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说明的是,笔者的上述分析并不是想否认实体公正的重要性,实际上,实体公正永远是刑事诉讼不懈的价值追求。笔者只想说明,根据人类现有的理性,事实真相是无法完全获得的,由此也决定了实体公正实现上的有限性。进而言之,其实我们也很难找到一个实体公正的客观评价标准,针对同一案件、同一结果,不同的人对它的结果的公正性会产生不同的认可程度。而与此相反的是,程序公正的评价标准一旦被制定出来,则是看得见的、具体的、明确的、易把握和易操作的,也是容易被人们接受的。依笔者看来,所谓的公正实质上是人们的一种主观认识,反映出的是人们的可接受度。在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更多的是体现了社会共同体的利益,而程序公正更多的则是关注了个体利益,个体利益通过法律上升为权利,而社会共同体的利益则有强大的国家权力作保障。如果为了获得事实真相而不择手段,会有国家权力假借维护社会利益的名义肆意践踏个体利益之嫌,会使置身其中的人和置身其外的相关人士感受不到公正,这样就不可能产生一种理想的诉讼结果。在这里,事实真相其实已不再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化解矛盾和冲突,平息人们愤怒、怨恨的情绪,避免同态复仇的野蛮再现,从而达到一种最佳的社会效果,才是人们对于刑事诉讼的本质需求。而使人们的这一需求能够得到最大程度满足的,正是正当的、看得见的刑事诉讼程序。
正是基于上述之理解,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的价值选择中,作为一种理论模式的设定,追求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价值的平衡或者并重,无疑是正确的、理想的,因为其永远是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终极目标。笔者强调的是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个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是我们现实的、理性的、必然的价值选择。形象一点说,以获得事实真相为前提和基础的实体公正不过是彼岸的一座摩天大楼,而程序公正则是位于此岸的高层大厦。实体公正作为一种理想,它始终应当是我们不懈追求的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但目前,我们只能不时地仰望着彼岸的摩天大楼,低头走好我们脚下的路--精心地构筑程序公正这座大厦。
从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情势看,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影响较大的国家都在进行着或大或小的司法改革。据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陈光中教授在2002年11月全国诉讼法学年会上介绍,当前,俄罗斯联邦和英国所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呈现出不同的趋势。1991年12月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于1993年12月颁布的新宪法中,确认了无罪推定、禁止重复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证人作证豁免权、诉讼辩论和各方平等等一系列刑事诉讼制度。新修订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于2001年11月22日通过,2002年7月1日生效。期间,又于2002年5月29日和7月24日颁布两个法律文件,对新《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作了大量修订。规定了追究与保障并重的刑事诉讼目的,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无罪推定、司法审查、控辩双方辩论制、辩护人在场权、沉默权等重要法治原则,在保护被追诉人权利方面迈出了历史性的一大步。2001年6月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在《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中说,"刑事司法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共福利和保障个人基本人权,同时,准确地检举、揭发犯罪,通过公正的程序,弄清事情的真相,恰当且迅速地实现刑罚权"。强调"刑事司法应该在公正程序的保障下,以弄清案件真相为使命"。[30]而英国的传统是重程序、轻实体,刑事诉讼的理念是"程序优于权利",所以,在英国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以对抗制、陪审团制和系列证据规则为基本内容的刑事司法制度,这种司法制度倡导的是一项权利得到保护的前提是当事人选择了正确的程序,如果程序错误,权利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现在,英国的"法律与秩序"派对这种理念开始进行尖锐的批判,认为这种理念导致不能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不利于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主张通过改革提高刑事司法体系对犯罪的有效控制,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削弱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各国社会背景与文化的差异,决定了不同国家刑事诉讼理念的要求。从总体上看,俄罗斯联邦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会对我国更有实际性、针对性的借鉴意义;而英国的刑事改革走向,则只能对中国有避免"矫枉过正"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