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中期以后飞钱的出现及其制度化,曾被认为是我国货币制度史上的一次深刻革命。不仅如此,研究者还常常注意到它与盐茶专卖制的发展以及特别是对宋代钞引制而言的渊源关系。近年戴裔煊的《宋代钞盐制度考》与陈衍德、杨权合著的《唐代盐政》两书,都从飞钱与引钞两者在成因、性质、手续、称谓等诸方面进行比较,确认了两者间的共同之处;因此飞钱对于引钞的启发可谓已成定论。但笔者认为,由于从史料记载来看,飞钱在唐代主要是用于“汇兑”,它与用来折博茶盐的引钞毕竟还有所不同,故仅仅从飞钱来寻求钞引制的起源是远远不够的。要了解从唐代飞钱转化为宋代引钞的过程,就必须对作为钞引制产生基础的折博制予以足够的重视。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到食盐的特殊作用以及专卖制在唐五代的演变,笔者愿就此略陈管见,以期使问题的讨论更加深入。
一
谈到飞钱,人们不难从唐代盐茶专卖制的实行中寻求到它产生的线索。因为正是盐茶专卖,使盐茶首先是被作为特殊商品投入市场,通过官商、商民以及官民间的贸易转换,不仅为百姓提供所需,为政府求取利税,也极大地促进了货币的使用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南宋人叶水心曾经指出:“唐自开元、天宝以后,天下苦于用兵,朝廷急于兴利,一向务多钱以济急。如茶酒等末利既兴,故自肃、代以来,渐渐以末利征天下,反求钱于民间,上下相征,则虽私家用度,亦非钱不行,天下之物隐没不见,而通行于世者惟钱耳。”[①a]他的话,间接地反映出盐茶等专卖制的实行对货币大量流通所起到的影响。事实上高昂的盐茶专卖价格,在政府允许及鼓励下的大宗盐茶交易,以及特别是其中大量现钱的使用,都无疑是刺激货币使用激增的原因;而飞钱的出现,也正是这一形势下的结果。
发明于民间的“便换”式飞钱,最初大约只是大盐茶商人与某些在京官府,包括诸军诸使和藩镇在京师的进奏院等,及富家间的私下交易。估计开始于德宗贞元中,到宪宗元和初,遂发展为一种普遍、公开的商业行为。它的最大特点,是商人于交钱后持“券”(即某种作为凭信的官私文书)异地取兑,所谓“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②a],“唐朝后期钱货兼行。”但两税法实行后钱重货轻,故市肆交易多用现钱。铜钱过重,大宗交易,携带不便;而作为实物货币仍在大量使用中的绢帛等自然更是如此。故学者多认为飞钱的产生与此直接有关。但如仔细分析,内中其实还有第二层原因,这便是由于各地官府鉴于钱少而行“闭籴禁钱”之策,不仅严重影响了货币流通,也对商人的异地贩易造成阻滞。
从《唐会要·泉货》及《新唐书·食货志》等史料记载得知,大致与盐专卖制的实施同时,唐朝官私之间,钱币不敷足用的问题已日渐突出。故肃宗乾元初,度支盐铁使第五琦曾请加铸“乾元重宝”与乾元“重稜钱”。但使用中引起物价升腾,本人也因此贬官。第五琦之后,历任盐铁使官虽也多有鼓铸之举,却仍不足以解决钱少的危机。贞元中铜贵物贱,百姓销钱铸铜,政府禁而不止;加上其时钱重货轻的矛盾,致令“钱荒”问题更加严重。史载其时“民间钱益少,缯帛价轻”,而州县也竟因此划地为牢,“禁钱不出境”,结果是“商贾皆绝”,“课利有缺”,“政府专卖收入也受到影响。因此贞元十四年(798)盐铁使李若初改革盐法,便奏“请通钱往来。”一时虽改善了地方流通状况,但因“京师商贾赍钱四方贸易者,不可胜计”,弄得京师反倒无钱可通,朝廷只得“诏复禁止”。[①b]由此可见,中央官府与地方州县虽在货币流通问题上有矛盾,但为了各自的利益,都相继有过禁止携钱外出之举,商贾们的“便换”或飞钱很可能便是针对此种情形所采取的对策。
