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归义军政权(848-1036年)实行据地出税的政策,其地税主要包括地子、官布、税草和税柴。关于这些税种的征纳方式、税率及其与晚唐五代中原地区制度的异同,我们已作了初步探讨。(1)通过这些个案的研究,我们可以对其赋税制的特点提出一些看法,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二、 赋税的征收以土地为据
唐前期实行均田制时,赋税以“丁身为本”,即按丁征收,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赋税的征收就以 “资产为宗”,即按资产的多少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当然,资产是包括土地的,但也应包括其他的动产和财福,而这些动产和财富是可以转移、隐匿的。所以,两税制建立几十年后,人们就已看出了其中的弊端,纷纷提出了改制的意见。
从唐前期的租庸调到制唐后期的两税法,是一个巨大的变革。两税法实行后,虽然人们很快就看出了其中的弊端,提出了改制的意见,但从赋役制度史上看,两税法实行后,唐后期再没有进行大的改革。当然,制度上没有变革不等于具体操作上没有变通。
归义军政权(848—1036年)实行请田制,其赋税的征收完全以土地为据。前已论及,归义军政权的赋税主要是地子、官布、税草和税柴。这些赋税的征收,完全是以土地为据的,如P·3214背《唐天复七年(907)高加盈出租土地湔矍菲酢吩唬骸捌涞啬谒俨肌⒌刈印⒉瘛⒉莸龋龅刂黛蟮薄薄·3579《宋雍熙五年(988)十一月神沙乡百姓吴保住牒》(2)是一件土地纠纷诉状,其中明确说:地内“因科税地子、柴、草,囗囗价又官布不肯输纳”。由此可见,归义军时期的赋税主体,即地子、官布、税草和税柴,都是以地为据征收的。
不仅赋税,就是部分差科的征发,也以土地为据,或者说与土地有着密切关系,如S·3877《唐天复九年(909)安力子卖地契》规定:“地内所著差科河作,随地祗当”。这里的“差科河作”,应指赋税、差科和渠河口作。这些都是以土地为依据而征收和征发的。P·3155背《唐光化三年(900年)神沙乡令狐贤威状》,是由于令狐贤威的13亩耕地被河水漂没,他 “伏乞与后给免所著地子、布、草、役夫等”的请求状,这里的“役夫”应属差科。S·3905背《年代不详奴子租口分地与王粉堆契抄》也说:“其地内所[ ]作草、布、地子、差科囗物”。中间缺字可能为“著渠河口”,与前后联读,就是“地内所著渠河口作,草、布、地子、差科等物”。由此可见,不仅地子、布、草、差科的征收、征发,以土地为据。就是“渠河口作”也与土地有关。因“渠河口作”主要是修治灌溉渠道、闸口等。敦煌干旱少雨,耕地全凭渠水灌溉,故在敦煌常常“地水”、“田水”并称,即将耕地与灌溉用水合称。(3)因为只有耕地,没有灌溉用水,也是无法保证收成的。因此“渠河口作”这种临时的劳役也常常与土地有关。P·3257《甲午年(934)二月十九日索义成分付与兄怀义佃种凭》,乃是索义成由于身着瓜州,其地便由兄索怀义耕种,地内“所著官司诸杂烽子、官柴、草等小大税役”,并由兄怀应承担。“义成若得沙州来者,却收本地。渠河口作税役,不忓囗兄之事”。
我们说,唐后期实行两税法时,赋税的征收以资产为宗。后来,又逐渐由“税资产”向“税土地”转化,到了宋代,赋税主要就以土地为据征收了。而处于晚唐五代的归义军政权,其赋税征收完全以土地为据。 “这或许标志着在敦煌,由资产税向土地税的过渡较之内地要稍早,即已抢先一步完成了内地在宋代才完成的过程”。(4)堀敏一氏的这一论点很值得重视。也就是说,从唐前期的“税丁身”到两税法时的“税资产”,再到宋代的“税土地”,这一赋税制度在唐宋时代的变革,归义军时期的赋税制度为我们提供了绝好的材料,有助于我们更进一步全面地探讨唐宋历史的变革。
二、赋税主要以乡为单位征收
