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代民营冶铁业(包括采矿业和冶铸业)的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虽然还没有人作过专题研究。但是,许多综合研究明代手工业的专家、学者,在接触到这个问题时,都笼统地认为明代民营冶铁业的资本主义萌芽程度已经进人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阶段了①。这种过分夸大明代民营冶铁业资本主义萌芽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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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历史条件和基本特点
在具体分析明代民营冶铁业的资本主义萌芽是否发展到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阶段之前,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形成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历史条件和衡量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客观标准,以及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所谓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就是指资本主义工业生产发展的第二阶段,即介于资本主义简单协作和大机器工业之间的阶段,是资本主义生产取得进一步主导地位的阶段。它形成的历史条件是:“市场的扩大、资本的积累、各阶级的社会地位的改变、被剥夺了收入来源的大批人口的出现”②。
在这四个历史条件中,明代有的是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有的则没有具备。例如, “市场的扩大”,是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当时,不仅是国内市场日益扩大了,而且海外贸易市场也相当发达了。仅就钢铁产品而言,就已经以国际商品的资格进入国际市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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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历史教研室编:(明清社会经济形态研究)第44页,上海人
民小版社1957年版;南京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史教研室编:《中国资本主义萌
芽叫题讨论集》(续集)第125页,三联书店1960年版;秦佩珩:《明代经济史
沦从初稿》第65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钱宏:《鸦片战争以前中国若
干手工业部门中的资本主义萌芽》第2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l卷第131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铁锅、铁针等已经向日本、柬埔寨、缅甸、爪哇、吕宋(今菲律宾)、交趾(今越南北、中部)和朝鲜等国家大量销售,甚至远销到欧洲各国去①。尽管当时整个海外贸易的性质基本上还是为封建制度服务的,主要目的是换取封建统治集团所需要的各种奢侈品。但这种海外市场的扩大,多多少少是有促进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积极作用的。
“被剥夺了收人来源的大批人口的出现”,也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这就是明代中叶以后,农民纷纷破产,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农民离开自己的家园,离开土地,成为“流民”,不断流入城镇、矿山。但必须指出,这种“流民”的出现,不象是15世纪70年代到19世纪上半叶英国那样是资本主义资本原始积累的“圈地运动”剥夺农民的结果,而是封建皇帝、王公、勋戚的庄田急剧扩张;地主豪绅大肆侵夺农田;地租徭役日益繁重所造成的。它的目的和后果,都是封建性质的。
“资本的积累”,在明代可以说没有具备。因为明代还是一个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封建社会。当时虽然也出现了地主、商人从事手工业生产的现象,但他们大都同封建主义结下不解之缘,摆脱不了封建主义的影响。这些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地主、商人对“求田问舍”的兴趣极高,在从事手工业生产过程中稍有积累,不是把积累追加到“资本”去购买更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进行扩大再生产;而是纷纷把榨取来的资金用于广置田产,从事土地兼并,进行地租剥削。因而,资本的积累受到极大的限制。当时由商人、地主经营冶铁业变为手工业资本家的现象是极为罕见的;商业资本转化为工业资本的现象也很少见。而
“商业资本同产业资本之间最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是工场手工业最有代表性的特点之一”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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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黄启臣:《明代钢铁生产的发展》,《学术沦坛》1979年第2期。
