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20世纪40年代以来,元代土地典卖、土地所有权转让的契约文书,已有零星的、个别的发现。元代有没有政府制定的土地典卖、地权转让的税契证书——契尾呢?《婺源茶院朱氏家谱》之中刊载的契尾,是首次发现。
【关 键 词】元代土地典卖/地权转让/税契/推收过割/契尾
【 正 文 】
我们在阅读明刻本《婺源茶院朱氏家谱》时,发现一张婺源长田朱伯亮等《批田入祠契》和《契尾》。现全文录下:
批田入祠契
长田朱伯亮等,有众存祖坟山地一片,坐落一都,土名练下坞,经理寒字一千七百二号,柴蓧山二亩二角,茶山三角,荒草地一亩,下早田一角三十步,内安葬朱五上舍等坟八所,元系本户经理掌立。上件祖坟,系与先贤朱文公同出一源,切虑日后子孙不能久远保守,複睹文公□(已)立庙宅,祖坟山地祭田归一掌管,永远不废。今将上件茶山、草地、早田,系本处朱记秀兄弟耕作,每年计租谷一拾归称,请本庙逐年收租,以充输纳用度,仍量立价钱中统宝钞三十贯文,以凭印契受税管业,庶几祖坟得以岁时拜扫标挂保全,以尽子孙之责。恐后无凭,立此为照。
至元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朱伯亮 押契
朱樵隐 押
朱桂芳 押
契尾
皇帝圣旨里,徽州路婺源州据朱文公庙宅用中统宝钞三十贯文,据朱伯亮兄弟批舍到坟山:
一都下练坞(?)柴蓧山二亩二角,茶山三角,荒草地一亩,下早田一角三十步,山内安葬朱五上舍坟八所。
至元六年十二月 日
右付本庙收执,准此。
税课司 印押、押、押[1]
众所周知,元代有两个“至元”年号。一个是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年号,共行用三十一年(公元1264~1294年);一个是元顺帝妥*{巾 雚}帖睦尔至元年号,共行用六年(公元1335~1340年)。史载,元统三年(公元1335年)十一月,两度“太白经天”,再加上“辰星犯房宿”、“太阴犯太微垣”、“太阴犯左执法”。天象示儆,元顺帝企望用元世祖曾经使用过的至元年号转危为安,于是“下诏改元”。他在改元诏书中记载说:“惟世祖皇帝,在位长久,天人协和,诸福咸至,祖述之志,良切朕怀。今特改元统三年仍为至元元年。”[2](顺帝纪)历史学家通常都把元顺帝至元年号称为“后至元”,以区别于元世祖至元年号。
徽州婺源长田朱伯亮兄弟等《批田入祠契》立契时间,是在元世祖至元年间、还是在元顺帝至元年间呢?我们认为,不会是元世祖至元年间,是可以肯定的。据历史文献记载,元世祖至元十年(南宋度宗咸淳九年,公元1273年)徽州还在南宋王朝的统治之下,属南宋江南东路。宋恭帝德祐二年(端宗景炎元年,公元1276年),“实元世祖至元十三年,李铨以州归附”,徽州才变为元朝政府统治的地区。[3](地理·建置沿革)南宋王朝所属的地区和编户,在土地所有权转让的契约文书之中,不可能使用元世祖至元年号纪时,更不会到元朝地方政府税务机关办理土地转让手续,这是不言而喻的。那么,契约文书中的“至元十年”会不会是元世祖至元十三年至至元三十一年(公元1276~1294年)之中某一年的讹误呢?我们认为,不会。因为,如果朱伯亮兄弟等于元世祖至元十三年至至元三十一年之中的某一年立《批田入祠契》,将“众存祖坟山地一片”,转让给“朱文公庙宅”,决不会拖到元顺帝至元六年(公元1340年)才到地方政府税务机关办理土地所有权转让手续。所以,朱伯亮兄弟等《批田入祠契》立契时间,一定是在元顺帝至元年间,是可以肯定的。史载,元顺帝至元年号总共行用了六年,《批田入祠契》立契时间书“至元十年”是讹误,这是毫无疑义的。
朱熹生于福建尤溪,祖籍徽州婺源,系婺源松岩里(今为婺源县紫阳镇)茶院朱氏宗族始祖朱瓖的九世孙。据朱伯亮兄弟等《批田入祠契》和《契尾》记载,徽州路婺源州长田朱伯亮兄弟与“先贤朱文公同出一源”。换句话说,他们都是婺源松岩里茶院朱氏宗族的后裔。元顺帝至元年间,朱伯亮兄弟等将“众存祖坟山地一片”——包括“柴蓧山二亩二角,茶山三角,荒草地一亩,下早田一角三十步”——作为祭产,转让给朱文公庙宅管业。其目的是:“庶几祖坟得以岁时拜扫标挂保全,以尽子孙之责。”
