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论
西汉时期的军队,由中央军与地方军两部分组成。所谓中央军,在汉代谓之“南军”与“北军”(魏晋时期谓之中军),即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统辖和指挥的军队,其主要任务是宿卫京师,边境有事,则命将率之以御敌寇。所谓地方军,则是由地方各郡国主管、训练、征集和屯驻的军队。因为西汉郡、国并设,各郡、国都有一定数量的军队,故又称“郡国兵”。当州一级成为地方行政机构并掌握军队时,又可称之为“州郡兵”。因此,不论“郡国兵”还是“州郡兵”,都有地方军的性质。不过在西汉时期,由于“州”还没有成为一级地方机构,所以一般称为“郡国兵”;到东汉中期以后,由于“州”一级机构日益成为地方行政机构,“州郡兵”的名称才多了起来。
西汉时期这种被称为郡国兵的地方军,在来源、征集方式、服务期限、调遣办法等方面都同中央军相同。凡是全国范围内的成年男子都有当兵义务,每年由各郡国按年龄征集服兵役,并按照兵种的不同被称为“材官”(步兵)、“骑士”(骑兵)、“轻车”(车兵)及“楼船士”(水兵)。平时由各郡国都尉官主持征集与训练,谓之“都试之制”。当他们服役于各郡国时便是郡国的常备兵,有比较固定的数量及相应的编制系统,在郡国有“兼备盗贼”的任务,还有轮流宿卫京师和屯戍边境的义务,二者合计,一般人各二年,定期替代。当他们宿卫京师时,就成了中央军;当他们戍守边境时,就是边防军。一经调集到中央或边境,原来的各郡国都无权指挥,都得听命于统率的将领。因此,西汉时期的地方军——郡国兵,实际上是中央军的后备与补充,可以说是中央军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并不具备地方军的性质;不论中央军与地方郡国兵,都来源于普遍性的征兵,都是有固定性服役期限的非职业性兵士,这就是西汉时期的地方军——郡国兵的主要特征。
此种郡国兵制度,到东汉时期为之一变。变化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郡国兵的名称逐步为州郡兵的名称所代替;二是来源于征兵制的兵士逐步被来源于召募和刑徒所代替;三是各郡国或州郡的“材官”、“骑士”、“楼船兵”、“轻车”等兵种名称的消失和“都试之制”的取消,四是州郡兵的指挥权逐步向地方转移,最后形成了“州郡领兵”制或“州郡典兵”制的萌芽形态。这些变化始于东汉光武帝建武年间,完成于汉末州牧制的确立。通过东汉州郡兵制度的变化,终于汇集成了魏晋时期的真正地方军性质的州郡兵制度,为魏晋时期的“州牧”制及“都督”制奠定了实行的基础,而且终于酿成了魏晋时期及以后地方势力的尾大不掉之势和中央王权的逐步衰落。因此,研究东汉和魏晋时期“州郡兵”的历史演变,不仅涉及州郡领兵制度的变化发展过程,而且关系到对当时整个政治、军事制度的了解,实为研究魏晋南北朝时期军事制度的重要方面。
二、东汉时期的州郡兵制度
东汉时期的州郡兵(或郡国兵),已不同于西汉的郡国兵。变化的开端肇始于东汉光武帝建武年间所采取的措施。《续汉书·百官志五》云:“中兴,建武六年(公元30年),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无都试之役。”这就是说,建武六年取消了西汉时期长期实行的以郡国都尉主持兵员征集、训练及“都试之制”的郡国兵制度。《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建武六年条也说:“是岁,初罢郡国都尉官。”七年三月条云:“丁酉诏曰:今国有众军,并多精勇,宜且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工及军假吏,令还复民伍。”这是在罢省了诸国都尉之后采取的进一步罢省由征兵组成的郡国兵。通过建武六年、七年的这两项措施,西汉郡国兵制度中的来源于征兵的诸兵种名称不存在了,诸郡国设都尉主持征兵、训练的制度及“都试之制”都被取消。从“并职太守”的话来看,东汉时期的郡太守掌管了西汉时期诸郡国都尉主管兵事的职权,这就为后来的郡太守领兵准备了条件。
正因为东汉光武帝建武六年、七年连续采取了上述措施,于是不少人认为自此以后无郡国兵或州郡兵。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光武帝所罢省者仅仅是郡国都尉官及都尉主持征集、训练兵士和都试之制等做法,并没有罢遣郡国兵或州郡兵,也没有废除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不过,这些措施确实引起了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的一系列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为:一是郡国兵的来源不同了,即由西汉的征兵制变成了东汉的募兵制;二是郡国兵服役年限不同了,即由西汉的有固定期限的非职业兵,变成了东汉的长期或终身服兵役的职业性兵役;三是主管者的变化,即由西汉的都尉主兵事变成东汉的郡太守主兵事。试分述于次:
首先,需要弄清楚东汉光武帝采取了上述措施之后,仍然存在郡国兵或州郡兵的事实。
《后汉书》卷一八《吴汉传》云:“(建武)八年,从车驾上陇,遂围隗嚣于西城。帝敕汉曰:‘诸郡甲卒但坐费粮食,若有逃亡,则沮败众心,宜悉罢之。’”如果建武六年、七年所采取的措施是罢郡国兵,则建武八年不会发生“诸郡甲卒但坐费粮食”之事。同传又云:(建武)十八年,蜀郡守将史歆反于成都,“遣(吴)汉讨之。汉入武都,乃发广汉、巴、蜀三郡兵围成都,百余日城破,诛歆等。”如果建武六年、七年已废除郡国兵或州郡兵,则建武十八年时三郡又何来“郡兵”。卷二○《王霸传》云:“(建武)九年,……玺书拜(王)霸上谷太守,领屯兵如故,捕击胡虏,无拘郡界。明年,……诏(王)霸与渔阳太守陈欣将兵为诸军锋。”王霸与陈欣均为太守,皆有军队,时间在建武九年、十年,益知建武六年、七年并未罢去郡国兵或州郡兵。同卷《祭遵传附弟彤传》云:“当是时,匈奴、鲜卑及赤山乌桓连和强盛,数入塞杀略吏人。朝廷以为忧,益增缘边兵,郡有数千人,又遣诸将分屯障塞。帝以彤为能,建武十七年,拜辽东太守。至则励兵马,广斥候。”据此知建武十七年时缘边诸郡不仅郡郡有兵,而且数量不少,并由太守领其事,此建武六年、七年之后缘边诸郡仍有郡国兵或州郡兵之明证。卷二二《马成传》云:建武十四年之后,马成被“拜为中山太守,上将军印绶,领屯兵如故”。马成原为将军,在罢省郡国都尉之后,被拜为中山太守。由于太守兼领兵事,故其原有将军之印绶要上缴朝廷,直接以太守“领屯兵如故”,益知建武六年、七年的措施只是把昔日的由郡国都尉主管的郡国兵或州郡兵改由太守兼领而已,并没有因此而罢去。卷二四《马援传》说:建武二十四年,光武帝“遣(马)援率中郎将马武、耿舒、刘匡、孙永等,将十二郡募士及弛刑四万余人征五溪”。这是建武十四年征发十二郡的郡国兵镇压五溪蛮之事,可见有郡国兵的郡决非少数。
光武帝建武六年、七年之后的情况如上述,光武帝以后各郡国也同样有军队。《后汉书》卷二《明帝纪》永平元年(58年)条云:“越*[上山下隽]姑复夷叛,州郡讨平之。”州郡能自己镇压少数民族的反抗,无疑是使用属于本州郡的郡国兵或州郡兵。卷三《章帝纪》云:建初元年(76年)十月,以“武陵郡兵讨叛蛮,破降之”。此云“武陵郡兵”,乃章帝时武陵郡有郡兵之明证。卷四《和帝纪》云:“(永元)六年(94年)冬十一月,……武陵溇中蛮叛,郡兵讨平之。”永平十二年“夏四月,日南象林蛮夷反,郡兵讨平之”。永平十四年四月,“遣使者督荆州兵讨巫蛮,破降之”。这里一次提到“州兵”,两次提到“郡兵”,足见和帝时州郡都有兵。卷五《安帝纪》云:“(永初)三年(109年)秋七月,海贼张伯路等寇略沿海九郡,遣侍御史庞雄督州郡兵讨破之。”元初三年二月,“苍梧、榆林、合浦蛮夷反叛”,“遣侍御史任逴督州郡兵讨之”。元初四年四月,“鲜卑寇辽西,辽西郡兵与乌桓击破之”。这些史实确证安帝时不仅州郡有兵,同时可见郡国兵(或州郡兵)随时要受中央调遣,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地方军。
如果说上述诸有郡国兵、州郡兵的州郡多为缘边州郡的话,下面的情况可证内地诸州郡也同样有州郡兵。《后汉书》卷六《顺帝纪》建康元年(134年)三月条,“南郡、江夏盗贼寇掠城邑,州郡讨平之。”同卷八月条云:“杨、徐盗贼范容、周生等寇掠城邑,遣御史中丞冯赦督州郡兵讨之。”卷七《桓帝纪》延熹三年(160年)九月,“太山、琅邪贼劳丙等复叛,寇掠百姓,遣御史中丞赵某持节督州郡兵讨之”。延熹五年五月条又云:“长沙、零陵贼起,攻桂阳、苍梧、南海、交址,遣御史中丞盛修督州郡讨之,不克。”同年七月,“乌吾羌寇汉阳、陇西、金城,诸郡兵讨破之。”卷六三《李固传》谓永和中徒李固为太山太守,“时太山盗贼屯聚历年,郡兵常千人,追讨不能制。固到,悉罢遣归农,但选留任战者百余人”。所有这些记载,或为接近内地之扬州、徐州,或为南郡、江夏、太山、长沙,而所谓“州郡讨平之”,“督州郡讨之”,除包括这些地区的州郡兵之外,还免不了调拨中原地区的州郡兵。正如黄巾起义后,卷六四《卢植传》谓官府“发天下诸郡兵征之”一样。由此益知东汉时期全国诸州郡均有州郡兵,不独边缘诸州郡为然;而且越到后来,州之有州兵者日多,郡兵及郡国兵之名称几乎为州郡兵的名称所取代。
