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缺乏、失准甚至背叛的现象在当今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可以说泛滥成灾,已被广大群众和企业亲身体会并深恶痛绝,实际上形成了一种信用危机。这已给社会道德风尚、经济发展、法制建设造成极大的危害。目前,重建社会信用秩序,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识。 一、社会经济信用危机的根本原因:失信的机会成本过低 从经济交往的角度来看,守信与不守信是一种经济行为选择,社会经济信用程度低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守信用的机会成本过低。经济交往中,违约一般能取得短期的直接利益,如违反经济合同借款不还、收货不给钱或收钱不发货、销售伪劣产品等,而对这种违约行为,在中国目前法律不够健全、执法效益不高、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不良司法环境下。受害者难以追究其责任,破坏信用的一方在经济上、法律上没有受到应有的追偿和处罚,造成失信成本过低的局面。政府部门一般不会介入这种经济纠纷中,就是想管也管不过来。由于信息不对称,不守信用者可以继续与其他人交往,或者干脆注册新的公司,改头换面卷土重来,收益高于成本,风险又很低,使得部分道德修养较低的人自然就选择了不守信用。更有甚者,其中部分靠违约失信、坑蒙拐骗发家,而后改邪归正走上正常经营的“企业家”们成为市场经济的“英雄”,其发财的劣迹被一些人模仿,“资本的原始积累是血腥的”成为了一种既往不咎的借口,大大扭曲了信用秩序,从违约走向了违法,走向了犯罪。不仅如此,失信者还通过各种经济手段攫取了政治头衔和荣誉。按“经济人”的假设,在这种杯境下,选择不守信是合理的。此外,各类经济欺诈犯罪行为,只要没有发生群死群伤或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也难以得到应有的惩处,更助长了不守信用风气的滋长蔓延。以上这些都是失信法律和经济成本过低的典型表现。 二、改变失信机会成本过低的根本手段:对失信行为进行严厉的追究和惩治 既然社会经济信用程度过低的根本原因是不守信用的机会成本过低,那么提高社会经济信用水平的努力也必须从这个方面入手,重点是通过建立经济或市场游戏的规则等一系列手段,追究失信行为的经济责任,给予严厉的法律惩治,改变守信与失信两种行为方式机会成本,使守信者获得公允回报,失信者得不偿失,甚至付出法律上和经济上的沉重代价。 由于经济活动纷繁复杂,对失信行为的追究及惩治、维护正常的信用秩序,不可能只靠政府或某一机构的力量,还须靠经济活动中各个微观主体在积极维护自身利益,自觉恪守信用规则的过程中来完成。而当前经济活动参与者面临的困难正是维权手段不够、维权能力微弱。因此提高社会经济信用水平的努力应该是重在创造一种信用宏观秩序环境,营造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社会氛围,同时提高经济活动参与者追究和惩治失信交往对手的能力和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能力。 三、改进社会经济信用宏观秩序环境、提高微观个体主体作用的必要措施 [b] (一)、迅速建立起个人、企业信用状况征信,查询信息系统,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每一个行为主体自身救济能力。[/b] 信息不对称问题,是不守信者能够生存延续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人们交往前往往不可能掌握对方所有的情况,特别是对其商业交往中是否守信很难获得相关资料,从而容易造成判断失误或者受到欺骗,给不良信用者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也是阻碍经济交往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对对方信用把握不足,即使达成交易也会设置保证条件。例如,银行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和抵押,使交易成本大幅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效益提高。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适应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信用征信及查询信息体系,企业的信用记录分散于工商、税务、审计、银行、保险、法院等各个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当中,居民更没有个人基本信用档案可供资信证明查询。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建立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及查询系统,以有效解决社会经济交往中信用信息缺乏和不对称的问题我国2000年4月实行的个人储蓄实名制和2001年6月在上海推出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正是在这方面进行的探索,但就全国而言,还远远不够,需要下大力气加快建设和完善尽快建立起完备的社会经济信用信息系统。 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将形成一个公用、通用的信息平台,行为主体可在进行经济交往活动前通过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交往对手的信用记录为是否与其交往提供决策依据。该系统建立后,还能节约大量信用调查费用,降低交易成本。