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秦汉的刍、稿税制度,史籍记载十分简略,以致对刍、稿税的征税数量和征收办法,均不明白;至于刍税同稿税的比例以及刍税与稿税之间是否存在折纳关系等问题,更漠然无所知;尤其是刍税内部,有无类别的区分,几乎不可想象。而所有这一切,都可以从江陵汉简中获得确凿的证据。因此,通过江陵汉简可以看出西汉前期刍、稿税制度的巨大变化。
为了显示出江陵汉简所反映的西汉前期的刍、稿税制度的变化,有必要先看秦时刍、稿税制度的情况。我们知道,有关秦时刍、稿税制度的文献记载,一共只有三条:一是《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二世元年四月,“尽征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令教射,狗马禽兽当食者多,度不足,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皆令自赍粮食,咸阳三百里内不得食其谷”。二是《淮南子·汜论训》云:“秦之时,……发谪戍,入刍、稿”。三是《汉书·主父偃传》谓“秦皇帝……又使天下飞刍輓粟”,颜师古注曰:“运载刍、稿,令其疾至,故曰飞刍也。輓,谓引车船也。”根据上述三条记载,得知秦统一六国后确有征收刍、稿税的制度;而且是用于军需,供狗马禽兽之食,故所征为实物;还不同于“菽粟”,而知为草料、禾秆之类的实物。至于刍、稿税的征税数量、类别及征收办法等,均无从得知。
1975年冬云梦秦简出土后,由于简文有涉及刍、稿税者,从而使人们对秦的刍、稿税制度的认识加深了。秦简《田律》规定:“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刍自黄*[左黍右鱼]及苈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稿,相输度,可也”。又云:“禾、刍、稿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勿用,复以荐盖”。《仓律》规定:“入禾稼、刍、稿,辄为廥籍,上内史。刍、稿各万石一积,咸阳二万一积,其出入、增积及效如禾。”又云:“禾、刍、稿积索出日,上赢不备县廷。出之未索而已备者,言县廷,廷令长吏杂封其廥,与出之,辄上数廷。其少,欲一县之,可也。廥在都邑,当□□□□□□□□者与杂出之。”(均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根据上述诸简文可知:第一,征收刍、稿税的制度,商鞅变法后的秦国即已有之,而且同田租征收的“禾”即谷子一同入仓,故秦王朝时期不过是继承了旧制而已。第二,刍、稿税的征收,以土地数量多少为依据,故可视为田亩的附加税性质。第三,每一百亩土地缴纳刍税三石、稿税二石,刍税与稿税的比例是三比二。第四,刍税、稿税都以实物缴纳,凡干叶、乱草成束均可作为纳税实物;缴纳时,由纳税者将刍、稿运送到储存的仓库,过称入仓。故仓库里往往是“禾”(粮食)与刍、稿(饲料)并存,其保存与出入仓库的制度也相同。第五,刍、稿均以重量计算,《汉书·历律志》云:“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则每顷土地入刍三石、稿二石,相当于刍三百六十斤与稿二百四十斤,简文所谓“输相度”,即称量重量之意。这些新的认识,都是从上引秦简中获得的。故云梦秦简的出土,使人们加深了对秦的刍、稿税制度的了解。
入汉以后,继承了秦的刍、稿税制度。《汉书·萧何传》曰:“何为民请曰:……上林苑中多空弃地,愿令民得入田,毋收稿为兽食”,颜师古注曰:“稿,禾秆也。”《汉书·贡禹传》载元帝时,贡禹上书言及当时“农夫父子,暴露中野,不避寒暑,捽草杷土,手足胼胝,已奉谷租,又出稿税,乡里私求,不可胜供”。至于《后汉书》诸帝《纪》,更是屡见“勿收田租、刍、稿”或“勿收租、更、刍、稿”的诏令(详见拙著《秦汉史论集》第83页所引)。这些记载表明:西汉之初,就已恢复秦的刍、稿税制度;而且直到东汉末期,仍行此制。但是,汉代刍、稿税制度的具体内容,同秦制完全相同呢,还是有所变化呢?却不得而知。又《后汉书·光武帝纪》注引《东观汉记》曰:刘秀曾“为季父故舂陵侯诣大司马府,讼地皇元年(公元20年)十二月壬寅前租二万六千斛,刍、稿钱若干万。”