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氏族所有制到个体家庭所有制
氏族所有制是史前的一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公社成员共同占有土地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随着时间的推移,到母系氏族公社的繁荣阶段出现了血缘关系更为密切的家族公社(或称大家族)。[1]家族公社是“氏族分支的终端,或者更为确切地说,如果认为由于分化小家庭的产生过程为终结,那么家族公社则为倒数第二个形态。”[2]“乃是一个由群婚中产生并以母权制为基础的家庭到现代世界的个体家庭的过渡阶段。”[3]在仰韶文化时期的元君庙和横阵村两个氏族公共墓地中的墓葬,大多是男女老少都有的多人合葬墓。[4]这说明,在我国母系氏族繁荣阶段,大家族组织已经出现。大家族开始只是一个消费单位,然后发展为生产单位,最后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从氏族公社中独立出来,氏族所有制为家族公社所有制所代替。
家族公社早期,家族公社成员集体占有生产生活资料,共同劳动,土地属于“公有共耕”;到家族公社后期,个体家庭从大家族中分化出来,大家族的财产逐步变为个体家庭所有,土地属于“公有私耕”,即原来集体耕种的土地,以份地方式分给个体家庭使用,土地仍然归家族公社所有,个体家庭只有使用权,而且往往定期重新分配,在份地之外还要留下一块地供集体耕种,收获物作为家族公社的公共开支。[5] “公有私耕”是家族公社的最后阶段,它的继续发展就是家族公社崩溃,个体家庭完全独立。所以,在没有外来力量干预情况下,氏族所有制到个体家庭所有制的变革路径一般为:氏族公社所有制——家族公社所有制——个体家庭所有制。
这种正常的变革路线,被一种超越家族公社的外力即国家权力所干扰而变得复杂。在原始社会末期,家族公社土地处于“公有私耕”阶段。这时,国家出现了,家族公社的土地所有权被国家剥夺,家族公社对土地只有实际的占有权,家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变为土地占有制。夏、商、西周实行的井田制就是这种被国家剥夺了所有权的古代公社占有制。[6]
先秦文献证明,这种国家所有权下的家族公社占有制是当时主要的土地制度。《小雅·大田》:“有渰渰萋萋,兴雨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孟子·腾文公上》:“方里为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周礼·遂人》有“十夫有沟”,《匠人》有“九夫为井”。分别有八家、九家、十家为一井的说法。这样整齐划一的布局在现实中不可能的,显然具有较多的理想色彩,但“公田”、“私田”的划分并非主观臆想,因为建立在古代公社废墟上的国家残存有公社及其所有制,是中外古代史中的一种普遍现象。[7]公田由全体成员合力助耕,收获物归公,用于上缴国家赋税和公共开支,私田归个体家庭耕种,并定期重新分配,收获物归自己。
井田上的劳动者是有血缘联系的家族公社成员。《诗·周颂·良耜》:“获之挃挃,积之栗栗。其崇如墉,其比如栉。以开百室,百室盈止,妇子宁止。”郑笺云:“百室,一族也。……一族同时纳谷,亲亲也。百室者,出必共洫间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逸周书·大聚》:“维武王胜殷,抚国绥民……发令以国为邑,以邑为乡,以乡为闾,祸灾相卹,资丧比服,五户为伍,以首为长;十夫为什,以年为长;合闾立教,以威为长;合旅同亲,以敬为长;饮食相助,兴弹相庸,耦耕俱耘,男女有婚,坟墓相连,民乃有亲,六畜有群,室屋既定,民乃归之。”朱右曾的《逸周书集训校释》认为,“旅”当为“族”,“合旅同亲”应是“合族同亲”。《礼记·大传》说:“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可见,这种互助互爱的尊尊、亲亲(孝弟)关系正是宗族血缘关系的内在特征。宗族共同体(家族公社)是作为实体存在的,既是社会的基层组织,也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体家庭虽然已是相对独立的生产和生活单位,但仍然被宗族的外壳束缚着,对宗族还存在一定的情感依赖和义务,尚未成为独立的社会基本单位。
