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唐五代税草的量词,除“束”外,还有“围”和“分”。一围等于十束,一束等于十分,一束约为三尺上下。围有大小两种概念,大概念的围即一围等于十束的“围”,小概念的围与束相同,即一围等于一束。由于民间习俗与地方特色,一分也可以称为一把,即“分”与“把”相同或相似。
关键词:税草量词 围 束 分
关于唐五代税草的征收量词,不论传世文献,还是出土文书,都语焉不详。笔者试图利用出土文献与传世文书,对其加以考论,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从传世文献和敦煌吐鲁番文书可知,唐五代时期的税草是据地征收的,在征收、运输和使用中,草基本上是以“束”为计量单位的,如吐鲁番文书《武周某馆驿给乘长行马驴及粟草帐》A(1)中就有“草壹拾贰束”、“草拾束”、“草贰拾柒束”、“草肆束”、“草伍束”等记载。再如吐鲁番文书《唐西州高昌县出草帐》(A2)共有19行,其中第7—9行为:
康守相贰亩柒束 大女囗小贰亩柒束 张元感壹亩半肆束半
氾和敏贰亩柒束 樊申陁贰亩柒束 马葱元壹亩半
孙元敬贰亩柒束 囗囗寺贰拾捌束 囗元寺贰拾贰
第19行为:
崇圣寺拾肆亩肆拾玖束
另如元稹《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A(3)曰:
严砺又於管内诸州,元和二年两税钱外,加配百姓草共四十一万四千八百六十七束,每束重一十一斤。
有时候,草的计量单位也被写作“团”。如《太平广记》曰:
唐裴延龄累转司农少卿,寻以本官权判度支。……又奏请:令京兆府两税青苗钱,市草百万团,送苑中。宰臣议,以为若市草百万团,则一方百姓,自冬历夏,搬运不了,又妨夺农务,其事得止。A(4)
这里的“团”为何意?则不得解。
《旧唐书》卷135《裴延龄传》载:
其年(贞元八年),迁户部侍郎、判度支,奏请令京兆府以两税青苗钱市草百万围送苑中。宰相陆贽、赵憬议,以为:“若市送百万围草,即一府百姓,自冬历夏,般载不了,百役供应,须悉停罢,又妨夺农务。请令府县量市三二万围,各贮侧近处,他时要即支用。”
《太平广记》和《旧唐书》所载,显系一回事,一写作“团”、一写作“围”。我们认为,应该是“围”,至于写作“团”,乃是“ ” “ ”形近讹误造成的。
至于“围”和“束”的关系,我们认为,“围”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为大概念,即一围等于十束,如上引《旧唐书》卷135《裴延龄传》曰:“奏请令京兆府以两税青苗钱市草百万围送苑中”。裴延龄的这一奏议遭到了宰相陆贽等人的反对,陆贽为此还专门有《论度支令京兆府折税市草事状》,内曰:“度支奏……请令京兆府折今年秋税和市草一千万束,便令人户送入城输纳。”由此可见,“百万围”等于“一千万束”,即一围等于十束。另外,《新唐书》卷167《裴延龄传》也载有此事,只不过记载略有不同,即“又请以京兆苗钱市草千万,俾民输诸苑。”《旧唐书》本传所说“百万围”,《新唐书》本传又成了“千万”。这里的“千万”自然是“束”而非“围”。
我国西北地区,长期以来,在夏收时,就将小麦捆为一捆一捆,每10捆再拢为一拢,即8捆以金字塔型立起,两捆作为盖子盖在上面,这样既可防雨,又可防潮,待晒干农闲时,将其拉到场上碾草打粮。
这里我们所说的“捆”,实际上就是“束”,因为这类量词原本都是动词的借用,现代汉语动词用的是“捆”不是“束”,所以量词当然也跟着用“捆”,而不用“束”。B(1)