各类便换的存在给商贾,特别是大盐茶商人的交易带来便利,也曾为中央政府所默许。但由于它的使用无助于改善京师官中钱少的状况,故最终还是遭到政府的禁止。宪宗元和六年(811)二月,唐朝廷在下诏“公私交易,十贯钱已上,即须兼用匹段”的同时,也勒令“茶商等公私便换文钱,并须禁断。”《新唐书·食货志》载其时京兆尹裴武“请禁与商贾飞钱者,瘦索诸坊,十人为保。”直到元和七年,才由判度支使卢坦、判户部王绍以及盐铁使王播共同上奏,通过了乞许商人于度支、户部、盐铁三司飞钱的制度。上奏的内容表明,中央政府允许飞钱是鉴于“京都时用,多重见钱;官中支计,近日殊少”,且由于以往禁止商人私下便换,弄得银钱被留滞私家,“物价转轻,钱多不出”,其目的十分明确即是增加京师现钱。同时除三司之外的其它公私便换也仍被制止,以防止铜钱再被“逐时收贮,积藏私室,无复流通。”[②b]所以这是一项旨在使中央政府可以掌握货币乃至控制物价的专利措施,它使飞钱的使用受到限制,并从而制度化,成为具有官方信用的有价证券行用于世。
弄清了飞钱的来源,这里随即要提出疑问的,即是飞钱的产生虽因于专卖制,但它对于盐茶专卖所发生的作用,是否即完全等同于宋代的引钞呢?根据以往的讨论,宋代实行钞引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即是政府使商人入纳现钱于京师(在钞引制实行之前有交引制,是使商人“入中刍粮于沿边”,或入纳钱帛于京师[③b],钞引制改为完全入钱),称为“入中”,政府根据商人入中的钱值,从优折偿给商人茶、盐等特种官物,并发给商人兑换盐、茶的证券--盐钞或茶钞(交引制给交引),称为“折博”。因此,“入中”、“折博”是钞引制所应具备的两大基本特征。
从唐代“便换”或飞钱的出现及使用情况看,它在委钱于上都以及特别是元和七年规定将钱入于户部、度支、盐铁三司之后,无疑是具备了“入中”的职能的;但是,如果认为它也同样是具备“折博”的作用而可以作为领盐凭据,便显得有些证据不足了。
事实上,如果将唐代的飞钱与宋代的引钞再进一步比较,便会发现两者实行的背景、目的虽不无相似之处,即都是由于现钱的缺乏,钱物转输的困难,以及边备及养兵之需等等;但也明显存在着不同。其不同处正在于专卖制度本身。这里仅就食盐专卖制而言之。须知道,宋代在实行钞引制之前,食盐大体上是实行官销,即官府独家垄断卖盐,不许私人经营。正如明人丘浚所说是“陕西、河东颗盐,旧法官自搬运,置务拘卖。兵部员外郎范祥始为钞法,令商人就边郡入钱。售盐请钞,任其私卖”[①c]。由此可见,是由于实行钞引盐法后才许可商人卖盐,也即商人必须“自愿”入纳政府需要的现钱货币,以取得折博食盐的引钞,才能获得经营食盐的权力。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钞引制是宋代盐商实行食盐商销的前提和条件。
