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和《中国经济史研究》编辑部于6月13日召开的“中国历史上的商品经济”研讨会的第二次会上,有个发言,题目是:“我国秦汉商品经济及其与社会生产、社会结构变迁的关系”。
8月11日,参加南开大学历史系召开的“中国中古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我的发言题目是:“自然经济和依附关系——使中国中古社会和前后社会区别开的两大特征”。漆侠教授、李根蟠研究员是评论人。他们都提出很好的意见。随后李根蟠同志还写出《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一篇大文章。文章对于说自然经济和依附关系是使中古(魏晋南北朝隋唐)社会和前后社会区别开的两大特征,基本上没有不同意见,但对于说战国秦汉是商品生产和流通十分繁荣的交换经济时代,说汉魏之际的变化是从商品交换经济到自然经济的变化,说战国秦汉的农民身分主要是自由民和一小部分奴隶,则保持不同意见。根蟠同志说:“依附关系的发展和自然经济的强化,确实是汉魏之际社会变迁中最重要的社会现象,但这种变化的根源,早已埋藏在战国秦汉社会的土壤之中。本文打算从分析这些现象的来龙去脉和形成原因入手,对汉魏之际社会变迁的性质发表一些不同于上述两种主张(封建制代替奴隶制和封建地主经济的逆转或畸形发展)的看法。”这篇文章和我的《战国秦汉商品经济及其与社会生产、社会结构变迁的关系》一文,可能近期在《中国经济史研究》上发表。
概括的说,根蟠同志的意见是:“战国秦汉商品经济尽管相当发达,但仍然没有脱离自然经济的范畴,它的基础是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汉魏之际的变化是自然经济范畴内和封建范畴内的变化。”对于汉魏之际,自由民、奴隶向依附关系的转化,根蟠同志则于概括了唐长孺教授和我的话之后说:“在这里我觉得有两个问题需要提出来讨论:一是中国租佃关系是什么时候产生的?二是依附性佃农又是什么时候产生的?”(注:引句皆见《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以下凡引根蟠同志的话,皆见此文。)
总之,根蟠同志认为,汉魏之际:依附关系是“发展”,自然经济是“强化”。发展、强化,都不是“转变”。战国秦汉商品经济尽管相当发达,但仍然没有脱离自然经济的范畴,汉魏之际的变化是自然经济范畴内的变化。汉魏之际的人民身分的变化,也不是自由民和奴隶到依附关系的变化,而是战国秦汉佃农、附依性佃农已经存在;从战国秦汉依附性佃农走向魏晋南北朝的依附民,只是依附关系的“发展”而不是转变。
这样看来,对战国秦汉的社会经济如何认识上出现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战国秦汉时代社会经济的主导面、主导力量是自然经济?还是城市交换经济?另一个问题是:我国秦汉的农民是自由农民和一部分奴隶为主?还是依附性佃农为主?战国秦汉时期,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是同时并存的,但重要的是谁是主导面;战国秦汉时期,自由小农、奴隶和依附佃农也是并存的,但重要的也是谁是主导面。
必须区分出谁是主导面,这个问题才有意义,才有重要的社会史意义。
二
先看看战国秦汉时期的交换经济和自然经济问题。下面把双方不同的认识(主要是根蟠同志的认识和我的认识),扼要的摆出来。
对于战国秦汉的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根蟠同志是这样看的:
根蟠同志说,为了把“战国秦汉商品经济尽管相当发达,但仍然没有脱离自然经济的范畴”和“汉魏之际的变化是自然经济范畴内和封建制范畴内的变化”这个问题搞清楚,“我们的眼光不应停留在人口增长还是耗损,城市繁荣还是萧条、钱币通行还是废弃等现象上,还应该深入考察当时基本经济单位的经济构成及其变化”。
当时的基本经济单位是什么?
