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笔者的上述分析,是想站在理性的高度,强调以一种理性的、人道的、正当的刑事诉讼程序去实现刑事实体法的目标,即以正当的手段去达到正当的目的、以程序公正来促进实体公正。其实,对程序价值理论的探讨,其意义绝非仅及于诉讼领域,它对于构建合理的社会制度也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对人们正义观念的转变也必将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对于法治社会的向往超过了任何一个时代,选择法治、走向法治社会,最为深沉地表达了"人民的血泪呼唤"。[31]而公正的程序本身决定了法治与人治的区别,要想建立一个法治的社会,必须树立形式理性的观念,必须重视程序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把程序公正作为我们追求的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英国那句著名的法律谚语道出了程序公正的真谛,"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发现"。
[1] 参见李心鉴著:《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2] 参见汪建成著:《刑事诉讼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9页。
[3] 转引自《刑事审判原理论》(陈瑞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4] 参见陈瑞华著:《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2期,第1页。
[5] [英]边沁语,转引自《刑事审判原理论》(陈瑞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页。
[6] [英]边沁语,转引自《刑事审判原理论》(陈瑞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页。
[7] [美]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转引自《诉讼法学研究》(樊崇义主编)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69页。
[8] 参见黄松有著:"程序价值理论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10月13日第3版。
[9] 参见甄贞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7页。
[10]转引自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页。
[11]参见甄贞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7页。
[12] 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13] 陈光中、王万华著:"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兼论诉讼法的价值",载《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页。
[14]陈光中、王万华著:"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兼论诉讼法的价值",载《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页。
[15] 参见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3页。转引自甄贞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页。
[16] 参见李文健著:"转型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学及其价值论",载《诉讼法学新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46页。
[17] 参见汪建成、王敏远著:《2000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载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18]参见汪建成、王敏远著:《2000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载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19]例如,马克思曾指出"国家对于被告有特定的权利。因为国家对于这个人是以国家的身份出现的。因此,国家就有责任正式以国家和根据国家的精神来对待犯罪,国家不但有把事情办得符合自己的普遍性和自己的尊严的手段,而且也有把事情办得适合于被告公民的权利、生活条件和所有权的手段--国家义不容辞的职责就是拥有这些手段并加以利用。"这段话就不是采用认识论的方法,而是采用价值论的方法。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