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西方理论界的观点,在非市场经济国家里,产品的价格被认为是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价值的,理由如下:[7]
(1) 在非市场经济国家中,资源、生产资料为国家所有,原材料、能源的价格和工资均由国家决定,产品的价值被扭曲,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生产成本,因此,要确定一个正常的国内销售价格是不可能的;
(2) 货币不能自由兑换,不能对产品的国内价格与出口价格进行可靠的比较。认为,在非市场经济国家里,国家根据政府政策目标的需要和交易的种类,往往存在多种汇率。
(3) 国家垄断国际贸易,出口价格不能反映产品的生产成本和供求关系。认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的对外贸易是由国家通过国营的对外贸易公司垄断经营的,因而与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不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营外贸公司向国外出口商品的主要目的是:1.取得为进口所需要的外汇;2.支持双边贸易协定,以低价商品交换低价商品,从而在实际上排斥了其他的竞争者;3.低价抛售贸易伙伴供应得过多的商品,即低价倾销;4.进入高度竞争的世界市场的需要;5.转移由于对国内可变的生产要素的错误判断而导致的国内供应过剩。
基于这些认识,认为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利用不能体现产品价值的国内价格与出口价格作比较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并确定倾销幅度是不合理的。冷战时期,美国及欧共体的一些国家假定来自非市场国家的产品所具有的以上特征对他们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因此,他们设计了特殊的贸易规则来应对他们假定的威胁。这些特殊的贸易规则,特别是在反倾销领域,导致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比其他国家的产品采取更加严格的贸易限制。应该承认,近年来,西方国家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法律制度方面,朝着公正性和透明度方面做出了努力,承认他们所认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在经济改革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但是,许多中国的学者以及一些外国学者都认为,透过这些表面上的反倾销立法上的变化,分析这些新的规则在具体实践中的运用,会发现令人挫败的结果,这些新规则往往得不到具体的落实。冷战思维仍然滞留在西方人的头脑中,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的威胁这种思想使得反倾销立法上的变化在实践中的实施大打折扣。[8]
二、GATT/WTO反倾销立法中有关非市场经济问题的规定
早在1954-1955年审议GATT的缔约方全体大会上,作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捷克斯洛伐克建议修改GATT第6条中有关对来自国家垄断经济国家的产品设立可比价格的规定。当时,GATT的缔约国并没有打算修改这一条,但同意单独增加一条解释性的注释。这就是后来的GATT第6条第1款的注释2:“应当承认,对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且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出口的产品,为第1款的目的确定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缔约国可能发现有必要考虑这种可能性,即与这种国家的国内价格作严格的对比可能并不总是严格的。”这可以被看作是关贸总协定对非市场经济所作的最初的一个原则性规定。依照这个解释,关贸总协定把“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个界定在措辞上是非常模糊的,但是原则上承认了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其国内价格不能作为与出口价格作比较的基础。虽然这一解释性的注解强调了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的价格与国内价格作比较时存在潜在的困难这一事实,但是这一注解并没有建议用什么标准来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然而正是这一规定在美国和欧共体等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立法中被用来排除许多国家适用通常正常价值规则的理论依据。[9]在实践中,各国从各国的经济条件和便利于贸易保护的思想出发,规定了不同的用来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的方法。当初,捷克斯洛伐克的贸易代表只是想提出GATT第6条没有触及的一个问题,只是简单地承认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用其国内价格和出口价格作严格的对比是不合适的这样一个事实,没想到经过多年的演变发展成美国和欧共体等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政策工具。这种贸易政策工具不仅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是荒谬的,而且明显地具有不公正性[10]。这也正好印证了西方的一句格言“通往地狱之路铺满了善良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