用 “束”来表示饲草的数量,在我国西北地区是有传统的。《居延汉简释文合校》B(2)载:“今余茭五千六百五十束”(3·15);“出茭九束,正月甲子以食囗囗”(24·5);“囗丙辰出茭卌束食传马八匹,出茭八束食牛”(32·15);“出钱卅买茭廿束”(140·18B);“定作卅人伐茭千五百束,率人五十束,与此三千八百束”(168·21)。《居延新简》B(3)一书又载:“受六月余茭千一百五十七束”(E.P.T52:85);“驷望隧茭千五百束直百八十;平虏隧茭千五百束直百八十;惊虏隧茭千五百束直百八十。凡四千五百束直五百卌尉卿取当还卅六囗”。(E.P.T52:149A)。何为“茭”?《说文》云:“茭,干刍”。南唐徐锴《说文解字系传》云:“刈取以用曰刍,故曰‘生刍一束’。干之曰茭。故《尚书》曰‘峙乃刍茭’。”简言之,“茭”即饲养牲畜用的干草。至于青草,徐锴所云“生刍一束”,语出《诗·小雅·白驹》:“生刍一束,其人如玉”。 “生刍”即未晒干的青草。汉简中也有关于青草的记录。《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有云:“……出二十五毋莆十束,出十八韭六束”(175·18);“需蓻十束”(213·50)。而据《说文》,“菁”乃韭花,“蓻”即茅草芽,自然均是青草而非干草。它说明,居延地区韭菜、韭菜花、茅草芽均是用“束”表其数量的。从《诗经》到汉代,青草、干草(茭)一直是用“束”作计量单位的。C(1)由吐鲁番文书、敦煌文书可知,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初,西北地区一直是用“束”作计量单位。
“围”的第二个含义为小概念,它与“束”相同,即一围等于一束。如吐鲁番文书《唐开元二十二年杨景璿牒为父赤亭镇杨嘉麟职田出租请给公验事》C(2)内有:
杨嘉麟职田地七十六亩 亩别粟六斗,计卌五石六斗,草一百五十二围。
这里的“围”就等于“束”。
“围”的大小两种含义,在其他领域中也有相同情况。如唐初乐坛的主流是燕乐。燕乐包括十部,即燕乐、清乐、西凉、龟兹、天竺、康国、疏勒、安国、高丽、高昌。在十部乐中,燕乐作为一部,乃狭义的燕乐,同时,十部乐的总名又称为燕乐,以区别于传统的雅乐。
在这里,我们说一围等于一束,那一围是多少呢?《唐六典》卷17太仆寺典厩令职掌条云:“每围以三尺为限”,即一围是三尺。在唐代厩牧令中也有记载:
诸象日给蒿六围,马、驼、牛各一围,羊十一共一围(每围以三尺为限)。蜀马与骒,各八分其围,骒四分其围,乳驹、乳犊五共一围,青刍倍之。C(3)
在仿照唐令所制定的日本令中,也有类似的记载,如日本厩牧令第一条曰:凡马,日给“干草各五围,木叶二围”,并加注曰:“经一尺,周三尺为围”。C(4)其厩牧令第二条曰:
凡马户,分番上下。其调草,正丁二百围,次丁一百围,中男(少丁)五十围。C(5)
由上可知,唐令与日本令都有记载:“每围以三尺为限”。前已指出,一围等于一束,那是否有证据证明呢?吐鲁番文书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证据。 如《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0册载《唐上元二年(公元761年)蒲昌县界长行小作具收支饲草数请处分状》:
1. 蒲昌县界长行小作 状囗
2. 当县界应营易田粟总两顷共收得囗囗叁阡贰伯肆拾壹束每粟壹束准草壹束
3. 壹阡玖伯肆拾陆束县
4. 拾捌束上每壹束叁尺叁围,陆伯肆拾捌束
5. 陆伯伍拾束下每壹束贰尺捌围
6. 壹阡贰伯玖拾伍束山北横截等三城囗
7. 肆伯叁拾束上每壹束叁尺叁围,肆伯叁拾束每壹束叁尺壹围
8. 肆伯叁拾伍束下每壹束贰尺捌围
9. 以前都计当草叁阡贰伯肆拾壹束具破用、见在如后。
10. 壹阡束奉县牒:令支付供萧大夫下进马食讫。县城作
11. 玖伯束奉都督判命令给维磨界游奕马食。山北作
12. 壹阡叁伯肆拾壹束见在。
13. 玖伯肆拾陆束县下三城作 叁伯囗囗囗束山北作
14. 右被长行坊差行官王敬宾至场点检前件作草,使未至已前奉
15. 都督判命及县牒支给、破用、见在如前,请处分。谨状。
16.牒件状如前,谨牒。
17. 上元二年正月 日作头左思训等牒
18. 知作官别将李小仙