② 《列宁全集》第3卷第]99页,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各阶级的社会地位的改变”,这个历史条件,明代也还没有明显地具备。当时社会的主要阶级一一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社会地位基本上没有发生新的变化。虽然也出现一些独立手工业者,但他们和农民一起仍然遭受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压迫;还没出现资本家和工人阶级这种新的阶级关系。而马克思则是把象鸟一样自由的劳动者在市场上出现,视为资本主义创世纪的唯一的或者是几乎唯一的前提的。他说: “资本主义的协作形式,却是自始就把自由的出售劳动力给资本的工资雇佣劳动者作为前提”①。
在明代封建社会经济内部,具备若干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历史条件,同出现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有密切关系,但却不是一码事。具备某些历史条件只是为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出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但不等于就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现实性,更不是衡量是否出现了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客观标准。衡量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出现的客观标准是什么呢?应该是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基本特点。就是说,只要社会的某种生产的经营方式在实际上具备了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基本特点,才可称之为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那么,什么是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基本特点呢?列宁明确指出: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一个基本特点:劳动的代表和资本的代表之间的分裂在这里已经充分表现出来”②,这是“工场手工业具有极其明显的资本主义性质”的表现。列宁还以此同小手工业相比较,指出小手工业“既还没有大资本,也还没有广大的无产阶级阶层。在工场手工业中,我们看到了两者的形成。生产资料占有者与工人间的鸿沟,已经达到颇深的程度③。”我们从列宁关于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论述中,可以认识到,衡量某种生产的经营方式是不是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性质,一是看有没有劳动的代表,即资本主义性质的自由雇佣劳动者;二是看有没有资本的代表,即资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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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资本论》第]卷第354页,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② (列宁全集>第3卷第395页,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③ 《列宁全集》第3卷第500页,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可以说,这是区分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与封建社会小手工业或行会手工业作坊的基本标志。就是说,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必须是要建立在资本主义性质的自由雇佣劳动的基础上。那么,什么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自由雇佣劳动呢?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性质的) 自由劳动和这种自由劳动对货币的交换(为着再生产货币并增加货币价值,为着使这种自由劳动不是被货币利用来作个人使用的使用价值,而是作货币的使用价值)是雇佣劳动的前提与资本的历史条件之一……”①。这段话说明雇佣劳动有两种:一种是作为个人使用的使用价值,是当作支出的货币来购买,是为了私人的服役;一种是作为货币的使用价值,即资本主义性质的自由雇佣劳动,是被资本所购买,目的是为了增殖资本的价值。我们考察和判断明代民营冶铁业的资本主义萌芽是否进入了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阶段,主要就是看民营冶铁业这个生产部门是否在实际上存在了资本主义性质的自由雇佣劳动。如果具备了资本主义性质的自由劳动,也就有它的对立物资本家。这样,也就具备了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基本特点,才能称得上是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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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第3页。
