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自由主要是指从法律和政治的角度对于人的外部的来自他人的阻力与限制,它使得人们的有些要求与欲望不能实现,且“我是否受到压迫,其判别的准则是:别人是否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使我的希望不得实现。在此意义下,若我是自由的,意思就是我不受别人干涉。不受别人干涉的范围愈大,我所享有的自由也愈广”[13] 。这种自由从制度性和可行性方面来说,是可以比较清晰实现的,可以明确判断出一种制度是否捍卫了个人的消极自由。
在柏林看来,与消极自由有所不同,积极自由的主旨是“自主”。“自由”这个词的积极意义,是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主人的期望。笔者很赞成这种观点。“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取决于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非别人意志的工具;我希望成为主体,而非他人行为的对象;我希望我的行为出于我自己的理性,有意识之目的而非外来的原因……我希望我的人性角色,是自己设定自己的目标和决策,并且去实现他们……人最重要的是,我希望能够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有思想、有意志而积极的人,是一个能够为我自己的选择负起责任,并且用我自己的思想和目的来解释我为什么做这些选择的人。只要我相信这一点是真理,我就觉得自己是自由的,而如果有人强迫我认为这一点不是真理,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我已经受到了奴役。”[14] 。
从以上可以看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最大区别在于个人自己做自己的主人,而不着眼于别人或外力是否设置障碍。但是,正如卢梭所言,其是道德上的自治,在政治上带有相当的危险性。因为积极自由比较模糊,而且很难通过制度来保障或实现,一个人连起码的消极自由权都不能保障,却仍然可以自豪地称他在内心上是自由的,自我实现的,正如斯多葛派所言,奴隶甚至也可以实现道德上的自我完善和自主,这也就是“遁人真正的自我这一内心堡垒的理性圣贤”的观点。积极自由实在太灵活,太宽泛了,没有消极自由的基本尺度,任何体制都可以自称是赋予人们以积极自由的 [15]。但尽管如此,单从个人发展来说,一个人在无法摆脱外来限制(现实也是这样)的情况下,注重积极自由的培养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三)、自由的现代意义
在现代社会,自由依然是一个神圣的追求。我想,一个文明的时代,消极自由正如我们所能亲身感受的那样,在随着法治的发展中确实有了很大程度的保障,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物质世界极大充裕的社会里,有人却失掉了自己,自主意思匮乏,甚至陷于了个人迷茫的泥潭,因此积极自由的提倡未尚不是一件好事。总之,从我国来看,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从人的角度来看。它被充分地反映在我国当前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中。是一个人在新时代条件下求得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前提,更是为一个人的创新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与发展空间。
第二,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鼓励和引导个体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的发展的举措,让经济主体拥有了充分发展的自由,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从而繁荣了经济,增强了国力。
第三,从政治文化角度来看。它首先有利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完善,民主监督在自由的保障前提下更真实、更可靠。其次,正是由于自由精神的倡导,人们才创造出了光辉灿烂的各种文化,促进精神文明的进步。
4 正义之第二范畴:平等
(一)、平等理论小史
从历史上来看,平等多表现为从不平等到平等的渴望。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粗暴地否定了人类的平等”[16] 。他露骨地宣称:“世上有统治与被统治的区分,这不仅事属必需,实际上也是有利益的;有些人在诞生时就注定是被统治者,另外一些人则注定将是统治者。”[17] 。与自由一样,平等在黑暗的中世纪也成了时代的牺牲品,失去自由的平等根本不算一种平等。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对于平等的理解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霍布斯强调指出:“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有时则只是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根据这一切我们就显然可以看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利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18] 。洛克也形象地比喻:“大与小之间、强与弱之间所能有的和平,就像人们所想象的狼和羊之间的和平,羊只有和平地让狼撕碎吞掉。”[19]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近现代,在自由得以充分实现的同时,平等则受到新的更大的挑战。此阶段的理论多是在尊重自由的同时,偏向于平等理论的研究。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强调,一个理想的社会是致力于平等的社会,自由可以用平等来解释,某些自由可以因为平等而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