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会法体系"的思想虽然来自德国和美国资本主义垄断阶段初期的劳动法学和经济法学等思想,但与德国学者现在仍然坚持把法体系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二元结构理论相比[15],日本学者在法体系划分的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元结构"理论上较早地达成了共识,从而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及时的和独特的法治系统。当然,"社会法"也不是扬弃资本主义社会弊病的根本办法,在本质上它只不过是保卫资本主义统治阶级国家的政策性立法。并且,按照劳动法,劳动者也没有摆脱商品劳动力的性质。因此,按照商品本质的要求,契约自由仍然是劳资关系的基本原则。劳动法所捕捉到的阶级性人类形象,是被否定了历史性阶级的本质──革命性的阶级的附庸,并且只要他具有商品所有者的一般性格,就不是抽象的个人──市民法人格的所谓"反省形态"以上的人。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在历史的性格上是不同的。但是,"社会法体系"的提倡者主张在资本主义体制中汲取社会主义经济政策的原理,扩大企业的国有化,缩小市民法原理与社会主义原理的差距等思想,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16]
事实上,拉德布鲁赫自己也看到了"社会法"的一定的局限性,他曾指出:个人主义人类观的表现,就是人格这一法律概念。这一概念是平等性的概念,在那里人类平等地消除了所有的差别。在持有人格者与不持有者、强者与弱者、个人与巨大的团体人当中,都是一样的。但是,今天的资本主义法律生活却是动态的。所有权是对人的支配力,在赋予权力的债权关系的经济中心是资本。根据债权的权力和利润的享受才是所有的经济活动的目标。债权已经不是为了到达物权和对物的直接享受的手段,其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所有权的自由与契约的自由被结合在一起,这在社会的现实中,是社会强者的独裁的自由,社会弱者的对独裁的隶属。因此,所有权的自由,构成了在与契约自由相结合的人格这一形式平等土壤中的、资本主义的、与此相伴的事实上不平等的法律基础。[17]
日本的民法学者我妻荣教授在1930年发表的题为《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这一论文中,接着拉德布鲁赫的阐述,指出:"现今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形式完全是能动的。所有权,在对他人是力的限度内,并且在权力租赁债权关系的经济中心点的限度内,那是资本。……基于债权的权利欲望和利息欲望,在今天,是所有经济的目的。债权已不是为了获得物权和物的利用的手段,其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经济的价值,片刻也不停留在物权上,而是从一个债权向另一个债权的不间断地移动。"[18]我妻荣的这一见解是现代日本民法物权与债权关系理论的思想基础。但是,按照我妻荣自己的说法,他的这一"叙述","只是对拉德布鲁赫极透彻议论的补充",他只不过是逐步研究了"这种结果产生的原因",并进而作了"一番具体的考察"罢了。[19]
在"社会法"的思想中,我们可以看到拉德布鲁赫最终向"社会主义文化理论"的倾向和渴望。即,怎样才能够彻底地保障人权呢?因为,在资本主义的法律秩序下,社会法的机能具有明显的界限,而能够打破这一界限的只能是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拉德布鲁赫的这一展望,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移的中国,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在"支配人的所有权"的急速变化中,"社会主义的所有权"与劳动者人权之间的关系在形式上也发生着类似于上述的异化,而如何扬弃这一异化应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变革方向。中国于1988年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在1999年的宪法修改中,把私营经济定位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年又颁布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在私营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中容许雇佣劳动,意味着企业所有者对劳动者生产的剩余价值的合法占有,这与试图废除人剥削人的制度的社会主义理念存在着法哲学上的重大矛盾。因此,在讴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私营经济在经济全体中的比重日益增大的今天,拉德布鲁赫的社会法思想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