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附性租佃关系的产生
依附性租佃关系并非东汉末年才产生的,它可以追溯到战国时代。考察战国秦汉的依附关系的发生发展,应该把下面两种情形区分开来:一种依附关系是过去的领主贵族遗留下来的;另一种依附关系是在新兴的庶民地主中产生的。总的说来,旧的依附关系趋于松解,而不是加强,新的依附关系则要经历一个建立和强化的过程。战国秦汉依附关系的发展,主要应该指后一种情况。
战国以前的领主贵族直接统治他们管辖下的农民,农民是他们的臣属,这种臣属关系实际上也是一种封建依附关系。战国时代的庶民地主有一部分是从领主贵族转化而来的。他们虽然失去了贵族地位,但仍然挟其余威,占有较多的土地,役使较多的人口,他们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着某种隶属关系的残余。农民与庶民地主之间的依附关系首先发生于这类地主之中。如《管子•立政》云:
……若在长家子弟、臣妾、属役、宾客,则里尉以谯于游宗,游宗以谯于什伍,
什伍以谯于家长。
这些长家(家长)有子弟、臣妾、宾客,其身份可能是过去的贵族领主,但他们被编制在什伍组织之中,已经失去原来的贵族地位。这些“子弟、臣妾、役属、宾客”中,有些可能已经向佃农、雇农转化。战国时代的地主阶级使用“役属”即依附民从事各项劳动的并不鲜见。如《韩非子•诡使》:“悉租税,专民力,所以备难充仓府也。而士卒逃事状(藏)匿、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役而上不得者,万数。”使用依附民的多为有权有势的地主。秦国还制定了给立有战功者配备“庶子”为其服役的制度 [1]。不过这些地主一般不属于庶民地主的范畴,而且这种“役属”也未必与租佃制搭界。春秋战国之际原来的等级制瓦解,士庶合流,原来的士,或成为农民,或成为地主,后者中有些人设馆授徒,子弟要为老师服役,包括各种生产劳动,师生之间存在某种役属关系,这种情形也延续到汉代 [2]。从旧贵族转化而来的地主,在一个时期内保持着相当大的潜势力,但终非新兴地主阶级的主体,一般是受打击的对象,他们在秦末反秦斗争中一度很活跃,西汉王朝建立以后,作为地主阶级中的一个阶层很快就归于消失。但他们把西周春秋时代只在贵族中实行的宗法制度带到了民间,这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宗族组织,在日后依附关系的发展中起了重大作用。
庶民地主大多数是作为编户齐民的农民分化的产物,他们或力农致富,或经商致富,然后兼并农民土地而成为地主。他们没有领主贵族那样直接统治农民的政治权力,他们和农民之间本来不存在依附关系。《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记载一个“取佣作者”的富家,要用高价美食招徕佣工,这种没有权势的庶民地主假如出租土地,当然不可能使农民在人身上依附于自己。《吕氏春秋•审分》记载的那位对“以众地”和“分地”进行比较的地主,看不到他对耕作者施加强制的手段,也看不出耕作者对他有政治上的隶属关系。
但是,随着庶民地主经济势力的发展,为了便于从劳动者身上榨取剩余劳动,在编户齐民中各种超经济强制和实际上的依附关系就会不可遏制地发展起来。
早在战国时代,《管子》书中就谈到“民下相役”(《国蓄》)和“阴相隶”(《山国轨》)的现象;《商君书》也指出了由于贫富分化而出现的“同列而相臣妾”的事实。 [3]汉代,经过西汉初年的经济恢复,庶民地主势力壮大,这种现象表现得更为明显。《史记•平准书》说:
当此之时(按指汉武帝即位之初),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索隐》曰:“乡曲豪富无官位,而以威势主断曲直,故曰武断也。”)
这就是说,庶民地主巳由经济上的“役财骄溢”,发展到政治上的“武断乡曲”。裴骃说“豪党之徒”就是“乡曲豪富无官位”者,即庶民地主的上层,史书中称之为“豪民”、“豪富”“豪强”、“豪杰”、“豪党”、“豪右”等。在这种情况下,编户齐民中经济上的不平等就必然发展为某种统治和从属的关系。