西周土地制度是国有制,周天子是全国最高的统治者,也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诗·小雅·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尚书·梓材》:“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周天子把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将受封土地分给卿大夫,卿大夫把土地再第次分赐其子弟和臣属。《礼记·礼运》:“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周王对所授封土有予夺之权。《孟子·告子下》说天子对诸侯有改封的权利:“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各级贵族对占有的土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私相授予,这就是《礼记·王制》所说的“田里不鬻”。西周的土地国有制是以承认家族公社对土地的实际占有为前提的。土地原来属于家族公社的财产,统治者征服这些宗族后,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统治者,但家族公社对土地仍然具有长期而稳定的占有权。
井田制崩溃后的土地制度,曾长期被认为是个体家庭私有制。[8]自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战国实行授田制的观点已得到学者的普遍认同。[9]云梦秦简《魏户律》:“二十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弃邑居野,人人孤寡,缴入妇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来,叚(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宅。”[10]《吕氏春秋·乐成》:“魏氏行田百亩,邺独二百,是田恶也。”云梦秦简《田律》:“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稿两石。”[11]“今利其田宅,复之三世”。[12] “故为国分田,数小亩五百,足侍一役,此地不任也。”[13] “州、乡以次受(授)田于野。”[14]《荀子·大略》:“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务夺其时,所以富之也。” 这些史料说明,授田制是当时普遍实行的土地制度。授田制下,个体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并作为独立的主体,与国家发生关系,国家与农户在土地上形成对接。这样,原来淹没在宗族共同体中的个体家庭完全独立出来,宗族共同体全面崩溃。
战国授田制的特征是国家对土地拥有所有权,个体农户对土地拥有长期而固定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对土地的长期占有权必然转化为所有权。战国末期,各诸侯国因直接控制的土地越来越少,授田已逐渐废止,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权已被事实上的所有权所代替。公元前216年,秦王朝颁布“使黔首自实田”令,在法律上承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这样,从氏族所有制到个体家庭所有制(通常所说的个体家庭私有制)实际经历着这样的变化路径:氏族所有制——家族公社所有制——井田制(国家所有权下的家族公社占有制)——战国授田制(国家所有权下的个体家庭占有制)——个体家庭所有制。
二、以生产工具为“指示器”的生产力不是土地所有制变革的动力
对于土地制度变革的原因,长期以来,学界总是归结为生产力发展所致。例如,有学者认为氏族所有制为家族所有制所取代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15]对于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的原因,学界有一种影响甚为深远的说法,那就是铁农具和牛耕的推广导致井田制的瓦解和战国授田制(或土地私有制)的确立。[16]这一说法因被大、中学的教材采用而深入人心。
事实上,从新石器早期的裴李岗文化到战国早期,农业生产工具并没有本质的变化。在距今8000—7000年的磁山、裴李岗新石器早期文化时期,农业已经是主要的生产部门。在遗址中发现有石锛、石斧、石铲、石锄、石镰、石刀、骨铲、骨刀、蚌铲、蚌刀等农业生产