根蟠同志说:“我国秦汉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有农民,有地主,他们经营的内容和规模有很大的区别,但其经济构成基本上都是自然经济(主要指自给性生产)与商品经济(主要指商品性生产和商业活动)的结合。”
小农经济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耕织结合,春秋战国之际以来它一再为人们所称引和强调。《尉缭子·治本》说:‘夫在芸耨,妻在机杼,民无二事,则有储蓄。’…就是这种耕织结合的典型描述。商鞅变法规定‘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第一次明确把耕织作为农民的本业。汉代皇帝的诏书多‘农桑’并提,地方官吏也把耕织结合作为劝农的基本模式。不从事家庭纺织而买衣穿的农家是存在的,但不能夸大其数量。战国秦汉农民也有从事专业化商品生产的,不过并不多见。”
“战国秦汉的地主经济也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依照结合形式和内容的不同,根蟠同志把战国秦汉的地主,分为两个类型。一个类型是“田庄型”。他举出樊重的田庄。崔寔“《四民月令》描述的地主田庄,也属于这种类型。”这一类型的田庄,多是以经营大田农业为主,“他虽然也从事货殖活动,但经营活动的立足点是自我满足各种需要,…以致能够作到‘闭门成市’”。那些“中小地主生产规模不会有这么大,经营项目也不会有这么多,但恐怕多数以自给性生产为主,可以划归这一类型。”
另一类型是“货殖型”。他们“从事大规模的商品生产。”根蟠同志举出《西京杂记》所载陈广汉资业。在他的田庄里生产多种产品,“这些产品应该主要是为出卖赢利而生产的,但从种类的繁多并以粮食为大宗看,其中包含了自给性生产,或则竟是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的。”
根蟠同志又讲到《史记·货殖列传》里的商人地主。他说:“《史记·货殖列传》列举了不少以‘千亩’、‘千石’、‘千足’计算单位的大规模商品性农牧林渔生产项目,其经营者应该就是‘贷殖型’的地主。不过这是为了计算‘富比王侯’收入可‘与千户侯等’的假设数字,并不能认为它是普遍存在的形态,也不能认为都是纯粹专业化的商品经营。其实,即使是《史记》、《汉书》的《货殖列传》中所记载的大商人和工商业家,也不是经营单一的项目,而是同时经营多种项目,并往往多兼管农业。……对这类货殖家,司马迁以‘以末致财,用本守之’(即以经营工商业发财致富,又以兼营农业作为基础和保障)来总括之,说明他们也是以某种自给性生产为依托的。”
根蟠同志说:“总之,战国秦汉时代,无论农民还是地主,其经济构成都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从总体上看,主要从事自给生产的农民数量最多,是社会的基本生产者。在地主中,也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为主的‘田庄型’地主为多;即使是‘货殖型’地主,也往往要在一定程度依托于自给性生产。因此,这个社会尽管商品经济有长足的发展,仍然属于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
以上是根蟠同志的观点和认识。他的基本观点和认识是:我国秦汉社会尽管商品经济有长足的发展,但仍然属于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
下面说说我的观点和认识。
我认为:战国秦汉时期,城市和城市交换经济是十分发达和繁荣的。城市交换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占有主导的地位,支配的地位。整个社会的走向、发展规律,是在城市交换经济的主导和支配下向前走动的。农村、农业、农民的发展、变化,是被动的、被支配的。农民失丢土地,破产流亡或流落山泽,或流落城市为无业游民,或卖为奴隶,都是交换经济迫使之然的。战国秦汉时代,是城市支配农村的时代,是农村受城市支配的时代。
下面再作点申述:
第一、城市交换经济的发达和繁荣
春秋战国时期,是城市和交换经济显著发展的时期。齐地靠海,有鱼盐之利。这里的纺织业也是很早就很发达的。鱼、盐、纺织品,吸引各地人物“襁至而辐凑”、“敛袂而往朝”,使得齐地生产的“冠带衣履天下”(注:《史记·货殖列传》。)。交换的发展,引发货物集散地的兴起,城市兴起。战国时期,已是“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也”(《战国策·赵策三》)。万家。就是五万人的城市。大城市有到几万户的。如齐的“临淄之中七万户”(《战国策·齐策一》)。户以五口计,是35万口。
