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理事会
欧共体理事会代表成员国利益。理事会由成员国部长级的代表组成,代表各自的政府。代表不是固定的,成员国政府根据会议讨论事项的性质委派相应的代表参加。例如,讨论农业问题, 通常由各国的农业部长参加。如果既讨论欧共体法的某个问题又商讨政治合作, 通常由各国元首和政府首脑组成, 人们冠之以“欧洲理事会”。虽然从1974年开始,这些领导人定期举行高级会晤,但是直到《欧洲单一法令》制定后,才确立了它的正式法律地位。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45条(阿约第202条),理事会的任务是确保条约规定的目标得以实现。在大多数欧共体的二级立法过程中理事会享有最终的决定权,但是只有当欧共体委员会提出立法动议时它才可以行使这方面的权力,而且, 欧共体的其它机构越来越参与到立法过程。根据合作程序,如果欧洲议会否决了委员会的立法动议,那么理事会必须一致同意方可通过原先的提案。同样, 如果理事会想修改委员会的提案,也必须一致同意。马约签定后, 理事会在许多领域和欧洲议会共同参与决策,阿约又扩大了这一领域。尽管理事会的决策程序受到许多牵制,但是没有它的同意,一项立法案不可能通过。理事会的表决程序至关重要。欧共体的基础条约规定了在各种情况下适用简单多数表决制、绝对多数表决制和一致同意表决制。
(3) 欧共体委员会
相比其他的欧共体机构,可以说,欧共体委员会,是纯欧共体机构,代表的是欧共体超国家的利益。按照共同体条约的规定,委员会具有广泛的工作领域。人们形象地称其为欧共体的“看家狗”“发动机”。从广义上说,它的任务是监督共同体条约的履行,执行共同体的方针政策, 提出有关共同体政策的建议并在共同体部长理事会上维护共同体的利益。欧共体委员会在欧共体的立法过程中发挥着核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动议权。任何一项立法必须由委员会提出建议;2每年,委员会负责制定整个的立法计划;3负责制定欧共体的一般性的社会政策,而这些政策往往导致了新的立法。例如,在委员会起草制定的“内部市场的完成”白皮书基础之上形成了《单一欧洲法令》;4在某些领域,不须其他的欧共体机构的参与,直接制定欧共体的规范,例如在竞争政策领域;5委员会享有理事会授予的立法权力,如在农业政策、竞争政策领域。目前,委员会由20名委员组成。委员们通常是在来布鲁塞尔之前就职于本国议会或欧洲议会或在本国担任部级以上职位的官员。他们由各国政府任命,但每一位委员都要宣誓保持独立, 不受任何党派偏见的影响。委员会委员下面包括25个总司, 以及15个专门机构。每一个部门由一个总司长领导,总司长向一位委员汇报,每一个委员对一位或几位总司长负有政治及运作上的责任。委员会总共有一万五千名工作人员。欧洲委员会经过了六个月的危机,今年九月成立了新的委员会。新一届委员会由前意大利总理罗马诺.普罗迪领导。负责中国事务的委员是原英国驻香港最后一任总督彭定康。
(4)欧共体法院
欧共体法院是欧共体的司法机构。它在欧共体法律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将在以下的“判例法”部分详细谈到。为了缓解欧共体法院越来越重的工作负担,根据《单一欧洲法令》,欧共体于1989年设立了欧共体初审法院。[13]它受理的诉讼是有关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竞争法则的执行,共同体机构之间,机构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争端以及自然人和法人申请司法审查和赔偿的诉讼。初审法院可以就具体的欧共体法律问题上诉至欧共体法院。
欧洲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另有9名大律师协助其工作。它的职责是在解释和适用欧共体条约过程中, 确保法律得到遵守。公设大律师对案件作出具体的法律分析并提出建议。虽然这些建议, 法官们并不一定采纳,但是对于理解判决背后的法律推理非常有帮助。欧洲法院尽量做到判决之间的一致性,但是先例并不具有约束力,法院可以根据新的事实背离以前的判决。它是涉及到欧共体法的最高机构,具有一个主权国家宪法法院、行政法法院的性质。它的管辖权基本上涉及到欧共体机构的行为以及具有共同体意义的各成员国的行为。以下我们将具体谈到。所以,它对欧洲理事会的行为不具有管辖权(参见Roujansky v Council case T-584/93)。阿约扩大了欧洲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基于各成员国的同意,欧洲法院对内政和司法事务具有管辖权。同时,阿约对这一扩大了的权力又做了限制。通常,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7条(阿约第234条)各成员国的任何法院和法庭都有权把具有欧共体意义的案件递交到欧洲法院请求初步裁决,但是在这一领域,只有最后上诉审法院才能把案件递交到欧洲法院。此外,对于涉及到国家安全措施,法院没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