二、民营冶铁业经营方式的封建性
1.采矿业
明代民营的铁采矿业,无论是定税执照方式还是政府招商承办方式,以及是未经封建官府批准的私人经营方式,都受到封建政府矿业政策的严格控制和极大干预:矿禁的厉害、铁课的苛重、铁产品的召买和临时摊派、铁产品的严禁出口等,使民营采矿业有着浓厚的封建性,不能顺利地发展到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阶段。例如,定税执照方式的采矿业,嘉靖三十四年(1555),广东布政司就明文规定,铁矿山场“许其设炉,就令山主为炉首,每处只许一炉,多不过五十人,俱系同都或别都有籍之人同煮,不许加增……其炉首即为总甲,每十人立小甲,其小甲五人递相钤束,填写姓名呈县,各给帖执照。”同时申明“府、县、卫所巡捕、巡司等官,时常巡历各炉查照,若有多聚炉丁及别省人称首者,即便拿获,钉解所在官司,从重治罪”①。后来又规定,凡采矿冶炼,必须“先具年、籍贯、炉址、房长、工作姓名报府。每炉一座,定纳银十两。给票赴(岭东)道挂号照行。二月终,歇工销票”②。
政府招商承办的采矿业,情形也是如此。嘉靖末年,广东请“开龙门铁山,……窃以为当此大窘之时,宜多方招商起冶。凡有铁山场,听令煎铸。上裨军饷,下业贫民。”但规定要“以大商领众,因其便宜,申其约束”。③
未经官府批准的私人经营的采矿业,情况稍为好一点。据史籍记载:广东之为铁冶, 于利固肥,而于害亦烈。凡韶(州),惠(州)等处, 系无主官山,产出铁矿。先年节被本土无籍流徒,每年于秋收之际,纠集凶徒,百千成群,越境前来,分布各处山铜(洞)。创察住札,每山起炉,少則五六座, 多 一二十座,每炉聚二三百人。在山掘矿,煽铁取利。山主矿主利其租税;地鬼、总小甲利其常例;土脚小民利其雇募。④
福建龙溪地区的采矿也有“坊长大户,招集四方无籍之徒,每一炉多至五七百人”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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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戴璟;《嘉靖广东通志初稿》卷三十,《铁冶》。
② 杨载呜。(嘉靖惠州府志)卷七五,《赋役志上》。
③ 陈子龙等:《明经世文编》卷三六九.《上吴自湖翁大司马》。
④ 戴璟;《嘉靖广东通志初稿》卷三十,《铁冶》。
⑤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四,《蠲赈前》。
我们运用第一节提到的马列主义关于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基本特点的理论来分析这三种民营采矿业经营方式的性质,就不难看出:
第一,铁矿工(无籍流徒、土脚小民)还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自由雇佣劳动者。因为,从上面的材料既看不到铁矿工从矿主那里得到什么形式的货币或实物的工资报酬,也没有看到铁矿工有多大的人身自由。反而看到铁矿工遭到封建政府的“总小甲”这种封建军事制度的残酷压迫。当时,封建统治者首先是“令山主为炉首,其炉首即为总甲”;然后又“令炉首将各夫徒严加钤束”。可见。山主、炉首和总甲是三位一体的,是当时封建经济和封建政治互相结托而人格化了的体现者。同时封建政府经常派巡捕、巡司到矿山巡查,动辄捉拿矿工治罪。在这种封建秩序严格统治下的铁矿工,当然不可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自由雇佣劳动者。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雇佣劳动”的古老性特点。实际上,“雇佣劳动”这种现象在原始社会末期就有了。恩格斯说过:“随着财产不均现象的产生,亦即早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与奴隶劳动并存就零散地出现了雇佣劳动”①。中国历史上的“雇佣劳动”,更是一个古老而复杂的问题。见于记载的,早在战国和秦汉之间就有“雇佣劳动”出现了,到了唐宋时代记载更多,如宋代徐州的三十六个民营冶铁场,每场就有雇佣劳动者一百多人②。到了明代,史书记载雇佣劳动的情况也不少。虽然明代的雇佣劳动者比起秦、汉、唐、宋时代的雇佣劳动者有更多的人身自由,但这仅是量的变化,没有发生质的变化,还不能说已经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自由雇佣劳动者。因为资本主义性质的自由雇佣劳动的出现,首先是要“劳动力能在市场上当作商品出现,不过因为它本身的所有者,有劳动力的人,把它当作商品来让渡或出卖,并以此为限。为了要让它的所有者能把它当作商品来卖,他又必须能够处置它,成为他的劳动能力、他的人身的自由所有者。他和货币所有者相遇在市场上,要彼此以平等商品所有者的资格发生关系,不过有如下一点区别:一个是买者,另一个是卖者,所以是法律上平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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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② 阳华:《经进东坡文集事略》卷三三,《徐州上皇帝书》。
这种关系的继续,还要求劳动力的所有者只按一定的时间来出卖劳动力;因为要是一次卖尽,卖绝了,那就等于出卖自己,让自己从自由人变为奴隶,从一个商品所有者变为一个商品.所以,当作一个人,他必须能不断把他的劳动力,当作他所有的财产,当作他所有的商品来处理。要能做到这样,他就只能暂时,在一定时限之内,让买者去支配它,消费它,而不在让
渡劳动力的时候,放弃他对劳动力的所有权”①。可见,资本主义性质的自由雇佣劳动,一是指劳动者人格的自由,即“作为一个自由人,他能将他的劳动力当作商品来处理”;二是指劳动者穷得一无所有,“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没有束缚,没有实现他的劳动力所必要的一切东西,他是自由得一无所有”②。这种自由的“工人只要愿意,就可以离开雇佣他的资本家,而资本家也可以随意辞退工人……但是,工人是以出卖劳动为其工资的唯一来源的,如果他不愿饿死,就不能离开整个购买者阶级即资本家阶级”③。