其次,建武六年、七年的措施,虽未废除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但引起了郡国兵制度的一系列变化。东汉郡国兵(或州郡兵)的兵源不再来自征兵,而是来自召募和吸引弛刑徒,从而产生了由征兵制到募兵制的转变,也发生了由义务兵制到职业兵的巨变,还逐步萌发了太守、剌史掌握兵权和兵将之间隶属关系的固定化,从而为州牧制的产生、都督制的出现和兵士私家化的过程准备了条件。换言之,魏晋南北朝时期兵制方面的许多变化,都渊源于东汉时期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的变化。
由于光武帝罢省郡国的都尉官和废除征发成年男子为兵的“都试之制”,使东汉的郡国兵在来源上发生了变化。为了弥补废除征兵制带来的兵源短缺,光武帝于建武六年“初罢郡国都尉官”之后,立即采取了释放郡国囚徒以补兵源的措施。《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载:“(建武)七年春正月丙申,诏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非犯殊死,皆一切勿案其罪,见徒免为庶人。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这里虽然还未点明以弛刑徒充兵士之事,但不久就连续出现了这种事实:如建武十二年,“遣骠骑大将军杜茂将众郡施(通弛)刑屯北边,筑亭候,修烽燧”。这里的“众郡施刑”,显然就是各郡国所出系囚。建武二十六年,光武帝“遣谒者分将施刑补理城郭”,其补理城郭的范围,遍及云中、五原、朔方、北地、定襄、雁门、上谷及代八郡,由此益知缘边诸郡大抵都以弛刑徒充兵。因此,光武帝建武七年的做法,是把始于西汉时期的以弛刑徒充兵的个别现象普遍化和制度化。以后诸帝多遵循这一做法,以致以弛刑徒充兵者日多。如卷二《明帝纪》曰:永平八年(65年)十月,“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诣度辽将军营,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妻子自随,便占籍边县;父母同产欲相代者,恣听之。”弛刑的范围,光武帝还限“非犯殊死”者,到明帝时又放宽到“死罪系囚”者,而且增加了“妻子自随”、“占籍边县”等办法,以鼓励弛刑徒应募为兵戍边。永平九年三月,明帝重复宣布永平八年之诏,并对应募者增加了“赐钱”与“复其口算”的优待。卷四《和帝纪》曰:永元元年(89年)十月,“令郡国弛刑输作军营。其徙出塞外者,刑虽未竟,皆免归田里”。卷五《安帝纪》曰:元初二年(151年)十月,“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冯翊、扶风屯,妻子自随,占著所在”。卷六《顺帝纪》曰:永建五年(130年)四月,“诏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皆减罪一等,诣北地、上郡、安定戍”。上述这一系列募取全国诸郡国中都官弛刑徒或补度辽军营、或诣边郡屯戍、或占籍边郡,都是以弛刑徒充边郡兵士之举,可见弛刑徒成为东汉郡国兵的一个重要来源。
郡国兵(或州郡兵)的另一个重要来源就是召募。《后汉书》卷一八《吴汉传》云:“(建武)十一年,率征南大将军岑彭等伐公孙述……将南阳兵及弛刑、募士三万人溯江而上。”卷二四《马援传》云:(建武)二十四年,光武帝“遣(马)援率中郎将马武、耿舒、刘匡、孙永等,将十二郡募士及弛刑四万余人征五溪”。在这里,弛刑与募士是被区分为二的,故“募士”非弛刑徒,可见在民间召募当兵者也是郡国兵的重要来源。光武帝既开募士之例,以后诸帝也照样行之。如《后汉书》卷二《明帝纪》载,永平元年(58年)“秋七月,捕虏将军马武等与烧当羌战,大破之。募士卒戍陇右,赐钱人三万”。至桓帝延熹年间,州郡兵之来源于召募者更多了。卷三八《杜尚传》云:“延熹五年,长沙、零陵贼各七八千人,自称将军,入桂阳、苍梧、南海、交址,交址及苍梧太守望风逃奔,二郡皆没。遣御史中丞盛修募兵讨之,不能克。”桓帝乃用度尚为荆州刺史,尚“广募杂种诸蛮夷,明设购赏,进击,大破之,降者万余人”。益见当时的州郡兵基本上已经募兵化。卷五六《陈球传》谓陈球为零陵太守时,有“州兵朱盖等反”,陈球“募士卒,与度尚共破斩朱盖”等。可见州郡兵确实多来源于召募。
