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基本场所。哪里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哪里就有市场。商品交换离不开市场,市场的发育状况是反映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本章拟就秦汉时期商品市场的层次结构,即农村市场、城区市场、边境市场、域外市场等各自的发育状况,分别做些探究。
一、农村市场的发展及其粗创型个性
秦汉时期的农村市场,由于文献记载简缺,长期以来学术界没有引起重视,也很少有过系统、专门的论述。这里仅就平日读史所见,提出一些问题,以备日后人们深入研究。
(一)农村市场的类型和数量
这里说的农村市场,是指县以下的乡村、里聚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交易场所。如同后世的“草市”、“墟市”之谓,它与城区市场、边境市场有别。
考诸史册,中国农村市场出现较早。《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解诂》曰:“井田之义,一曰无泄地气,二曰无费一家,三曰同风俗,四曰合巧拙,五曰通财货,因井田以为市,古俗语曰市井”[1]。《管子·乘马篇》云:“方六里命之曰暴,五暴命之曰部,五部命之曰聚,聚者有市,无市则民乏。”又《战国策·齐策五》说:“通都小县,置社有市之邑,莫不止事而奉王”。这些记载,如果说何休《解诂》有望文生义之嫌而不足为据的话,那么,成书于战国时代的《管子》和《战国策》当反映了历史轨迹,有助于证明农村市场存在的大致情况。《管子》说的“聚者有市”和《战国策》说的“有市之邑”,意思类同,都说明当时在乡间或村落这一级基层单位的管辖范围内必须设市,“无市则民乏”。因此,我们断定中国农村市场最迟开始于战国时期,似无可疑。
迄至汉代,随着交换领域扩大,除城区市场有突破性的进展之外,农村市场也在战国、秦代的基础上继续得到兴起和发展。这里让我们首先回顾如下史实:
今闾巷悬伯,阡陌屠沽,无故烹杀,相聚野外;负粟而往,挈肉而归。[2]
(禹迁下邳相后,重修蒲阳陂,)遂成熟田数百顷,……邻郡贫者归之千余户,室庐相属,其下成市。[3]
楷字公超……家贫无以为业,常乘驴车至县卖药,足给食者,辄还乡里。司隶举茂才,除长陵令,不至官,隐居弘农山中,学者随之,所居成市。后华阴山南遂有公超市。[4]
这些记载,反映了汉代随着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农村市场自发涌现和兴起的情况。除此之外,记录两汉农村市场业已存在的材料也为多见。当时的农村市场有乡市、里市(聚市)和亭市等多种类型。
乡市:乡是县以下的一级行政单位。汉代乡的名称有两类:一类为专名,如博望乡、安乐乡、雍乡、龙乡、遗乡等;一类是以方位为名,或以东、南、西、北乡称者,或以左、右乡称者,情况不一。乡中设市,这在考古资料中多见。在长沙马王堆和江陵凤凰山出土的漆器铭文中,有“南乡之市”、“中乡之市”等戮记。在传世的陶文中也有“南乡之市”的记录。又《居延汉简》第139·13简云:“五月甲戍,居延都尉德库丞登兼行丞事,下库城仓 用者书到令、长、丞侯尉,明白大扁书乡市、里门、亭显见处。”这简文中的“乡市”,同样是指乡之集市或市场。
里市:里是乡村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统属于乡。里也各有名号。如《居延汉简甲乙篇》在列举戍卒的籍贯和住地时记有利里(8·7)、平陵里(10·37)、盛昌里(11·2)、成汉里(13·7)、市阳里(14·13)、南安里(19·39)、业阳里(19·40)、本固里(19·41)等等,全国各地里的名称繁多。当时里中有市,叫“里市”。如陈直先生在《关中秦汉陶录》中,收有“槐里市久”的陶壶。据考,“久”为酒的省文,“槐”是里名。所谓槐里市酒,即槐里集市上所卖的酒。这是“里市”存在的一件珍贵物证。再者,与“里”相关的还有“聚”。《说文》曰:“聚,会也,邑落曰聚”。张守节《正义》曰:“聚,谓村落也。”汉代的“聚”不少。据《汉书·地理志》所记的“聚”,有刘聚、彭泽聚、秦聚、直聚、永聚等16处以上。《后汉书·郡国志》所记的“聚”,有唐聚、上程聚、士乡聚、褚氏聚、曲遇聚、阳人聚、桃江聚等等55处之多,主要分布在人口密集的中原地区。“聚”多为自然村,一村一聚,往往就是一个“里”,大“聚”有时与里重合。聚不是一级行政单位,只是自然意义上的居民单位。但聚中往往有市。如王褒《僮约》有“担荷往来市聚”之谓。又长安西郊的细柳聚有市,称为“柳市”,这皆为里市存在的例证。