但是,明代的铁矿工只是一种因为无法生活下去而被迫按照农奴条件把自己当作商品(而不是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一次出卖给矿主的破产农民。他们被“招募”为矿工,就“把自己从自由人变为奴隶”,丧失了其劳动力的所有权,变成了封建制度下的农奴式的劳动者,并不是“法律上平等”的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广大的无产阶级阶层”。他们在采矿期间,不仅劳动力属于矿主,而且连人身也属干矿主了,动辄就被封建官府伙同矿主拿获治罪。例如山西的铁矿工,只要“不遵约束”,就被矿主“立毙杖下”。在这种杀气腾腾的气氛下采矿冶炼的矿工,连生命的自由都没有,又怎能谈得上可以离开雇佣他的矿主而再自由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呢?所以,我们万万不能只强调(或只看到)明代铁矿工丧失土地而破产的一面,而忽视了他们被“招募”进矿山后没有人身自由的一面。虽然有些学者也承认铁矿工没有人身自由,但往往作了片面的理解,而不是从它的科学涵义即包括封建劳役和行会强制两个范畴去理解,从而看到“利其雇募”等字样,就误认这些铁矿工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自由雇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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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资本沦》第l卷第157 --- 158页.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② 恩格斯:《资本论第一卷提纲》第20页。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79页,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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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矿主、炉首(山主)、炉户也还不是近代意义的资本家。实际上,他们之中大多数仍然是有着浓厚封建色彩的“豪民’、 “势家”、地主、官僚,或者是“以己资率百人开采的”中官①。他们既是山主又是炉首,也是总甲,就是说他们既是矿山所有者,又是招募铁矿工开矿者,也是压迫铁矿工的封建统治的地头蛇。所以他们对铁矿工进行剥削所凭借的主要手段,不是资本,而是“权势”、“笼络”,甚至是暴力等超经济手段。有个叫做汪革的在湖北麻地坡招工开采铁矿,就是这种情形:
汪革……不一日渡了扬子江,一路相度地势……过了宿松,又行三十里,……地名麻地坡。看见荒山无数,只有破古庙一所,绝无人居, 山上都是炭材。汪革道:此处若起个铁冶,炭又方便,足可增一方之利。于是将古庙为家,纠合无籍之徒,因山作炭,卖炭买铁,就起个铁冶,铸成铁器,出市发卖,所用之人各有职掌,恩威并著,无不钦服,数年 间发起个大家事来②。
汪革是一个拥有大量土地、横行一方的豪霸地主,他“邑有酤方在仑步白云,革讼而擅其利,岁致官钱不什一。别邑望江有湖,地饶鱼蒲,复佃永业,凡广袤七十里,民之以渔至数百户,咸得役使。革在淮仍以武断称,如居严时出佩刀剑,盛骑从”。正因为他有这种经济、政治地位,才能“纠合无籍之徒”到铁矿山开采冶炼。 “纠合”,是历代封建军阀、官僚、地主经常用来招集部曲、客户的一种办法,一般说来,主人和“纠合”来的劳动者之间,除了经济上的剥削关系之外,均有不同程度的超经济的强制关系。在这里,我们看不到汪革究竟支付给铁矿工何种形式的报酬,而是看到他是用“恩威并著”(笼络和威迫)的办法来剥削铁矿工。所以,汪革同矿工的关系,还不是资本家向工人榨取剩余价值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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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二三三。
② 冯梦龙:《古今小说》卷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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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铁矿工进行阶级斗争的目标主要是反对封建统治,而不是反对资本剥剥。
考察明代民营铁矿工的阶级斗争,大量的是广大矿工同矿主、炉首一起,以矿工为主力的反对封建政府对矿业的统制政策、加重铁课和矿使的横征暴敛、额外勒索的斗争。明政府害怕矿工聚集在矿山开矿冶炼,容易引起暴动,所以长期实行严禁开矿的法令和征收苛重铁课,特别是到了万历年间(1573—1620),政府把征收铁课视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大派中官、矿监到各地去掠夺,得白银300万两。这些中官、矿监持着皇帝的委任,横行城乡,焚掘淫掠,无恶不作。因此,反禁矿、反重铁课、反中官矿监的斗争成为铁矿工起义的主要内容,矛头直指向封建统治者。例如,嘉靖三十二年(1553)到万历元年(1573)在广东永安县(今紫金县),发生的一次最大规模的铁矿工起义,他们所到之处,无不执杀封建官吏。伍端部在东莞县永平地区执杀了百户王诜、典史肖承命、总目徐良,并活捉了通判郭文通等①。而且很多铁矿工都积极参加明朝的农民起义,共同反对封建统治,有的成为农民起义的军事首领。如李白成起义的军事首领之一的刘宗敏,就是兰田的一名锻工。可见,当时的铁矿工,主要是反对封建统治和封建奴役,也还不是反对资本主义剩余价值剥削。