飞钱实行的情况则与此有别了。唐中央政府在允许商人于三司飞钱之先,早已或者说始终对食盐实行就场专卖的商运商销制,商人不必通过飞钱已有经营食盐的自由。所以政府允许飞钱的目的也只有重在增加京师的货币储备和流量。而为了能使商人乐于与之便换,便不能不以减少商人的损失,实现货币的异地等值兑换为承诺。《册府元龟》卷501《邦计部·钱币三》载:
(元和七年)七月,度支、户部、盐铁使奏:“先令差所有招召商人,每贯加饶官中一百文换钱,今并无人情愿。伏请依元和五年例,敌贯与商人便换。”此条措施明显对商人有所照顾。为此:“每贯加饶官中一百文换钱”变成了“敌贯与商人便换”。唐时钱重货轻,绢帛等物价不断下跌,故赋税征收与市场交易都存在官定价格(虚)与实际价格(实)不一致的虚实估问题,钱因以物计折故也有虚实钱之分。一定的钱数按虚实估计算价值是不同的。如《李文公集》卷9载李翔元和末作《疏改税法》称其时两税征收,百姓“输十千钱”,如按建中官定绢价(虚估)每匹四千文,仅折得绢二匹半。按元和时价每匹八百文,却折得绢十二匹之多。而如按“官杂虚估以受之”的“加饶”办法则可得绢八匹,比完全按照实估略有减少。但这是就征收而言,至于支付应当相反。所以“每贯加饶官中一百文换钱”应当是比按虚钱支付略有所优,而“敌贯”而易却是百分之百按实钱计值而取兑,内中显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另外唐政府曾规定公私交易中要有除陌税,而商人在便换时可能最初也要扣除一定的手续费。但从“敌贯”的规定来看,这些费用很可能都给免除了。由此可见,政府是以答应与商人进行百分之百的对等交易为优惠条件来吸引商人与之便换的,这表明政府向商人作了很大让步。但从政府的表态及这些措施本身就说明商人很不情愿。由于种种原因,商人对政府并不信任,在许多情况下,他们倒是宁愿与其他官府(如诸军诸使及藩镇在京进奏院等)或私人打交道。也正因为此,上述元和七年关于飞钱奏章中才会有对其它“诸司诸使”与商人便换“自今已后严加禁约”的规定。另外,《文苑英华》卷426穆宗《南郊改元赦文》也称:
京城坊市,聚货之地,若物无臬处,即弊生其中。宜委度支、盐铁使,于上都任商人纳榷,籴诸道盐〔监〕,即免物价钱于外州,仍委所司条流闻奏。其公私便换钱物,先已禁断,宜委京兆府及御史台切加访察。中央政府意图使商人将在诸道买盐的钱直接于京城“纳榷”,以便不使“物价钱”流于外州,内中似乎已有通过榷盐异地折博的意向。此点在陈、杨合著《唐代盐政》一书中已有论及。但笔者认为,赦文所说“籴诸道盐者”办法尚不甚明确,且其中即使有折博意向也只是“委所司条流闻奏”而尚未付诸实施。从诏中的情形看,除度支、盐铁、户部三司之外的所谓“公私便换钱物”不仅依然有之,且对实行此计划不无障碍。可以想见,当时在那些公私便换屡禁而屡不止的情况下,商人能够从其它途径获取便利,便不一定要通过政府。而且政府如对商人没有特殊的约束(如不取得飞钱就不能贩盐),或者给商人的优惠条件不能超过民间便换(包括条件虽优、却由于种种原因难于兑现),其用飞钱折博茶盐的作法就未必能够成功,而这两点却正是唐后期中央政府所难于做到的。
不仅如此,由于异地折博一事并非像所想象的那样通过一纸文书即可解决,故如欲实行也会有不少困难。根据近年学者对钞引制的研究,宋代钞盐的销售,要经过发钞、支盐等数道程序,内中手续繁杂,限制严格。进行这样的销售,必须有中央与地方官府及各级专卖机构的密切配合。唐后期中央政府统治日趋衰落。中央、地方各自为政,中央不能约束地方;即连专卖组织内部也竞相渔利,不听调遣。在这种情况下,仅从唐朝廷自身的需要出发改变销盐办法,并通过建立健全整个经营体制来贯彻中央的意图,显然都是不可能的。更何况这一作法有益于增加中央的货币储备,而无助于改善地方的货币流通以及增加专卖机构内部的收入,故一旦实施,很难想象会得到他们的支持而有所成功。