亭市:这里专指“乡亭”所形成的市。“乡亭”与“都亭”、“市亭”有别。“乡亭”一词,汉籍常见。如《汉书·循吏传》谓:南阳太守召信臣,“好为民兴利,躬耕劝农,出入阡陌,止舍乡亭”。《汉书·鲍宣传》曰:鲍宣“迁豫州牧岁余,丞相司直郭钦奏宣……行部乘传去法驾,驾一马,舍宿乡亭。” 又《后汉书·循吏传》谓:王景为庐江太守,“驱率吏民修起芜废,教用犁耕,由是垦田倍多……又训令蚕织,为作法制,皆著于乡亭”。在汉代,乡亭有市,这也有史可证。如《隶释》卷二《郩阮君神祠碑》:“漂没田畴,寖败亭市”。又《金石萃编》卷十三《史晨餮孔庙碑》:“史君念孔渎,颜母并去市辽远,百姓酤买,不能得香酒美肉,于昌平亭下会市,因彼左右,咸所愿乐”。
大量史实表明,汉代县以下的
农村市场,确已有了相当大的
发展。这与唐代御敕“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5]的制度迥然各异。
两汉时期,全国各类农村市场的数量有多少?其规模如何?对此,
文献没有留下直接的记载。这里需要做些必要的考辨。
关于“乡市”的数量与规模,以往我们重视不够。《汉书·百官公卿表》曰:
“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減,稀则旷。乡、亭也如之。凡县、道、国、邑千五百八十七,乡六千六百二十二。”又《后汉书·郡国五》:“至于孝顺,凡郡国百五,县、道、邑、侯国千一百八十。”注引《东观书》曰:“(桓帝)永兴元年,乡三千六百八十二。”这说明西汉末年,有县、道、邑、侯国是1587个,有乡为6622个。东汉建国后,光武帝刘秀裁并郡县,至顺帝时,县、道、邑、侯国为1180个,有乡3682个。因乡的范围宽,又地域分散,为便于交易,每乡一个市,则西汉末有6622个乡市;东汉桓帝永兴时期,有3682个乡市,自很明白。乡市的规模,当与乡的大小有关。《后汉书·百官五》注引《汉官》曰:“乡户五千,则置有秩”。上了五千户的乡,应是大乡了,故特“置有秩”。但大多数乡,当在千户上下以为常。如《后汉书·职官》云:“凡县户五百以上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户以上置四乡”。事实也是如此,由于受
自然条件及
经济发展诸因素的制约,两汉之时,各乡的户数是不均衡的。如据《汉书·何武传》:博望乡2000户,汜乡1000户;《匡衡传》:乐安乡600户;《田广明传》:遗乡600户。《后汉书·度尚传》:东乡500户;《刘宽传》:逯乡600户;《张禹传》:安乡1200户;《徐防传》:龙乡1100户;《郑众传》:剿乡1500户;《宦官列传》:雍乡300户;《冯鲂传》:杨邑乡350户。于此可证,乡内人户,自数百户到数千户不等。若就平均而言,大概乡市的规模通常为千户左右,也就是说,乡市贸易的人数,一般是千户上下的交易范围。
至于“里市”的数量与规模,长期以来,颇为疑窦。据《后汉书·百官五》注引《风俗通》曰:“国家制度,大率十里一乡”。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十里一乡”的“里”,非步里之“里”。亦非城邑之“里”,而当是乡村之里,里居之里,是指散居乡村地域或据居住在乡村地域而定的行政单位。如此,若按“十里一乡”之制,西汉有6622个乡,便有66220个里;东汉3682个乡,则有36820个里。假设一里一市,则西汉的里市有66220个;东汉的里市有36820个。里市分别超过了乡市的10倍。当然,“十里一乡”,不等于每乡都有10个里。也不等于每里有一市。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距离。因为有大乡、小乡之别,小乡里少,里市也少。同时边远地区人口稀少,经济落后,不一定每个里都设市。故《风俗通》说这是一个“大率”。农村里市的规模,同样与所在里域的人户密切相关。里的规模,即人户,其实差异很大。见《汉书·晁错传》:“五十家为一里”。《风俗通》:“里有司,司五十家共居止。”又《后汉书·百官五》则曰:“一里百家”。其实,乡村之里,其户数不等是很自然的。