工具,还有石磨盘和磨棒等粮食加工工具。农具以磨制为主,制作精致,种类配套齐全。石斧在当时生产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用于砍伐树木,开辟耕地,石铲用于翻土播种,石刀、石镰用于收割,磨盘和磨棒用于加工粮食。从耕地的开垦,作物的种植、收割,到收获物的加工等主要工具已经具备。其后的仰韶文化的农业生产工具,几乎没有超出裴李岗文化的农业生产工具种类,只是制作上有所改进,形式上有所变化。甚至河南龙山文化的农业生产工具,主要的也还是这几种。[17]二里头文化使用的仍然是石、木、骨、蚌质农具,其中以石器为最多,骨蚌器次之,也有木器。从样式上看,这些农业工具,如扁平石铲、凹刃石镰以及穿孔石刀等,与龙山文化相比并无多大区别。[18]
商周时期,青铜器的制造水平已经达到很高程度,但器皿多为礼器、兵器、车马器、乐器等,属于农业生产工具则极少。[19]这与处在青铜时代的世界各国都普遍缺乏青铜农具的情况非常相似。而且,大多数青铜农具是出土于贵族墓葬中的,青铜农具作为随葬品,葬于并不实际使用它的贵族的墓中,是葬制的需要,抑或统治者“籍田”时的象征物,尚需进一步研究。青铜农具为何不可能大量使用呢?理由正如众多学者认为的,铜在当时是珍贵的,首先要用来铸造武器、礼器和用器,即满足贵族统治者的需要,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当然就没有条件作为农具使用了。[20]
由于对古代文献产生的年代存在争议,对文献的记载有不同的解释,因此考古发掘的实物就成为研究中国冶铁技术产生和发展的最重要依据。铁农具的使用有一个过程,从能够冶炼铁,到冶铁技术的改进,又到铁器实际应用,再到铁器广泛运用于生产活动,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刚开始使用铁器时,质量差、数量少。恩格斯就说过:“最初的铁往往比青铜软。所以,石器只是慢慢地消失的”。[21]迄今发现的年代最早的人工冶铁制品是河南三门峡虢国大墓中出土的铜柄铁剑。[22]这件铜柄铁剑是块炼铁制品。块炼铁是在较低温度下用
木炭还原铁矿石,得到的比较纯净但质地疏松的铁块。[23]块炼铁在加热锻造过程中与炭火接触,碳渗入铁中,使其增碳强化,成为块炼渗碳钢。使用块炼渗碳钢技术十分费时费力,而且成本又高,只能用来制作部分兵器。[24]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发明生铁冶炼技术的国家。山西天马——曲村晋文化遗址的第四层发现铁片一件(编号为84QJ7T12④:9),时代定为春秋早期偏晚;在第三层发现有二件铁器,一件为铁条(84QJ7T44③:3),另一件为铁器残片( 84QJ7T14③:3 ),时代分别定为春秋中期偏早和春秋中期偏晚。两件铁器残片是白口生铁,是目前发现的最早的铸铁器残片,铁条是块炼铁。[25]白口生铁质硬而脆,容易折损,不适宜铸造各种需要强度和韧性的农具。[26]为了克服白口生铁的脆性,大约在战国早期,发明了将白口生铁退火处理的柔化技术,制成韧性铁器。河南洛阳水泥厂战国早期灰坑出土的铁铲,是迄今为止发现的年代最早的韧性铸铁。改善铸铁脆性的退火工艺,为广泛使用生铁提供了可能。[27]也就是说,直到战国早期发明生铁柔化技术以后,才有真正应用铁农具的可能,而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还需较长时间。从考古发掘看,春秋到战国早期的铁器,多出自墓葬,数量很少,器形简单,形体薄小,不少是用金、玉、青铜作柄,有的铁器还错金嵌玉,它们无疑是作为珍贵物品埋葬的,这表明铁在当时还是一种稀有的珍贵金属。[28]韩汝玢先生对春秋至战国早期出土的铁器作了统计,共一百三十余件(分别属于三十九项发掘)。[29]在这三十九项发掘中,大部分为侯王贵族的墓葬,在一百三十余件铁器中,大部分为鼎、剑、玉径铁剑、金柄铁剑、金首铁刀、铜柄铁剑、鸟形牌饰、带钩等,钁、镰、鋤、鍤、铲等农具约三十余件,仅占总数的1/4。而在三十余件农具中,有些显然不是作为农具使用的,如山西长治分水岭12号墓和14号墓,规模宏大,随葬品极多,12号墓随葬品430件,14号墓随葬品1005件,均以青铜器为主,两墓墓主为贵族无疑。12号墓随葬品中有铁钁4件,14号墓随葬品中有铁铲3件,铁钁1件,这些农具显然与农业生产无关。可见,在春秋至战国早期,铁农具数量极少,即使应用于农业生产,也不可能形成社会性的生产力。