正因为如此,唐后期政府将飞钱用于折博的可能性很小。而事实上,我们不仅未能发现这样的实例,某些史料还可以促使我们得出相反的结论。《唐会要》卷58《度支使》的这条材料便说到:
咸通八年(867)十月,户部判度支崔彦召奏:“当司应收管江淮诸道州府今年已前两税榷酒诸色属省钱,准旧例,逐年商人投状便换。自南蛮用兵以来,置供军使。当司在诸州府场院钱,犹有商人便换。赍省司便换文牒,至本州府请领,皆被诸州府称准供军使指挥占留,以此商人疑惑,乃致当司支用不充。乞下诸道州府场、监、院,依限送纳及给还商人,不得托称占留。”从之。这一奏章述及了懿宗咸通中对南诏用兵以来,官府对于商人的便换不能兑现,从而使商人产生疑虑,不愿再到三司飞钱的情况。其中明确说到商人“赍省司便换文牒”请领的,是“当司在诸州府场院钱”而不是盐茶,否则,何来“供军使指挥占留”与“当司支用不充”之说呢?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奏章所涉及的地点是“江准诸道州府(场、监、院),”这说明即使到了唐朝晚期,在中央政府实行盐茶专卖制的广大区域及专卖机构内部,飞钱行使的基本作用仍是有类今之“汇兑”,是单纯的货币绢帛等“轻货”的异地取兑,它作为领取盐茶凭据显然是证据不足的。
二
飞钱在唐代一般地并不作为交引或盐钞来使用,这说明作为钞引制主要特征之一的折博在飞钱体现尚不明显。而由于专卖制实行中的一些原因,唐代实行钞引制的时机尚不成熟。
然而尽管如此,我们却不能说与钞引制最有关的折博在唐代就完全不存在。相反,唐代确有已行折博的行例,此点在陈、杨合著中业已指出。笔者与之观点不尽相同的,只是认为唐朝的折博未必已与异地兑换的飞钱相结合。其实两者不妨分开而论,就会发现折博不仅有其自身产生的原因,也有它在唐五代独立
发展的长期过程。而揭示这一点,正是了解飞钱何以最终转为引钞的关键。
折博,严格地说是一种专卖手段而非制度,它与飞钱同样来自于专卖制的实行,但两者的产生又体现了不同的意义。我们知道,食盐(也包括茶)在专卖事业中首先是被作为商品投入市场的,但这并不是它所具有的唯一属性。唐代安史之乱后,唐朝廷急于用兵,对于绢帛等“轻货”的需求,已甚于以往任何时期。而在租庸调制完全瘫痪的情况下,实行盐专卖制便不仅成为政府取得赋税的主要手段,也成为它转换征集所需物资,实行所谓“均输”的资本。因此,盐专卖法曾被称为“均输法”,而食盐在某种意义上也成为政府手中持有的货币。它在政府与民间的交易中,起着某种支付与补偿的作用,折博,应当说就是食盐这一均输作用--某些时候甚至是货币作用的体现和发展。
本文上面曾经谈到,所谓折博,就是以政府手中的专卖品博取百姓手中的钱物,它并非完全平等的交易而往往是寓税于博。这种寓税于博的精神首先是在刘晏盐法中得到充分体现的。正如韩愈所说是“国家榷盐,粜与商人;商人纳榷,粜与百姓;则是天下百姓,无贫富贵贱皆已输钱于官,不必与国家交手付钱,然后为输钱于官矣。”国家通过商人税于百姓,同时也通过商人获取所需[①d],这正是寓税于博,或者不妨说是折博精神根本之所在。事实上,刘晏在实行就场专卖的过程中确也运用过折博的方式。《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刘晏为了获取绢帛,解决军队的春服