这既与时序有关,也与地域有关。它有别于城邑之里,不可能似城邑里那样规划严整,不可能有整齐的人户编制。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木牍载:“郑里廪贷种食者共计为25户。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驻军图》中,所标出的里名有几十处,但各里的户数参差不等。今可考者,最多的龙里,有108户,垣里81户;次等的是 里有53户,智里68户;再次者是路里43户,沙里43户,蛇下里47户;最少者波里17户,资里仅12户。从这些数字表明,该地每里的平均户数是40---50户之间,与《晁错传》所说大致相合。这是西汉前期的情况,此时若一里一市,其规模是很小的了。到了东汉,随着行政区扩大,人口增多、经济发展,便出现《百官五》所云“一里百家”。与此相应的里市,也就开始上升到“百家”左右的规模。若按一家五口
计算,此时里市贸易点将承担着农户500人左右的商品供求。
乡村亭市的数量,比较复杂,这也是论者避而不谈或持疑议的一个
问题。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载:西汉有“亭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五”。《后汉书·百官五》注引《东观书》云:东汉永兴元年(公元153年)有“亭一万二千四百四十二”。于此观之,两汉亭的数量皆远远超过了乡的数量,这与乡、亭、里制矛盾,也与“十亭一乡”的比例不相符。因而引起论者歧议纷云,迷惑难解。然在我们看来,这两条材料所记之亭数,似非单一的“乡亭”数,而当包括城邑中的“都亭”、“街亭”、“市亭”乃至“邮亭”等各种亭的总数。不然,或许是指“十里一亭”之亭。《后汉书·百官五》注引《风俗通》曰:“汉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亭,留也,蓋行旅宿会之所馆”。同书注引《汉官仪》:“设十里一亭,亭长、亭侯;五里一邮,邮间相去二里半,司奸盗”。这“十里一亭”的“里”,疑非乡里之里,当为里程之里,或步里之里。故亭的数量比乡更多。有论者认为:亭与乡、里属不同性质不同行政系统,乡、里是主民的地方行政组织,而亭乃主要是“司奸盗”的机关。[6]甚确,其说可从。但乡亭不含全国所有的亭,其亭市也不包括城邑之市亭、旗亭。乡村亭市一般为往来行旅之间进行交易,多有偶发性。真正属于乡亭所形成的市,不会很多,且往往会与乡市、里市相重合者,此种“亭市”不如“乡市”普遍,似可首肯。又因这种亭是“行旅宿会之所馆”,故乡村亭市多为夜市。如《初学记》卷24引桓谭《新论》:“扶邠亭部,本大王之所,其人相聚为夜市。”又《说文解字·邑部》邠字注曰:美阳亭即邠亭,民俗以夜市。”由于受条件的限制,汉时夜市的规模不会很大,这是可想而知的。
综上所述,两汉的
农村市场,除乡村亭市数量因困于材料
目前尚难确论之外,乡市、里市的数量,基本上可以有个“大率”或概略的测度。这就是:西汉乡市6622个,里市(聚市)66220个,不论规模大小的市场,共计为72842个。东汉因政区调整,乡里范围有所扩大,乡市3682个,里市(聚市)36820个,共计为40502个。当然这只是依据制度推测的一个概数。因中原与边郡存在差异,各地人口、
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特别是中原以外的边远之地,人口稀少,经济落后等因素,实际情况或许远远达不到这个概数。但这个数据多少仍能提供个思路和
参考系数。事实上,从当时南北各地“乡市”、“里市”的普遍涌现来看,我们对幅员辽阔的汉代农村市场数量,诚然不当低估。东汉王符的《潜夫论·浮侈篇》说:“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并非戏言,是有一定根据的。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两汉农村市场的兴起和发展,不是偶然的。究其要者,一是随着农业生产力发展,使小农的生产条件对