仲长统说:“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而以财力相君长者,世无数焉。”这就是说,由于贫富分化和豪民势力的发展,编户虽然依旧,“齐民”已经不“齐”,而且由经济上的不平等关系,发展为政治上的实际不平等关系了。仲长统的话说得很清楚,我们决不应该理解为在仲长统生活的那个时代(东汉末年)才出现的情况,其实在这以前人们已经说过类似的话了。例如《淮南子•齐俗训》云:“其为编户齐民无以异,然贫富之相去也,犹人君与仆虏,不足以论(“论”与“伦”通,比也)之。”司马迁也说:“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班固甚至把这种“同列而以财力相君”的现象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 [4]。庶民地主对同为编户齐民的农民所建立的依附关系,以其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基础,同时利用这时在民间流行起来的“宗族”为依托(所以史书上有“强宗豪右”、“豪强大姓”等称呼),并且往往与官府势力相勾结(史书上又有“豪富吏民”之称 [5]和“交通王侯,力过势吏”之说)。在这种“以财力相君长”的格局下,依附性的租佃关系无疑发展起来了。
唐长孺先生认为依附性佃农出现在东汉末年,主要依据是崔寔的《政论》中对“下户”的描述。兹把《政论》的这段文字迻录于下:
始暴秦隳坏法度,制人之财,既无纲纪,而乃尊奖兼并之人……于是巧猾之萌,遂肆其意,上家累巨亿之赀,斥地侔封君之土,行苞苴以乱执政,养剑客以威黔首,专杀不辜,号无市死之子,生死之奉,多拟人主。故下户跱嶇,无所跱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为之服役。故富者席余而日炽,贫者蹑短而岁踧。历代为虏,犹不赡于衣食。生有终身之勤,死有暴骨之忧,岁小不登,流离沟壑,嫁妻卖子,其所以伤心腐藏,失生人之乐者,盖不可胜陈。 [6]
唐先生认为这些“下户”是依附性佃农,无疑是正确的。“跱”训“立”或“止” [7];“无所跱足”是没有立足之地的意思。这些“下户”当系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正因为如此,才不得不为“上家”服役。这种服役带有严重的依附性质——“奴事富人”、“历代为虏”,不过“下户”仍有自己的独立经济,所以“岁小不登,流离沟壑,嫁妻卖子”,而且是家庭为单位(“躬率妻孥”)而不是以劳动力为单位服役的,所以这不是雇佣关系,而是依附性的租佃关系。崔寔当然是根据他的亲见亲闻来描述“下户”境况的,但他把这种状况溯源到秦代井田制的破坏,也应该是有根据的;我们没有理由断定这样的“下户”只是崔寔生活的时代才出现。作为对编户齐民中的贫困者的称谓,“下户”一词的出现不晚于西汉中期。如史籍记载张汤执法,对豪强很严厉,对“下户羸弱”,却比较宽容;而路舒温则相反,“舞文巧请下户之猾,以动大豪” [8]。“下户”或称“小弱”,或称“小民”,与豪强是相互对立的阶级 [9]。他们中间,不少应该就是豪强的佃户。颜师古注《汉书•食货志》“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就指出这些“耕豪民之田”的就是“下户”——“言下户贫人,自无田而耕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输本田主也。”
宁成的事迹是大家所熟知的,他是巳知汉代地主出租土地最多的一例,很有典型意义,有关记述中包含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史称宁成因获罪而逃:
归家(南阳郡穰县,在今河南省邓县境)。称曰:“仕不至二千石,贾不至千万,安可比人乎!”乃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数年,会赦。致产数千金,为任侠,持吏长短,出从数十骑。其使民威重于郡守。(《史记•酷吏传》)
所谓“假贫民”,《史记正义》说是“言假借贫民,力营而分其利” [10],就是把土地租赁给农民耕种而收取地租,这应该是比较清楚的。但唐长孺先生根据《汉书•酷吏传》颜注“假,雇赁也”,意指雇农,故认为这条史料不能肯定是否租佃关系 [11]。其实,从史料本身看,它所反映的不可能是一种雇佣关系。因为雇佣的是劳动力,以人计,宁成的“假贫民”却是与“役使数千家”相联系的,只有承佃土地才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如果解释为雇佣,雇佣数千家是匪夷所思的。 [12]所以这种“假”只能是租佃,所谓“假贫民”是把田租给贫民。宁成的千余顷地租与数千家。以1500顷计,若租与3000家,每家平均为50亩;若租与4000家,每家平均为37.5亩;若租与5000家,每家平均为30亩。总之,每家租地在30—50亩之间。这些租地农民中,有些可能没有完全丧失土地,当为半自耕的佃农;完全靠佃种土地的,恐怕也不到百亩。宁成虽然是一个失意的官吏,但仍然有广泛的社会联系和影响。他的土地来源是靠赊钱购买,土地买卖中是否夹杂有政治的因素,不得而知;但他与农民的关系无疑存在某种超经济的因素。传文中用“役使”一词表示宁成和佃户之间的关系,而且说他“使民威重于郡守”(《太平御览》引此文“使”作“役”),显然是一种依附性的租佃关系。为宁成耕种陂田的“贫民”,实际上就是所谓“下户”。