牛耕法起源于春秋战国之际。作为一种先进的耕作技术,牛耕能够实现深耕,提高耕作速度,对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具有重大意义。牛耕的推广和普及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从文献记载和铁犁出土的情况看,战国时牛耕的使用当是颇为稀少的,纵使使用牛耕,其生产力的提高也很有限。出土的战国铁犁主要分布在黄河中下游一带,犁的形制是∨型犁,其犁首钝角120度左右,两侧铁叶长不及十厘米,这种犁起土不能太深。至西汉前期,牛耕的使用还只局限在某些特定地区,大部分地区并不通晓铁犁与牛耕,即使在黄河中下游地区,也只有少数农家有能力使用它们。汉武帝末年,搜粟都尉赵过大力推广牛耕,并改进田器,牛耕遂逐渐普及。[30]
可见,从裴李岗文化到战国早期,农业生产工具主要是石木农具,尽管在种类、制作技术上有缓慢的进步,但并没有本质的变化。正如张光直先生所言:“从仰韶文化到龙山文化到三代文明,如上文所述,有一步一步的质的跃进……从前一个阶段到后一个阶段的跃进,并不伴随着生产工具、生产技术的质的进步。考古遗物中的生产工具,如锄、铲、镰刀、掘棍、石环等等,都是石、骨制作的。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原料上,从仰韶到龙山到三代,都没有基本的变化。”[31]
因此,氏族所有制被家族所有制代替,并不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春秋战国土地制度的变革也是如此。从井田制到授田制的变革是一个渐变的过程,长达几百年时间。自西周末期开始,井田制已经出现瓦解的迹象,即所谓“公田不治”,到春秋中期以前,“公田不治”已经是普遍现象。“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怀远人,劳心忉忉。无田甫田,维莠桀桀。无思远人,劳心怛怛。”[32]井田制的改革首先从赋税制度开始。齐桓公在位时(公元前685-前643),实行“相地而衰征”,即按土地肥瘠的程度征税。这就改变了井田制原有的力役纳税形式。其后,鲁国的“初税亩”,楚国的“量入修赋”,秦国的“初租禾”,都是改“籍”法为征收土地税的变革。在赋税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各诸侯国又相继变法。李悝在魏国“作尽地力之教”,实行“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33]的授田制。齐国“均地分力”,甚至小小的滕国,也实行“受一廛而后为氓” [34]的制度。秦国的变法最晚,商鞅于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后两次实行变法,明确规定废除井田制。
显然,在井田制开始瓦解和变革时,铁农具还没有出现。而在变革过程中,铁农具数量极少,农业生产工具主要仍是石木农具。到战国中期以后,当铁农具开始大量使用时(牛耕只是在个别地方使用,依然没有形成社会生产力),各国变法已经基本结束(商鞅变法处于战国中期,是各国变法中最晚的),井田制到战国授田制的变革已经完成。
之所以把铁农具作为井田制到授田制变革的动力,是认为铁农具具有个体生产能力,而木石农具不具备这种能力。这实际是一种误解。我们知道,战国晚期,铁农具逐渐增多,但木石农具仍在使用,1955年在石家庄市市庄村发掘的赵国晚期遗址中,铁农具占全部铁、石、骨、蚌工具的65%,[35]即石骨蚌农具仍占35%(如果考虑因腐烂而无法发现的木质农具,非铁农具的比例还会更高)。显然,战国晚期,大量的仍然使用木石农具的个体小农是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因此,不管从时间还是功能上看,铁农具和牛耕都不可能是春秋战国土地所有制变革的动力。
从裴李岗文化到战国早期,生产工具没有本质变化,土地制度却有一步一步的质的跃进,显然,土地制度的变革不可能是生产力发展导致的结果。[36]
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是从农耕经济的出现开始的。在采集狩猎的攫取经济阶段,人们随自然界食物资源的变化而迁移,土地对于人们来说,没有实际的意义;生产型经济出现后,人们开始定居的农耕生活,土地逐渐成为人们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磨制石器和农业经济开始可能并无必然的联系。[37]但只有磨制石器才会使原始的锄耕农业成为可能,也就是说,土地能被开垦,成为一种稀有资源,作为一种财产,是磨制石器作用的结果。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天然就与具有个体生产能力的磨制农具相联系,磨制石农具是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前提。