的项目。
7.办公楼或写字楼: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
8.商业用房:指用于商业服务活动的房屋建筑。如度假村、饭店、酒店、商场、专业市场等。
9.工业用房:指用于工业生产的房屋建筑。如厂房、仓库等。
10.教育设施:指用教育教学的房屋建筑。如学校教学用房、幼儿园等。
11.室内停车场:指专用于停车的建筑物。如地下停车场、多层停车库。
12.其他:指凡不属于上述用途的房屋建筑。如医院医疗用房、图书馆、体育场馆等。
物业管理总建筑面积=住宅面积+办公楼或写字楼面积+商业用房面积+工业用房面积+其他面积
(三)企业从业人员情况
1.企业从业人员:指在物业管理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在企业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经营管理人员: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市场分析、项目开发、招投标策划、服务内容拓展、企业形象设计和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等活动的人员。含管理处主任。
3.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指对确定的物业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和运作,为项目委托人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包括管理处主任(项目经费)、管理处副主任(项目副经理)。
4.房屋及设备维护管理人员:指从事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操作、监控运行等工作的人员。
5.保洁人员: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环境卫生清洁的人员。包括清洁工、清运工等。
6.保安人员: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协助维护治安秩序的服务人员。
7.绿化人员: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环境绿化修剪、养护等工作的人员。
8.其他人员: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上述工作以外的服务人员。
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经营管理人员+房屋及设备维护管理+保洁人员+保安人员+绿化人员+其他人员=大学及以上学历+大专学历+高中及以下学历
(四)企业经营情况栏的有关指标,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和要求填报。
1.固定资产原价:是指企业在购建、建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货币总额,具体包括全部建造安装成本或买价、加上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等。
固定资产原价合计:购置各项固定资产原价的总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