两汉文献中多有“豪强”“役使贫民”的记述,如《汉书》卷70《张汤传》云:“天下民不徙诸陵三十余岁矣,关东富人益众,多规良田,役使贫民。”《史记•平准书》言武帝时富商大贾“蹛财役贫”。《汉书》卷76《王尊传》所记“长安宿豪大猾东市贾万、城西萭章、翦张禁、酒赵放、杜陵杨章等皆通邪结党,挟养奸轨……并兼役使,侵渔小民”,即富商大贾“蹛财役贫”之一例。联系王莽、荀悦等人关于汉代豪强主要采取实物分成租佃制剥削方式的论述,这些与土地兼并或土地经营相联系的“役使”,恐怕主要是一种依附性的租佃关系。 [13]所谓“分田劫假” [14],就包含了使用超经济强制手段攫取地租的意义在内。仲长统说:“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所谓“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是一种依附性的租佃关系,已成为史学界的共识,而这种依附性租佃关系显然是渊源有自的。仲长统是东汉末年人,但他说这种“豪人”是“井田之变”的产物,“以财力相君长”也是汉兴以来就有的现象。其实,宁成不就是“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的实例吗?因此,保守一点说,这些现象比较普遍的出现不会晚于汉武帝时期。在庶民地主势力壮大的基础上,租佃制的广泛实行和依附性佃农的普遍出现是基本上同步的。
唐长孺先生认为秦汉雇佣劳动者身份低下,打上奴隶的烙印。如陈涉为佣耕,比于“氓隶” [15];表示保庸的“甬”,与“臧”、“获”、“奴婢”等同为贱称[16]。 农夫虽有各种“丑称”,但“丑称”还不是“贱称” [17],所以身份比较自由。这是一种奇怪的逻辑,为什么雇农身份如此低贱,而包括佃农在内的其他农民身份却是自由的呢?令人难以理解。其实,“氓隶”并非专指雇农而言。如司马相如《子虚赋》:“于是乎乃解酒罢猎,而命有司曰:‘地可垦辟,悉为农郊,以赡氓隶,隤墙填堑,使山泽之民得至焉。’”[18] 这里的所谓“氓隶”的就是泛指贫苦农民,而它正是农夫的“贱称”。“氓隶”又可写作“萌隶”、“甿隶”[19] ;《说文》:“甿,田民也。”“萌”通“民”,主要也是指农民。而“隶”作为一种贱称,并非都是指奴隶,有时是表示某种依附关系。[20] 汉代农民被称为“氓隶”,或径称为“隶”。我们虽不能简单地说,这一名称即表示了一种封建依附关系,但它确实反映了战国时期封建地主制形成以后,农业劳动者实际地位逐步下降的趋势。
不过,这时农民对地主的依附关系是不合法的,政府不予承认,因而也是不稳定的。自高祖到成帝,汉政府前后13次把各地豪强迁徙到关中,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抑制豪强在兼并土地基础上迅速发展起来的依附性租佃关系。例如张汤在奏请恢复徙陵时就非常明确地指出这一点。黄霸也是因为“豪杰役使”而被徙云陵的[21] 。汉武帝时命刺史周行郡国,以六条问事,第一条就是“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陵弱,以众暴寡”,其中就应该包含了取缔依附性租佃关系的意义在内。农民尽管逃亡脱籍,依附于豪强大家,但在名义上、法律上,仍然是政府的编户齐民,政府随时可以用各种办法使他们重新纳入政府的户籍之中。西汉中期以后,政府打击豪强的力度开始减弱。东汉光武帝“度田”失败后,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对豪强发展依附性租佃关系采取默许以至纵容的态度。到了魏晋时代,政府终于始而在实际上、继而在法律上承认世家豪族部分占有依附人口的权利。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依附人口,就其主流而言是依附性佃农,关于这一点,唐长孺先生作出了精辟的分析,我们完全同意。近年蒋福亚先生又连续撰文,颇有说服力地指出租佃关系在魏晋南北朝占主导地位,它是汉代租佃关系的延续[22] 。根据这些研究成果和上文的分析,我们认为,从汉代到魏晋南北朝,不是由自由佃农到依附性佃农的变化,而是租佃关系中由不合法的、不稳定的依附关系发展到半合法的、比较稳定的依附关系的变化。
