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平等真义
作为正义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平等也是一个古老而永新的话题。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其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权利、收入分配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其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以及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它还可能关注保护诺成合同的义务与对应义务间的平等。关注在因损害行为进行赔偿时作出恰当补偿或恢复原状,并关注在执行刑法时维持罪行与刑罚间的某种程度的均衡等等 [20]。
平等作为人类的一种价值取向只可能存在于人类,而对于其他生物世界是不可适用的。它是人类精神状态中的一种追求——动物之间只存在“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而决无平等可言。对平等的追求在人类群体生活中世世代代都成为梦寐以求的目标。然而自然界本身为人类展示的更多地是一幅“令人恐怖的”不和谐场景:山崩地裂,狂风暴雨,物物相克,强者生存;人类可怜的认知能力与这样的自然哪有和谐可言?“人的出现本身就意味着对自然的反叛!自然法则要求所有生物无欲无求——像牛羊在蓝天白云下悠闲的啃着青草,像鱼儿在狂风暴雨中无奈地潜入海底——靠本能顺应环境而获得生存。而人类有了精神、意志,便想追求,想占有;面对无限的物质世界使观念也无限疯狂——欲念之火时时生腾使人躁动不休,越感个体的无能便越想在有限的生命历程中有为,于是人与自然总处在无休止地搏斗之中——通过艰难拼搏而从周围环境中尽可能地榨取一点果腹的食品及生存资料。”[21] 。
笔者以为,正是因为大量现实的不平等现象的存在,才更加激发了人们对于平等观念的向往与追求,因为这是人之生存所必须具备的前提。基于以上事实,有学者提出了平等三法则:“一,平等只会是弱者发出的呼唤;二,被要求平等(均分物质财富)的主体之间本无平等可言——平等主体之间原本只存在实力的较量;三,平等只能依靠超越平等主体的权威力量才能求得——这种力量一定比强者更强,且为弱者所拥戴、所推崇。”[22] 。
我们基于生活本来的面貌,很容易理解法则一与法则二所蕴涵的道理,而重点在于对法则三的理解。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种平等观念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在于它必须依靠权威——即塑造“共同权利”才能实现,亦即平等观念本身包涵“不平等”的悖论,平等要以不平等为前提。而同样的道理,苏格拉底在2400多年前似乎就明白了这一点,他声称国王是“人民的牧人”,而人民只不过是一群需要被主人照看的羊群。“苏格拉底的前提是一种根本的不平等;没有人是公民,大家都是臣民,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有着一道鸿沟。”[23] 。
由于“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所以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24] 。因此,平等精神成为政治制度及方方面面制度维护其合理性,保证其连续性的理论内核当然不足为奇。并且驱使立法者为了平等的使命而把握好利益的天平。
(三)、平等的现代意义
可以说,在漫长的欧洲中世纪黑夜以后,文艺复兴在人类摆脱精神枷锁,寻求自我解放的路途上标志着黎明的到来。而今之西方,在自由的道路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因此,笔者以为,在随着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社会地位分层不断明显的现代社会,更应该把眼光放在平等上。
固然,以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来取代实质上的平等,其实是也是一种极大的不平等。但如果不加以强制,则只会造成强者恒强、弱者甚弱的结局,这便失去了人类之间本身所具有的人文关怀的特征。所以,平等之于现代社会是必要的,也是急待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5 徘徊于平等与自由之间的正义
(一)、正义理论小史
古希腊柏拉图认为每个人都具有理性、意志和欲望三种品性,当理性支配意志和欲望的时候,人们便获得了正义的德性。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25] 。在罗马历史的早期,西塞罗把正义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26] 。而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提出的,并被认为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首创的一个著名的正义定义,其表述如下:“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27] 。中世纪著名神学家圣•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正义是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28] 。到了资本主义制度时期,正义有了更通俗说法,即:“无论是他还是它只要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那么该人或该物就是正义的;一种态度,一种制度,一部法律,一种关系,只要能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那么它就是正义的。”[29] 。而当代正义理论之极大成者当属罗尔斯及其《正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