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主政治的思想
拉德布鲁赫在谈到"民主政治的思想"时指出:根据凯尔森的理论,民主主义思想的出发点是相对主义。民主主义,对多数派的政治上的信念内容丝毫没有顾虑,而是对国家统治委托支配的思想。但是,正因为如此,1933年反民主主义的多数派把民主政治的国家作为自己的私物,并使它从属于自己。因此,民主政治不是没有信念的主义,而是一个特有的政治上的信念。在相对主义、宽容的背后,具有自由这一积极的价值,如肯定法治国家的自由、培育人格的自由、把文化作为创造基础的自由。自由,才是民主政治的信念和总体。民主主义的本质,大体上意味着国家权力发源于国民。但是,如果在确立候选人之前,不预先成立在解决问题中发挥作用的团体,那么选举和人民投票都将是不可能的。这一不可欠缺的工作,政党就能够做到。因此,国民的统治意味着政党的统治。反对政党的存在,实际上是对民主主义的反对。[20]
那么,如何理解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自由"与"多数"的关系呢?拉德布鲁赫在体验了纳粹一党独裁的悲剧后,面对民主政治的最大课题,提出了培育政党的主张。关于这一点,他在其名著《法哲学》的第8章"法哲学的政党论"中,对个人主义的政党、超个人主义的政党和无产阶级政党的本质区别提出了法哲学的见解。他认为,与个人主义的政党意识形态相比,超个人主义的保守的意识形态的出现要晚的多,因为前者是攻击性的意识形态,后者是防御性的意识形态。个人主义的政党希望政治现象按照它的意识形态从新形成,但是保守的政党往往以后来的意识形态构成赋予既成的政治现象以基础。因此,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是合理的,保守的意识形态是不合理的,是历史的和宗教性的。在前者中,国家像一个机械那样,由其部分所合成;在后者中,国家像具有神秘生命力的有机体那样而形成,所谓有机体就是对于手足的头脑支配。这一表现对于保守主义来说,在其理论的具体化中起着作用。社会主义则是法哲学上的个人主义的一个形式,经济性的考察也许把社会主义放到与个人主义相对立的位置,但是从法哲学的角度看,这一超个人的规律最终也是应该为个人服务的。因为,《党宣言》也以"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一联合体为最终目标,但是一切人的自由这一目标应该以一切人的自由限制为手段来实现,因此,社会主义的见解是与所有的其他个人主义的见解相伴随的一个背理,是已经由社会契约论想极力解决的法哲学上的个人主义的根本问题。但是,从对社会主义的"市民的"个人主义关系看,产生了其战术方向的二元性。所以,向社会主义国家的过渡形式,即无产阶级的独裁,一方面被理解为是作为民主主义的多数人的统治,另一方面则被理解为是作为无产阶级精锐的少数人的统治。这样,在前者的形式中,社会主义的思想与民主自由主义的思想互相缠绕,在后者的形式中,它与法治国家和民族国家形式至少会不可避免地发生暂时的脱离。[21]
总之,个人主义是"自由"占据核心,追求个人的尊重。尊重个人,必须得到两个观点的支持,一个是自由主义,另一个是民主主义。自由主义提倡不受国家限制的自由,以天赋的自由为基础的市民的自由,主张从国家那里获得自由。在这里,法被认为是实现个人自由的东西。在自由主义中,人格化的自由受到尊重,自由的思想优先于平等的思想。对此,民主主义,是由国家赋予的政治的自由,是参加国政的自由。在民主主义之下,个人因为多数表决的意思而受到约束,被授予国民的自由。因此,在民主主义中,自己的意思制约着自己的自由。并且,平等的思想表现出优先于自由的立场。如果个人的自由和民主的自由得不到保障,民主政治中的个人尊重就得不到实现。在尊重个人的社会中,以这两个自由为轴心,才能培育出政党。拉德布鲁赫认为,"在民主国家的宪法执行过程中,政党是最重要的机关,它是如同司掌时钟全体运行的平衡轴一样的东西。"[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