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位与一系列不公正的社会保障制度,针对当前不合理城乡二元结构,不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农民工特点,基于正义的理论,本文论证建立有别于城镇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可能性。鉴于农民工是一个庞大松散的群体,无法为了共同目标统一行动,本文具体分析其原因,并根据集体行动的逻辑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 有别于城镇 工会
目前,我国农民工总数已经达到1.2亿,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一部分,为我国现代化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与其极不相称的是农民工社会保障发展的极度缺位、落后,根本无法保障农民工工作、生活的安全。
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不正义、不公正现实前提依然存在,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与二元福利结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做同种工作,付出同种努力,仅仅由于身份是农民,就不能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保障待遇。有人认为此种作法适合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情,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劳动力使用成本,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中国的迅速崛起使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我国以前那种特殊情况下,这种不公平、不正义的制度确实可以避免更大的不公平、不合理,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健康迅速发展,可以说那时的不公平正义是为了避免更大的不公平不正义。
然而时过境迁,发展虽然仍是永恒的主题,但是制度运行的环境发生了变化,在今日大众的公平合理的呼声日益高涨时,如果再沿袭过去那种“法宝”,则这就不是健康和谐的发展,而是盲目病态的增长,是不合理不公正不正义的增长,无论其速度多么快,无论其GDP总值多高,都免不了被人民颠覆或改革的结局。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提出的那样,“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法律和体制如果是不正义的,那么无论它们多么有效,多么有条不索,也必然会为人们历改革或废除。”
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建立在正义基础上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甚至是整个社会的福利都不能凌驾其上的。正义否认农民工失去合法权益会由于经济增长、其他群体获得利益而变得理所当然起来。它不承认强加给农民工的牺牲可以由于许多人享有的更大利益而变得无足轻重。使我们默认过去这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原因,是我们没有一种更好的理论。
为了正义的目的,必须努力改进当前的社会保障理论,将外出的农民工纳入过度性社会保障体系中。此举一旦完成必将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有利于建立健康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更为有效地转移。此外,还将对我国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变迁,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有着深刻影响。
鉴于此,本文针对我国过度阶段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提出两点建议。
1. 建立有别于城镇居民的现代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一项重要内容,农民工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有权在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后,受到国家和社会依法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老年生活。所以能否将我国1.2亿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范畴是检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完善的重要指标。由于目前养老保险是高门槛,农民工收入水平低,我国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率较小,温州养老保险参加率为3.4%,重庆养老保险参加率为8.6%,湖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不足7%,合肥市不足1% 。
基于以下三点原因,本文认为有必要也有可能建立一种有别于城镇职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
1) 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费率高、资金缺口比较大,是一种不健康的养老保险体系。
据预测,到2010年我国城市养老金提取比率将达到28.24%(见下表)。也就是说这种养老保险不是靠积累,而是靠现存现取,资金缺口较大,是一种不健康的养老保险体系。如果这样发展下去,一方面导致养老金提取比率增长较快;一方面导致养老金费率较高,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到来,这种体系必将崩溃。
年份 2000 2010 2020 2040 2050
养老金提取率(%) 23.70 28.24 32.03 40.20 45.37
资料来源:王东岩、张鸿博:《中国劳动事业发展预测》,85页,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
这种缺口及其高费率是主要由国有企业转制造成的,农民工没有理由承担这种强加成本。况且即使为了更大的正义目的,农民工即使再次作出牺牲,也无法挽救一种不正义的体系。一种不正义的养老保险体系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没有一种更有效的体系出现。我们现在有条件建立一种健康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
2) 有各种有利条件建立一种健康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
首先,农民工的年龄较轻,从交纳保险费开始到领取养老金还有几十年时间。
根据调查,2004年甘肃省农村当年外出就业劳动力平均年龄为33岁,在年龄结构中,40岁以下的人数占78.70%。其中:16-25岁的占27%,26-30岁的占14.5%,31-40岁的占37.2%。
2005年上半年湖南省农村外出劳动力中,23-40岁的占51.6%、16-22岁的占38.6%,41-50岁的占7.2%。50岁以上的占2.6%。
从以上可以初步看出,我国农民工的年龄集中在40岁以下,占近80%。即使国家全部对其做出养老保证,兑现的时间也在20年以后。
其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即使全国农村剩余劳动力都转移出来,按2亿人计算。每人每月按400元平均收入计算,社会保障税定于15%,每人每年应交720,全国征税达1440亿,加上每年新增人口可以增加30亿左右,这样每年可以达到1500亿左右,而且持续20年以上。如此长的时间,如此大的养老金入帐,加上我国在20年后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财政可以投入更多资金支持,完全可以实现的。
最后,企业与农民工个人有能力参与。
一种养老保险体系的实施情况如何,关键看他是否符合参保者利益及适合参保者的特点。一种政策即使符合参保者利益,但是却没有考虑到参保者具体情况,也还是非正义的,结果只会导致无果而终。正义的政策不仅体现在制定理念上,而且还体现在执行过程中。农民工本来就收入低,开支大,如果再交高昂的保险税,他们很难承受得起。通过这种低税率,一方面可以减轻农民工负担,使其有能力交纳保险税;一方面可以减少农民工用人单位的负担,增加其竞争力,能吸纳更多的剩余劳动力。
如果能利用好这次契机,我们完全有可能采取逐渐淡出过去那种体系,从农民工开始逐渐建立一种全国统一的健康的养老保险体系。
3) 针对收入水平低的农民工群体可以采取以劳代费制度
一种社会保障体系如果是不正义,那么无论它多么有效,多么有条不索,也必然合遭到人们的拒绝或修正,改革或废除。所以我们所制定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一定要基于非正义的现实基础。否则,在非正义的基础上用正义的手段只会加剧这种非正义状态。
当前一个显著的非正义基础就是,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收入差距不断增大,农民工绝对收入水平较低。基于这点,本文认为从机会成本考虑,重新设计现行保险制度,让农民工有能力而且愿意参与。
假设农民工的工资率为4元,现在一项社会保障项目需要他每月承担4元钱。该农民工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直接交4元钱;一是劳动一个小时。根据我国现在情况,劳动力的供给大于需求,假设农民工就业的几率为0.8。现在他着额外的一个单位劳动的预期收益为3.2元,也即这一单位劳动的机会成本。与支出4元相比较,显然一个单位劳动机会成本小,更经济。假如现在根据一个地区农民工数量,来统筹规划,以劳抵费,则可以使更多农民工有能力而且愿意参与。
尽管这种做法不符合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但是现行社会保障体系本来就不是针对农民工设计的。所以从社会保障参与率角度出发,从经济发展惠及面扩大角度来说,必须采用这种非正义措施,只有这样才可达到更大正义。
2. 建立农民工工会,强制农民工加入,为争取农民工的
社会保障权采取统一行动。
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成为一大社会
问题。在没有集体统一行动的条件下,个人的讨薪成本非常之高。根据《
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农民工讨薪成本是所要讨的工资3倍。付出劳动,领取足额工资是农民工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竟然屡屡发生,那么靠他单个行动又如何可以获得其他诸如休息、养老、工伤、医疗保障呢?