社会依赖程度增加。他们为提高生产率,购置铁农具和大型牲畜等,不得不仰求于市场。二是农民当时虽属自给性生产,但在农副业及家庭纺织等方面,仍有部分剩余劳动产品的增长,使他们交换能力扩大。特别是“山泽之民”、“园圃之民”,为发展交换提供了可能。三是农村涌现出了一批工商业者,如当时有专门的铁匠、“贩缯”者、“贩盐”者、“屠狗”者、卖“薪樵”者、开“酒家”者,以及“以贩马为业”者等等,这各色人物的经营范围,有助于丰富农村市场的商品
内容。还有一点,就是小农追求富裕的思想,也具有为价值而生产的支配意识,在“农不如工,工不如商”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所以,两汉农村市场的发展,应该说这与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封建地主制发展、统一中央集权帝国的巩固和商品经济日趋活跃等等相关。一句话,就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1] “市井”一词,自汉代以后史文多见。如《白虎通义》:原始之市,“因井为市,故曰市井”唐人张守节《正义》在对《史记·刺客列传》作注时说:“古人朝聚汲水,有物便卖,因成市,故曰市井”。
[2]《盐铁论·散不足篇》。
[3]《后汉书》卷44《张禹传》。
[4]《后汉书》卷36《张楷传》。
[5]《唐会要》卷86“市”条。
[6] 王毓诠:《汉代“亭”与“乡”“里”不同性质不同行政系统说》,《
历史研究》1954年第2期。
(二)
农村市场的粗创型个性
农村市场的发育水平,各个历史时期有别。经典作家曾经指出:“人们在生产和交换时所处的条件,各个国家各不相同,而在每一个国家里,各个世代又各不相同。……因此,
政治经济学不可能对一切国家和一切历史
时代都是一样的”[1]。两汉时期,人们有关生产和交换所处的条件有其特定的历史
内容。具体到农村市场来说,它不仅与同期的城市市场迥异,而且和唐、宋以后的农村市场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两汉的农村市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我们权且称之为粗创型个性。
其一、农村市场多属自发形成,没有专门的“市官”管理。汉代的乡市、里市,通常非政府所建。如前面所说,下邳“蒲阳陂”附近的集市及华阴山南的“公超市”等,都是自发兴起的,而且农村市场一般旷地而聚,露天为市,人们日中而来,交易而散,集市点的设置没有城区市场严整规范,甚至无建筑设施可寻。又由于小农经济细小脆弱,专业化程度不高,加之受
自然条件的制约等,农业生产的丰歉年份产量相差悬殊。因此,农民所提供的粮食和各种农副产品,往往时多时少,时有时无,市场上交换的商品不甚稳定,更不如同期城区市场商品种类多。这些都反映了汉代农村市场还是处于低级阶段。
再者,在当时的
文献中,未见有乡、里“市官”的设置。东汉顺帝建康元年(公元144年)《文叔阳食堂画像题字》所记的“亭市掾”,窃疑非是农村“亭市”之职官,当属城市市区之“旗亭”,即市楼的吏员。二者不可混同。当时农村市场的管理如征收赋税等,很可能是由乡里基层行政组织吏员兼管。《后汉书·百官五》说:“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置,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三老掌教化。”“游徼掌徼循,禁司奸盗。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而里,则有“里魁”,“掌一里百家以相检察”。这条材料,重点是讲基层的赋役征课和
社会治安诸
问题,但或许也包括了农村市场上的征税和治安管理在内。农村市场设有专门官吏管辖的说法,有待商榷。“市官”的设置,仅见于城市市场。
其二,农村市场的主体是直接生产者,而豪右插入其间也不乏其例。两汉乡市、里市的交易,主要是小生产者之间进行,交换双方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这种农村市场,是农民之间、农民与个体手
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重要贸易形式。尽管有个别流通商人参与,从中购买农产品转运到城市中去推销,但这不是商品交换的主体,未能改变农村市场的性质。事实上,自战国以降,农民以独立的商品交换主体的角色参与市场活动后,他们既是市场上的商品供应者,又是必要物质资料的采购者,这是与城市市场不同的一个显著特点。对农村市场的控制,与其说是一般的流通商,倒不如说是地方上的豪右势力。