唐代实行州、县、乡、里制,在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就有许多写有州、县、乡、里名的文书,我们也见到了敦煌和西州各乡、里的名称。但从敦煌吐鲁番文书可知,唐前期许多文牒和簿籍都是以乡为中心制作或申报的,但文书后面的署名往往只是里正。《旧唐书》卷3《太宗本纪下》载:贞观十五年“十一月壬戌,废乡长”。《通典》卷33《职官·乡官》条载:“大唐凡百户为一里,里置正一人;五里为一乡,乡置耆老一人。以耆年平谨者,县补之,亦曰父老。贞观九年,每乡置长一人,佐二人,至十五年省”。以后虽然还有乡的设置,但未规定具体的职责。
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反映的情况和史籍的记载是一致的,它说明“在唐代虽然用乡的名义制作正式的文书簿籍上报,但实际上里这一层在基层政权中起着重要作用,执行着监察人民、均田课农、催驱赋役的具体工作。里是名副其实的基层政权机构······在唐代,实际上不存在乡这一级基层政权机构”(5)。
孔祥星先生的研究是正确的,当然这主要是指唐前期的情况。到了唐后期五代,由于文献记载缺乏,关于乡、里的职权地位不大清楚,从敦煌文书可知,归义军时期赋税的征收是以乡为单位的,如P·3236《壬申年官布籍》是征收敦煌乡官布的簿籍。S·4920背《官布籍》是龙勒乡的官布征收簿,ДX1405、1406由于残缺,不知是那一乡的官布籍,但从P·4640《布纸破用历》第280行的“当司收纳一十一乡官布,打帐用细纸壹贴”的记载可知,官布是以乡为单位普遍征收的。
税柴也是以乡为主征收的,如P·3418号背《唐沙州诸乡欠枝夫人户名目》是归义军时期的一件诸乡欠枝名目的汇编,该文书已残,但仍保留了囗囗乡、敦煌乡、神沙乡、龙勒乡、赤心乡、洪润乡、慈惠乡、平康乡、效谷乡9个乡的乡名。另外,S·5073文书也是以乡为单位征收税柴的记录,出现有效谷乡、赤心乡、洪润乡、洪池乡、龙勒乡的乡名及纳、欠柴人名单。由此可知,税柴是以乡为单位征收的。
税草的征收也是以乡为单位的,ДX1282、ДX3127《沙州诸乡纳草人名目》虽残缺过甚,但从其残缺部分可知,这是敦煌诸乡缴纳税草的名单,且以乡为单位征收。
地子的征收,虽未见到直接的材料,但在有关地子的文书中,一般都在人名前先署乡名,如P·3214背“洪池乡百姓高加盈”,P·3155背“神沙乡百姓令狐贤威”、“神沙乡百姓僧令狐法性”、P·3501背 “平康乡百姓菜幸深”、P·3451“洪润乡百姓氾庆子”、S·3877“洪润乡百姓安力子”、P·3579“神沙乡百姓吴保住”等,由此推测,地子也是以乡为单位征收的。
从以乡为单位征收赋税,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信息,即在唐后期五代归义军时期,乡作为一级基层政权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和唐前期恰恰相反,虽然里仍然存在,但基本上成了虚设,乡成了名副其实的基层政权机构,乡官也取代了里正,负起了真正的责任。
这时候的乡官,已作为归义军政权所属的重要官职,出现在各种场合,如P·2049背《后唐同光三年(925)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保护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6)102行:
麦壹硕捌斗,郭乡官利润入。
295—296行:粟贰斗,冬料官斋看乡官用。
301—302行:粟壹斗,付寒苦春料官斋看乡官用。
345—346行:油壹胜,冬料官斋看乡官用。
376—377行:面贰斗,春料官斋看乡官用。
397行:面贰斗,冬料官斋看乡官用。
此为“从甲申年(924)正月壹日已后,至乙酉年(925)正月壹日已前,众僧就北院算会”的帐目。提到的官职除乡官外,还有都头、草场判官、指撝、判官、翟都衙、曹指撝及各种僧官。
