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经初字第138号
原告:×××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地址:××区幸福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主任。
被告:××市光大物资公司。地址:××区临洪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城市信用社与被告×××市光大物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19××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或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市××城市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市光大物资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扣押财产允许被告出卖,但卖出款应汇入被告在××城市信用合作社开户的669086帐户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年××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