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张法官:
本人孙靖宇作为翻译公司的代理人,就本案发表下列代理意见。
一、现有证据已经充分证明,金王公司的所谓损失是编造的,因此,金王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1、金王公司对于其所谓的损失,只有其自己进行的陈述,没有提交证据进行证实。
据金王公司在起诉状和庭审中称,因为翻译公司的翻译错误而导致其制作的宣传材料作废,其损失是制作这批作废的宣传材料的费用。金王公司如此声称,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金王公司还声称,其已经散发出去的部分宣传材料,已经给其公司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所以还要求翻译公司赔偿其五万元的精神损失,但是也没有提交证据。
本人认为,金王公司提交的四张金额总计三十余万元的所谓发票最多只能算是其自称的所谓制作费用计算依据,而不是这些宣传材料被作废了的证据。金王公司证明其陈述真实性的合法证据应当是,把其所谓的作废的所有印刷材料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或在法院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进行清点,把废品交给翻译公司,这样一来损失是什么以及损失的计算根据都一清二楚了,并不是很难的事情。但是因为金王公司根本没有损失,所以其根本拿不出这些证据。
2、翻译公司提供的录象光盘充分证明,金王公司所谓损失的陈述是其编造的,其要求赔偿损失没有根据。
据金王公司声称,其制作这批宣传材料是为了在广交会上进行使用,因为翻译公司的翻译有错误,致使其根据翻译公司的翻译制作的宣传材料成为了废纸,根本不能使用,如果使用不仅不能带来益处,还会造成严重损害,已经使用的部分材料已经给其公司造成了损失,所以其公司在广交会上根本没有使用这批宣传材料,而是使用的经过重新排版印刷的材料。
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也是以翻译公司翻译错误导致金王公司印刷的材料无法使用为理由,判决翻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判令翻译公司赔偿金王公司印刷材料的费用。
上述事实,有金王公司的起诉状、一审庭审笔录中金王公司回答翻译公司发问的记录和一审判决书为证。
在一审法庭调查时,在当事人双方发问已经结束,金王公司再次确认了其在起诉状中关于损失问题的陈述后,翻译公司向一审法庭提交了翻译公司在广交会期间在金王公司展位上拍摄的录象光盘,并当庭进行了播放。在这张光盘上,清晰地记录了金王公司在广交会上使用的宣传材料正是其声称已经作废、无法使用、如果使用会给其造成损害的宣传材料,明确地反映出金王公司根本没有重新进行印刷,而正在积极使用这一事实。
最为根本,最为关键的是,因为金王公司要求翻译公司赔偿的损失是其在广交会上无法使用、根本未用的这批材料的印刷费用,所以这一证据充分证明了金王公司所谓的损失是编造的,证明其在说谎。
那么金王公司的损失到底是什么呢,又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呢。直至二审庭审结束,没有人听到金王公司作出任何解释。
3、不仅金王公司的损失是编造的,就是其提交的所谓计算损失根据的四张金额总计三十万余元的发票,也存在明显重大的瑕疵,根本不能证明其所谓花费了三十万余元印刷制作广交会宣传材料这一事实。
首先,单凭发票本身不能证明该发票与本案之间的关联性。发票本身不能证明金王公司确实支付了发票上记载的金额,应当有银行进帐单等证据进行佐证。发票本身更不能证明金王公司与发票出具人之间真实的交易情况,即单凭发票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合同的内容,如标的到底是什么,用途是什么等,因此就不能证明该发票上的金额是支付的是金王公司有关材料的印刷制作费用。
其次,有两张发票的来源是不合法的,没有任何证明力。金王公司提交的四张发票中,有两张是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但是这两张发票的收款单位都是公司,具有自行出具发票的资格是法律赋予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之一,依法公司必须自行出具发票,而不应代开。所以这两张发票来源是不合法的,没有证明力。
第三,金王公司提交的发票中,有一张关于材料费的发票,根据金王公司所称,是购买的搭建广告牌架子的材料,与翻译公司的翻译之间不可能有任何关系,也不可能因翻译错误作废,但是金王公司仍然把其作为所谓损失来计算,是明显错误的。
4、事实上,金王公司的材料是完全可以使用的。
根据金王公司在广交会上实际使用有关材料这一事实,已经足以证明金王公司印刷制作的材料完全是可以使用的。
二、要判令翻译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其前提是必须要对翻译公司是否违约作出合法的认定;因为金王公司要求翻译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所以证明翻译公司违约的举证责任应当由金王公司承担。
1、要判令当事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其前提是必须要对该当事人是否违约作出合法认定。
要认定是否违约,就要分析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是否符合约定,这个约定,就是判断违约与否的标准。
结合本案,金王公司声称翻译公司翻译存在错误,要求翻译公司赔偿其损失,其实质就是认为翻译公司违约,要求翻译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那么对于金王公司所声称的翻译公司的翻译错误,到底是否构成违约,就应当按照翻译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是否符合约定这一标准来衡量。但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并未对翻译质量标准进行约定,无法以双方约定作为标准来衡量是否违约,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来衡量翻译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是否符合约定,是否构成违约。
