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指出,上述三个维度的正义是从价值性来说的,它们涉及的是政治、法律等内容背后的价值内涵。而且,即便是政治正义的价值内涵,也不是单向度的,而是三维的,这一点值得我们重视。人们从价值上探讨社会的政治法律内容,往往易于从一个维度,如从道德伦理、历史进步或个人自由等方面考察,这样会使政治正义论中十分复杂的价值关系偏于一隅,我们看到,道德、历史或个人都远没有涵盖上述所说的三个维度,它们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如果把价值问题仅仅限定在道德领域,政治正义的本质就未免简单化了,它在人类政治史上所引起的震荡也就难以解释了。政治正义的三个维度,其关系并不是和谐的,甚至从开始就处于一种张力的关系,也就是说,个人正义、人类正义、超验正义三种形态就其政治、法律的关系来看,从来也没有完全的和谐过,这一点已为历史上的实践所证实。
当我们考察历史上的某种政治体制或法律规则时,其内在的实质正义往往呈现出三个维度的矛盾与冲突,甚至有些时候是无法调和的。人类历史上曾出现过一次又一次革命,它们的根源可以从阶级、经济、现实政治等多个方面分析,但究其根本,又可归结到政治正义上,或者说,归结到正义三种价值关系的绝对冲突上。现实社会,特别是现实的政治、法权、经济关系,它们的矛盾是无时不在的,当其中矛盾的双方感到相互之间在一些实质性的利益冲突中无法调和的时候,付诸革命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问题在于:矛盾双方依据什么标准认为上述关系无法调和。政治、经济领域的平等分配是构成一个法权社会的基本要素,固然其中的不合理性与不合法性是普遍存在的,然而,一旦这种“不合理”与“不合法”超出了一定限度,激烈的冲突或革命也就势所难免。所以,关键的问题在于正义的限度。当然,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革命只是在极少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很多貌似革命的虚假革命并不具有政治正义的价值,因为在那里个人的实质性正义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提升,因此,也无法与超验正义构成价值上的呼应,它们只不过是一些循环往复的政治震荡而已。人类的大部分生活是在政治正义的合法性之内展开的,在此并不说上述的三种价值关系并没有矛盾和冲突,而是说这种冲突还没有超出它们各自的界线,社会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在维护个人的有限权利方面缓慢地运行着,而各种矛盾在其中积聚、变异、整合、分化,直到有一天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受到根本性的挑战。于是,新的一轮社会变革就又开始了。
宪政作为人类到目前为止所能找到的一种最不坏的政治制度,它的正义价值集中地体现在对于三种正义的整合上,不过,我们下面的分析指出,这种整合是一种弱势意义上的整合。所谓宪政正义的弱势意义,套用哈耶克的话说,即“一种否定性正义标准”[2],它表现的乃是一种弱势的政治逻辑。
二、宪政与正义
我们知道,宪政虽然早在古希腊,特别是在古罗马法治精神中就已萌发,但是,古代的法治毕竟与近现代以来的宪政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古罗马社会虽然有罗马法作为政治统治的法律基础,但它远没有上升到限权宪法的高度,而且罗马社会还缺乏法治下的权力制衡,单纯一部罗马法很难有效地遏制统治者的专制独裁,作为公民的个人权利最终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尽管如此,罗马的法治精神却构成了西方社会政治的一个具有决定性的根源,它所内涵的法律正义,乃至一些法律程序性的形式正义,都对西方宪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世纪以来,随着基督教政治文化的确立,在西方政治史上开启出一种崭新的超验正义之维,它给人类文明带来了无法估量的生机和活力,随着基督教超验正义的导入,特别是在政治、法律领域经由对古代社会法治传统和氏族宗法礼仪的全面性改造,西方政治形态于是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一种政治正义的三维价值构架开始建立起来。而在基督教会内部,以教皇制和宗教大会为代表的宗教社团准政府性权力机制的新型模式,使得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政框架逐渐展露雏形。这一切就为西方政治从古代和中世纪的社会制度向近代宪政制度的转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政便是对上述多元传统的创造性转型。上述进程说起来寥寥几句话,可实际上却花费了数个世纪的时间,从十二世纪英国的《大宪章》到十八世纪美国的《权利法案》,西方政治历史的主线便是在这一朝向宪政的曲折道路上演进的。 宪政正义并不是一种政治上的至善论,它不认为在宪政的政治形态下,人类的绝对理想就能达到圆满实现,它只是说,就目前来看,就针对人的本性来说,宪政是到目前为止最不坏的一种制度形态,与其它形态相比,宪政所实现的正义具有更多的人性价值,它提供了一个尽可能保障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的社会政治环境。也许,其它的政治形态在三维价值的某个单一维度上所达到的价值含量可能会更高一些,然而,这种含量所潜在的灾难性祸根却同样是巨大的,而且历史中的教训使我们一次次清醒地看到,那些看似高扬某种理想价值的政治体制所具有的危害不但是潜在的,而且已经实实在在发生过了。例如,那些极端高扬超验正义的神学政治,或者极端高扬人类正义的国家政治等等,都已给人带来了罄竹难书的灾难,它们从根本性上早已不再是永恒的正义,而变成了永恒的邪恶。由此可见,政治正义论中的至善论是十分危险的。 也许是鉴于正义论的至善危机,宪政采取了一种看似低调的弱势政治逻辑,它虽然并不是排斥所谓的超验正义或人类正义,但在它们之间又实质性地插入了个人正义这一核心要素,在此,个人正义所包含的价值意义不但从层次上并不低于上述两种正义,甚至在三维价值中具有优先性。强调个人的优先地位是宪政正义的一个原则。哈耶克在谈到真正的个人主义与社会制的关系时曾经指出:“斯密及其同代人所提倡的个人主义的主要价值在于,它是一种使坏人所能造成的破坏最小化的制度,而对这一点则很少有人谈及。这种社会制度的功能并不取决于我们发现了它是由一些好人在操纵着,也不取决于所有的人将都比他们现在变得更好;这样的制度利用人们的多样化和复杂性来发挥其作用,这些人们时好时坏,有时聪明,但更常表现出来的特征是愚蠢。他们的目标是建立能给所有的人以自由的制度。而不是象他们的法国同代人所希望的那样,建立一种只给‘善良和聪明的人’以自由的极受约束的制度。”[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