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拉德布鲁赫关于"法哲学时事问题"的见解,是具有一贯性的。那就是,虽然问题的对象不同,但都是以"人的尊严"为基调进行了论述。即:在"作为法律概念的人性"中,认为否定人性的法是本质上不正当的法。在"社会法"中,明确指出赋予社会法以界限的,正是人权的表现。在"民主政治的思想"中,指出民主主义的精髓是自由,是人权。在"世界法"中,批判了否定"人的尊严"的国家主义,提出了国际和平和世界国家的构想。总之,他实际上是系统地论述了个人主义的法律观,把焦点对准了"人的尊严"乃至人权这一原理。正因为如此,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对美国和其他法治国家的影响也一直延续到整个二十世纪。[34]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条件下,解读拉德布鲁赫晚年所关心的"法哲学时事问题",也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是因为,拉德布鲁赫临终前留下的近乎"遗言"的"最后的话",可以说是世界社会主义方向的不朽的蓝图。
拉德布鲁赫于1949年11月去世了。他最后的论文是《社会主义的文化理论》一书中的"后记"。这一"后记",写于1949年7月。在"后记"中,作为他终生从事的法哲学研究的最后结论,他坚定地告白:
通往社会主义的道路是多样的。不仅存在着"科学的"的社会主义,另外,根据同等的权利,还存在"乌托邦的"、"意识形态的"、"理想主义的"社会主义。……我们根据自己的体验,比以前更加痛感全体性社会主义的陷入全体主义的危机,正因为如此,必须以"自由的社会主义"与之对抗。全体主义,把法治国家看成是"自由主义的"、"资产阶级的"东西,认为可以像仍废铁一样地把他仍掉。但是,无论是什么样的社会主义者,都应该铭记的是,民主主义的民族国家同时必须是立足于权力分立的原理、具有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义务的法治国家。我们盼望法治国家和人格的自由,但是,我们完全不希望独裁,那怕它被称作无产阶级的独裁。我们希望学问的自由,对于教义的强制,哪怕它是所谓科学社会主义的强制,我们也丝毫不予希望。我们希望出版的自由,当然也包括政党新闻的自由,因为只有没有拘束的意思表明,才能超越盲目的确信者的集团,并具有说服力。……社会主义的文化理论,本来就带有个人主义的气息,确实具有个人主义的内核。[35]
。)[1] 参见[日]铃木敬夫:《拉德布鲁赫法思想在中国的展开-价值宽容主义与思想解放、言论开放》,《湘江法律评论》1998年第2卷。陈根发:《论东亚的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研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4期。[日]铃木敬夫:《论价值相对主义法哲学的现代意义》,陈根发译,《求是学刊》2003年第5期。[日]铃木敬夫:《论自由社会主义》,《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5期。
[2] 参见中国比较经济学研究会、北京开达经济学家咨询中心编:《中国市场经济论坛第65次会议专题——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研讨会》,《中国市场经济论坛?文稿》2003年第3期,第1-13页。
[3] [日]铃木敬夫:《中国的拉德布鲁赫研究——原秀男博士逝世20周年》,《法的理论23》,成文堂2004年版,第108页。
[4] Radbruch, Vorchule der Rechtsphilosophie, G?ttingen, 2. Aufl. ,1959. S.97-99.
[5] Helmu Coin, Grundzüge der Rechtsphilosophie, 1950, S. 131ff. (5 Aufl. ,1993)
[6] “Die v?llige Leugnung der Menschenrechte entweder vom überindividualistischen Standpunkt oder vom transpersonal Standpunkt aber ist absolut unrichtiges Recht.”参见同注[4],S.29.
[7] [日]铃木敬夫:《中国的人权论与相对主义》,成文堂1997年版,第3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