该系统的建立和使用,还能将信用记录不良者排除在社会经济活动之外,使失信者不能像过去那样一再得逞,而是被自然淘汰在经济活动中无立足之地,促进良好社会经济信用秩序的建立。 建立这一信用信息系统,必须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在我国目前现实的政治、经济体制下,由于这一系统属于社会公益性质,并且信息的获得需要多种手段,必须以政府为主导,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建立信用信息骨干系统,将个人与企业的工商登记年检记录、纳税记录、进出口报关记录、产品质量技术检验纪录、民事纠纷与诉讼记录、违法违规与刑事犯罪纪录等通过信用信息中心联网集中社会共享。 同时,应大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信用征信及查询系统的建设。如各行业协会就可以建立本行业信用记录。例如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建立的借款人信贷信息登记查询系统、贷款证系统、资信评估系统等,将个人和企业在各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情况和信用情况全面反映,提高了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能力,有力地打击了不良信用企业和个人。如果将这一企业和个人借款信用信息系统融人信用信息中心,无疑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还应该鼓励商办信用信息系统,即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自己组织信用调查,建立专项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为使用者提供有偿服务。 总之,各类信用信息系统应互连互通,形成信用网络和中心,做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全社会各方面的使用者提供快捷全面的信用查询和资信服务。 (二)、进一步整肃信用中介机构,规范其经营行为,提高和发挥各类专业中介机构在信用建设中应有的作用,成为征信系统重要的把关环节。 目前,一些社会中介机构本身信用程度就很差,常常提供不真实信用信息,不仅不能起到客观公正的中介和咨询作用,有些还提供虚假评估、审计结论,误导和欺骗社会,欺骗企业和个人。如故意高估价格的房地产评估报告,虚假验资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在很多上市公司骗案中出现,屡见不鲜,如银广夏、麦科特,东方电子等骗案,都是中介机构所为,给社会和投资企业及个人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和损失。 可见,全面整肃信用中介机构,提高市场准人标准,规范其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失信的中介机构,是建立正常信用秩序的一个重要措施。首先,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立法,明确其对失信结果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其次,要尽快培养出一批信誉可靠的咨询公司、信用调查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估价公司等中介机构,提高其评估、调查资信的可靠性,提高其对社会披露信息的可信性。同时通过立法允许根据企业或个人需要,对交往对手的信用情况进行专门调查,提供专业征信服务,提高企业和个人在经济交往中信用判断的准确性,有利于排除失信者。 (三)、加强信用法制建设,为企业和个人等行为主体提供申张正义、惩罚失信者的法律保障。 1、加快建立、修改和完善法律体系,建立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守信方,打击负债、失信方的信用规则,使经济行为主体在维护正当权益上有法可依。 当前特别需要加快建立和修改的法规应该是《合同法》、《公司法》、《信贷法》、《赔偿法》、《商业银行法》、《诉讼法》等。立法上不仅要考虑各种实体法的建立、修改和完善,明确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诉讼程序上也应采取一些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措施和法规或条款。 2、采取各种措施、切实解决诉讼难、执行难的问题。 司法应该是维护信用秩序的最后铁腕手段。但是目前诉讼难、执行难的问题,已成为信用建设的重大障碍。 两难的存在导致大量的经济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违法违信者逍遥法外。最突出的还是执行难的问题,表现为一是执行效率不高,二是执行中存在不公正现象。如有执行中会受到各方面的行政干预,或受到不良信用人抵制、行贿等不良影响,使判决不能有效执行。消极执法的状况也比较普遍,如对债务人财产等的追踪,法官往往听任甚至屈从于债务人,而债权人正是因为缺少追踪财产的手段才诉诸法院,由此形成债权人赢了官司赔了钱(如诉讼费)的局面,而债务人则成功逃债,经济上和法律上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提高司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公正积极的执法,讲求法律信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警示和惩罚违约、违法者,及时有效地追究失信者经济和法律责任,消除侥幸的避债心理和失信可占便宜的不正常状况,是实现社会正义、建立正常的社会经济信用秩序的基本保障。 3、提高司法独立性,监督地方政府信用行为。 