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欧共体机构
欧共体的基础条约还规定了欧共体大机构体制和程序规则。欧共体的目标是通过欧共体的机构在欧共体条约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各自的职权并相互协作、相互监督来共同实现的。欧共体主要是通过它的四大机构来实现他的目标的。这四大机构是欧洲议会、欧共体部长理事会、欧共体委员会和欧洲法院。此外,还有审计院、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地区委员会、欧洲投资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所有的欧共体机构必须在条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每一个机构都制定了各自的工作程序条例,违背了这些规定都将使该行为无效。在1967年之前,三个共同体拥有各自的理事会和委员会。1967年7月以后,这三个共同体由一个共同的委员会和理事会按照三个共同体的条约履行其职责。议会和法院的情况则不同,自1958年以来,三个共同体一直拥有共同的议会和法院。
(1) 欧洲议会
自1979年以来, 欧洲议会是以直接普选的方式产生的。条约要求各国以统一的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但是目前还没有做到。各国依照国内法的规定来选举。它是按照共同体范围内的政党派别组织起来的。议会里没有国家代表,只有共同体内的政治团体。同成员国的议会相比,欧洲议会的权限要小得多。欧洲的许多媒介经常评论欧共体的机构“民主赤字”,欧洲议会是其中主要被抨击的对象。但是, 综观欧共体基础条约的修改过程,每一次修改,欧洲议会的权力都得到扩大。它的权力可以概括为三方面:1对委员会的工作保持经常性的监督;2立法权;2享有欧共体的预算权。
根据欧洲议会在立法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同,我们可以把欧共体的立法程序分为以下四种[11],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欧洲议会在欧共体的一体化进程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1咨询程序。在欧共体的基础条约中,许多条款都规定委员会提出立法动议之后,委员会在通过之前必须向欧洲议会征求意见,但是欧洲议会的意见对理事会并不具有约束力,仅具有参考作用。欧洲议会只充当顾问的角色。但是,如果理事会违反条约的有关规定,没有征求欧洲议会的意见,将因为程序存在缺陷而导致理事会的决策无效[12]。在《单一欧洲法令》生效之前,这种咨询程序是欧共体最基本立法程序,目前,在许多立法领域欧洲议会仍局限在咨询的作用;2程序合作。《单一欧洲法令》确立了这一程序。这一程序使欧洲议会享有二读的权力。理事会在收到委员会的立法建议后,听取欧洲议会的意见,然后拟定出共同立场。理事会将共同立场通报给欧洲议会,欧洲议会可以不作任何反应,可以同意也可以反对,也可以提出修改意见。如果欧洲议会反对理事会的共同立场,理事会只有在一致同意的条件下才能通过有关法令。如果欧洲议会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交给委员会,委员会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果委员会接受修改意见,修改后的建议提交给理事会,理事会也只有在全体一致同意的条件下,才可以更改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这一程序主要适用于与统一市场有关的制定法规过程以及其后的修改补充过程。3共同决策程序。这是由马约所确立的一种程序,使欧洲议会享有最终的否决权。这是欧洲议会参与决策过程程度最强的一种方式,目的是让欧洲议会在立法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果欧洲议会对理事会的共同立场提出修改意见,而理事会在二读时又不同意欧洲议会的意见,这时候必须适用强制性的调解程序。由理事会的成员或其代表和数目相等的欧洲议会的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协商拟定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法案。如果协商失败,法令最终就不能通过,除非理事会确认共同立场在调解程序开始之前就已达成。这一程序适用于大多数有关内部市场的立法。4同意。在很少一部分领域,例如批准新成员国的加入、对外签署国际公约,必须经过欧洲议会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