从以上三方面分析,说明明代民营铁采矿业生产还不完全具备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基本特点,即还没有真正出现资本主义性质的自由雇佣劳动者和资本家,还没有出现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还没有出现反对资本剥削的铁矿工反抗斗争,所以,还不能说是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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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郭之藩、叶春及:《万历永安县志》卷二.《前事志》第八;方逢时:《大隐楼
集》卷十六,《书平长乐叶贼事》。
但是,许多学者不是从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基本特点,而是从铁产品基本上是商品生产和采矿生产规模较大等因素去考察和判断民营采矿业经营方式的性质,从而得出明代民营铁采矿业已经是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结论,这是不够科学的。因为:
第一,商品生产虽然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之一,但不是判断某种生产经营方式是否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主要标志。因为商品生产并不一定都能直接引伸出资本主义。作为基本上是商品生产的明代民营冶铁业还未能为资本主义准备大市场;未能积累大量的货币资本;更没有改变明代的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所以,明代民营采矿业的铁产品基本上是商品生产这一前提,只是有了发展成为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可能性,但远不是已经形成了的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现实性。
第二,矿工多、生产规模较大,这同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形成有一定关系,但并不是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最本质的表现。如果以为矿工多、规模大,就是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话,那么,就是说,我国在16世纪,不仅存在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而且出现了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矿山大企业了。因为据史料记载,在明代的民营采矿业中,一个铁矿动辄几十人、几百人、几千人甚至是“几及万人”①,是不乏其例的。如果说,当时这些采矿场的几十人、几百人甚至万人都是从资本家那里领得一份工资,那是无法想象的。很可能这是小生产者或从事副业的农民、矿商或冶坊主收购他们的矿砂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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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朱光熙:(崇祯南海县志)卷一二,《艺文志·奏议》
⒉冶铸业
和采矿有密切关系的冶铸业,是不是就已经进入了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阶段呢?如果拿多数学者公认为最典型的广东佛山镇的冶铸业为例,也还是得不出这样的结论。请看事实:
。铁莫良于广铁……诸炉之铁冶既成, 皆输佛山之埠。佛山俗善鼓铸,其为镬,大者曰糖围、滚七、滾六、牛一、牛二;小者曰牛三、牛四、牛五。……无耳者曰牛,魁曰清。古时凡铸有耳者不得铸无耳者;铸无耳者不得铸有耳者,兼铸之必讼。铸成时……鬻于江楚间,人能辨之, 以其薄而光滑者,消涑既精,工法又熟也。诸所铸器,率以佛山为良,……其炒铁,则生铁团之入炉,必烧透红.乃出而置砧上,一人钳之,二三人锤之,旁十余童子扇之。童子必唱歌不辍.然后可炼熟而为镆也。计炒铁之肆有数十,人有数千。一肆数十砧,一砧十余人,是为小炉。炉有大小, 以铁有生有熟也。故夫冶生铁者,大炉之事也; 冶熟铁者,小炉之事也。其钢之键贵乎淬,未淬则柔性犹存也。淬者,钢已炉锤。方出火即入乎水,大火以柔之,必清水以键之,乃成纯钢,此炼钢之事也。①
从这个材料看,佛山镇的冶铸业也只能是类似封建行会手工业的作坊,还没有摆脱行会手工业的羁绊。第一,冶铁生产仍然受到行规十分严格的限制,例如铸铁镬, “凡铸有耳者不得铸无耳者;铸无耳者不得铸有耳者,兼铸之必讼”。第二,业冶者同工匠的关系也有行会手工业色彩。所谓“业冶者必候其工而求之,极其尊奉,有弗得不敢自专,专亦弗当”②。这说明,业冶者还不是资本家.而是类似行会手工业的老板或师傅;工匠也不能算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自由雇佣劳动者,而是类似行会手工业的帮工或徒弟。所谓“业冶者必候其工而求之,极其尊奉”,就说明业冶者对工匠是用“尊奉”和“优待”的办法,而不是用单纯金钱“雇佣”的办法来调动工匠的生产积极性。更没有看到业冶者给工匠以任何形式的货币或实物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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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屈大均:《广东新语》卷十五,《货语·铁》。
② 屈大均:《广东新语》卷十五,《货语·铁》。