随着募兵比重的不断增加,在缘边诸郡及中原要害地区设置固定“营兵”的制度应运而生。《文献通考》卷一五○《兵考二》曾对此加以概括说:“光武以幽、冀、并州兵定天下,始于黎阳立营,领兵骑,常千人,以谒者监之,号黎阳兵。”其后在扶风又有“雍营”之设。“明帝以后,又岁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出戍,听从妻子自占边县以为常……于是北胡有变,则置度辽营(明帝时);南蛮有叛,则置象林兵(和帝时);羌犯王辅,则置长安、雍二尉(安帝时);鲜卑寇居庸,则置渔阳营(安帝时);其后盗作,缘海稍稍增兵(顺帝时);而魏郡、赵国、常山、中山六百一十六坞,河内通谷冲要三十三坞,扶风、汉阳、陇道三百坞,置屯多矣。”随着营兵的设置与增多,不仅边境的番戍制被取消了,内地的防卫也多以营兵为之。如《后汉书》卷六《顺帝纪》载,永建元年(126年)十月,因鲜卑犯边,顺帝“遣黎阳营兵出屯中山北界”。随之而来的当兵者的固定服役年限也改变了,变成终身制职业兵。
兵士一旦职业化,则兵士与将领之间的统属关系也固定化了。随着兵将之间统属关系的固定化,必然使兵将之间的隶属关系演化为人身依附体关系,于是为各级将领和地方长官豢养家兵、私兵开辟了广阔天地。如遇社会动荡,这些人就可摇身一变而成为拥兵自重的割据者。东汉末年出现的群雄割据局面,正是在郡国兵(或州郡兵)的募兵化、太守主管兵事、兵将之间关系的牢固化以及家兵、私兵制的产生等因素的基础上形成的。这种局面一经形成,又促进了兵士身份世袭化,从而有了世兵制的产生;也促进了刺史太守领兵的制度化,于是有“州郡典兵”(或“州郡领兵”)制度、州牧制及都督制的相继实行与固化,从而给魏晋南北朝的兵制带来了一系列变化。因此,就整个东汉而言,郡国兵和州郡兵还是中央军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不能算是真正的地方军队,但同时又是“州郡领兵”制的酝酿期或准备期。
三、曹操始创“州郡领兵”之制
如上所述,东汉时期虽有郡国兵(或州郡兵),且由剌史及太守掌管,但州剌史与郡太守都无加军号之制,也无将军兼地方官的做法,故东汉的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不能称之为“州郡领兵”制(或“州郡典兵”制),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地方军。真正的地方军——州郡领兵制下的州郡兵是在曹操擅权的汉献帝建安年间产生的。我们可以从《三国志》卷一五《魏书·司马朗传》看出这个讯息:“朗以为天下土崩之势,自秦灭五等之制,而郡国无搜狩习战之备故也。今虽五等未可复行,可令州郡并置兵,外备四夷,内威不轨,于策为长。又以为宜复井田。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业,难中夺之,是以至今。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宜及此时复之。议虽未行,然州郡领兵,朗本意也。”曹操建安元年(196年)十月为司空,建安十三年六月为丞相。司马朗曾为司空曹操掾属,后又为其主簿,则其发表上述意见不能早于建安十三年;他死于建安二十二年,则他建议的时间下限不能晚于此年。观司马朗的建议,包括两方面的
内容:一是恢复井田之制,二是实行“州郡并置兵”的制度,即“州郡领兵制”。从他所说“自秦灭五等之制,而郡国无搜狩习战之备”的话来看,表明东汉时期的郡国兵(或州郡兵)不能称之为“州郡并置兵”,故不是“州郡领兵制”;再从“议虽未施行”的话来看,稽之上下文意,应是指恢复井田之制的建议未被采纳;“然州郡领兵,朗本意也”,似乎是说司马朗的主要意图在于实行“州郡领兵”制,从而暗示出这一建议实行了。如果东汉的郡国兵制(或州郡兵制)就是“州郡并置兵”的州郡领兵制,则此前早已有之,何需司马朗建议实行此制呢?司马朗既有这样的建议,可见东汉时期的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不是州郡领兵制。
然则“州郡并置兵”的州郡领兵制究竟始于何时呢?要弄清这个
问题,需要从理清郡国兵(或州郡兵)同州郡领兵制的区别入手。根据《三国志》卷一六《魏书·杜畿传附子恕传》及《续汉书·百官志五》刺史条刘昭注引晋武帝诏(详见后文),可知州刺史、郡太守加军号和以将军兼领州剌史、郡太守等做法,是州郡领兵制的主要标志。既然如此,则何时出现刺史、太守加军号及以将军兼领刺史、太守之事,就意味着州郡领兵制的开始出现。然而,在这个问题上,古人及今人往往把它同都督制联系在一起,以为都督制的形成就是州郡领兵制的形成。实际上,应当是先有州郡领兵制的出现,然后在此基础上才逐步形成都督制。因此,《宋书》卷三九《百官志》所云:“魏文帝黄初二年(221年),始置都督诸州军事,或领刺史”,并不是州郡兵制之始。唯有元人马端临在《