问题,便规定商人以绢代盐价,每匹绢可按照“加钱二百”的优惠价
计算。这一政策,从商人角度讲,是所谓折纳;而从政府角度,便是以盐偿绢,是所谓“折博”。以后,这一作法就发展为建中年间汴东水陆运盐铁使包结许可商人以“漆器、瑇瑁、绫绮代盐价”、“广虚数以罔上”的折博轻货之制。[②d]此外据知西北边境唐中期以后尚有以盐籴粮的规定,如《唐会要》卷88《盐铁》所载:
长庆元年(821),三月敕,马池每年粜盐收博榷米,以一十五石为定额。此敕表明,长庆元年以前,马池所在的朔方一带,早已实行了商人以米纳榷,而产地折博以盐的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唐朝西北边境早有和籴之制,据《全唐文》卷473陆贽《请减京东水运收脚价于缘边州镇储蓄军粮事宜状》称,贞元中就有“势要近亲、羁游之士,或托附边将,或依倚职司,委贱籴于军城,取高价于京邑”的情况。状中还说到每当和籴之时,有司“多支絺紵充值,穷边寒沍,不任衣裘;绝野萧条,无所货鬻”以及因“经费无余”
影响和籴的现象。所以以盐籴米,想来正是原来作法的改良,也是折博方式与和籴制的结合。如此,我们便不难找到北宋使商人“入中刍粟于沿边”的交引制的一个渊源了。
另外,由于上述德宗时包结等允许商人用绢帛及其他轻货向官府购买食盐,“虽不可用者亦高估而售之”,且此后盐铁使在上报盐利时也以虚代实。造成了盐价的高涨及食盐虚估(官定盐价,以绢帛虚估折算)和实估(市场盐价,以绢帛实钱计算)的巨大差异,由此在官私交易中,以盐或盐利虚估折偿折付的情况便会愈来愈多。《旧唐书》卷145《陆长源传》载德宗贞元中宣武留后陆长源主持节度使董晋丧事,“旧制,使长@(11),放散布帛于三军制服。至是,人请服,长源初固不允,军人求之不已,长源等议给其布直;叔度高其盐价而贱为布直,每人不过得盐三二斤,军情大变。”这是以盐价虚估折布实值,从而上下其手,直付以盐的实例。又德宗时的宫市,也由宦官“以盐估敝衣、绢帛,尺寸分裂酬其值”。[③d]元稹《为河南府百姓诉车状》也称度支付河南府应供行营般粮草与脚价,是以“盐利虚估匹段”折给。[④d]此虽均非直偿以盐,却都是通过盐利虚估为本位折算物价的情况。盐利虚估在唐后期长期存在,而盐的支付作用也由此可见一斑。它的性质因而有类同货币之处,应当也是勿庸置疑的。
这里,或者也应谈及民间贸易对于政府的盐代币的影响。唐朝由于上面谈及的铜钱等金属货币不足使用等问题,故不仅绢帛作为实物货币尚未退出
历史舞台,且民间百姓在市场贸易中,也习于各种以物易物的交易方式,特别是在边远地区。元稹《钱货议状》称:“自巴以外,以盐帛为交易;黔巫溪峡,大抵用水银、朱砂、缯綵、巾帽以相市”[①e]。政府将食盐取代货币及绢帛作为支付的手段,也明显带有这类易货贸易的特色。它适应现实需要,不仅易于且也不得不被百姓所接受。另外韩愈在《论变盐法事宜状》中即说到当时百姓以“见钱籴盐者,十无二三,多用杂物与米谷博易,盐商利归于己,无物不取。”[②e]可见百姓从来习于以物换盐,而这也正是政府利用盐充当媒介,实行折博进而均输的基础。因为政府可利用商人将所得物再行周转,换取所需的盐钱轻货,而这一点,无疑就是上面所说寓税于博的体现。
