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魏晋南北朝地主的经济构成
魏晋南北朝时期地主经济也发生了某些变化。有关魏晋南北朝”货殖型”地主的记载较少,更缺乏像《史记•货殖列传》那样的集中论述,但”货殖型”地主并没有绝迹。东晋时刁协之孙刁逵的家族,“兄弟子侄并不拘名行,以货殖为务,有田万顷,奴婢数千人,余资称是”,可能就是”货殖型”地主[1] 。上引晋武帝诏书中所说“挟轻资,蕴重积,以管其利”,与富商连称的“豪人”当中,也应该包含这类地主。魏晋南北朝不乏富商大贾,他们当中有些人理应也经营土地,成为”货殖型”地主,但是,能够反映商人与土地经营关系的资料太少了。因此,魏晋南北朝时期”货殖型”地主的面目是比较模糊的。但“田庄型”地主有较大发展的情况则比较清楚。在战乱和政争频繁的情势下,许多地主都尽量从事多种经营,力图在不必依赖外界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各方面的需求;他们控制的大量依附人口和大片土地,又使他们有可能做到这一点。在南方,豪族地主役使大批依附人口,用“立屯”的方式“封山占泽”,广开田业,建立起规模庞大的田庄别业。这些别业控制着广大的山林湖沼和平野,经营农林牧副渔等多项生产,可以满足各种消费的需要,以至“谢工商与衡牧”(谢灵运:《山居赋》)。在北方,不少豪族地主荫附大量私属,建立起生产与消费、经济与军事合一的坞壁。大地主是这样,一般地主也追求生产的多样性和自给性。颜之推说:
生民之本,要当稼穑而食,桑麻以衣。荒果之畜,园场之所产;鸡豚之善,埘圈之所生。爰及栋宇器械,樵苏脂烛,莫非种殖之物也。至能守其业者,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但家无盐井耳。[2]
不过,我们不应该把魏晋南北朝这种地主经济理解为与商品经济绝缘的经济。无论“谢工商与衡牧”,还是“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与樊重的“闭门成市”其实一脉相承,而“善农稼,好货殖”是可以并行不悖的。西晋惠帝时,江统曾经感叹说:“秦汉以来,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渐冉相放,莫以为耻。”[3] 实际情况确是如此,而且一直延续下来。最著名的例子如西晋的王戎,“性好兴利,广收八方园田水碓,周遍天下。积实聚钱,不知纪极”,甚至“家有好李,常出货之,恐人得种,恒钻其核”[4] 。刘宋时引退了的官僚沈庆之,在娄湖“广开田园之业,每指地示人曰:‘钱尽在此中。’身享大国,家素富厚,产业累万金,奴僮千计。再献钱千万,谷万斛”[5] 。经营土地能够获得这么多的钱,无疑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进行商品生产和出卖农副产品。贵族如此,其他地主一般也不会放过货殖聚敛的机会。
当然也有不从事货殖活动的官吏。《宋书》卷77《柳元景传》称:
时在朝勋要,多事产业,唯元景独无所营。南岸有数十亩菜园,守园人卖得钱二万送还宅,元景曰:“我立此园种菜,以供家中啖尔。乃复卖菜以取钱,夺百姓之利邪。”以钱乞守园人。
在“在朝勋要,多事产业”的潮流中,柳元景只是一个特例。“独无所营”的他,几十亩菜园一次卖菜得钱二万,能买20匹布,相当于一户的五年户调[6] ,官僚地主产品性经营获利之丰可见一斑。又如梁朝的徐勉训诫他的儿子说:
吾家世清廉,故常居贫素,至于产业之事,所未尝言,非直不经营而已。……所以显贵以来,将三十载,门人故旧,亟荐便宜,或使创辟田园,或劝兴立邸店,又欲舳舻运致,亦令货殖聚敛。若此事众,皆距而不纳。非谓拔葵去织,且欲省息纷纭。
在大多数官僚、地主对“创辟田园”、“兴立邸店”、“舳舻运致”、“货殖聚敛”孜孜以求的风气下,徐勉这样独立特行的官吏只是凤毛麟角,这不正从反面说明了江充所痛心疾首地斥责的那种现象仍然在延续着吗?