文献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中,对这一点略有察觉。他说:“黄初中,复令州郡典兵。州置都督,寻加四征、四镇将军之号,又置大将军都督中外兵之柄,世在司马氏而魏祚移矣。”细察词意,他把《宋志》所云“黄初二年始置都督诸州军事或领刺史”一事,既看成是州郡领兵制的标志,又不承认此事始于魏文帝,魏文帝黄初中的做法,只是“复令州郡典兵”而已。以此言之,则“州郡典兵”之制的始行必在此前。他所谓“州郡典兵”,即司马朗所说的“州郡领兵”。那么,曹操有没有实行“州郡领兵”制的迹象呢?事实证明确有其事。
在汉末军阀势力各据一方的形势下,原来东汉时期长期存在的不属于州刺史与郡太守统领的州郡兵,逐步变成了由刺史统领的军队,加上地方豪强利用召募宗族宾客以为部曲而组成的私家军队,于是形成了大大小小的割据势力所拥有的军队。如曹操灭袁绍以后,梁习“领并州刺史”时,由于“承高干荒乱之余”,并州境内“兵家拥众,作为寇害”,可见当时的并州境内州郡兵数量不少,但多数被私家所控制,有州郡兵之名而无州郡兵之实。不仅并州如此,关中地区也不例外。当时的关中“诸将多引(流民)为部曲”,使“家兵遂强”。扬州地区也同样如此,轻侠狡桀”的郑宝、张多、许乾等人也“各拥部曲”[①a]。这一切,都是在曹操逐步消灭了一些大的割据势力以后出现的情况,说明此时的州郡兵多被分割于各地的将军之手,州刺史与郡太守无权统帅他们。为了使这些分割于诸将之手的地方军队直接掌握于州刺史与郡太守之手,间接受中央的节制,曹操便在消灭群雄的过程中逐步实行了给刺史、太守加军号或以将军领刺史、太守之职的制度。最早此制只在曹操的亲属中进行。如《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惇传》所载夏侯惇以将军兼领郡太守、又以郡太守加军号以及最后都督诸军的经过,就反映出曹操早在建安之前及建安初年,就开始了把州郡兵置于郡太守统治之下的过程,可见“州郡领兵”制的萌芽此时已出现了。
曹操以其亲属将领兼领地方官的做法,并非限于夏侯惇。同卷《夏侯渊传》云:“太祖起兵,以别部司马、骑都尉从,迁陈留、颍川太守。”由此可见,夏侯渊也是以将领兼领郡太守。同卷《曹仁传》云:“太祖平黄巾,迎天子都许,仁数有功,拜广阳太守……复以仁行征南将军,假节,屯樊,镇荆州。……及即王位,拜仁车骑将军,都督荆、扬、益州诸军事。”曹仁以将军拜太守,也带有以将军兼领地方军的性质,且逐步
发展为都督制。同卷《曹休传》亦云:“太祖拔汉中,……拜休中领军。文帝即王位,为领军将军,……夏侯惇薨,以休为镇南将军,假节都督诸军事,……迁征东将军,领扬州刺史,……帝征孙权,以休为征东大将军,假黄钺,督张辽等及诸州郡二十余军……拜扬州牧。”这是曹休以将军兼领州刺史、州牧及都督诸军事的经过。“中领军”所统本部为“中军”即中央军队;州郡领兵制出现后,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都督制,其所统不仅有中军,而且及于诸州郡兵,曹休曾都督“诸州郡二十余军”便是明证。同卷《曹真传》还说:“文帝即王位,以真为镇西将军,假节都督雍、凉州诸军事。……黄初三年,以真为上军大将军,都督中外诸军事,假节钺。”这说明在州郡领兵制的基础上实行的都督制,到黄初年间已经制度化了。
这种开始只限于曹操宗族成员以将军兼领地方官的做法,后来逐步及于非曹氏宗族将领。《三国志》卷一八《魏书·吕虔传》所载曹操以吕虔“将家兵守湖陆”,后“领泰山太守”,最后督青州诸郡兵,并加骑都尉领泰山太守等事,均发生于建安十三年以前,因为他任泰山太守十数年后文帝才即王位。由此可见,开始只限于曹操宗亲将领可领地方官的做法,在建安十三年之前已扩大到了非宗亲将领。同卷《臧霸传》也说:“黄巾起,霸从陶谦击破之,拜骑都尉。遂收兵于徐州,与孙观、吴敦、尹礼等并聚众,霸为帅,屯于开阳。太祖之讨吕布也,霸等将兵助布。既禽布,霸自匿。太祖募索得霸,见而悦之,使霸招吴敦、尹礼、孙观、观兄康等皆诣太祖。太祖以霸为琅邪相,敦利城,礼东莞、观北海、康城阳太守,割青、徐二州,委之于霸。……(后以军功)加威虏将军,假节。……文帝即王位,迁镇东将军……都督青州诸军事。”这里所说的青、徐豪霸集团人物均以将领而兼领太守,且均发生于建安十三年之前,可见在建安十三年司马朗向曹操建议实行“州郡领兵”之制时,此制已在一些地方推行。臧霸作为领兵刺史以后,又于建安二十五年曹丕即位之时“迁镇东将军”,“都督青州诸军事”,结合《臧霸传》注引《魏略》所载臧霸所率徐州兵以太祖崩而“鸣鼓擅去”一事考察,可知曹丕此举在于安抚臧霸,但从都督诸军事之职已及于非曹氏宗亲这一点着眼,更见此制之制度化是在州郡领兵制的基础上产生的。
如上所述,曹操在建安年间已在曹氏与夏侯氏宗亲中实行了以将军兼领地方官或地方官加军号领兵的制度,而且逐步发展成为都督制。故司马朗于建安十三年之后所提出的“州郡领兵”之制的建议,只是将其制度化而已。因此,州郡领兵之制始创于曹魏时期,与此同时也逐步形成了都督制。然而,《宋书》卷三九《百官志》谓“魏文帝黄初二年,始置都督诸军事,或领刺史”,把都督制与“州郡领兵制”合于一体,并谓此制始于黄初二年,显然有些失之过晚。故马端临撰《文献通考》时,谓“黄初中,复令州郡领兵,州置都督”,把《宋志》所说“始置”改为“复”行,倒接近于事实。