汉代社会中的乡、里,往往是豪绅家族的扩大和延展。乡、里实际上多为乡耆、豪右所控制,宗法、血缘关系色彩极浓。地方豪商既是地主,又兼商人,不仅兼并土地,而且操纵农村市场。他们或“武断于乡曲”[2],欺压兼并农民;或“蓄积余业,以稽市场”[3],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或“决市闾巷,高下在口吻,贵贱无常”[4];或“行奸卖平”,“恣意留难与之为市”[5],与农民交易时多方进行刁难,使“农民重苦”。随着豪商势力的
发展,到东汉时,豪右控制市场的现象更为常见。如灵帝光和四年(公元181年),“初置 厩丞,领受郡国调马,豪右辜榷,马一匹至二百万”[6]。当时粮食和其他物价的波动剧烈,固然情况比较复杂,但与豪商的行商不轨有密切的关系。所以研究汉代农村市场时,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
其三,
农村市场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封闭性。两汉的乡市、里市,分散狭小,小农家庭在市场上的交易行为不大,市场容量十分有限。又全国东南西北中,各地
经济发展不平衡,因而农村市场的布局,也就疏密不一。中原地区经济比较发达,具有广泛的“商流”、“物流”条件,商品流通活跃,农村市场相对为多。但边远地区“地广人稀”,风俗与中原各异,人们“不待贾而足”[7],农村市场也就较少。同时,由于各地经济结构和发展水平不一样,市场上所交易的货物有明显的地域性。《盐铁论·本论篇》说:“陕、蜀之丹漆旄羽,荆、扬之皮革骨象,江南之楠梓竹箭,燕、齐之鱼盐旃袭,兖豫之漆丝絺纻……等商而通,待工而成。”又《汉书·地理志》云:“山东食海盐,山西食盐卤。”这些都反映了市场商品的地域特色,不论城区市场,还是农村市场,皆不例外。在古代
交通不便、运输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各地农村市场的货物得不到应有的流通,因而市场的封闭性显得尤为突出。正如《盐铁论·通有篇》所说:“今吴、越之竹,隋、唐之材,不可胜用,而曹、卫、梁、宋采棺转尸;江湖之鱼,菜、黄之鲐,不可胜食,而邹、鲁、周、韩藜藿蔬食。天下之利无不澹,而山海之货无不富也,然百姓匮乏,财用不足,多寡不调,而天下之财不散也。”这里说的所谓多寡不调,财利不散,反映了各地物产的流通范围有限,商品得不到畅通。所以,东汉桓帝之时,“土宜麻枲”的五原郡,由于“俗不知织绩”,仍然“民冬用无衣,积细草而卧其中,见吏则衣草而出”[8]。可见,少数落后地区,农民与市场的联系还是处于隔绝状态之中。
综观史实表明,两汉农村市场虽比战国时期有了较大的发展,然而它毕竟还是属于初级阶段的市场,其活动频率与周期还比较低,尚未形成真正的商品集散市场,也未成为小商品经济
时代的农村市场体系,更谈不上
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当时由于
自然经济在整个
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优势地位,农村市场还不可能引发小农家庭突破自给性生产,市场机制不健全,价值
规律作用范围有限。但是,两汉农村市场也有它的
历史功能。直接生产者借助农村市场这个中介和舞台,可以将自己所有,易自己所无。通过自由交换以调剂产品余缺;在通常情况下,能保障基本生活、生产资料的流通和购销,而且一些简单商品,无需远市,不误农时等,这对促进社会分工、刺激生产和社会消费等,无疑将产生不可或缺的作用。
[1] 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144页。
[2]《史记》卷30《平准书》。
[3]《史记》卷30《平准书》。
[4]《盐铁论·禁耕篇》。
[5]《盐铁论·本议篇》。
[6]《后汉书》卷8《灵帝纪》。
[7]《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8]《后汉书》卷52《崔寔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