战国时期,一个信奉神农之言,以自食其力为标榜的自足自给的小农集体已是“纷纷然与百工交易”才能满足他们的生活需要。(见《孟子·滕文公上》)。
战国时期交换经济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荀子·王制篇》一段话有很好反映。“北海则有走马吠犬焉,然而中国得而畜使之。南海则有羽翮、齿革、曾青、丹干焉,然而中国得而财之。东海则有紫紶、鱼盐焉,然而中国得而衣食之。西海则有皮革、文旄焉,然而中国得而用之。故泽人足乎木,山人足乎鱼,农夫不斲削、不陶冶而足械用,工贾不耕田而足菽粟。”这段话,前几句说的是各地区远距离土特产的交换,后四句则说的是社会各阶层生活的相需和交换。荀子的话,是通过他对社会生活的观察概括出来的,他讲的是他看到的社会一般情况,不是小范围的情况。荀子的话,是一般社会现实。它反映交换在人们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秦汉时期,城市交换经济有更大发展和繁荣。各种大中小城市星罗棋布的散布在全国各地。《史记·货殖列传》记载了一些大中城市。其中以“一都会也”写下来的大都市就有邯郸、燕、临淄、陶、睢阳、吴、寿春、番禺、宛等地。每个城市就是一个地区的商品集散地,交换中心。司马迁每记一个城市,都写出它的商业网所及的地区和主要商品。
城市谋生比较容易,在农村失业无法生活的人都集中到城市里去。西汉贡禹对元帝的上疏里说:“民弃本逐末,耕者不能丰。”(《汉书·贡禹传》)。农民放弃了农业,跑去作生意,农民减少,“耕者不能丰”。东汉前期的王符,所说城市人口更多,他说:“今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牛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务本者少浮食者众。……今察洛阳,资末业者什于农夫,虚伪游者什于末业。是则一夫耕百人食之,一妇桑百人衣之。以一奉百,孰能供之?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类皆如此。”(《后汉书·王符传》)。贡禹和王符的话,都是我们常常引用的。怎样看待王符的话?夸大?夸大是肯定有的,不会99%的人口都住在城市。但夸大是为了使人认识问题的严重,因之夸大不能大到使人感到是胡说,夸大也得使人相信有道理,问题是严重。我估计汉代人口有40%到45%居住在城市大约是可以的。
城市人口不生产粮食,但要吃粮食。城市人口吃食的粮食是商品粮,需要通过交换取得。小农的粮食,一大部分要吃掉,一部分必然要作为商品粮卖出以换取必要的手工业产品。以生产商品粮为主的农业商人必然会是存在的。司马迁说到他那个时代大规模的商品生产时说:“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荻;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若千亩卮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史记·货殖列传》)。这些实实在在的商品生产大多是土特产,不能说这是为了计算财富而设的数字。这些都是集中的大规模商品生产。其中的“各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大约就是根蟠同志所说的“货殖型”地主。这带廓千亩亩产千钟的粮食,都是商品粮,供给城市居民吃用的商品粮。居住在城市的众多人口,都是要吃饭的。粮食必然是商品生产中的大宗。我们虽然没有城市粮食运输、存储、消费的记载,也没有城市粮店、粮栈的记载,但这些都是存在的是绝无问题的。
总起来看,战国秦汉的交换经济,在时时破坏着自然经济的母体,逐步脱离主体而独立。它已强大到不是自然经济的附庸、补充,而是翻过来要为自然经济的支配者,主宰者。战国秦汉的交换经济已确实走在这条道路上。
第二、交换经济对农村、农业、小农经济的破坏
一般讲,交换经济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历史上(古代社会及以前)进行和完成了两大壮举,一是破坏了氏族公社的束缚,使公社的成员从公社的桎梏中爬出来,成为自由农民。二是它跟着又破坏自由小农经济,使小农破产、流亡、一部分成为奴隶,最后成为农奴、依附民。