然而,在分析佛山镇民营冶铸业生产性质的时候,许多学者抓住这个材料中拥有100多个工匠的生产规模,并且有专门司炉、铸、锤等分工,从而肯定这是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这也是很值得商榷的。虽然马克思曾经说过,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是“以分工为基础的协作”,但他指的是在资本主义自由雇佣劳动基础上的分工,而不是行会制度下曾经有过的分工。而且他从来没有把生产分工当作是判断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主要客观标准,相反,他还批判了普鲁东鼓吹的分工产生工厂,工厂产生自由雇佣劳动的理论,指出:“十六世纪末十七世纪初荷兰的工场手工业几乎还不知道分工”①。就是说,只要具备了资本主义性质的自由雇佣劳动者和资本家这个基本特点,就是一时没有分工或分工不细,也不影响某个生产部门属于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性质。而如果仅从有没有生产劳动分工这个生产力因素去判断明代民营冶铁业的经营方式的性质,那就会把明代最大的官营冶铁厂一一遵化冶铁厂也误认是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了。因为,当时这个冶铁厂有了3271个工匠参加冶炼生产,而且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分工,如专门炒炼熟铁的民匠,专门炒炼生铁的军匠、轮班人匠和专门烧炭、运铁砂和鼓风等的军夫等②;甚至还会把东汉拥有288个工匠的山阳铁官冶铁工场、西汉蜀郡有上千工匠的军民冶铁厂,以及宋代有100多名到600多名矿工,而且有一定程度分工的民营冶铁业也当作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来看待了。然而,这种结论是不科学的。
三、运用史料的质疑
持明代民营冶铁业的经营方式是资本主义工场手
工业观点的学者,都共同承认,
目前确实还没有找到足以说明明代民营冶铁业的自由雇佣劳动的具体材料,因而这种雇佣劳动是什么性质(即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自由雇佣劳动还是非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劳动)也不大明确③。但是,由于他们存在一种强调以生产规模大和有分工来衡量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观点,于是只要看到有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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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l卷第131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② 陈子龙:《明经世文编》补遗卷二,《遵化厂夫料奏》。
③ 白寿彝:《学步集》第108页,三联书店1962年版;钱宏:《鸦片战争以前
中国若干手工业部门中的资本主义萌芽》第2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南京大学
历史系中国古代史教研室编:《中国资本主义萌芽
问题讨论集》(续集)第225页,三联书店1960年版。
的材料中有时出现“雇募”、“雇佣”、“雇工”一类字眼的记载,就不加
分析地、望文生义地宣称这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自由雇佣劳动,把它摘录下来作为自己观点的证明材料。结果,在史料的运用上,也弄出了张冠李戴的错误来。几乎所有的论文、专著和教科书都直引或者援引了一条元代的采矿业史料来证明明代民营采矿业是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这条史料是这样的:凡取矿,先认地脉,租赁他人之山,穿山入穴,深数丈,远或至一里,矿尽又穿他穴。凡入穴,必祷于神。或不幸而复压者,有之。既得矿,必先烹炼,然后入炉,煽者、看者、上矿者、取钧(矿)沙者、炼生者,而各有其任。昼夜番换,约四五十人。若取矿之夫,造炭之夫,又不止是。故一炉之起,厥费亦重。或炉既起,而风路不通,不可熔冶;或风路虽通,而熔冶不成,未免直起,、其难如此,所得不足以偿所费也。①
很多明清
经济史专家看到这条史料记载有四五十人从事冶炼的生产规模和存在煽者、看者、上矿者、取钩(矿)沙者、.炼生者等生产分工,于是就进行逻辑推理,认为其中的铁矿工必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自由雇佣劳动者,进而得出“这种经营是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形式”的结论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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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汪尚宁:《嘉靖徽州府志》卷七,《食货>{抄本,中国
社会科学院图书馆藏}。
② 中国人民大学历史教研室编:《明清社会经济形态的
研究》第4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白寿彝:《学步集》第108页.三联书店1962年版;孔经纬:《中国经济史略》第14页,吉林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北京钢铁学院:《中国冶金简史》编写组:《中国冶金简史》第184页,科学出版社1973年版:翦伯赞:《中国史纲要》中册第20l页,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