从本件文书可知,饲草分为上中下三等,每束(捆)约为三尺,即上等每束叁尺叁围,中等每束叁尺壹围,下等每束贰尺捌围。为什么将饲草分为三等呢?本件文书第二行明确标示:“每粟壹束准草壹束”,即地里的收获物粟是多少束(捆),其草也就应有多少束,这是相等的。因为在夏、秋收时,需将麦、粟捆为一束一束。用什么来捆麦、粟呢?并不需要专备的绳子,而只是将麦、粟两头接起来就可以了。因为地的种类不同,既有水地、旱地,也有山地、川地,麦、粟的长短也就不一样,被捆为一束一束的麦、粟就有了大中小三等,由此而产生的草也就有了上中下三等。
束草分为上中下三等,吐鲁番文书也提供了证据。《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九册所载《唐西州高昌县状为送阙职草事》中有“阙职草壹阡小束”、“高昌 小束”的记载。这里的“小束”,可能就是以上所说的下等。
这里的“围”,即“每壹束叁尺叁围”,“每壹束叁尺壹围”,“每壹束贰尺捌围”中的“围”,是两手合抱的意思,因为人们在捆麦、粟、草时,都是用两手捆,其一捆(一束)大致和人的腰围相等,即三尺左右,也就是每叁尺叁、叁尺壹、贰尺捌被围成一捆的意思。D(1)
至于“分”,应是比“束”小的一个计量单位。元稹在《同州奏均田状》D(2)中说:
当州百姓田地,每亩只税粟九升五合,草四分。……其诸色职田,每亩约税粟三斗,草三束。
这里“草四分”的数量不大明确,但从元稹的其他状文中我们得到有关信息。
从前所征斛斗升合之外,又有抄勺圭撮,钱草即有分厘毫铢。……臣今所征斛斗并请成合,草并请成分,钱并请成文。在百姓纳数,元无所加,於官司簿书,永绝奸诈。其蹙数粟、麦、草等,便充填所欠职田等数。E(1)
在《同州奏均田状》中,元稹建议,对于职田、公廨田、官田、驿田等:
此色田地,一切给与百姓,任为永业,一依正税粟草及地头榷酒钱数纳税。其余所欠职田、斛斗、钱草等,只於夏税地上每亩加一合,秋税地上每亩各加六合,草一分。
由此也可知,“分”是草的一个计量单位。
既然“分”是比“束”小的一税草征收单位,那它们之间应该有一个比例关系。上面已说明,十束等于一围,那一分为多少呢?我们估计,十分为一束。因为从“束”这一量词的发展看,它常被用作“定数集合法”,即十个。如《礼记·杂记》:“纳币一束”。郑玄注曰:“十个为束”;孔颖达疏曰:“一束谓十个也”。《仪礼·礼聘》郑玄注也曰:“凡物十曰束”。E(2)
这里的“分”可能是西北农村将麦草等扎成一小把一小把的意思,十个小把相当于一束,即一捆。如目前在西北农村集贸市场上,常常把葱、菜扎成二三斤的小把出售,但在冬季来临前藏冬菜时,就扎成一捆一捆出售,每捆约二三十斤,相当于十小把。
我们说“分”与“把”相当,在吐鲁番文书中找到了证据。《高昌重光三年(公元622年)条例虎牙氾某等传供食账二》E(3)有:
十月廿八日,郎阿住传:麻叁束壹拔(把),供大账上用。
《高昌重光三年(公元622年)条例康鸦问等传供食及作坊用物账》E(4)有:
康鸦问传:麻一拔(把),用紧练。
这里的拔(把),显然是比“束”小的一个量词单位。
前已述及,“捆”就是“束”,S·11287N有:
葱贰佰束束准时价伍文计钱壹仟文;
柴陆佰束束别叁文伍计钱贰仟壹佰文。F(1)
另如吐鲁番文书《唐大历三年(768年)僧法英佃菜园契》F(2)中有“园内起三月囗囗送多少菜,至十五日已后并生菜供壹拾束,束壹囗”;在《唐孙玄参租菜园契》F(3)中也有“拾束与寺家”、“收秋与芥壹伯束”等记载。
这里的葱、菜为何以“束”相称,殊不可解,但若将“束”看作“捆”,并了解西北的气侯、冬菜窖藏的特点等后,就可以明了的。
我们说一束等于十分,在日本令中也找到了相应的记载。唐田令曰:“诸田广一步,长二百卌步为亩,百亩为顷”。根据这一唐令所制定的日本令则曰:“凡田,长卅步,广十二步为段,十段为町”。并在下特别注明纳租标准:
段租稻二束二把,町租稻廿二束。F(4)
另日本厩牧令在谈到马牛羊等给料草时规定:
其乳牛,(日)给豆二升、稻二把,取乳日给。F(5)
这里的“稻”应该是指稻草。这里的“把”相当于唐代的“分”。一段二束二把,十段(即一町)为廿二束,即10把等于一束,一把等于一分。