在中国,春秋以前,大体上已完成了第一道壮举。氏族制已破坏,小家族已经出现,成为社会的主要单位。但这一壮举完成的不彻底,氏族贵族、族长、家长和他们的地位、权力都还保持下来(当然,破坏氏族组织的,不只是交换经济,还有生产力的发展,贫富分化,贵贱分化等)。战国秦汉时期,交换经济进行着第二大壮举,使土地兼并、集中,出现大土地所有制,使农民破产、流亡,成为奴隶、依附民。
战国时,已有人把商人交换经济活动和农民破产、农业破坏联系起来,说这都是商人和交换经济搞的。高鞅把搞“末业”和“贫而怠者”联系起来。孟子称一些商人为“贱丈夫”。秦汉时期,聪明的智者更都是把农民破产和商人交换经济联系在一起。贾谊说:“今背本而趋末,食者甚众,是天下之大残也;淫侈之俗日日以长,是天下之大贼也。……今驱民而归之农皆著于本,使天下各食其力,末技游食之民转而缘南亩,则畜积足而人乐其所矣。”(《汉书·食货志上》)。晁错也说:农民一年四季劳苦,倘若遇到水旱之灾、急政暴敛,于是“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贲者矣。而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同上)。
贾谊、晁错所谈,都是汉文帝时的事。上面引用的他们两人的话,都是他们对文帝的奏疏里的话。商人兼并农民,农民被卷入交换过程而日趋破产的景况是越来越严重的。元帝时贡禹的上疏对商人兼并农民、农民失业流亡的关系说的更清楚。他说:“自五铢钱起已来七十余年,民坐盗铸钱被刑者众,富人积钱满室犹无厌足。民心动摇。商贾求利,东西南北各用智巧,好衣美食,岁有十二之利而不出租税。农夫父子暴露中野,不避寒暑,捽屮杷土,手足胼胝,已奉谷租,又出稾税,乡部私求,不可胜供。故民弃本逐末,耕者不能半。贫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穷则起为盗贼。何者?末利深而惑于钱也。是以奸邪不可禁,其原皆起于钱也。”(《汉书·贡禹传》)。贡禹看到商人富了农民穷了,农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是由于末利深而惑于钱,“其原皆起于钱”,他摸到了问题的一点边沿。钱,是商人和交换经济的代表。在农民和商人、交换经济的交量中,农民是被动的,商人、交换经济是主动的。他看到商人富了,也想去经商,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他不认识,他是富不起来的,他们命运只有“穷则起为贼”。
或者有人想,使农民穷困破产走上流亡之路的是租税徭役负担,是官的横征暴敛,是官吏的与民争利。古来的政治家、思想家,也多有从这方面看问题提出问题的。晁错虽然提“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同时他也说“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才使农民不得不“半贾而卖”、“取倍称之息”,终至“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董仲舒也说:“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民安能如之哉!是故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务此而亡已,以迫蹴民,民日削月朘,浸以大穷,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急愁苦。”(注:《汉书·董仲舒传》。)作此想法的人,还有很多,这里只举晁、董二人为例。
这话自然有道理,农民的穷困,显然的原因是官府的税收、横征暴敛、官吏的贪污腐败,搜刮民财。但是,深入去想,就会发现官府聚敛、官吏搜刮,都是交换经济发展的结果。在一个纯自然经济的社会,日出而作,日入而息,没有奢侈品的引诱。不见可欲,没有可赋敛和搜求的。没有商品,没有交换经济,也就没有赋敛和搜刮。交换经济的发展,是第一义的,搜取赋敛是第二义的。归根结底,使得农民破产流亡的仍是交换经济。
战国秦汉的统治者,也都清楚破坏农民经济的是交换经济。历代皇帝都知重农抑末,知道采取政策保护农民打击商人。汉武帝的经济社会政策,盐铁专卖、算缗钱、平准均输等,王莽改制,禁止土地、奴隶卖买,五均六筦、币制改革等,都是针对商人的。小农、小农经济,是皇家、皇权依存的根。在和城市交换经济的对立中,小农、自然经济总是处于被动的地位。受气、挨打,被迫破产、流亡。皇家、皇权复出来保护小农,保护小农经济。皇家、皇权对小农、小农经济的保护,本身就说明在交换经济和自然经济的对抗中,交换经济是主动面、主导面、支配面、自然经济是被动面、被导面、被支配面。
第三、战国秦汉时代是城市支配农村的时代,是交换经济支配自然经济的时代