我们知道,工人阶级为了保障本阶级共同利益,在很早就成立了工会,他们可以采取一致行动。然而我国到
目前几乎还没有农民工工会,他们还是一个松散的群体。尽管他们每个人都知道他们在实现了农民工群体一致行动后都能获利,但是他们仍然没有采取一致行动以实现那一目标。他们都是理性人,他们知道他们采取维护保障权利行动确实会使他们受益,但是在一个没有集体行动,没有任何强制权的工会存在,任何单个或者少数者的行动都会造成自己利益受损,别的成员利益增加。
从下面
分析可以看出,我们假设:
1、 现在存在一个雇主,两个农民工甲和乙。
2、 生产处于规模报酬不变情况,即增加一个人与减少一个人的边际收益相等。在只要有一个人留下的情况下,
企业的生产不会受到
影响。
3、 工人工资收益在垄断条件下的远远大于完全竞争条件下的。
农民工甲和农民工乙他们可以采取两种行动,要求社会保障条件,和不要求社会保障条件,要求条件意味着雇主支出的增加,雇主当然不高兴。如果甲或者乙单个提出,雇主从边际收益角度出发,一定会解雇他。剩下一个人就处于垄断地位,他的待遇(包括精神与物质)也会显著提高(因为如果他也辞职的话,企业没有其他人可以招到,企业不能继续运行,他的固定成本就会闲置,耗损,且得不到任何补偿)。但是如果甲乙共同提出,即使雇主支出有限增加,因为企业要生产,他不得不运行,所以在工人总的工资加福利小于工人创造的价值时,他还要雇佣他们。
农民工行动的得益矩阵如下
农民工乙
农民工甲 采取行动 不采取行动
采取行动 福利有限增加,福利显著增加 解雇,福利显著增加
不采取行动 福利显著增加,解雇 福利不变,福利不变
根据得益矩阵,如果农民工乙采取行动,农民工甲最好不采取行动,这样他的收益最大;如果农民工乙不采取行动,农民工甲最好也不采取行动,这样他的收益也最大,这样农民工的上策就是不采取行动。 同理可以得到农民工乙的上策也是不采取行动,这样这个得益矩阵的上策均衡就是双方都不采取行动。可以看出,有种对双方共同改善的结果没有出现,这就是由于农民工单个博弈的结果,也是没有农民工工会的一种损失。
以上是对于现实的一种抽象简化,现实中的情况远比这个模型复杂。不仅难以统一行动,而且避免不了搭便车现象,即为维护自己保障权益而斗争的农民工所争取的利益,无法避免让没有参加的农民工享受,这显然是一种不公平。单个的人这样搭便车可以,但是如果大家都发现这个“秘密”,则最后大家的结果又返回到起点那样差。正如奥尔森所说:“除非在集团成员同意分担实现集团目标所需的成本的情况下给予他们不同于共同或集团利益的独立的激励,或者除非强迫他们这么做,不然的话,如果一个大集团中的成员有理性地寻求使他们的自我利益最大化.他们不会采取行动以增进他们的共同目标或集团目标。在缺乏强制或缺乏上述的独立激励时,这样的大集团也不会建立组织以追求他们的共同目标。即使在一个集团中对共同利益和实现共同利益的
方法意见一致,这些观点仍然正确。”
由于
历史局限性及客观现实性,我们应该看到,单靠农民工群体成员的自觉性来加入工会是不可能的,或者说需要一段漫长的痛苦反思
学习才可能有这种觉悟。所以必须用“不正义”手段——强制所有农民工加入工会,统一行动,减少搭便车现象,对整个歧视、压榨农民工阶层的组织来说,宣誓了斗争的坚决性与彻底性,统一农民工阶层的集体意志,团结农民工群体的力量,增加他们争取社会保障的筹码。最后达到更大的正义目的——解放自己,提升自己,维护自己,成为一个真正崛起的、有力量的、平等的产业工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