综上所述,在唐五代的纳草量词中,一围等于十束,一束等于十分,一束约为三尺上下。围有大小两种概念,大概念的围即一围等于十束的“围”,小概念的围与束相同,即一围等于一束。由于民间习俗与地方特色,一分也可以称为一把,即分与把相同或相似。
A(1)见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第465—466页,文物出版社1986年出版。
A(2)《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第23—25页,文物出版社1990年出版;图录本第四册第262—263页,文物出版社1996年出版。
A(3)见元稹撰、冀勤点校《元稹集》第420页,中华书局1982年出版。
A(4)《太平广记》卷239引《谭宾录》;周勋初主编:《唐人轶事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888页。
B(1)刘世儒:《魏晋南北朝量词
研究》,中华书局,1965年,244页。
B(2)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出版。
B(3)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出版。
C(1)参阅邓文宽《<20世纪出土的第一支汉文简牍>献疑》,载《
中国文物报》2001年2月7日7版。
C(2)《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第101—103页,文物出版社1990年出版。
C(3)见[日]仁井田陞著、池田温(编纂代表)《唐令拾遗补——附唐日两令对照一览》,第1379页,东京大学出版会1997年3月。蜀马较小,《唐六典》卷5《尚书兵部·驾部郎中》曰:“有山阪险峻之处及江南、岭南暑湿不宜大马处,兼置蜀马。”故当马给嵩一围时,蜀马就给五分之四围。
C(4)见[日]仁井田陞著、池田温(编纂代表)《唐令拾遗补——附唐日两令对照一览》,第1379页,东京大学出版会1997年3月。
C(5)见《唐令拾遗补——附唐日两令对照一览》第1380页。
D(1)“围”除上述大小两个概念外,元稹在《弹奏山南西道两税外草状》中曰:“山南西道管内州府,每年两税外,配率供驿禾草共四万六千四百七十七围,每围重二十斤。”(见《元稹集》卷37)这里“每围重二十斤”的“围”,可能是特指,或特殊情况的反映,与上所论的“围”有差异,现存疑。
D(2)见元稹撰、冀勤点校《元稹集》第435—437页,中华书局1982年出版。
E(1)《元稹集》卷39《论当州朝邑等三县代纳夏阳韩城两县率钱状》。
E(2)参阅刘世儒:《魏晋南北朝量词研究》,243—244页,中华书局1965年出版。
E(3)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3册170—171页,文物出版社1981年;图录本第一卷第377页,文物出版社1992年。
E(4)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3册173页;图录本第一卷第379页。
F(1)图版见《英藏敦煌
文献》第十三卷,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204页。
F(2)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0册292—293页;图文本第四卷576页。
F(3)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0册301—302页;图文本第四卷580页。
F(4)《唐令拾遗补——附唐日两令对照一览》,第1305页。
F(5)《唐令拾遗补——附唐日两令对照一览》,第13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