这里请允许我先引两段马克思、恩格斯的话。当然,这只是作参考不是作教条。马克思、恩格斯,都是大学问题。从“学问”角度出发,他们两人的话都是很有参考价值的。
马克思说:“一切发达了的、并且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工,都是城市与农村的分离为基础的。可以说,社会的全部经济中,都是总括于这种对立的运动之中的。”(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2章第4节。)
恩格斯说:“文明使一切已经确立的分工加强而增剧,更激成了城市与农村的对立。这里,或者如古代,城市握有对农村的经济支配,或者反之,有如中世纪,农村握有对城市经济的支配。”(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九《野蛮与文明》。译文参看了几个译本,这里基本上用的侯外庐的译文而略加改动。)
再让我说一点废话。宇宙间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律的。大到天体、星球,小到原子、粒子,都有规律,在一定的规律下运动。否则乱了套,互相碰撞,自我毁灭。
人类社会,也是有规律的。有共性,也有个性。共性不抹杀个性。一年有四季,阴晴雨雪有规律,但不一定年年都是那天热那天凉,那天下雨那天刮风。有共性,有个性。人类社会也是一样,有共性有个性。研究人类社会历史,就要又承认共性又承认个性。各地区各民族的历史都有它的个性、特殊性,但都有共性。
社会是复杂的,没有单一生产关系的社会。一个社会历史阶段,它有一个为主的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也有已过去的社会的残余,而且又孕育着未来社会的生产关系、阶级关系。关键问题在认识它的“主”,谁是主谁是辅,谁是支配者谁是被支配者。
主和辅,支配者和被支配者,又往往是由“质”来决定不是由“量”来决定。一块狗屁,可以使满锅香肉变腥、变臭、变质,由能吃的美食变成不能吃的狗屎。人体某一部分有病,可以使全体发烧,甚至死亡。我们通常称鸦片战争后的中国社会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其实,从鸦片战争到北洋军阀,现代化的资本主义因素也不过只在上海等大城市略有突起,上海的真正产业工人也不过几百万人。对几亿人口的农村自然经济(也有商品生产),真是小巫见大巫。但就此几百万产业工人,已为中国近代社会争到一个“半”字。
以上这些老生常谈的废话,却构成我的思想、理论的基础,也是我思维活动的线路。我是从马克思、恩格斯话的启示和我的思维活动线路来考虑战国秦汉时代城市和农村的关系,交换经济和自然经济的关系的。我认为战国秦汉时代是城市支配农村的时代,是交换经济支配自然经济的时代。说穿了,战国秦汉是古代社会,魏晋南北朝隋唐是中世封建社会。汉魏之际是中国古代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化的时期。
三
再看战国秦汉时期的小农、一部分奴隶和依附性佃农
问题。
根蟠同志说:“主张汉代是封建制
社会的学者与主张汉代是奴隶制社会的学者的分歧,看来主要已不在于奴隶在劳动者当中是否占大多数,而在于大多数劳动者是自由民还是具有依附性的身分。他们当中一些有代表性的学者把东汉末年以后依附性佃农的出现作为封建化的主要标志,对租佃关系和依附性佃农产生的时间估计较晚。例如唐长孺先生这样认为(略)。何兹全先生认为古代社会的汉代有自由民(编户齐民)五千万,奴隶则只有六七百万;他们通过奴隶的解放(主要发生在王莽改奴婢为‘私属’以后)和自由民的投靠(主要发生在东汉末年战乱时期)的途径,到魏晋南北朝,大部分转化为豪族、寺院的依附民。”根蟠同志说,但“我们认为,从汉代到魏晋南北朝,不是由自由佃农到依附性佃农的变化,而是租佃关系中由不合法的、不稳定的依附关系
发展到半合法的、比较稳定的依附关系的变化”。
在农民身分这个问题上,根蟠同志阐述了两个问题,一个是“租佃关系的产生”,一个是“依附性租佃关系的产生”。
根蟠同志认同董仲舒、荀悦等人的说法,认为租佃关系是商鞅变法的产物。他说:“租佃制是我国在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以后,在土地私有、贫富分化的条件下,由庶民地主(所谓‘豪民’)首先采用的一种封建性的剥削方式”。他在引用了董仲舒、王莽、荀悦的话以后说:“不难看出,至迟汉武帝
时代,庶民地主中的豪强势力已经坐大,租佃制已经成为地主制
经济的主导的经营方式。”
对于依附性租佃关系,他认为“并非东汉末年才产生的,它可以追溯到战国时代”。