但是几乎所有的学者都没有注意到这则史料是元代初年的;其前半段所载甚明,现抄录于下:元岁征之式……。岁办之课其目有九:……一日金二曰铁课。铁炉五座,在婺源州四十六都、四十七都, 日朱村、蟠坑、双桥、鱼坑、大塘。初,鄱阳民来此起炉,榆饶州都大司课。其后五炉, 当久矿脉竭,无可煽炼,各人逃亡。移宪司覆实寻罢。按《
文献通考》,产铁之地,惟登、莱、徐、兗、凤翔、陕义、虢、邢、虔、吉、袁、信、澧、汀、泉、建、南、剑、英、韶、渠、合、资、益二十四州,未闻产歙州也。惜当元时无以此奏罢之。胡编校详记其害, 曰:凡取矿,先认地脉,租赁他人之山(下全同上引文)①。
十分清楚,这则史料是胡编校详记元代徽州府婺源州的铁产地及冶炼情况,并不是记述嘉靖年间的铁产地和冶炼情况。可是,过去研究明代手工业的学者却以为既然是《嘉靖徽州府志》上的记载,就一定是明代的了,而取其后半段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殊不知这不过是汪尚宁编志时追述元代冶铁业的情况而已。
为了进一步证明这则史料是元代的,我们再把《弘治徽州府志》中同这则史料基本相同的记载,不厌其烦地抄录出来,就更清楚了:(元)徽州路领州一县五,税则不同,科法亦异。……铁课,婺源州岁纳银五千二百觔,脚税中统钞四十贯。铁炉五座,在婺源州四十六都、四十七都, 日朱村、蟠坑、双桥、鱼坑、大塘。初,鄱阳民来此起炉,输饶州都大司课。元初,仍于饶州路输纳,至元十七年,徽州以置宣课提单司,取勘炉数,拘收前项铁课。十九年罢提单司,并属本路,五炉岁课一万四千四百觔。又抱纳起脚税钱中统钞二锭。其朱村、蟠坑、双桥三炉,岁久矿脉耗竭,无可煽炼,各人逃居。元籍自至元二十四年以后,勒令平民买纳,有司屡以为言,宪司襲实申奉。延祐二年,省府明降准除,而鱼坑、大塘亦寻废。按元胡编校《星源图志》,铁矿产地于浇岭,其山与浮梁县界连接。凡取矿,先认地脉,租赁他人之山(下文同上引《嘉靖徽州府志。》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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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汪尚宁:《嘉靖徽州府志》卷七,《食货》(抄本,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藏)。
② 彭泽、汪舜民。《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货》(弘治十五年刻本,浙江省宁波市天一阁图书馆藏)。
把两本不同年代的《徽州府志》所记述的史料进行比较订正,就可以进一步肯定这则史料是元代的。因为,第一,两本府志所记史料的开头即具体标明“元时”“元初”、“至元”、“延祐”等元代年号。第二,两本府志中均提到胡编校记载铁矿生产情况。胡编校何许人也?两本府志均有记载。胡编校,即胡升。他是南宋末年的国史编校官,生于南宋淳熙六年(1179),卒于元至元十八年(1281)①。因此,他在《星源图志》所详记的婺源州冶铁情况,显然至少也是元代初年的,绝对不是明代嘉靖四十五年(]566)左右的冶铁业的情况。第三,两本府志的“食货志” “物产”条均有“铁,婺源州出,元有铁课,今无之”的记载,说明明代婺源州的铁矿已经不开采冶炼。既然如此,所谓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云云,也就无从谈起。
从上述比较可知,这则史料属于元代初年是毫无疑义的。遣憾的是,过去许多学者却偏偏把它拿来作为明代民营冶铁业形成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证据。这么一来,他们就把我国冶铁业形成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时间又推前了250多年。这就更不符合中国历史的实际情况了。我们必须把这种以讹传讹引用的史料纠正过来,还历史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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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汪尚宁:《嘉靖徽州府志》卷十七,《宦官列传》;彭洋、汪舜民:《弘治徽州府
志》卷八,《人物》。
综上所述,说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足够的材料证明明代民营冶铁业的经营方式已经具备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基本特点,因而明代民营冶铁业的资本主义萌芽还不能说已经进入了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阶段。那末,是不是说我国历史上的民营冶铁业没有出现过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经营方式呢?当然不是,从现在接触到的材料来看,到了清朝的乾隆、嘉庆年间(1736—1820),民营冶铁业的资本主义萌芽程度可能进入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阶段了。这个时期的民营冶铁业,除了有商品生产、规模大和生产分工等前提之外。资本主义性质的自由雇佣劳动比较明显地出现了。例如:广东兴宁县的冯应隆到叶青机的铁厂做工,每月工钱四百文。广西天河县(今罗城县)黄土畛向办段铜铁厂,雇张廷在厂做工,每年给薪资银二十四两。上林县的罗登科同覃世元受雇罗华桂炉房做工,言定每月各给工钱1200文。陕西西乡县的汪士英雇滕均美铸铁锅,每月工钱1800文。而且这些矿工同矿主、厂主的关系已经是彼此平等相称, “平日同坐共食,并无主仆名分”①的新型雇佣关系。所以,毛泽东指出:“乾隆
时代,中国已有一些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②。至于这个时期民营冶铁业资本义工场手工业的具体情形,则需要另外专文论述,兹不在此赘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