四、魏文帝、明帝时州郡领兵制的全面推行
在曹操实行州郡领兵制之后,许多州郡都有了以将领兼地方官、或以地方官加军号领兵制下的州郡兵。到了建安末年及文帝、明帝时期,全国十二州,荆、扬、青、徐、幽、并、雍、凉八州的地方官都已领兵,只有兖、豫、司、冀四州之地,不像缘边诸郡兵事那么多,然而也不免有州郡领兵之烦。如《三国志》卷二三《魏书·裴潜传》载,“潜出为沛国相,迁兖州刺史。太祖次摩陂,叹其军陈整齐,特加赏赐。文帝践祚,入为散骑常侍”。据《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曹操因征关羽而至摩陂,时在建安二十四年(219年)。裴潜既不是都督,又无军号,可是他也要领兵,故有“军陈整齐”之说,可见未加军号的内州刺史也得典兵,有军号者
自然更不会例外。卷二八《魏书·王凌传》谓文帝践祚,王凌拜散骑常侍,为兖州刺史,与张辽等至广陵讨孙权。后“徙为扬、豫州刺史”,正始中,“(王)凌外甥令狐愚以才能为兖州刺史,屯平阿。舅甥并典兵,专淮南之重。”王凌虽有军号,其甥令狐愚却无军号,仅为刺史而已,却也在典兵,益见内州无军号刺史也在典兵之列。卷一五《魏书·贾逵传》载,“贾逵为豫州刺史,……州南与吴接,逵明斥候,缮甲兵,为守战之备,贼不敢犯。外修军旅,内治民事,……黄初中,与诸将并征吴,……加建威将军。”贾逵始为豫州刺史,并无军号,却有典兵之任,后因出征而加军号,才成为加军号的典兵刺史。同样的例证还可以举出不少。可见建安末年和文帝时,连内州郡未加军号的地方官也不乏典兵者,自然更不论沿边州郡及有军号之刺史、太守了。这样一来,刺史、太守既有民事,又有军务,自然会有所偏废,
影响州郡内部
社会经济的
发展。所以到明帝太和年间(227—233年),杜恕正式上疏,力主实行军民分治之制,意即取消州郡领兵之制。《三国志》卷一六《魏书·杜畿传附子恕传》云:
恕以为“古之刺史,奉宣六条,以清静为名,威风著称,今可勿令领兵,以专民事。”俄而镇北将军吕昭又领冀州,乃上疏曰:“……今荆、扬、青、徐、幽、并、雍、凉缘边诸州皆有兵矣,其所恃内充府库外制四夷者,惟兖、豫、司、冀而已。臣前以州郡典兵,则专心军功,不勤民事,宜别置将守,以尽治理之务。而陛下复以冀州宠秩吕昭。冀州户最多,田多垦辟,又有桑枣之饶,国家征求之府,诚不当复任以兵事也。若以北方须镇守,自可专置大将以镇安之。计所置吏士之赏,与兼官无异……夫天下犹人之体,腹心充实,四支虽病,终无大患;今兖、豫、司、冀亦天下之心腹也。是以愚臣慺慺,实愿四州之牧守,独修务本之业,以堪四支之重。然孤论难持,犯欲难成,众怨难积,难似难分,故累载不为明主所察。凡言此者,类皆疏贱;疏贱之言,实未易听。若使善策必出于亲贵,亲贵固不犯四难以求忠爱,此古今之所常患也。
观杜恕此疏,知其反对“州郡典兵”(即州郡领兵)十分坚决,而且建议过不止一次;从其“四难”之说来看,明帝没有采纳他的建议。他反对“州郡典兵”的主要理由是刺史、太守一旦典兵,“则专心军功,不勤民事”,非务本之道。特别是国家府库赖以支撑的兖、豫、司、冀四州的刺史、太守不宜典兵。如果要加强这些地区的军事力量,可以“专置大将以镇安之”,或曰“宜别置将守,以尽治理之务”。因此,他反对“州郡典兵”的原则是:地方必须实行军民分治的制度。从杜恕的奏疏中,可以了解到曹操统治时期已经有八个州的广大地区实行了州郡领兵之制,只有兖、豫、司、冀四州未实行这一制度。实则如前所述,即使是兖、豫、司、冀四州也有虽未加军号的刺史,却仍然“典兵”的事实。可见曹操、文帝时期的“州郡典兵”之制几乎已实行于全国各个州郡。到了明帝时期,又以镇北将军吕昭领冀州刺史,这等于是州郡领兵制的全面推行。
事实证明确是如此。如满宠,“文帝即王位,迁扬武将军。……明帝即位,进封昌易侯。太和二年(228年),领豫州刺史”。这是以将军兼领州刺史,可见过去未正式实行州刺史典兵的豫州,明帝时也实行此制了。如王昶,“正始中,转在徐州,……迁征南将军,假节都督荆、冀诸军事”。前引王凌其人,“文帝践祚,拜散骑常侍,出为兖州刺史,与张辽等至广陵讨孙权……加建武将军,转在青州。……是时,凌外甥令狐愚以才能为兖州刺史,屯平阿,舅甥并典兵,专淮南之重。”毋丘俭,正始中,“迁左将军,假节监豫州诸军事,领豫州刺史,转为镇南将军”[①b]。由此可见,曹操时期州郡典兵还没有制度化的兖、豫、司、冀四州,在明帝太和年间以镇北将军吕昭为冀州刺史的同时或以后,满宠、王昶、王凌、令狐愚、毋丘俭等人先后以将军兼领豫州、兖州刺史,可见除司州之外,全部实行了州郡领兵制度。
五、晋太康年间废除州郡领兵制的措施及其失败
