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第一部:“随人类的发展,困难也就与之俱增,……人于是便与别人结合成群:……这就是人们之所以能不自觉地获得某种粗糙的相互订约的观念的由来。”
[3]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出版1980年2月修订第2版, 第24-25页。
[4] 转引自《社会契约论》之《纽沙代尔手稿》:“人是自由的,尽管屈服于法律之下。这并不是指服从某个个人,因为在那种情况下我所服从的就是另一个人的意志了,而是指服从法律,因为这时候我所服从的就是既属于我自己所有,也属于任何别人所有的公共意志。一个主人可以允许这一个人而拒绝另一个人;反之,法律则不予以任何考虑,法律的条件对人人都是同等的,因此就既没有主人,也没有奴隶。”
[5] 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第9-24页。
[6] 徐友渔:《重提自由主义》,载《二十一世纪》8月号第42期,1997年。
[7] [英]洛克:《政府论》(Of Civil Government)(常人图书馆版,1924年)第Ⅱ篇,第Ⅵ,第57节。
[8]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出版1980年2月修订第2版,第8页。
[9] 参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梦觉校:《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2月第一版。第273页,注②。
[10] 参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梦觉校:《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2月第一版。第275页,注①。
[11] 参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梦觉校:《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2月第一版。第278页,注①。
[12] I•Berlin,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in his Four Essays on Liberty ,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9
[13] I•Berlin,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in his Four Essays on Liberty ,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9,第22页。
[14] I•Berlin,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in his Four Essays on Liberty ,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9。第3页。
[15] 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第446页。
[16] [法]勒鲁,王允道译:《论平等》,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75页。
[17]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页。
[18] [英]霍布斯,黎思复等译:《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3-94页。
[19]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出版,1980年2月修订第2版,第5页。注②。
[20] 参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梦觉校:《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2月第一版。第281页,注①。
[21] 冯亚东:《平等、自由与中西文明》,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22] 冯亚东:《平等、自由与中西文明》,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23] [美]斯东,董乐山译:《苏格拉底的审判》,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页。
[24]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出版,1980年2月修订第2版,第70页。
[25]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版,第4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6] 参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梦觉校:《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2月第一版。第253页,注②。
[27] 参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梦觉校:《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2月第一版。第253页,注①。
[28] 参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梦觉校:《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2月第一版。第254页,注①。
[29] 参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梦觉校:《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2月第一版。第254页,注②。
[30] 参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梦觉校:《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2月第一版。第253页,注③。
[31] 参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梦觉校:《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2月第一版。第253页,注②。
[32] J•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7年,第31-32页。
[33] J•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7年,第7-8页。
[34] [德]Arthur Kaufmann著,刘幸义等译:《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229页。
[35]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出版,1980年2月修订第2版,第69页。
[36] 冯亚东:《平等、自由与中西文明》,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 John Rawl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w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Massachusetts 1997,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3月第一版。
2 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3 [美]马丁•P•戈尔丁著,齐海滨译,王炜校:《法律哲学》三联书店出版社,1987年12月第一版。
4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梦觉校:《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2月第一版。
5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出版,1980年2月修订第2版。
6 [美] 约翰•罗尔斯著,万俊人译:《政治自由主义》,译林出版社,2000年1月第一版。
7冯亚东:《平等、自由与中西文明》,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8徐友渔:《重提自由主义》,载《二十一世纪》8月号第42期,1997年。
9 [英]洛克:《政府论》(Of Civil Government),常人图书馆版,1924年。
10 [法]勒鲁,王允道译:《论平等》,商务印书馆,1988年。
1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
12 [英]霍布斯,黎思复等译:《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
13 [美]斯东,董乐山译:《苏格拉底的审判》,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
14 [德]Arthur Kaufmann著,刘幸义等译:《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