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七月,在中国宪法规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础上,胡锦涛主席进一步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实践性要求。这一政党实践的思想与拉德布鲁赫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具有共同的法哲学基础。因为,事实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在本质上也存在着"民主主义的多数人的统治"与"无产阶级精锐的少数人的统治"这一"二元性"的矛盾,这也是"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和活动的法哲学根据。[23]另外,在2004年的中国人大会议上,温家宝总理还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这是继1997年宪法修改中表明的"依法治国"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因为,即使说"依法治国",也还存在到底依靠什么样的法律治理国家的问题。而"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客观上揭示的是以人权为本、以国权为末的"本末关系"。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国家法也应该以"人权高于国权、人道尊于国法"为目标。可以说,法治社会中现代人实际上也应该是拉德布鲁赫所阐明的"法律上的人"即"集合人"或"集体上的人";法治所依据的也应该是具有社会主义理想的"社会法"。因此,中国在立法上就不能再使用西方自由权利时代那种由少数社会精英构思的办法,而必须通过与社会法时代相匹配的民主的方法,这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建构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政党制度。因为,在现代社会,政党是民主集中的一个中介性组织,她负责着收集和向立法机构转达民情民意的任务。这意味着执政党就是许多政党中最有资格承担这一角色的"集体人"的政治组织,或者说执政党是一个国家在某个时期里"集体人"在政治上的最大代表。这也意味着她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时,就会失去执政党的地位。江泽民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它强调了中国党的"代表性"的重要,从而为其保持执政党地位和建设成为一个合格的执政党指明了方向。[24]
四、世界法
在展望"世界法"时,拉德布鲁赫写道:世界秩序的维持,在超国家的人能够自由地驱使伟大的超国家的任务这一限度内,是有希望的。在超国家的共同意思不存在的情况下,试图解决国际纠纷,可以说,这是以往和平运动的最大弱点。从公正的立场讲,把不正当分配给双方的妥协性解决,就是能够做到,但也不能明确区别什么是正义和什么是不正义的解决办法。法官和调解官,应该站在超国家的共同意识之上,从高处实施裁判。但是,迄今为止的国际关系,并没有建立起这样的意识,因此,虽然这一意识从中世纪以来就已被自觉地意识到了,但是国际间的纷争和战争的危机还是增大了。曾经,也存在与国家相并列的超国家组织。它们是中世纪的天主教会。今天的国际法学,虽然把教皇的权力仅仅看成是历史的残留物,但是作为精神权力保持者的教皇的主权,作为具有将来性的某一国际法的新模式,却是值得我们注目的。[25]
拉德布鲁赫还指出:共同体的感情,本质上,在以超国家的学问、艺术、宗教、法、经济等为出发点时,是能够实现的。因此,必须呼唤把超国家的热情彻底贯彻到人格和工作中去的优秀的文化代表者。超国家的文化价值,它在文化的优秀代表者团体中,而且正是在他们的超国家的使命中,在采取个人的乃至社会学形态的限度内,能够成为超国家共同体的出发点。国家的秩序,体现在一定数量的超国家的人之中。因为,只有先存在世界公民,然后才可能有世界法官。与国家相并列的诸种共同体的存在,虽然在两者之间带来重要的对立,但是这一对立,不是没有意义的。迄今为止,各国自发地、把这一不愉快的伙伴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加以承认,并没有完全实现。招致原子弹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恐怖体验,把我们逼到了是要世界和平还是世界毁灭这一生死攸关的边沿。因此,全世界的知识分子,应该以人性及其精神为依据,不断希望超越这一危机。钮伦堡军事法庭的审判,为国家之间的法向世界法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因为,第一,国际法,不仅对于国家,而且对于各个政治家、国民也使其负有义务。第二,把"对人性的犯罪"、"诱发侵略战争的犯罪"作为战争犯罪,加以同等处理,并把它规定为国际法上新的犯罪类型。第三,作为免遭包括来自政治家和其他个人的国际法上的不法侵害的保障,创设了"国际刑法"。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开端。将来,除了由战胜国行使的军事法庭,还可以考虑对于重大法律的违反者,也使用国际法院的办法。[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