杜恕反对州郡典兵(即州郡领兵制)制,主张军民分治的意见并未施行,但是到了晋武帝太康年间,这种实行了几十年的州郡领兵制度却被废除了。《续汉书·百官志五》刺史条刘昭补注论周秦两汉以来地方割据势力发展的状况时曰:“故(刘)焉牧益土,造帝服于岷、峨;袁绍取冀,下制书于燕、朔;刘表荆南,郊天祀地;魏祖据兖,遂构皇业:汉之殄灭,祸源乎此。及臻后代,任寄弥广,委之邦宰之命,授之斧钺之重,假之都督之威,开之征讨之略。晋太康之初,武帝亦疑其然,乃诏曰:‘上古及中代,或罢州牧,或置刺史,置监御史,皆总纲纪,而不赋政,治民之事,任之诸侯、郡守。昔汉末四海分崩,固以吴、蜀自擅,自是刺史内亲民事,外领兵马,此一时之宜尔。今赖宗庙之灵,士大夫之力,江表平定,天下合之为一,当韬戢干戈,与天下休息。诸州无事者罢其兵,刺史分职,皆如汉氏故事,出颁诏条,入奏事京城。二千石专治民之重,监司清峻于上,此经久之体也。其便省州牧。’晋武帝又见其弊矣,虽有其言,不卒其事,后嗣缵继,牧镇愈重,据地分争,竟覆天下。”据刘昭的议论,他把州牧领兵之制视为造成汉末及东晋时期分裂割据势力尾大不掉的根据。但州牧制始于汉末,其核心是州郡领兵制,然后发展为都督制,以致造成尾大不掉的状况。所以,州牧制、州郡领兵制与都督制,几者有密切联系。因此,只要罢省了州牧制,就等于否定了州郡领兵制,地方割据势力就可以得到抑制。晋武帝正是抓住了这个关键,所以在诏书中明确提出了“其便省州牧”的主张。其主要做法是:“刺史分职,皆如汉氏故事,出颁诏条,入奏事京城。二千石专治民之重。”这就是说:刺史要像西汉初置时那样只司监察地方之职,“总纲纪而不赋政。治民之事,任之诸侯、郡守”。这等于说刺史既不领兵,又不治民。这样,刺史、太守自然不加军号,也不以将军兼领,于是州郡领兵之制就取消了。这显然较曹魏明帝时杜恕的只反对“州郡典兵”和主张军民分治更为有利于杜绝地方割据势力的发展。因此,武帝这一措施,可视为他废除实行了几十年的州郡领兵制的号令。故《晋书》卷四三《山涛传》谓武帝这一措施为“州郡悉去兵”的举动。但是,在刘昭看来,晋武帝对州牧制的弊病的认识,“虽有其言,不卒其事”,加上他的继任者并未实行他的主张,以致“牧镇愈重,据地分争”,形成了尾大不掉的形势,最终“竟覆天下”。
晋武帝于平吴之后所下“省州牧”诏的执行情况怎样呢?《北堂书钞》卷七二《设官·刺史》条引注《晋书》云:“太康三年(282年),罢刺史将军官。刺史依汉制,三年一入奏事。”《晋书》卷三《武帝纪》太康三年七月条,有罢平州、宁州“刺史三年一入奏事”语。唐长孺教授认为这两条记载,同《续汉书·百官志五》所说的“太康之初”的“省州牧”诏是一回事[①c],此说甚是。据此,知《省州牧诏》实颁布于太康三年。但是,这一年,晋武帝并没有改变交州、广州等地区的州牧制,更没有废除给刺史加军号领兵的制度。例如在孙吴政权时“为使持节、都督交州诸军事、前将军、交州牧”的陶璜,于太康元年吴亡之后投降了西晋,晋武帝给予他“诏复其本职,封宛陵侯,改为冠军将军”的优待。这意味着陶璜在太康年间仍然为使持节、都督交州诸军事和交州牧,只是前将军为冠军将军所取代。当太康三年或以后,晋武帝“普减州郡兵”时,陶璜请求交州之兵“未宜损约”,结果武帝“从之”,可见交州之兵也丝毫未动。直到陶璜死后,其职以吾彦代之,于是“以彦为南中都督、交州刺史”。由此可见,在太康年间晋武帝实行“罢州郡兵”制度的措施时,交州地区仍然实行以都督兼任州刺史的制度,甚至连州牧制也未改变。又如在孙吴时“为使持节、都督广州军事、镇南将军、广州牧”的滕修,吴亡后,晋武帝“诏以修为安南将军、广州牧、持节、都督如故”,直到“太康九年卒”时,上述官职无变化[②c]。可见在太康年间实行“罢州郡兵”的改革措施过程中,广州地区的州牧制、以将军兼领州刺史和给州刺史加军号等制度一点也未改变。由此可见,晋武帝的改革措施在各地区之间是很不平衡的,有些地区根本未推行这一改革措施。
不仅交州、广州如此,凉州、益州、梁州似乎也有类似情况。如《华阳国志》卷八《大同志》有“(太康)三年,更以益、梁州为轻州”的记载,这二州的“刺史乘传奏事”而已,不加军号,不领兵。同卷又云:“元康六年(292年),复以梁、益州为重州,迁益州剌史栗凯为梁州,加材官将军;扬烈将军赵廞为益州刺史,加折冲将军。”梁、益二州升格为重州以后,就变成了其刺史加军号、领兵。这虽然是惠帝元康六年的情况,但轻、重州的区分始于晋武帝太康三年,可见晋武帝太康三年就有重州之刺史加军号、领兵的做法,这岂不是等于对“重州”几乎没有实行“罢州郡兵”的改革措施吗?至于凉州,据《全晋文》卷一四六《晋护羌校尉彭祈碑》云:“有诏以军州始分,河右未清,豺狼肆虐,授君节盖,除护羌校尉,统摄凉口(州)。”此云“有诏以军州始分”,即《南齐书》卷一六《百官志》所云:“晋太康中,都督知军事,刺史治民,各用人”的都督、刺史并设,不相领的制度。但碑文接着说:“河右未清,豺狼肆虐,授君(指彭祈)节盖,除护羌校尉”,似乎是说彭祈为凉州刺史,因为这时“军州始分”,他不兼护羌校尉,但是由于凉州情况特殊,才命其兼领护羌校尉。果如此,则太康三年以后和十年以前的凉州仍然实行以刺史加军号、领兵的旧制,并未改革。