原始农具简陋,是单个人使用的工具,集体劳动也只是个体劳动的量的简单相加而已,原始农具并不是现代社会的生产线,非集体协作不能使用,因此,与通常的认识相反,需要集体协作的恰恰是发达的生产力,而不是原始的低下的生产力。[38]氏族或大家族共同占有土地,集体劳动,并不是生产工具落后,不具备个体生产能力的结果,而是原始血缘观念的顽固性使然。因此,在土地的氏族所有制到个体家庭所有制的变革过程中,考察生产工具是否具有个体生产能力没有实际意义。一句话,以生产工具为“指示器”的生产力的进步,与土地所有制变革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三、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关系的扩张是土地所有制变革的动力
恩格斯说:“这个时代的人们,不管在我们看来多么值得赞叹,他们彼此并没有什么差别,用马克思的话说,他们还没有脱掉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脐带。这种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权力一定要被打破,而且也确实被打破了。不过它是被那种在我们看来简直是一种堕落,一种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的纯朴道德高峰的堕落的势力所打破的。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39]“卑鄙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动力。”[40]这种来源于私有观念和私有制的私欲正是氏族所有制到个体家庭所有制变革的动力。
私有观念的出现是以人的自我意识的觉醒为前提的。根据进化心理学的观点,人的自我意识产生于更新世末期的直立人,是在对包括生态学压力和社会压力在内的环境压力的反映过程中获得的,随着人们的实践活动和人际互动的发展,人的认知能力得以进化,自我评价和自我尊重产生,人的自我意识因之出现。[41]自我意识的发展,使个体对生产生活中与自己关系密切的物品产生自觉地占有的意识,从而导致私有财产的产生。所谓私有财产,实质反映着以财产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离不开人的自觉的意识。因此,是私有观念导致私有财产的产生,而不是相反。有一种习惯的说法认为,在早期的部落或氏族公有制内部,随着生产发展,剩余产品出现,剩余产品导致私有财产产生,有了私有财产或私有制才有了私有观念。这种观点似是而非。首先,所谓剩余产品的说法是有问题的。剩余产品从来都是相对的。“从人与物这一自然关系角度看,人类物质生产品不可能有剩余。人类消费水平是随着生产的发展而不断提高的。仅就必需消费品来说,今天的必需消费品,若干年前可能是奢侈品,而今天的奢侈品,以后可能变为必需消费品。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可以通过改变消费方式消费掉它所可能创造的一切生产品。”[42]其次,私有财产是对财物的排他性的占有关系,是以人们普遍性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很难想象,当一种私有财产关系被承认时,人们事先没有排他性的占有财物的意识。所谓先有公认的排他性的财产占有关系,然后才有私有观念,这在现实和逻辑上都难以成立。因此,我们认为,正是先有了占有财产的意识和欲望,才会有对财产的排他性的占有关系。
公有和私有从来都是相对的。氏族所有制、家族公社所有制和个体家庭所有制,实际都是公有和私有的对立统一体,在氏族、家族和个体家庭的内部,财产是公有的,然对外部而言,则属私有。氏族财产的内部公有,并不能否定氏族之间财产、利益的排他性事实,事实上,为了争夺土地、水源等,氏族之间经常爆发冲突。个体家庭的财产对家庭外部来说,属于个体家庭私有,但在个体家庭的内部,财产则是家庭成员共有。因此,公有和私有只是相对的概念,那种认为氏族公有制下不存在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否则我们无法理解氏族之间财产排他性的事实。氏族之间财产的排他性的事实说明,氏族财产是私有基础上的公有,在氏族所有制下人们的意识中是存在私有观念的,只不过这时人们的私有观念,尚不能与个体家庭所有制下的私有观念相提并论而已。氏族所有制下,氏族共同体是占有财产的主体,个人与氏族融为一体,不分彼此,个人利益是通过氏族整体利益实现的,人的私有观念的表现是以维护氏族共同利益作为前提的,对于土地,“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43]而个体家庭所有制下,个体家庭是占有财产的主体,个人利益是通过个体家庭利益来实现的,人的私有观念则是以个体家庭利益为前提的。