司法独立,不仅有助于解决诉讼难和执行难的问题,更有助于解决政府机构的信用问题。检察院、法院等司法系统受制于同级地方政府,是司法不独立的重要因素,是有法难依、执行难的原因所在,也是地方保护主义不能有效解决的原因所在,更是行政诉讼的巨大障碍。政府既是社会经济正常信用秩序建设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更是信用关系的维护者、参与者和执行者。政府管经济的特殊地位,使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也有自身的经济利益,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使其在信用公正方面必然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和偏袒性。因此,司法系统在人、财、物方面必须通过立法由中央垂直领导,脱离同级地方政府,实现独立司法。 应该看到,政府信用建设也是全社会经济信用建设的一个内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要守信用维信,切不可失信。政府信用是社会经济信用体系中的龙头和旗帜,政府讲信用可为全社会做表率,对社会经济信用秩序的影响作用极大。这一问题要从两个方面说,在经济交往中,政府作为平等主体,确实有信用的问题,这就是必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可能长期靠政府自觉让利或强权牟利。政府在行政和经济活动中所谓讲信用,为社会服务、为民办事是其职责听在,况且与企业和个人的双方力量对比悬殊,靠讲信用维护正常信用关系决非长久之计,关键是要有第三方监督,如人大质询渠道、社会舆论渠道、行政诉讼等司法监督渠道。 4、加大对欺诈行为等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经济转轨时期社会心理失衡,社会经济秩序不稳定,社会经济信用秩序不正常,部分人追求一夜暴富,不择手段,不讲信用,甚至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信用环境。对犯罪分子打击力度不够是各类经济欺诈行为频发的重要原因。加大对破坏信用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形成法律的威慑作用,是建立社会经济信用秩序的重要任务。如在信贷案件中,有些企业和个人将贷款资金转移、抽逃私吞、挥霍等,银行通过民事诉讼追索,借款企业控制人以对公司负有限责任为保护,以破产、注销企业来逃债,最后银行只能无功而返。银行想通过刑事追索,而有时司法部门不愿受罪,特别是几十万上百万的贷款,公安机关往往以标的小、而公安机关人手少、干不过来为由不予受理,而犯罪分子诈骗金额主要以几十万上百万为主。在证据的取得上,银行手段有限,只有司法介入后,才容易取得,但司法部门往往要银行先提供犯罪证据。银行难以做到,司法部门又不出手,犯罪分子则有恃无恐,形成极坏的社会示范效应。因此,严厉打击信用犯罪是当务之急。 四、加快社会经济信用秩序建设,需要抓好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充分认识当前建立正常社会经济信用秩序的重要意义 首先应该认识到,当前信用建设滞后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生活中失信行为越来越广泛,情节越来越恶劣,制约了市场经济体制和良好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严重影响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大局以及人们的正常生活。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00年消费者对于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不足、欺诈骗销等厂商失信行为投诉就有 12.5万件有资料显示,在经济活动中,竟有50%的经济合同带有欺诈性足见市场交易行为中的信用危机的严重性信用秩序混乱阻碍经济交易发生,消费者不敢消费,投资者不敢投资,银行不敢放贷,出现经济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金化”低级商品经济现象,造成了整个社会资源使用效率的低下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权威估计,我国每年因为诚信缺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合同欺诈、欠债不还、假冒伪劣产品等)总共有 5855亿元人民币。以经济信用最为集中的银行领域为例,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银行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信用状况很不乐观,其结果在两个现象上反映出来:银行高居不下的不良贷款率,信贷诉讼的高发生率。社会经济信用水平低给银行造成的危害首先是信贷资产的损失,从目前银行的利差水平与不良率来比较,银行基本处于虚赢实亏的尴尬局面。其次制约了银行业务发展空间,近几年银行的信贷计划多不能如期完成,银行普遍惜贷,而惜贷的原因在于惧贷。社会经济信用水平低还限制了银行信贷业务的创新和品种的丰富,贷款必须抵押和担保,已成为银行的惯例和央行规章的要求。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不敢大规模推广,在发达国家极为普遍、在信贷业务中占比较高的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在中国没有充足的信用条件开展。银行是经济运行的输血器,对银行的危害同时也是对整个经济的危害,社会经济信用环境制约了银行资金信用创造功能,直接影响货币供应量的增长,进而导致经济发展对银行资金的需求不能有效满足。 