他首先区分了战国秦汉时期存在的两种依附性租佃关系。他说:“考察战国秦汉的依附关系的发生发展,应该把下面两种情况区分开来:一种依附关系是过去的领主贵族遗留下来的,另外一种依附关系是在新兴的庶民地主中产生的。总的说来,旧的依附关系趋于松解,而不是加强,新的依附关系则要经历一个建立和强化的过程。战国秦汉依附关系的发展,主要应该指后一种情况。”
根蟠同志认为《史记》、《汉书》等书记载下来的为强宗豪门所“劫假”、“役使”、“兼并”、“侵渔”的“小民”、“下户”、“贫民”等,都是依附性佃农。《史记·酷吏列传·宁成传》说宁成归家“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根蟠同志认为:“传文中‘役使’一词表示宁成和佃户之间的关系,…显然是一种依附性的租佃关系。”《汉书·张汤传》:“天下民不徙诸陵三十余岁矣,关车富人益众,多规良田,役使贫民。”《史记·平准书》“(武帝时)富商大贾,或蹛财役贫,转毂百数,废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给。”《汉书·王尊传》:“长安宿豪大滑东市贾万、城西万章、剪张禁、酒超放、杜陵杨章等通邪结党,挟养奸轨,…并兼役使,侵渔小民。”根蟠同志说:“联系王莽、荀悦等人关于汉代豪强主要采取实物分成徂佃制剥削方式的论述,这些与土地兼并或土地经营相联系的‘役使’,恐怕也主要是一种依附性的租佃关系。所谓‘分田劫假’,就包含了使用超经济强制手段攫取地租的意义在内。”
根蟠同志进而论证,王符所谓“不为编户一伍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也是“一种依附性租佃关系”。说这“已成为史学界的共识。”因此,根蟠同志说:“保守一点说,这些现象比较普遍的出现不会晚于汉武帝时期。在庶民地主势力壮大的基础上,租佃制的广泛实行和依附性佃农的普遍出现是基本上同步的。”
根蟠同志说,司马相如《子虚赋》中所说“地可垦辟,悉为农郊,以赡氓隶”的“氓隶”,“就是泛指贫苦农民。…汉代农民被称为氓隶,或径称为隶。我们虽不能简单地说,这一名称即表示了一种封建依附关系,但它确实反映了战国时期封建地主制形成以后,农业劳动者实际地位逐步下降的趋势。
根蟠同志
总结战国秦汉到魏普南北朝依附性佃农的发展、变化形式说:“这时(指西汉时期)农民对地主的依附关系是不合法的,政府不予承认,因而也是不稳定的。自高祖至成帝,汉政府前后13次把各地豪强迁徙到关中,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抑制豪强在兼并土地基础上迅速发展起来的依附性租佃关系。…农民尽管逃亡脱籍,依附于豪强大家,但在名义上,
法律上,仍然是政府的编户齐民,政府随时可以用各种办法使他们重新纳入政府的户籍之中。西汉中期以后、政府打击豪族的力度开始减弱。东汉光武废田失败后,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对豪强发展依附性租佃关系上采取默许以至纵容的态度。到了魏晋时代,政府终于始而在实际上、继而在法律上承认世家豪族部分占有依附人口的权力。”
总之,从以上所征引的根蟠同志的文章中可以概括的说:根蟠同志认为租佃关系和依附性租佃关系,在战国秦汉社会中,从战国开始就已占主导的地位。依附性租佃关系更是在逐渐发展中。在西汉,它是不合法的,政府不予承认的;东汉、默许、纵容;魏晋,始实际上、法律上予以承认,承认世家豪族占有依附人口的权利。
对于根蟠同志对战国秦汉佃农,依附性租佃关系的认识,我也是持不同意见的。我认为战国秦汉的农民,主要是小农自由民和一部分奴隶而不是佃农或依附性佃农。战国秦汉时期的佃农和依附性佃农,是娘肚子里的胎儿,还没有生出来,更不是成年人在社会上已担当主导地位。归根结底,佃农,依附性佃农,是城市交换经济的产物,是奴隶的补充和继承者。在古代社会,依附关系是奴隶的归宿。古代社会产生奴隶制,奴隶制向依附制关系过渡,这是古代社会的发展
规律。
下面再把我的意见申述一番:
第一,战国秦汉的农民,主要是自由民和一部分奴隶,而不是佃农和依附性佃农。
战国时人口,没有统计,有人估计在三千万左右。但也只是估计而已。汉代编户齐民是五千万左右。这五千万里,除去官吏、商人、地主、手
工业者等,小农总应该有3至4千万。