因此,氏族所有制下人们的私有观念和个体家庭所有制下人们的私有观念的差别,在于作为前提的主体的不同,氏族所有制下人们的私有观念是以氏族为利益边界,而个体家庭所有制下人们的私有观念则是以个体家庭作为利益边界。从氏族到大家族,再到个体家庭,占有财产的主体的外延是一步步缩小的,也就是说,人们认同的群体的利益边界是一步步缩小的,一步步向自己靠近的,这正是私有观念和私有制一步步发展深化的结果。私有观念的深化,使人们更为关注自身及其与自己血缘更近的小群体的利益,而导致与原来共同体的疏离,这样,氏族分化出大家族,大家族又分化出个体家庭。
在氏族公社早期,氏族成员共同占有生产生活资料,共同劳动,人们的私有观念以氏族共同利益作为前提,私有制以氏族作为边界;当氏族内部出现血缘关系更为密切的大家族组织后,私有观念和私有制开始以大家族作为考量的利益边界,这样,氏族公产逐渐私有化为大家族财产。在这个过程中,私有观念和私有制是相互作用,互为动力的关系。在私有观念作用下,当一种氏族财产变为大家族私产后,这种私有化的财产关系反过来强化人们的私有观念,被强化的私有观念又会进一步推动氏族的其他财产变为大家族私产,这样,在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关系的相互作用下,氏族财产一步步成为家族私产,开始是各种动产,最后是土地等不动产,最终氏族所有制为家族公社所有制代替。同样,在家族公社所有制到个体家庭所有制的变革过程中,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关系的相互作用,互为动力,使家族公社的财产一步步变为个体家庭的私产,最终家族公社所有制为个体家庭所有制代替。土地从氏族所有制到家族公社所有制,再到个体家庭所有制,即所谓的土地所有制变革,实质就是私有观念和私有制相互作用,并一步步深化的结果。
原始社会末期,家族公社的各种动产已经成为个体家庭私产,土地制度则处于向个体家庭所有制过渡的最后阶段即“公有私耕”阶段,土地为家族公社所有,个体家庭耕种份地,并定期重新分配。而此时,国家的出现,剥夺了家族公社的土地所有权,家族公社对土地只拥有实际的占有权,但这种变化并不能阻止家族所有制变为个体家庭所有制的趋势。在私有观念和私有制推动下,家族所有制到个体家庭所有制的变革以一种迂回的路线进行着,即家族公社土地占有制(井田制)先变革为个体家庭占有制(授田制),然后再发展为个体家庭所有制。
井田制到授田制的变革实质是宗族共同体(家族公社)的崩溃,个体家庭脱离共同体而独立。这正是私有观念和私有制作用的结果。井田制瓦解的迹象是由于西周末年开始的“公田不治”的现象。公田是作为上缴国家赋税和宗族公共开支之用的,体现着宗族的集体利益,也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共同体的重要象征。在西周末期以前,公田上的劳动一直得以较好地维持,反映宗族成员对宗族的认同感依然较强,个体家庭与宗族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是一致的。自西周末期开始,“公田不治”的现象出现。“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怀远人,劳心忉忉。无田甫田,维莠桀桀。无思远人,劳心怛怛。”[44]《春秋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民不肯尽力于公田”。陈国也出现“道路不可知,田在草间”的情况。[45]“解(懈)于公田”,[46]“公田不治”,[47] “怠于公事” [48]成为当时普遍的现象。所以,《吕氏春秋·审分》说:“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这说明,在私有观念扩张的情况下,人们更为关注自身及其个体家庭的利益,血缘观念变得淡漠,人们对宗族的认同感严重削弱,在人们意识中,自身与宗族已经不是一个整体,这样,个体家庭与宗族利益的一致性就出现了分裂,当人们更为关注个体家庭利益时,集体利益就必然受到影响,因而出现了“公田不治”的现象。当人们对作为宗族纽带的血缘关系的认同感大为降低时,也必然要求打碎宗族的外壳,脱离宗族共同体的束缚,此时,宗族共同体就成为个体家庭和社会发展的阻碍力量。春秋至战国前期的变革正是基于应对这样一种普遍性的社会要求而发生的。变革是人们对面临的社会问题和挑战的应对,是意识的自觉的创新活动。各国变法尽管是自上而下通过统治者掌握的国家权力完成的,但如果没有个体家庭要求独立的普遍性的社会要求,变法也不可能发生。私有观念和私有制的发展使个体更关注自身及小家庭的利益,从而产生脱离宗族共同体束缚的愿望和要求,而国家权力不过是通过超越个体的强制性力量,使这种变革过程大为缩短而已。