P·2049背《后唐长兴二年(931)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愿达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7)168—169行:
麦肆斗,卧酒就仓看指撝及乡官众僧等用。
218—219行:粟壹斗伍胜,付本春官斋看乡官用。
224—225行:粟柒斗,卧酒看土门都头修造,乡官、众僧等用。
236—237行:粟贰斗,秋料官斋看乡官用。
238—239行:粟肆斗,卧酒就仓看指撝、尚书、乡官、众僧等用。
302—303行:油叁胜,就仓看指撝、乡官及众僧等用。
410—411行:黄麻壹硕伍斗,康乡官边买水银用。
P·3763、2040、2032《净土寺壬寅年(942)诸色入破历算会稿残卷辍合》(8)196—197行有:
布九尺,张乡官小娘子亡时吊孝,水官、张郎君、乡官等用。布壹丈五尺,索乡官亡时吊孝,长史、水官、陈都头、长史娘子等用。
P·5032背《丁巳年(957或897年)九月廿日酒破历》(9)有:
乡官、阴乡官、高乡官三人就店囗吃酒贰斗。
同卷另一件《酒破历》(10)中还有“唐乡官”、“乡官”。
S·4120《壬戌年—甲子年(962—964年)布褐等破历》(11)16—17行:
布叁尺,曹乡官亡吊孝,阴家娘子用。
P·3490《辛巳年(921或981年)某寺诸色斛斗破历》(12)24行:
油壹胜(升)春官斋看罗乡官用。
33行:油壹胜(升)冬官斋看乡官用。
79行:面贰斗壹胜(升)春官斋看乡官用。
P·3875背《丙子年(976或916年)修造及诸处伐木油面粟等破历》(13)62—63行:
粗面五斗,油半升,氾都知、郎君、张乡官等三团拽锯人食用。
67—68行:粗面四斗,粟一斗,第六日张乡官解木人夫食用。
74—75行:粗面一斗,油半升,罗都知、翟都头、张乡官等三团解木人夫食用。
本件文书中还有张都衙、阴都衙、曹都衙等。
当然,归义军时期乡下仍设有里,里正仍然还存在。如敦煌研究院藏《归义军衙内酒破历》(14)5—6行:
十九日,寒食座设酒叁瓮,支十乡里正纳毬场酒半瓮。
S·1366《归义军衙内油面破用历》(15)35行:
二十一日,准旧十乡里正纳毬场胡饼四十二枚,用面二斗一升。
由上所述可知,里正作为一级基层官职虽然仍存在,但未见到人名和具体职责,已经成了一种虚衔,和唐前期的乡官相似。
综上所述,归义军时期乡、里职权发生了重大变化,基层政权中的重大事务都由乡官处理,乡官成了归义军政权的重要官职,和唐前期形成了显明的对比,这对我们探讨唐宋基层政权的变革具有重要的启发。
三、赋税的征收由“某头”负责
前已述及,归义军政权的赋税以乡为单位征收,乡下虽仍设有里,里正也仍然存在,但已成了虚职,不负责具体的事务。那么,以乡为单位征收的赋税,难道是由乡官或知乡官亲自征收吗?从现有资料所见,并非如此,而是由“某头”负责的。
P·3236号《壬申年官布籍》是以乡为单位征收官布的簿籍,其征收方式是由“布头”负责的,即将若干户约250亩土地合计起来征收官布一匹,由“布头”负责征收。该文书共有“布头”19人。79户的土地分布在19个“布头”名下。每位“布头”名下都是“计地贰顷伍拾亩,共布壹匹”。P·4525(8)《官布籍》与P·3236号文书一样,也是每250亩地征收官布一疋,由“布头”负责征收。ДX1405、1406号《官布籍残卷》也是由“布头”负责征收官布,只不过征收的标准不同,即“计地叁顷造布壹疋”。
柴的征收则是由“枝头”、“白刺头”负责的,如罗振玉旧藏《年代未详(公元十世纪前期)沙州白刺头枝头名簿》就是由“枝头”、“白刺头”负责交纳税柴的名簿。其中每一 “白刺头”名下共有三人,“枝头”名下共有五人,即由三人或五人组成一组,由“枝头”、“白刺头”负责征收,或带人去刈割白刺、砍伐树枝。
税草的征收虽然还未见到负责征收的“草头”,但P·2856背《景福二年(893年)纳草抄录》中,在纳草人名下有一“下”字。堀敏一氏指出,这里的 “下”字,“表明此人为数位纳草者之代表”。(16)这种解释应是正确的,我们认为,这里的“下”可能与“布头”、“枝头”、“白刺头”相似,是征纳税草的负责人。