注释
[1] 《商君书•境内》:“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
[2] 《吕氏春秋•尊师》云:“治唐圃,疾灌浸,务种树,织葩屦,捆蒲苇,之田野,力耕耘,事五谷,如山林,入川泽,取鱼鳖,求鸟兽,此所以尊师也。”《庄子•庚桑楚》“老聃之役”,司马注:“学徒弟子也。”
[3] 《商君书•错法》:“同列而相臣妾者,贫富之谓也;同实而相并兼者,强弱之谓也。”
[4] 《汉书•货殖列传》:“陵夷至乎桓、文之后……富者木土被文锦,犬马余肉粟,而贫者裋褐不完,唅菽饮水。其为编户齐民,同列而以财力相君,虽为仆虏,犹亡愠色。”
[5] 《汉书》卷76《赵广汉列传》:“颍川多豪强,难治,国家常为选良二千石。先是,赵广汉为太守,患其俗朋党,故构会吏民,令相告讦,一切以为聪明,颍川由是以为俗,民多怨仇。”按,这里“吏民”的“民”主要就是豪强,豪强与吏相互勾结。赵广汉的办法是离间他们,使相互攻讦,分而治之。
[6] 《通典》卷一《食货一•田制上》。
[7] 《淮南子•脩务》:“鹤跱而不食,昼吟霄哭。”高诱注:“跱,立也。”《广雅•释诂三》:“跱,止也。”
[8] 《史记》卷122《酷吏列传》,《汉书》卷57《酷吏列传》。“舞文巧请下户之猾,以动大豪”,据颜注,路温舒害怕和袒护势家,不敢碰他们,找几个“下户”开刀,用以“讽动大豪之家”。
[9] 《汉书》卷76说尹翁归“缓于小弱,急于豪强”, 赵广汉“威制豪强,小民得职”。
[10] 见日本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卷122,中华标点本没有收录此条。
[11]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第2—3页。唐先生也指出颜师古注《汉书•食货志》把“假”解释为“租赁”。他认为两处解释不一样,是因为前者“假”的对象是劳动力,后者“假”的对象是田。
[12] 这数千家的雇农,宁成如何管理,如何监督他们生产,实际上是无法解决的。而且数千家雇农耕作千余顷土地,按我们后面的
计算,每家只耕三五十亩,劳动生产率这样低,宁成非破产不可,那里还能够“致产数千金”呢!
[13] 宁可先生主编的
中国经济史把秦汉
时代的“役使”,作为地主制经济中不同于租佃、雇佣和奴隶制的一种独立剥削剥削方式——劳役制,是根据不足的。《说文》:“役,戍边也。从殳从彳。古文役从人。”役字作人持殳形,原意是戍边,“引伸之义,凡事劳曰役”(《说文段注》)。先秦时代,“役”主要用以指称政府或贵族向其臣民征发的兵役和劳役。秦汉时代,“役”的这种意义延续下来,而有关私人之间的各种“役”的记载也多了起来。这些私人的“役”在不同场合有着不同意义,不能一律以政府向臣民征发的无偿徭役况之;不过,这些私人的“役”多带有某种强制性和隶属性的色彩,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汉代封建依附关系的普遍存在。
[14] 《汉书•食货志》颜注:“劫者,富人劫夺其税,侵欺之也。”
[15] 《史记》卷48《陈涉世家》。
[16] 《方言》:“臧、甬、侮、获、奴婢,贱称也……陈魏宋楚之间,保庸谓之甬。”
[17] 《方言》卷3:“佁、,农夫之丑称也。”
[18] 《汉书》卷57上《司马相如列传》;又见《史记》卷117《司马相如列传》。
[19] 如《史记•陈涉世家》“氓隶”,《汉书•陈涉列传》作“甿隶”;《汉书•司马相如传》“氓隶”,《史记•司马相如传》作“萌隶”。
[20] 《汉书》卷63《武五子传》:“江充,布衣之人,闾阎之隶臣耳。”颜注:“隶,贱也。”《汉书》卷91《货殖列传》“昔先王之制,自天子公侯卿大夫士对至于皂隶抱关击拆者”,颜注:“隶之言著也,属著于人也。”而早在西周春秋时代,《左传》所说的“士有隶子弟”,就是指隶属于士的子弟。
[21] 《汉书》卷89《循吏传》。
[22] 蒋福亚:《魏晋南北朝的租佃关系》,《中国史
研究》1999年第1期;《魏晋南北朝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2期;《略谈汉唐间的租佃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增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