战国授田制后,个体家庭挣脱了血缘网络的桎梏,从宗族中独立出来,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体家庭对土地拥有长期而稳定的占有权,有利于激发小家庭的生产热情,如《墨子·非命下》曰:“今也农夫之所以早出暮入,强乎耕稼树艺,多聚菽粟,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曰彼以为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饱,不强必饥,故不敢怠倦”。私有观念扩张所导致的授田制,反过来会进一步强化个体对自身利益的重视,使私有观念的发展得以深化。王翦所谓
“以请园池为子孙业耳”,“请田宅为子孙业”,体现了个体已经不满足于对土地的占有,而要求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传之子孙,成为永久产业。[49]这样,土地的个体家庭占有制发展为个体家庭所有制就成为必然。
总之,氏族所有制到家族公社所有制的变革,井田制到战国授田制的变革,在变革前,生产力并没有显著的进步,因此,生产力的进步导致土地制度变革的说法是难以成立的。原始农具简陋,是单个人使用的工具,集体劳动也只是个体劳动的量的简单相加而已。“部落共同体,即天然的共同体,并不是共同占有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这些前提本身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表现为劳动的自然的或神授的前提。”[50]这就是说,以血缘关系联结而成的部落或氏族共同体,不是共同占有土地和共同劳动的结果,而是相反,即部落或氏族公社的群体性导致了共同占有土地和共同劳动的结果。这种天然共同体的存在,不是因为生产力的低下,而是靠共同体成员强烈的血缘认同的观念,以及建立其上的血缘情感来维持的。这种血缘观念和情感只有私有观念才能使之消解。私有观念是人在实践活动和人际互动中的一种意识的觉醒,它使人对自身的存在和利益的维护由自发变为自觉,私有财产体现着以财产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正是先有占有财产的自觉的意识,才会有排他性的占有财产的关系。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关系(私有制)是相互作用,互为动力的关系。它们的相互作用使人们的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关系一步步深化,氏族的财产一步步变为大家族(家族公社)的集体私产,大家族的财产一步步变为个体家庭的私产。在这个过程中,土地作为一种财产,也由氏族所有变为大家族所有,最后为个体家庭所有。
注释:
[1][15]参见林耀华、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形态研究》,青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0、32-33页。夏之乾:《母系向父系过渡是否是由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史学月刊》1982年5期。
[2]引文为柯瓦列夫斯基所言,转引自庄孔韶:《恩格斯与柯瓦列夫斯基的家族公社观》,中国民族学研究会编《民族学研究》第七辑,民族出版社,1984年,第167页。
[3][21][39][4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4、159、94、173页。
[4] 参见吴汝祚:《从墓葬发掘来看仰韶文化的社会性质》,《考古》1961年第12期。
[5][7]参见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31-42页。
[6]参见金景芳《论井田制度》,齐鲁书社,1982年,20—22页。
[8]郭沫若:《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1973年,第34-40页。韩国磐:《试论春秋战国时土地制度的变化》,《厦门大学学报》1955年2期。
[9]刘泽华:《论战国“授田”制下的公民》,《南开大学学报》1978年第2期。张金光:《试论秦自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