以上所说的 “布头”、“白刺头”、“枝头”等,并非是乡司下的办事人员,也不是里正的翻版,而是一般的百姓。他们也是纳税人,只不过临时负责征收有关税种,这是归义军政权以乡为单位征收赋税时,为征收方便、整齐,而临时指派的负责人。
这种由 “某头”负责征税的作法,在有些力役征发或临时派役中也被运用。如P·3231《癸丑年至丙子年(974—976)平康乡官斋籍》(17)和P·4693《年代不明(公元十世纪)官斋籍》(18)中就有“蒸饼头”、“餬饼头”、“食布头”、“生菜头”、 “煮菜头”、“净菜头”、“磑面头”、“押油头”等。这些“头”就是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他们所领的人员大多3—5人,相当于临时指派的组长。
由上所论可知,归义军政权的赋税征收是由 “某头”负责的,其“头”既是某一纳税小组的负责人,又是纳税人,这些负责征税的 “某头”是为了征税方便、顺利、及时而临时从纳税人中选派出来的,他们并非是乡司官员,而是临时承担乡役的任务。
四、赋税制度既与中原王朝的制度有一致性,也有自己的特色
以上我们对归义军政权的赋税特色,即以土地为据,以乡为单位征收,由“某头”负责等进行了初步勾勒。通过探讨可知,归义军政权的赋税政策由三方面构成:
1、与中央王朝的制度有一致性
唐王朝自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其赋税就以“资产为宗”,征收的
内容为钱、物两大部分,当然,作为田亩之税的“物”,除“斛斗”外,是否还包括税草等,还可讨论。两税以资产为宗,在传统的农业生产中,资产主要是土地,而归义军政权的赋税以土地为据,主要就是以中央王朝的政策为依据。归义军政权除极短暂的张承奉“西汉金山国”外,它都是作为一个“藩镇”而存在,一直和中央王朝保持着联系,并且与其他的藩镇一样,在中央设有“进奏院”,奉中原王朝正朔,请求中央王朝颁授旌节等。赋税制度也以中央王朝的制度为基础,如归义军政权建立时(851年),唐中央王朝也实行了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归义军政权也
自然遵循唐王朝的政策,既没有实行唐前期的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也没有实行吐蕃政权的突税制,其赋税征收以土地为据。
2、继承了西北地区的传统
归义军政权的赋税政策,既保持了和中央王朝的一致性,又继承了汉代、麹氏高昌、唐代西州、吐蕃的遗绪,如税草,唐王朝自唐初以来就开始征收,但各地并不平衡,而西北地区山高路远、沙漠戈壁的自然条件,就决定了
交通、通讯、驿站等全是陆路,大批的驿马及运输牲畜,都需要大量的草料,因此,在居延汉简、吐鲁番文书中,就有许多税草征收、使用的资料,而归义军政权将税草作为赋税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继承了西北地区传统的体现。另如,由“某头”负责征税,也与麹氏高昌、唐代西州的情况相似。
在唐代西州,就有“刺头”、“緤头”、“堰头”、“作头”、“匠头”、“甲头”、“槽头”、“保头”、“团头”、“队头”等。这些“头”和归义军时期的“某头”相似,他们既是某一方面的临时负责人,又是纳税人,如 “作头”的名字也出现在“作夫”中,“作头”应是劳动现场“作夫”的领导人。“匠头”、“保头”等与“作头”相似,都是临时选派的负责人。而“刺头”、“緤头”又与“作头”、“保头”等一样,是为了税收征纳的顺利而从纳税者中选出来的,他们自身也承担着交纳赋税的义务,同时还承担接受其集体成员的交税,并将其汇总上交的任务。(19)
3、自己的创造和变通