据历史文献记载,中国祠堂祀产源远流长,早在先秦时期即有“无田不祭”之说。南宋时期,朱熹在《家礼·祠堂》中规定:“初立祠堂,则计见田,每龛取其二十之一,以为祭田。亲尽则以为墓田。后凡正位袝者,皆仿此。宗子主之,以给祭用。上世初未置田,则合墓下子孙之田,计数而割之。皆立约闻官,不得典卖。”朱熹的话就是经典,人们大都奉行不悖。据徽州谱牒家乘和分家阄书记载,宋元以来,徽州宗族子弟分家析产时,都留除一部分田、地、山、塘——特别是墓田、墓地、墓山——作为“众存祀产”,“以给祭用”,是一种普遍社会现象。但是,这种“众存祀产”是宗族子弟集体所有制,与人们的社会私有观念相悖,出现流失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休宁查氏肇祐堂祠事便览》卷二《肇祐堂六房公存产业新丈税亩归户事宜》记载说:“先年众存田、地、山、塘甚夥,多在八都原尾等处,向属值年取租办祀,缘因业远佃貱,虽经取讨,十获二三。其后,值年中又多懒散因循,益复难追,所取者未足办粮之用。几欲控追,无如一羊九牧,彼此相推,遂作空谈。”歙县《棠樾鲍氏宣忠堂支谱》卷十七《祀事·旧有祀租》记载:“再查旧置祀产,现在无租收者甚多,其中或有因年远遗失,或有将山租赏给庄仆,或有归公取用,或有因公出质不等。”怎样才级使“众存祀产”不流失呢?朱伯亮兄弟等“切虑日后子孙不能久远保守”,所以,立《批田入祠契》,将众存祖坟田、地、山转让朱文公庙宅,以便“归一掌管,永远不废”。
唐代均田制解体以后,土地典卖十分频繁,地权转让日益发展。宋元时期,国家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典卖、地权转让,已经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制度。根据元朝政府的政策规定,土地典卖,地权转让,必须呈报地方官府,领取凭据,方许交易;成交立契之后,必须赴州县税契,推收过割。《元典章》卷十九《户部》五《典卖田地给据税契》记载,大德四年(公元1300年)九月,“湖广行省准中书省咨、河南行省咨:……今后亲民州县,每处委文资正官或同知或主簿科一员,不妨本籍,专掌典卖田地,过割钱粮,明置文簿。凡有诸人典卖田地,开具典卖情由,赴本管官司陈告,勘当得委是梯己民田,别无规避,已委正官监视附写原告,并勘当到情由,出给半印勘合公据,许令成交。典卖讫,仰买主、卖主一同赍契赴官,销附某人典卖合该税粮,就取卖典之人承管,行下乡都,依数推收。若契到务,别无官给公据;或契到官,却无官降契本,即同匿税法科断。如不经官给据,或不赴务税契,私下违而成交者,许诸人首告。是实,买主、卖主俱各断罪;价钱、田地一半没官。没官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仍令税务每月一次开具税讫地税,买主、卖主花名,乡都村庄,田亩价钞,申报本管官司,以凭查照……”。
朱伯亮兄弟等将“众存祖坟山地一片”的所有权转让给朱文公庙宅,必须到婺源州官府办理推收过割手续。《婺源茶院朱氏家谱》之中记载的契尾,则是徽州路婺源州地方政府机关颁发给朱文公庙宅的证件。
20世纪40年代以来,元代土地典卖、土地所有权转让的契约文书己有零星的、个别的发现。元朝政府颁发的土地买卖、地权转让证书——契尾,还是首次发现。这个发现不仅填补了元代社会经济史——特别是元代土地制度史和元代经济法史——一个空白,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讲也填补了中国社会经济史——特别是中国土地制度史和中国经济法史——一个空白。
【参考文献】
[1] 婺源茶院朱氏家谱[M].明刻本.
[2] 元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6.
[3] 〔弘治〕徽州府志[M].明刻本.
[4] 元典章[M].沈家本刻本.
[5] 朱熹.家礼[M].四库本.
[6] 休宁查氏肇祐堂祠事便览[Z].清抄本.
[7] 棠越鲍氏宣忠堂支谱[Z].嘉庆十年家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