其次应该认识到,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市场经济需要良好的信用环境、氛围和秩序。信用建设是市场经济的需要更是人世的需要。形成良好的社会经济信用秩序,创造公平良好的竞争环境,有利于降低经济交易成本,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繁荣。 信用既有道德的范畴,又有法制的范畴,信用建设需要道德的推动和法制的保障,反过来信用建设有利于社会道德建设,也有利于减轻法律的压力。因此“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正是信用建设的重要指针,法治是外在的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德治是内在的意识自律,二者缺一不可。 (二)信用建设必须全社会参与共同推进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社会化强,涵盖范围广,各级党组织、人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公检法、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等都与信用建设息息相关,都有建设信用体系的要求和职责,应整合各方力量,优化资源配置,明确职责和分工,齐抓共管,使信用建设深入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 (三)要明确可行的规划、措施和方案 信用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抓就灵,需要较长的时间过程,需要社会各方的努力与培育,因此必须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完整的规划方案,这种规划应是多层次的,国家、地方部门、单位层层规划,处处落实。各层次规划应协调配合,既要避免重合交叉,也要避免出现真空。信用建设规划还要考虑不同行业的基础和水平不同,分类制订,有的放矢。 (四)新闻媒体要发挥重要作用,舆论先行 充分利用声、像、图、文各类传媒,宣讲建立社会经济信用秩序的重要意义,广泛开展信用建设大讨论,加深思想认识,提倡诚实信用,反对失信欺诈,对不良信用行为口诛笔伐,给不良信用行为者曝光,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识,营造一个信守承诺、珍视信誉的社会经济信用环境。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人人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氛围,推动社会信用道德风尚的提高。 (五)建立专门主管机构,形成组织保证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信用建设必须依靠上层建筑的重视和推动,否则难以落实。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必须把信用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专门机构主抓,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筹划,统一实施,这是建立社会经济信用秩序的重要组织保证。仅仅停留于一般的号召是难以达到建设信用社会目标的。 (六)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在对经济活动的参与和干预中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 政府部门应依法行政、积极履行职责,重塑行政管理上自身的信用。对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单个微观主体的力量难以抗争的,行政部门应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中介机构违法、失信、纠正不力的问题,应尽快解决,以取信于民。 从长远来看,在社会经济信用秩序建设过程中,政府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参与,这对于政府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极为有利。 (七)加快国企体制改革,解决其履约能力不足导致的失信问题 国有企业面临资本金不足,负债率过高、经营不善,偿债能力弱等突出问题,有些甚至生存难以为计,对外信用根本无从谈起。国有企业数量众多,产生大面积的信用问题,并通过“三角债”链条在社会上进行扩散,是开展信用建设的一个重大障碍。包括大量国企在内的一些企业借改制逃废债务,使其他企业和银行利益受损、国家利益受损。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截止2000年末,在工、农、中、建四家商业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为62656家,涉及贷款本息5792亿元,经过金融债券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企业32140户,占改制企业51.29%,逃废银行债款本息 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96%。国有企业在信用方面缺失大多数不是偿债意愿的问题,主要是偿债能力的问题,因此必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恢复生机和活力,恢复其守信能力,也为社会经济正常信用秩序的建设带个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