归义军政权的赋税政策,除与中央王朝保持一致,继承西北地区的传统外,还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创造和变通,如唐两税法以资产为宗,征收钱币和斛斗。归义军政权虽然与中央王朝保持着一致性,赋税制度也以土地为据,但并没有征收钱,在交换、买卖中也没有使用货币,而是将布帛、粮食等作为价值尺度,实行物物交换。另外,作为两税征收依据的资产,虽然主要是土地,但还包括动产和财富,而归义军政权的赋税征收,并不是以资产为宗,而完全是以土地为据,就是根据当时当地实际情况的变通。
总而言之,通过归义军政权赋税制度的探讨,使我们认识到:归义军时期的
经济发展虽有一些特殊性,但在发展趋势上却与中原王朝相一致,由此可以从一个侧面认识唐后期五代宋初经济制度的传承与演变。另外,由于唐后期五代藩镇割据,战争较多,中央王朝自顾不暇,实录不全,后代的修史者所凭借的实录有限,从而使这一阶段的史料稀少,记载零乱。而归义军政权(848—1036年)正处于这一
历史时期,因此利用敦煌文书,通过对归义军赋税制度的探讨,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和
研究唐后期五代的经济史。
注释:
(1)详见拙文《从敦煌文书谈晚唐五代的“地子”》,载《
历史研究》1996年第3期;《再论晚唐五代的“地子”》,待刊;《P3236号〈壬申年官布籍〉研究》,载《庆祝潘石禅先生九秩华诞敦煌学特刊》,
台湾文津出版社1996年出版;《从敦煌文书谈晚唐五代的“布”》,载《段文杰敦煌研究五十年纪念文集》,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出版;《归义军政权税柴征收试探》,载《第五届唐代文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湾丽文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1年出版。
(2)见唐耕耦、陆宏基《敦煌
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以下简称《释录》)第二辑308页,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出版。
(3)参阅朱雷《P·3964号文书<乙未年赵僧子典儿契>中所见的“地水”——唐沙州、伊州文书中“地水”、“田水”名义考》,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十七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又见朱雷著《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出版。
(4)[日]堀敏一《中唐以后敦煌地区的税制》,译文载《敦煌研究》2000年3期。
(5)孔祥星《唐代里正——吐鲁番、敦煌出土文书研究》,载《
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79年1期。
(6)《释录》三辑347—366页。
(7)《释录》三辑369—389页。
(8)唐耕耦《敦煌寺院
会计文书研究》136页,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97年出版。
(9)《释录》三辑211页。
(10)《释录》三辑212页。
(11)《释录》三辑213—214页。
(12)《释录》三辑186—191页。
(13)《释录》三辑217—221页。
(14)《释录》三辑271页。
(15)《释录》三辑281—286页。
(16)《中唐以后敦煌地区的税制》,译文载《敦煌研究》2000年3期。
(17)《释录》三辑239—245页。
(18)《释录》三辑246页。
(19)参阅[日]关尾史郎《唐西州“某头”考》,载朱雷主编《唐代的历史与社会》,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