据我估计,汉代的奴隶大约有五六百万,最多一千万左右。不能把奴隶的能量估计过高,也不能估计太低。不能说汉代的奴隶都是家内奴隶。奴隶用到生产方面的是很多的。矿业、渔业、盐业、纺织业等等都使用奴隶。使用在农业方面的也不少。云梦出土秦简,有“隶臣田者”律条,治律案例中《告臣》爱书中有一条,某里士伍甲告他的臣丙,罪名是臣丙“不田作”。湖北江陵凤凰山出土汉墓《遗洲》说,文帝时一位五大夫家里“田者:男女各四人,大奴大婢各四人”。士伍,大约是个下层小农;五大夫是中层爵,大约是个中产阶级。这两个个案反映,小农也可能有奴隶来种地,中产阶层可能有人数相等的八个自由民和八个奴隶来种地。在汉代社会上“奴执耕稼,婢典炊爨”,已经和“鸡主司晨,犬主吠盗,半负重载,马涉远路”一样,是极为普遍的事。(注:见《三国志·蜀志·杨戏传》注引《襄阳记》。)汉代奴隶参加农业生产是很普遍的事。小农场有,大农场更多,但我不赞成“奴隶社会”这个词,读书不多不知谁先使用的这个词。我用马克思使用的词“古代社会”。但我认为战国秦汉时代是
中国历史上奴隶最多、在社会上扮演着最重要的作用的时代。它是交换经济在小农人数最多的社会中起作用的产物。
在古代社会,小农和小农经济是社会的基础。马克思对欧洲古罗马的古代社会曾有这样一句评语,他说:“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
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09页。)在马克思思想里,小农经济不是封建经济。封建前它存在,封建后它又出现。
先撇开古罗马和战国秦汉的社会性质不说,小农和小农经济的命运,在这两个社会里确实是有些相似的。他们受政府的赋敛剥削,受交换经济的侵蚀,而失业、流亡、卖为奴隶,奴隶再向租佃关系、依附关系、隶农、农奴道路上走,两家如出一辙。当然从“异”处看,中国和西欧有千差万别;但从“同”、共性方面看,它们确实是“小异大同”,或者说“有异有同”的。
但从小农和小农经济的具体发展道路来看,战国到西汉中期,应该说是小农和小农经济的繁荣和向上发展时期。当然就在小农和小农经济向上发展的繁荣时期,已看到小农和小农经济向奴隶、佃农和依附性佃农路上走的风向。但也只有王莽“改奴婢曰私属”以后,东汉时期,依附关系才发展起来。东汉初即大量出现的部曲、客,大约大量来自奴隶,少量来自自由民。依附关系,可以区分为两层含意,一是自由的依靠,二是不自由的依附。两者有个由量到质的变化过程。何时是由量到质的转变“点”,事实上是很难找的。白天、黑夜,区别分明。但何时是白天到黑夜的转变点,很难抓着,只有人为的来定。历史上的事物,也是如此。根蟠同志认为《史记》、《汉书》里所记载下来的为豪强所“劫假”、“役使”、“兼并”、“侵渔”的“小民”、“下产”、“贫民”等,都是依附性佃农。但实际上他们还都是自由民。根蟠同志曾举出崔寔《政论》里所记载的“下户”,以证这些为豪强所奴役的小户是依附性佃农。但《政论》明说这些下户是“岁小不登,流离沟壑,嫁妻卖子”的小农。他们和晁错所说的“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的五口之家的农夫,为商人所“兼并”而“流亡”的农人,是同样的身分、同样的人,都是自由人。
看起来,汉代农业劳动者,最多的是小农,自由农民;有一部分奴隶;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的佃农,是商鞅变法后的产物,汉武帝时佃农渐多;王莽改制“改奴婢曰私属”以后,依附性佃农颇多。但终东汉之世,主要的农业劳动者仍是小农,自由农民。小农和小农经济,仍是社会的经济基础。小农经济不是封建经济,照马克思的话说,“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
式之一。
第二,战国秦汉的佃农和依附性佃农,是娘肚子里的胎儿,还没有出生。
从量上看,战国秦汉的小农是农业劳动的主要担当者,是社会的基础。那么,从质上看能不能说佃农和依附性佃农已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占有主导的支配的地位呢?我看也不能。
战国秦汉是城市交换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时代,是城市交换经济支配
农村经济的时代。奴隶、佃农、依附性佃农,都是交换经济发达、发展的产物;奴隶主地主、“庶民地主”也是交换经济发达、发展和产物。奴隶、佃农、依附性佃农、奴隶主地主、“庶民地主”,他们的兴衰、演化都是受交换经济、城市经济的支配的。在整个社会和社会经济中,他们是被动的,被支配的。他们的命运盛和衰,操在城市交换经济手里。
战国秦汉的农民,受交换经济的支配,走向两条路,一是奴隶,一是佃农、依附性佃农。奴隶是主要命运,佃农、依附性佃农是后起的命运,奴隶之路衰,佃农、依附性佃农之路兴。终在汉之世,小农的命运在这条路上转,没有超出这条路,没有跳出这条规律。
改变这条道路规律的是汉魏之际的变化。战国秦汉的佃农和依附性佃农,是娘肚子里的胎儿,汉魏之际的变化是分娩期。魏晋南北朝隋唐时代,依附性农民,真正的不自由的依附民才成为社会的主要担当者。成年人了!