翻译工作中对一些词语翻译存在错误,并不当然等同于违约,不能因为存在个别翻译错误就要求翻译机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这与在交通事故中要求伤残赔偿,必须认定伤残等级,必须以有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作为根据是一样的。
在本案中,对于翻译公司的翻译质量是否符合约定,存不存在违约行为,是有国家标准可以衡量的,所以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国家标准对翻译公司的翻译作出违约与否的认定,才是合法的。
2、根据法律规定,证明翻译公司违约的举证责任应当由金王公司承担。如果金王公司不举证,则应当依法承担不举证的不利后果。
在二审中,翻译公司建议,为保证人民法院客观公正的作出判决,希望二审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对翻译译本的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由专业翻译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翻译公司愿意积极配合。这不等于申请专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翻译公司身上。
3、金王公司没有提交合法的证据证明翻译公司违约。
在本案中,翻译公司一再提出应当由金王公司提交翻译公司的翻译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违约行为的证据来,这一证据是证明翻译公司违约的唯一合法证据,但是金王公司始终未提交。
4、金王公司甚至连翻译公司的翻译工作到底哪些地方存在差错的证据都没有向法院提交。
金王公司仅提交了一份所谓的翻译稿原件和一份其公司自行印刷的画册,希望以此证明翻译公司的翻译存在差错,但是,这两份证据在法律上只是属于物证的性质,其本身并不能开口说话指出到底是哪些地方翻译错了,从而证明这一事实,金王公司也不能自己给自己进行证明。所以,金王公司在本案中甚至连翻译公司的翻译工作到底哪些地方存在差错的证据都没有向法院提交。
三、翻译公司没有违约。
1、翻译公司按照国家标准自行对存档翻译稿进行了鉴定,翻译译文的综合差错率未超过千分之一点五,符合国家标准,是合格的。
2、金王公司声称翻译公司把其公司地址翻译错误,没有任何证据,连所谓的翻译稿都没有提供,这一事实不应认定。
金王公司声称其向法院提交的所谓翻译稿原件,能够证明的问题之一就是翻译公司对于其公司地址的英文翻译有错误,翻译公司在进行汉译英翻译时,把其公司地址银证大酒店翻译成了草业酒店。这是金王公司所声称的翻译公司的两处翻译错误之一,也是唯一的英文翻译错误,是金王公司要求赔偿的根据之一。
金王公司所称的这一错误,得到了一审判决的认定。
但是,二审法庭调查却查明,金王公司的这一指控,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没有任何证据来证实。在金王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所谓翻译稿原件中,根本找不到有关公司地址英文翻译的稿件。
3、金王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所谓翻译稿原件,在形式上存在巨大瑕疵,其真实性不应予以确认。
翻译公司向金王公司提供的翻译稿原件,总计有26页,其中中俄对照的13页,中英对照的13页。但是金王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所谓翻译稿原件总计只有14页,仅从页数上就少了12页,并且大部分是中俄对照的内容,只有个别是中英对照的内容。这一事实,不需要专业人士,只要通过对比中文文稿内容就能够得出正确结论。
就是这已经少了12页只有14页的证据,仍然存在着巨大的瑕疵,不仅是页次顺序连不上显示的缺页的问题。还存在有几页根本没有页码,与其他页的形式完全不符等严重问题。翻译公司有理由怀疑,没有页码的这几页所谓原件,存在着伪造的可能性。
还有,所谓翻译稿原件,翻译公司是用新纸张打印的,翻译公司从未在自己公司里拿用过的旧纸给客户出过稿子,但是金王公司提交的所谓原件,背面都印有金王公司的材料,这也是个显著的疑点。
任何存在着如此多缺页和疑点的所谓原件,都已经不能再称为原件了。
四、一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通过二审的法庭调查,还查明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就是一审判决的程序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在一审法院移送至二审法院的案卷中,出现了两份在一审庭审中根本没有出现过,更没有质证过的证据,其中一份是另一家翻译公司出的证明,明显是用以应对翻译公司上诉状中所指出的,“金王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翻译存在错误,一审判决制作人无权直接就翻译的对错与否作出断定”这一上诉理由的。另一份是几张照片,用以证明金王公司做了广告牌,被一审判决作为了认定事实的证据。
所有这些,足以证明这是一种欲盖弥彰的行为。
综上所述, 虽然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但本代理人认为,因为翻译公司已经证明了金王公司的损失是编造的,加之金王公司在诉讼中根本未尽举证责任,所以金王公司的诉讼请求理应予以驳回。在此,本代理人请求二审法庭径行作出判决,不使翻译公司继续纠缠于此无端的诉讼之中。
注:为保护当事人权益,本文中当事人名称均已使用化名,有关案件地点也非真实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