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日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重要的一天。这一天,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了。相比马约,阿约似乎并没有取得太大的成就,也因此遭到了许多批判[8]。但阿约仍被认为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共同体的权力范围。阿约把原先一些属于第二条支柱的内政和司法事务规定在第一条支柱中,强化了欧盟的超国家性,也因此扩大了欧共体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这些领域包括发放签证的政策,移民拘留证的发放以及避难申请程序等。此外,在《申根协定》的范围内(英国、爱尔兰除外,丹麦另有安排),欧共体公民在公路和机场免除边境检查,而且,该协定还扩大到挪威和冰岛。因此,欧共体公民享受到更多的自由流动。阿约增加了就业一章。各成员国仍然可以制定本国的就业政策,但是各国的就业政策必须和整个共同体的就业政策相一致,使经济和社会两方面的政策更加融合和协调。此外,阿约更加重视人权保护,扩大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如果欧共体理事会认定某个成员国严重并顽固地破坏保护和尊重人权的原则,该成员国的某些权利,包括在理事会的投票权将被暂停。在阿约中另外一个主要的变化是允许在成员国之间采取“更紧密的合作”,也就是说,考虑到欧共体的不断发展壮大,各个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允许在某些领域,采取“多速欧洲”的发展模式。
宪法性条约以以上提到的条约为核心,还包括以下条约作为修正和补充:1957年“关于欧洲共同体某些共同机构的公约”;1970、1975和1989年的“预算条约”;1965、1972、1979、1985和1994年的“加入条约”。
2欧洲共同体条约的内容和目标
如前所述,欧盟的诞生并没有取代原先的三个欧共体,三个共同体是与欧盟并存的。[9]这里我们谈的主要是欧洲共同体(原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共同体条约与其他的共同体条约一样,基本上是一个框架性的条约,仅仅为以后的次一级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框架。它是由序言和六个部分组成,包括原则、联盟的公民身份、共同体政策、与海外国家和领地的联系、共同体的机构、一般和最后条款。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条的规定,欧共体的目标是“在整个欧共体的范围内,促进经济活动的协调和平衡;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实现持续和无通货膨胀的经济增长;达到高水平的经济行为的转化;取得高水平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增强成员国间的经济与社会的融合及团结。”为实现这一目标,主要通过两个基本点手段:第一,建立一个共同市场以及最终实现经济与货币联盟;第二,实现欧共体条约所规定的共同政策和共同措施。
欧共体条约第3条明确规定了以下一系列措施:(1)在各成员国之间,取消货物进出口关税和数量限制以及其他具有相同作用的措施;(2)建立共同商业政策;(3)在各成员国之间建立一个内部市场,其标志是消除各种妨害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自由流动的障碍;(4)实现第100c条所规定的关于人员进入和在内部市场流动的措施;(5)建立农业和渔业领域中的共同政策;(6)建立运输领域中的共同政策;(7)建立确保内部市场的竞争不被扭曲的制度;(8)在共同市场发挥作用的必要限度内,成员国法律逐步实现趋同;(9)建立一个包括成立欧洲社会基金在内的社会政策;(10)加强成员国间经济和社会的融合;(11)建立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11)增强欧共体工业的竞争能力;(12)促进研究和技术的发展;(13)鼓励泛欧网络的建立和发展;(14)促进实现高水平的健康保护;(15)提高教育和培训质量,繁荣成员国的文化;(16)建立发展与合作方面的政策;(17)建立与海外国家和领地的联系,以增进贸易,共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18)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19)在能源、民事保护和旅游方面采取措施。马约中增加的第3a条还规定,成员国应依据自由竞争的开放市场原则、促进资源有效配制原则,实施其经济政策。此外,还包括执行固定汇率,以引进单一货币—欧洲货币单位(又译为埃居,ECU)[10],并制定和实施统一的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