我想就依附关系在人类历史上的出现再说几句话。
根蟠同志说:“考察我国秦汉的依附关系的发生发展,应该把下面两种情形区别开来:一种依附关系,是过去的领主贵族遗留下来的;另一种依附关系是在新兴的庶民地主中产生的。…战国秦汉依附关系的发展,主要应该指后一种情况。”
根蟠同志的这种区分,是完全正确的。
在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依附关系乃至农奴曾在两个时期出现,一是氏族制解体向古代社会(一般所指的奴隶社会)过渡时期,一是在古代社会后期和封建社会。原始氏族社会解体过程中出现过依附关系甚至农奴,这几乎是西方史学家的共认。马克思、恩格斯也都接受这种共识。如马克思说:“现代家庭在萌芽时(按:即氏族解体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不仅包含着奴隶制,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一开始就是与田间耕作的劳役有关的。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立。”(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恩全集》中译本21卷70页。)。马克思去世前不久,恩格斯在1882年12月22日他给马克思的一封信里说:“我很高兴,关于农奴制的历史,照实业家人士的说法,我们‘达成协议’了。毫无疑问,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并不是某种中世纪所特有的封建形式,在征服者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我
们到处或者说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得到,例如在特萨利亚很早就有了。”(注:《马恩全集》中译本第35卷第131页。)在别的地方,恩格斯就称希腊征服地的赫罗泰(Helots)为农奴。(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恩全集》中译本第21卷第76页。)有的西方史学家就说,公之前11-9世纪希腊就有过像欧洲中世纪式的封建制度。如J.W.斯文(Joseph Ward Swain)在《古代世界》(
The Ancient World)一书中说:多利安人入侵后的三万年,约为公元前11-9世纪,“希腊社会组织是很简单的。人民(氏族成员)已分裂为两个阶级,土地所有
者贵族和平时为他们耕田种地、战时跟随他们打仗的农民。土地被分配给氏族贵族家族,低下阶级和被征服者从贵族手里接受土地和保护。作为回报,他们要忠于给他们土地和保护的贵族并为他们服役。这些氏族贵族统治着他所在的地区,并模糊的、不明确的承认更高一级的贵族的权力。就这样,一种类似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度盛行于希腊的中世纪。到公元前9世纪末,各种势力兴起,才埋藏了这种简单的社会组织。”不过,如上所述,马克思、恩格斯虽然也说那个时代出现依附关系和农奴,却没有说出现过封建制度或封建社会。
在古代社会后期,又出现依附关系。最明显的情况是罗马帝国时期隶农的出现。到中世纪,它发展为封建社会的农奴制。
我提供这些情况,我认为对我们
研究中国社会史是有
参考、借鉴的意义的。对解释西周春秋的依附关系,贵族的私徒属,对解释战国秦汉的佃农、依附性佃农、游侠、宾客的出现,都是有参考意义的。春秋时代贵族的依附人口——徒、私属、徒属,战国时代贵族的食客,都是依附人口,但都是来去自由的自由人。孔子的弟子有若是微附图{图}的私徒属,他却被称作“国士”。(注:《左传》哀公八年。)
四
在文章中,我尽量公平的摆出根蟠同志的观点和我的观点。我知道我说服不了根蟠,根蟠也说服不了我。但我相信,通过辩论、思考,会有提高,通过辩证法正、反、合的规律,会出现更符合中国社会历史实际的认识。在不太远的未来,会出现历史学科的大师来完成这任务。
更使我高兴的是我们已经能指名道姓的畅所欲言的来讨论学术问题。这篇文章,更是我主动“出击”。这在文化大革命前是根本不可能的。时代究竟是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