据此,知诸侯王所食租税中,既包括田租,又包括刍、稿税,而且刍、稿税已由征收饲料、禾秆等实物变成了折钱缴纳。那么,刍、稿税制度的这一变化始于何时呢?从西汉时期的史籍中,又毫无迹象可寻。但是,解决上述疑难的希望终于出现了,这就是1973年江陵凤凰山第十号汉墓出土的简牍。因为这批简牍中的五号木牍及六号木牍,都涉及了西汉前期的刍、稿税制度;尤其是六号木牍提供了一个完整的关于刍、稿税征收情况的实例。而十号汉墓出土的简牍,其年代的下限为景帝四年,上限为文帝晚年,(详见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刊《文物》1974年第7 期)。因而通过五号、六号木牍有助于我们探讨西汉文景时期的刍、稿税制度在继承秦制基础上的巨大变化。
为了便于
分析,有必要将五号木牍背面的文字及六号木牍的全部文字抄录如下。
(一)关于五号木牍的释文,正面记录的是当利里定算的数量及该里正月、二月算赋的分配情况,因与本文无关,故不录。该牍背面有“刍二石为钱”语。
(二)关于六号木牍的释文:
平里户刍廿七石
田刍四石三斗七升
凡卅一石三斗七升
八斗为钱
六石当稿
定廿四石六斗九升当□
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
刍为稿十二石
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
稿上户刍十三石
田刍一石六斗六升
凡十四石六斗六升
二斗为钱
一石当稿
定十三石四斗六升给当□
田稿八斗三升
刍为稿二石
凡二石八斗三升(摘引自《文物》1974年第7期)
上引五号、六号木牍的
内容,十分重要。以五号木牍背面文字而言,虽然只有“刍二石为钱”一语,如果联系四号木牍所记录的关于市阳里和郑里的口钱、算赋征收情况以及五号木牍正面所记录的关于当利里的算赋定数与分配情况来看(参阅拙作《从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看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刊《文史》二十辑),此“刍二石为钱”,应为允许市阳、郑里与当利三里以刍折钱缴纳的总数。再结合六号木牍允许平里的刍税“八斗为钱”和稿上里的刍税“二斗为钱”的话来看,三里合计以“刍二石为钱”也是合理的。市阳里、郑里、当利里、平里与稿上里,既然都存在以刍折钱缴纳的情况,则以刍折钱缴纳刍税的制度,早在西汉文景时期就已有了。不过,此时仅限于以刍折钱和以刍折稿,尚未见以稿折钱。然而,前引《东观汉记》所载王莽地皇元年诸侯王所食租税中有“刍稿钱若干万”的事实,这一方面说明刍税折纳之制,文景之后在继续实行;另一方面又说明到西汉后期已
发展成了整个刍、稿税的折纳之制。
特别值得重视的是六号木牍的内容,因为它记录了平里与稿上里征收刍、稿税的完整情况。为了弄清该牍内容的意义,有必要分析牍文内容的内在联系。就整个木牍内容来说,它记录了平里与稿上里分别征收刍、稿税的数量、类别与征收办法。其记录顺序,都是先讲刍税,再讲稿税。讲刍税时,又先讲户刍额,后讲田刍额,再讲该里应纳户刍、田刍的总额,然后讲刍税的征收办法:包括允许以刍折钱缴纳数、以刍折稿数以及从应纳总额中减去此二数而得出的实纳刍税定数。讲稿税时,先讲该里应纳田稿的总数,再加上允许以刍折稿之数,便得出该里实纳稿税的总量。按照上述顺序去核算六号木牍中所列举的各项数字,除平里的“定廿四石六斗九升当□”应作“定廿四石五斗七升当□”及田稿“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应作“凡十四石二斗四升半”之外(我疑为牍文误释造成的差异),其余各数及折算关系,无不契合。因此,根据验算的结果,可以确认:牍文中的“八斗为钱”与“二斗为钱”,是分别允许平里与稿上里的以刍折钱缴纳的总数;其中的“六石当稿”与“一石当稿”,则是分别允许平里与稿上里用刍税折纳稿税的总量。至于牍文中的“刍为稿十二石”与“刍为稿二石”,恰恰都可以与“六石当稿”及“一石当稿”相对应,其刍与稿折纳率为一比二,即刍一石可折合稿二石。
在明白了上引木牍释文的含义以后,就不难看出西汉前期文、景二帝时的刍、稿税制度,较之秦的刍、稿税制度,发生了如下的重大变化:
第一,刍税出现了“户刍”与“田刍”的类别区分。
如前所述,秦制刍税无“户刍”与“田刍”之分,而统称为“刍”。征收的依据是按土地的数量,每百亩地纳刍三石。到了西汉文、景二帝时期,依上述六号木牍所载,刍税明显被区分为“户刍”与“田刍”两大类。所谓“田刍”,无疑仍是按土地数量多少征收;至于“户刍”,顾名思义是按户征收的,否则无区分为“户刍”与“田刍”的必要。“户刍”既系按户征收,则不分贫富都得缴纳“户刍”。这无疑对贫苦农民是十分不利的。
第二,“户刍”重而“田刍”轻的格局制度化了。
如前所云,秦制无“户刍”与“田刍”之分,
自然不存在二者何轻何重的
问题。但西汉文景时之制,不仅已有“户刍”、“田刍”之分,而且二者孰轻孰重也有明显规定。如平里的户刍为二十七石, 田刍只有四石三斗七升, 后者只及前者的16%弱;稿上里的户刍为十三石,田刍为一石六斗六升,后者也只及前者的12%。此二里的户刍与田刍的比例虽略有差别,但户刍多于田刍的事实却是很明显的,这表明西汉前期的户刍重而田刍轻的格局已经制度化了。
第三,稿税出现了“田稿”的名称,而且稿税对刍税的比例下降了。
如前所述,秦无“田稿”之名,只有与“刍”连称的“稿”。西汉前期既已有“田稿”之专称,则稿税的按田亩征收的性质更明确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西汉前期刍税同稿税比例的变化。按秦制:每顷地“入刍三石、稿二石”,刍税与稿税的比例是三比二。西汉前期却不同了:以平里为例,刍税为三十一石三斗七升,而稿税仅二石二斗四升半,二者之比约为十四比一。又以稿上里为例,刍税为十四石六斗六升,而稿税仅八斗三升,二者之比约为十八比一。虽然此二里的刍税与稿税的比例不完全一致,却很接近,至于同秦制相比,显然同样反映出刍税部分的增加和稿税部分的减少。这一变化,如果联系下面刍税质优与稿税质劣的情况来看,无疑是刍、稿税的显著加重。
第四,以刍折钱和以刍折稿缴纳的刍、稿税征收方式的变化:
按秦制,刍、稿税无以刍折钱和以刍折稿的折纳之制。但西汉文景时期,却出现了以刍折钱和以刍折稿的折纳办法,而且形成了正式的制度,各里均规定了折纳的数量。以平里而言,允许其三十一石三斗七升刍税中的八斗以钱折纳,即所谓“八斗为钱”,其允许折钱的比例为刍税总量的百分之二强;又允许以六石刍税折合稿税缴纳,占该里刍税总量的五分之一弱。又以稿上里而言,允许其十四石六斗六升刍税中的二斗折钱缴纳,即所谓“二斗为钱”,其允许折钱的比例为该里刍税总量的七十五分之一;又允许刍税一石折稿缴纳,占刍税总量的十四分之一弱。此二里以刍折钱和以刍折稿缴纳的数量各与其刍税总量的比例虽然不同,但允许折纳却是共同的事实,而且具有允许以刍折钱者少、以刍折稿者多的共同特点。结合五号木牍背面所载郑里、市阳里及当利里合计允许以“刍二石为钱”的话来看,说明折纳制确制度化了,开始改变了完全以实物缴纳的秦制。至于官府之所以分别作出各里折纳数量规定,目的在于限制折纳的量。
第五,刍税缴纳物的质量优于稿税缴纳物的质量的优劣区分明朗化了:
按秦制,“顷入刍三石、稿二石”时,“刍自黄*[左黍右鱼]及苈束以上皆复之”。据秦简整理小组的解释,“刍”为饲草,“稿为禾秆”,“黄*[左黍右鱼]”是禾的干叶,“苈”是乱草(《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8页)。以此言之,秦时的刍、稿税,系全部以实物缴纳,而且从干枯的禾叶和乱草,只要成束,都可以作为纳税物,“刍”与“稿”在质量上并无本质上的差别。但是,到了西汉文景时期,情况判然不同了。二者出现了质量上的明显差别。如平里允许以刍折稿的数量为“六石当稿”,稿上里为“一石当稿”;而当
计算该二里应纳稿税总量时,又分别加上“刍为稿十二石”与“刍为稿二石”。这显然说明:每刍一石可折合稿二石,表明“刍”的质量优于“稿”。
第六,刍、稿税计量方式的变化:
关于刍税的征收物质量优于稿税征收物的质量的问题,还可以从二者计量方式上的变化获得证明。我们知道,秦制缴纳刍、稿税时,是采用“入刍稿,输相度”的方式进行的,即不论刍税与稿税都是用称过量的。秦简整理小组的同志也认为秦的“顷入刍三石、稿二石”是用称称量,每石为一百二十斤。(同上引书)又《汉书·律历志》云:“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则每石确为一百二十斤。但是,西汉文景时的刍、稿税征收,就不再用称称量,而是用升斗过量。如平里、稿上里刍、稿税数量中,不乏若干石、斗、升的记录,便是例证。这里的“石”,同“斗”、“升”等连在一起,就确知其非重量单位而已变成了容量单位。这一点,裘锡圭同志在其《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一文中已经指出(《文物》1974年第7期)。 欧阳修《集古录》卷一《后汉修西岳庙复民赋碑》云:“光和二年(公元179年)十二月……弘农太守臣樊毅”上书中,道及“县当孔道, 加奉尊岳,一岁四祠,养牲百口,用谷稿三千余斛”。这里把“稿”与“谷”并列,而且都以“斛”计量,这证明东汉灵帝光和二年(公元179年)时, 确还在实行用容量计量办法征收刍稿税的制度。由此可见,刍、稿税征收的计量方式,确实有一个由按重量计量到按容量计量的变化过程,而且这一变化的起点就在西汉文景时期。与这一变化相适应的,必然是刍、稿税征收物质量的提高,因为草料与禾秆等是无法用容量单位计算的。因此,文景时刍、稿税征收时计量单位的变化,也反映出二者的质量有一个由草料、禾秆到谷子、大麦等精饲料的变化过程。如果结合《齐民要术》卷六所载饲养大牲畜的经验来看,提高饲料质量的作法是确实存在的。《齐民要术》云:牲畜“饮食之节,食有三刍,饮有三时,何谓也?一曰恶刍,二曰中刍,三曰善刍”。什么叫善刍呢?《齐民要术》云:“剉草粗,虽是豆谷,亦不肥充”;如能“细剉无节,簁去土而食之者,令肥肥”。由此可见,“刍”的恶、中、善之分,一在于剉的粗细,二在于是否为豆、谷等高级饲料。《齐民要术》所云,为6世纪以前黄河流域的农、牧业生产经验; 且《汉书·尹归翁传》已有“豪强有论罪,输畜官,使斩莝”的规定,颜注曰:“莝,斩刍”,可见汉代确已重视提高饲料质量的情况。然则,西汉前期改变征收刍、稿税时计量办法的作法正同提高饲料的质量有关。而其所以恰恰在这时有此改变,则应同秦汉统治者重视马政和注意马匹饲养的需要有密切关系(详见拙文《秦汉的畜牧业》,待刊)。
上述六个方面的变化,构成了西汉前期的刍、稿税制度同秦时刍、稿税制度的巨大差别,反映出刍、稿税制度变化
发展的阶段性和发展的趋向性。质言之,即在刍、稿税的征收对象方面,越来越向以户口为征收对象的方面发展;在征税数量方面,越来越向加重的方向发展,其中也包括提高刍、稿税征收物的优质化倾向与计量方式的变化;在征收办法方面,以刍折钱和以刍折稿制的出现,显示了折纳制日益取代实物缴纳制的发展方向。
明白了西汉前期刍、稿税制度的上述变化以后,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
历史上所谓“文、景之治”的实况。
我们知道,司马迁写《史记》,盛赞文帝“宫室、苑囿、车骑、服御无所增益,有不便,辄弛以利民”,“专务以德化民,是以海内殷富”(《史记·孝文本纪赞》);又概括指出:“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周云成康,汉言文景,美矣!”(《史记·孝景本纪赞》)自此之后,历代史家,无不盛赞“文景之治”,特别强调其“轻徭薄赋”,这时的
中国大地,简直成了天上人间的乐土。但是,也有持另一种看法的旧史家,这便是东汉人荀悦。他在其《汉纪》卷8 中说:西汉前期的情况是“豪强之暴、酷于亡秦”;统治者“不正其本而务除租税,适足以资豪强”。这两种看法谁是谁非呢?过去支持荀悦之论者,往往以文、景二帝减轻田租只有利于田多的地主这一点去立论,给人以缺乏确证之盛。如果结合上述刍、稿税制度的重大变化正发生在文、景二帝时的事实,则“文景之治”的实质就可以获得进一步的说明。
据史书记载,文、景二帝确曾连续减轻田租。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 曾将惠帝、高后时已经减少到十五税一的田租率又临时性减少一半;十二年(公元前168年),又减少当年田租的一半;十三年(前167年),“除田之租税”,全部免去田租;景帝元、二年间(公元前156—前155年),正式确立了三十税一的田租率,直到东汉,无有变化(参见拙著《秦汉史论集》第61页)。