南方豪族地主通过开发山林荒野建立起来的大田庄,人们以前往往强调它多种经营、能够自我满足各需要的方面,而忽视它所包含的商品经济的成分。通过开发山林湖沼积聚了大量的水陆物资的南方豪族地主,在建立田庄的同时,往往建立用以储藏、出售这些物资的“邸”(或称“邸舍”、“邸店”),甚至利用它放债取利。例如,刘宋初年,“子尚诸皇子皆置邸舍,逐什一之利,为患遍天下”[7] 而“会稽多诸豪右,不遵王宪,又幸臣近习,参半宫省,封略山湖,妨民害治……会土全实,民物殷阜,王公妃主,邸舍相望,桡乱在所,大为民患,子息滋长,督责无穷……”[8] 豪族地主有时还建立转运货物的“传”和加工物资的“冶”。在这个时期的文献中,往往提到官府和私家的屯、邸、传、冶、田、园、池、塞等,这些相互联系的名词所反映的,包括了豪族地主开发山林,建立田庄、囤聚物资以及货殖营运等生产活动和生产组织[9] ,它也从一个侧面指明,魏晋南北朝时期南方豪族地主的经济,仍然是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经济。
北方地主的商业活动似乎没有南方活跃,自然经济的色彩更为浓厚一些。按颜之推的说法是“北土风俗,率能躬俭节用,以赡衣食”,不象南方奢侈。不过,如果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北方地主不从事商品生产和商业活动,那就大错特错了。史载北魏贵族元欣“好营产业,多所树艺,京师名果皆出其园”[10] 。恭宗拓抜晃晚年“营立私田,畜养鸡犬,乃至贩酤市鄽,与民争利”,高允曾上书劝谏[11] 。贵为皇帝尚且如此,何况一般地主呢!而且高允的劝谏的中心是不赞成皇帝“与民争利”,他显然把民间地主的赢利经营视为正常。即使是坞壁,也并非完全封闭的。例如北魏时曾官至左将军、关中侯的坞壁主莫含,就长期从事商品性的生产和流通活动,“家世货殖,赀累巨万”[12] 。
最能反映北方地主经济与市场联系的是《齐民要术》。而且它所提供的不是个别的例子,而是带有普遍性的现象,是根据实际情况所作的具有指导意义的经营设计。贾思勰在《齐民要术•序》中表示了对商业活动的贬抑,他说:“舍本逐末,圣贤所非,日富岁贫,饥寒所渐,故商贾之事,阙而不录。”实际上他所贬抑的只是脱离生产的非民生日用品的贩鬻活动,即所谓“舍本逐末”,而商品性农业生产和在此基础上的农副产品粜籴活动,贾思勰把它算到“本”的范围内,非但不加反对,而且是予以提倡的。上文已经谈到,贾思勰逐月引述了《四民月令》关于农产品购销的记载,并作了进一步的总结。他又在《序》和《货殖第六十二》介绍了许多经营商品性农业和从事货殖活动而致富的实例,并且在正文中对商品性农业生产的经营规划和经济核算作了具体论述。在《齐民要术》中,能够明确判断属于全部或部分为了出售赢利而生产的项目有:蔬菜中的瓜、瓠、葵、蔓菁、菘、芦菔、、胡荽,果树、经济作物中的红蓝花、蓝、紫草,林木中的柘、榆、白杨、棠、楮、杨柳、箕柳、楸、柞,牲畜中的驴、马、牛、羊、鸡,以及养鱼等。[13] 在这些生产项目中,贾思勰非常注意按照市场的条件和需要来安排生产。例如种植葵等商品菜,要选择“近州郡都邑有市之处”的“负郭良田”、“近市良田”,并根据作物的季节性和市场的需求分批采卖(《齐民要术•种葵第十七》等)。为此要实行“穊种”(密植)。种植商品芜菁采用叶根粗大产量高的“九英”品种。种榆亦“地须近市。(卖柴、荚、叶省功也。)”为卖荚、叶和椽的,宜种凡榆;为提供木料制作各种器物的,可种梜榆。(《齐民要术•种榆、白杨第四十六》)等等。为了便于管理和采运,还要有适应面向市场生产的合理的田间布局[14] 。商品性的生产为了赢利,就要讲求降低成本和增加效益之道。关于前者,贾思勰给出的办法是适当的扩大规模以求得规模效益[15] 、推广肥效佳、省功力的绿肥种植[16] 和雇用廉价的临时性短工[17] 等。关于后者,贾思勰认识到加工和综合利用可以使农产品增值[18] ,想方设法开辟这样的增收门路。《齐民要术》详细引述了《氾胜之书》关于种瓠的成本和利润的计算:
一本三实,一区十二实,一亩得二千八百八十实,十亩凡得五万七千六百瓢。瓢直十钱,并直五十七万六千文。用蚕矢二百石,牛耕、功力,直二万六千文。余有五十五万。肥猪、明烛,利在其外(下文引“崔寔”指出,除以瓠的外壳为瓢外,“瓢中白肤实,以养猪致肥;其瓣则作烛致明。”)。[19]
贾思勰还把经济核算推广到蔬菜、染料、林木、鱼畜等多种生产项目中去。分别计算正产品和副产品的各项收入;注意到收入的累计、近期收入和远景收入,注意到蔬菜、染料、林木等项收入与谷田收入的比较等。如种葵,贾思勰指出葵与谷的比价是“一升葵,还得一升米”;而“一亩得葵三载”,种三十亩葵,“合收米九十车。车准二十斛,为米一千二百石”,以亩产十石计,“胜作十顷谷田”。成本则是“止须一乘车牛,专供此园。(耕、劳、辇粪、卖菜,终岁不闲。)”这里的成本,除了耕作、施肥所需的人畜力外,还包括了销售运输的费用,比《氾胜之书》的计算又进了一步。
在畜牧业方面,从《齐民要术》等材料看,似乎存在一个比秦汉时代还要活跃的市场。例如,贾思勰提出养“羊一千口”,“种大豆一顷杂谷”,作为青饲料,或晒干保存作越冬饲料的方案[20] ,显然是一种商品性生产,而且比太史公所说的收入可“与千户侯等”的“千足羊”(250只)的饲养,规模要大好几倍。《齐民要术•养羊第五十七》又载:
凡驴马牛羊收犊子法:常于市上伺候,见含重垂欲生者,辄买取……乳母好,堪为种产者,因留之以为种,恶者还卖;不失本价,坐嬴驹犊。还更买怀孕者。一岁之中,牛马驴得两番,羊得四倍。羊羔腊月、正月生者,留以作种;余月生者,剩而卖之。用二孕钱为羊本,必岁收千口。何必羔犊之饶,又嬴毡酪之利矣。
这更是经营商品性畜牧业生产的精明计算,是陶朱公的致富术——“欲速富,畜五牸”的继承和发展。这一记载也说明,当时存在一个相当大和相当活跃的畜牧市场(这可能与北方民族进入中原有关),在畜牧生产上与市场发生联系的地主(可能还有农民)不会是少数个别的特例[21] 。此外,贾思勰介绍的圈养、去翮、精料喂饲的“养鸡令速肥”法以及引用《家政法》洒粥滋虫养鸡法,都应该是一种商品生产。
《齐民要术》的内容是粮食生产为中心的多种经营,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果树、蚕桑、林木、畜牧、养鱼和农副产品加工以至烹饪等内容,这当然是为了满足地主田庄中生活上与生产上的多种多样需要,但其中除自给性生产外,也包括了相当多为了赢利的商品性生产,这是一种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经营模式。《齐民要术》不但是战国秦汉以来黄河流域旱地农业精耕细作技术的经典性的总结,也是对秦汉以来发展商品性农业的经验所作的前所未有的系统总结。
可见,不应把魏晋南北朝“自然经济的强化”绝对化,而应该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部门作具体的分析。例如江南地区经济汉代比较落后,魏晋南北朝时期有了长足的发展,从有关材料看,其商品经济比汉代活跃。北方商品经济在战乱时期受到严重破坏,但在比较安定的时期商品经济又获得恢复和发展,如《齐民要术》反映的时代商品经济就相当可观。而魏晋南北朝北方的畜牧市场,起码不亚于汉代。