[10][1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292-293、27-28页。
[12]《商君书·徕民》。
[13]《商君书·算地》。
[14]裘锡圭:《战国社会性质试探》,载社会科学战线编辑部编《中国史论集》。
[16]郭沫若:《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5—6、31—34页。吴慧:《井田制考索》,农业出版社,1985年,92—97页。
[17]参见李有谋:《中原新石器早期文化问题探讨》,《郑州大学学报》1981年第1期。
[18]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组:《商周考古》,文物出版社,1979年,第20页。张之恒、周裕兴:《夏商周考古》,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33—35页。
[19]参见赵世超:《殷周大量使用青铜农具质疑》,《农业考古》1983年第2期。白云翔:《殷代西周是否大量使用青铜农具的考古学观察》,《农业考古》1985年第1期。
[20]参见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科学出版社,1956年,第549页。陈文华:《关于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青铜农具问题》,《农业考古》2002年第3期。
[22]参见《中国文物报》1990年1月26日,第1版。
[23]李众:《中国封建社会前期钢铁冶炼技术发展的探讨》,《考古学报》1975年第2期。
[24][26][27]杨宽:《我国历史上铁农具的改革及其作用》,《历史研究》1980年第5期。
[25][28][29]韩汝玢:《中国早期铁器的金相学研究》,《文物》1998年第2期。
[30]杨际平:《秦汉农业:精耕细作抑或粗放耕作》,《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
[31]张光直:《论“中国文明的起源”》,《文物》2004年第1期。
[32][44]《诗经·齐风·甫田》。
[33][47]《汉书》卷24《食货志》。
[34]《孟子·滕文公上》。
[35]河北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河北石家庄市市庄村战国遗址的发掘》,《考古学报》1957年1期。
[36] 在井田制瓦解和变革前,除了生产工具没有本质的进步外,农业耕作技术也没有明显的改进,如后世主要的农作物黍、粟、菽、稻、麦等在夏代已经种植。(参见周昆叔等《中国最早大豆的发现》,《中国文物信息网》2003年8月18日发布。)水利灌溉技术在新石器时代的龙山文化中已经出现。(参见叶万松等《河南龙山文化的社会经济基础》,《中原文物》1984年第3期。)粪肥在商代已经使用。(参见胡厚宣《殷代农作施肥说》,《历史研究》1955年第1期。)总之,在井田制瓦解和变革前,耕作技术方面并没有突然出现一种导致生产力发生本质变化的新因素。另外,耕作技术对土地制度变革的作用,在功能上的解释力度,无法与生产工具相比,因为“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4页。)因此,本文考察生产力与土地制度的关系,主要着眼于生产工具方面。
[37]参见陈淳:《石器时代分野问题》,《考古》1993年第3期。
[38]最原始的农业是一种“火耕农业”或称“刀耕火种”。它的耕作过程主要有砍伐树木、放火烧荒和撒种点播等三道工序。这种火耕农业,播种前不翻土,播种后不中耕,石斧和尖木棍是主要的耕作工具。(参见黄崇岳:《试论原始农业的经济地位》,《农业考古》1982年第1期。张之恒:《中国原始农业的产生和发展》,《农业考古》1982年第1期。)显然,石斧和尖木棍等完全是个体能够使用的工具,也就是说即使在火耕农业阶段,个体劳动能力也是具备的。
[41]参见刘毅:《自我意识与选择压力》,《西北师大学报》2001年第1期。
[42]袁林:《所有制的本质与起源》,《兰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43][5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2页。
[45]《国语》卷2《周语中》。
[46]《汉书》卷27《五行志》。
[48]《盐铁论·取下》。
[49] 《史记》卷73《白起王翦列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