另外,还有幽州地区,武帝太康三年之后似乎也未改变原有制度。如《晋书》卷三六《张华传》,谓张华“为持节、都督幽州诸军事、领护乌桓校尉、安北将军”,据卷三《武帝纪》,时在武帝太康三年正月。又同书卷四二《唐彬传》谓“北虏侵掠北平,以彬为使持节、监幽州诸军事、领护乌丸校尉、右将军”,吴廷燮《晋书镇年表》系其事于太康五年。由此可见,幽州地区从改革的太康三年正月到改革后的太康五年,都是实行以将军兼领护乌桓校尉之制,并无变化。
由此可见,晋武帝旨在罢“州郡兵”的改革措施并未彻底执行,无怪乎刘昭认为武帝的“省州牧”措施只是“虽有其言,未卒其事”;其后继者惠帝更进一步改变了武帝的“省州牧”措施,随之而来的是旨在废除“州郡领兵”制的改革宣告彻底失败。这样一来,地方割据势力的尾大不掉之势不仅未能缓解,反而更加猖獗,以致酿成了“八王之乱”的混战局面,导致了西晋政权的灭亡。
六、小结
根据以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西汉的郡国兵是以征兵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名为郡国兵,实际是中央军队的另一种存在形式。
东汉时期的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从光武帝建武六年、七年采取、“罢郡国都尉官”、“并职太守,无都试之制”和把材官、骑士“还复民伍”等措施之后,给州郡兵制度带来了一系列变化:州郡兵的来源由征兵变成了召募;召募的对象一般有民户和弛刑徒;随之实现了由征兵制到募兵制的转变;州郡兵服役的固定期限逐步被终身服役的职业性兵士所代替;州郡兵与地方将领之间隶属关系逐渐牢固化,从而引起了地方将领亲兵制与私兵制的产生;刺史、太守有了主管军队的权利,为以后太守正式领兵和州牧制的产生准备了一切条件;但仍无太守、刺史加军号,或以将军兼领刺史、太守的制度,因而东汉的州郡兵制并非州郡领兵(或州郡典兵)制,州郡兵仍然是受中央调遣的军队,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地方军队。因此,东汉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的这些变化,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世兵制、都督制及地方上的州郡典兵制等奠定了基础。
曹操擅政的东汉献帝建安年间,是州郡领兵(即州郡典兵)制度的正式创始时期。司马朗于建安十三年以后建议实行的“州郡并置兵”的“州郡领兵”制,是把曹操早已实行的将领兼地方官加军号领兵等做法固定化和制度化。因为他这一建议被曹操采纳,故司马朗的建议可以作为曹操正式实行“州郡领兵”制的时间标志。杜恕的奏疏,更反映了曹操统治时期实行州郡领兵制的事实。随着州郡领兵的实行,州郡兵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地方军队。
文帝和明帝时期,是州郡领兵制的进一步推广期。由于州郡的刺史、太守加军号领兵或者以将军兼领地方官,以致出现了太守、刺史专心军事,忽视民政的状况,所以杜恕一再主张军民分治,意即取消太守、刺史加军号领兵或以将领兼领地方官的州郡领兵制度。然而明帝并未采纳他的建议,此制仍在继续推行中,在此基础上产生的都督制也进一步得以推广。
直到西晋武帝太康元年平吴以后,鉴于州郡领兵制带来了州牧、太守权力太大的弊端,加上平吴以后有了“偃武修文”的客观条件,于是在太康三年实行了“诸州无事者罢其兵,刺史分职,如汉氏故事,出颁诏条,入奏事京城”的军政、军民分治制度。然而事不旋踵,晋武帝便从原来规定的基础上一步一步退下来,始则以“都督知军事,刺史治民,各用人”,否定了开始提出的刺史既不领兵、也不治民的做法;接着把“诸州无事者罢其兵”的做法改变为“普减州郡兵”;到惠帝时期,又实施重州刺史加军号、领兵之制,取代了剌史、都督并置制度,等于又恢复了原来的州郡领兵制。
注释:
①a 分见《三国志》卷一五《梁习传》、卷二一《卫觊传》、卷一四《刘晔传》。
①b 以上分见《三国志》卷二六《满宠传》、卷二七《王昶传》、卷二八《王凌毋丘俭传》。
①c 《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44页。
②c 分见《晋书》卷五七《陶璜传》、《吾彦传》、卷六七《滕修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