根据上述材料看,无论战国秦汉或魏晋南北朝,无论农民或地主,其经济构成都是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只是在不同时代不同阶层,其侧重点有所不同罢了。因此,从战国秦汉到魏晋南北朝,经济运行方式是有变化的,但这种变化无论表面看来如何巨大,从它的基础——基本经济单位的经济构成看,实际上仍然是同一经济范畴内的变化。
其实,自然经济虽然是封建社会的主要经济特征之一,但奴隶社会同样是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西欧罗马帝国崩溃和蛮族入侵所导致的自然经济强化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发生的,因此,把自然经济之取代商品货币经济(或曰“交换经济”)作为封建化的主要标志,也未必是妥当的。
注释
[1] 《晋书》卷9《刁协传》。
[2] 《颜氏家训•治家第五》。
[3] 《晋书》卷56《江统传》。
[4] 《晋书》卷43《王戎传》。
[5] 《宋书》卷77《沈庆之传》。
[6] 侯旭东:《东晋南朝小农
经济补充形式初探》,《
中国史
研究》1996年第1期。
[7] 《宋书》卷82《沈怀文传》。
[8] 《宋书》卷57《蔡廓附子兴宗传》。
[9] 参阅汤明檖:《中国古代
社会经济史》第196—204页,中州书画社,1982年。
[10] 《北史》卷19《广陵王羽传附元欣传》。
[11] 《魏书》卷入8《高允传》。
[12] 《魏书》卷23《莫含传》:“莫含,雁门繁畤人也。家世货殖,赀累巨万。……含居近塞下,常往来国中。……含甚为穆帝所重,常参军国大谋。卒于左将军、关中侯。其故宅在桑乾川南,世称莫含壁,或音讹,谓之莫回城云。“
[13] 粮食生产是否商品生产,或包含商品生产,《齐民要术》没有交代,但《收种》篇谈到五谷种子要保持纯净,以免“籴卖以杂糅见疵”。因此,也不排除当时地主生产的部分粮食用于出售。
[14] 如种瓜,“使行阵整直,两行微相近,两行外相远,中间通步道,道外还两行相近。如是作次弟,经四小道,通一车道。凡一顷地中,须开十字大巷,通两乘车,来回运辇。其瓜,都聚在十字巷中”,便于采摘和运输。(《齐民要术•种瓜第十四》)
[15] 如“冬种葵法”需用“负郭良田三十亩”,耕耙精熟,“于中逐长穿井十口。……井别作桔槔、辘轳”(《齐民要术•种葵第十七》);种榆选择“其白土薄地不宜五谷者”“割地一方种之”,地以顷计(《齐民要术•种榆、白杨第四十六》)。
[16] 如蔬菜地,“五、六月中穊种菉豆,至七月、八月犂掩杀之,如以粪田,则良美与粪不殊,又省功力”(《齐民要术•种葵第十七》)。
[17] 如种红蓝花,“一顷花,日须百人摘,以一家之手,十不充一。但驾车地头,每旦当有小儿僮女十百为群,自来分摘,正须平量,中半分取。是以单夫只妇,亦得多种”(《齐民要术•种红蓝花、栀子第五十二》)。这里的劳动报酬采取了采摘成品的对分制,有利于调动雇工的积极性。
[18] 如种芜菁:“一顷取叶三十载。正月、二月,卖作菹,三载得一奴。收根依法,一頃收二百载。二十载得一婢。(细剉和茎饲牛羊,全掷乞猪,并得充肥,亚于大豆耳。)一顷收子二百石,输与压油家,三量盛米,此为收粟米六百石,亦胜谷田十顷。”(《齐民要术•蔓菁第十八》)种榆、桑柘、红蓝花、榖楮都注意到产品的综合利用。
[19] 《齐民要术•种瓠第十五》。
[20] 《齐民要术•养羊第五十七》
[21] 《晋书》卷50《庾峻传》载庾峻之父“养志不仕。牛马有踶齧者,恐伤人,不货于市”。应是一个做牛马生意的地主或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