此外,文帝“偃武修文……民赋四十,丁男三年而一事”(《汉书·贾捐之传》),又“赐民爵”、出宫人、减膳食、罢苑囿、省舆马、除苛法、去肉刑、赦刑徒、免官奴婢为庶人等(详见《汉书·文帝纪》、《景帝纪》及《贾山传》等),不一而足,景帝还把服役者的起役年龄从十五周岁提高到二十周岁(《汉书·景帝纪》,参阅拙著《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第16页—25页)。所有这一些,就给人以文、景二帝时期实行了“轻徭薄赋”、“与民休息”政策的印象,从而导致了“文景之治”。上述这些,除“民赋四十”为虚美之辞外(详见拙作《从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看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一文,刊《文史》第二十辑),其余都是事实,只是应作阶级
分析而已。如“赐民爵”是为了欺骗农民从事生产,农民并不能因此而免役(参阅拙著《秦汉史论集》中的《论两汉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一文);减轻田租,获利者主要是地主;“去肉刑”而代以笞刑,反而多死于杖下者,古人已有论述。故文、景二帝的这一系列措施,给当时劳动人民带来的好处确是十分有限的。何况史书还说“孝文皇帝……务劝农桑,帅以常俭,民始充实,未有并兼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而事实上到武帝时,已是“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迫使董仲舒提出了“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去奴婢,除专杀之威,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均见《汉书·食货志》)的主张。可见西汉地主阶级的疯狂兼并和虐杀奴婢等等,正是文、景二帝时宽容地主,“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造成的。今细读江陵汉简关于刍、稿税的记录,益知文景二帝的许多措施,确实主要体现了扶植地主阶级的立法精神。
首先,上述刍、稿税中的刍税之被区分为户刍与田刍两大类,户刍按户征收及重户刍而轻田刍等作法,其结果把课税的对象由土地的拥有者转移到了一般民户身上。因为田地少而又必须立户的,主要是贫苦农民;重户刍和按户征收制,必然使贫苦农民承担刍税的量同田连阡陌的地主一样多。反之,轻田刍,却使田多的地主可以少出刍税。同样,稿税虽按土地多少征收,但其量至少,地主的稿税负担量并不多。特别是官府提高了刍税缴纳物的质量,每刍一石可抵稿二石,则户刍多,等于是贫苦农民需要缴纳的高质量的实物量多,其负担就更重。因此,刍税之区分为户刍与田刍、重户刍而轻田刍、提高刍税缴纳物的质量以及户刍按户征收等措施,都是有利于豪强地主而不利于贫苦农民的。
其次,官府在征收刍、稿税时采取的允许以刍折钱和以刍折稿缴纳的办法,也同样是有利于豪强地主而不利贫苦农民的。因为以刍折钱缴纳,只有拥有大量现金——“缗钱”的人才有可能;相反,以刍折稿缴纳者,大多数应是农民,因为他们耕种田地,手里有禾秆,在缺少刍的情况下,必然走以刍折稿的道路。而折稿之后,充稿税的实物需要自己亲自运送到储存地点。“输将(者)起海上而来,一钱之赋耳,十钱之费弗轻能致也”,故民苦输将之毒“甚深”(贾谊《新书·属远篇》)。贾谊所云,正是文、景时期的情况。因此,随着刍、稿税折纳而来的,地主可坐收折纳之便,而贫苦农民却凭添“输将”之苦。
依上所云,文景二帝所一再减轻者为按土地多少征收的田租与田刍;而一再加重者,却是主要按户征收的“户刍”。然则,所谓“文景之治”,确如荀悦所说:是“不正其本而务除田租,适足以资豪强”的地主阶级的太平盛世;相反,对于劳动人民,则是“豪强之暴,酷于亡秦”的灾难不断深重的时期。所谓“文景之治”的几十年间正是官府千方百计优容地主阶级的时期,也是地主阶级以其雄厚之资疯狂兼并农民土地的时期,从而是各种
社会矛盾逐步激化的酝酿时期。而这一切,都是封建剥削制度的本质决定的,文、景二帝本身的节俭、克制、宽和、重农等个人品质,丝毫未改变剥削制度给劳动人民带来的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