不过,盐的支付作用虽于唐盐法已有反映,但这与折博方式的运用毕竟还是两码事。唐后期以盐博米之类的作法不多,且亦有地区限制,这是由于如前所述的就场专卖制的实行给商人以贩盐自由,同时政府也比较容易从商销中获取所需物资,因此不仅飞钱使用受到局限,且折博方式也很难得到真正的运用与推广。
但进入五代以后,情况却有所不同了。五代中原地区的盐法已发生很大变化。原来的商运商销已转为以俵配制为主的官销。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是所谓寓税于博,更加变成了强制性的交易。盐的定量配给进一步成为征摧赋税的手段,也可以看作是赋税之余的某种补偿。即以后唐开始普遍实行的蚕盐、屋税盐制而论都是如此。如蚕盐是发放给百姓养蚕和食用,按照户口或田亩定税;屋税盐制是依房产定税;均采取每年一度或二度昇盐,而后随两税征收盐钱的作法。其中放散食盐的数量与税额的多少无疑也有政府规定。所以,这种作法其实便是借配给食盐为名,而以赋税征收为实。它由百姓必欲得盐,从而不得不交纳赋税为实行基点,就实质而论,似乎仍可认为是折博精神的某种发展。清末张謇曾提出“引地始于〔后〕唐俵配之法。”[③e]其意大约主要是指食盐销界的划分。但如果从引钞产生这一角度而寻求它与俵配制的关系,其判断也是应当能够成立的。
在俵配制实行的同时,五代通过食盐强民取赋,还表现在以下方面:
《资治通鉴》卷291后周广顺二年(952)载:
先是,兵兴以来,禁民私买牛皮,悉令输官受值。唐明宗之世,有司止偿以盐;后晋天福中,并盐不给。自后唐明宗至后晋初,官府“有司”曾采取以盐直接收购牛皮的作法。较之唐代的纳绢代税而言,其“折博”的内涵已显得更加突出。
其次另一方面,是在蚕盐、屋税盐等官销俵配制方兴之际,商销受到极大限制,而“折博”一词也真正开始在诏令中出现。《五代会要》卷26《盐铁杂条上》载后唐长兴四年(933)诸道盐铁转运使奏盐法条令说:
应食颗盐州府,省司各置榷粜折博场院,应是乡村,并通私商兴贩。所有折博,并每年人户蚕盐,并不许带一斤一两入城,侵夺榷粜课利。此条诏令将榷粜、折博二者并置,表明后唐在实行场院榷粜食盐的同时,已正式开展了折博分销。由于诏令规定折博之盐可于乡村“通私商兴贩”,因此它显然是面向商人而非同于榷粜的直接官销。商销的折博在五代正式出现应有其特殊的背景。五代食盐以官销为主,但城乡政策也有差别。就后唐而言,在属颗盐地界的
农村,是实行以蚕盐为中心的俵配制;而在州府城镇地区,则除了俵散少量食盐(如实行屋税盐制)外,主要还是通过场院榷售,向百姓直接征收现钱。这两种针对城乡各自食盐需要及其特点所采取的不同作法,保证了中央政府对于盐利的垄断。但完全实行官销也势必会减少食盐销售中的弹性,特别是由于取消了商人的中间作用,不仅现钱绢帛等的来源必有所减少,且政府所需之特殊物资更得不到及时补充。盐法的均输作用被削弱了,折博式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折博就榷商而言,与就场专卖是存在着共同处的。但两者之间复又有所区别,其区别就在于前者的条件比后者更为苛刻。从唐五代乃至宋以后的情况看,折博的实行,往往附有政府对于所折钱物的特殊要求。除现钱外,又有米、绢、金银丝帛之属等等物资,因此它的均输作用体现更加明显。其次两者在是否现货交易的一点上也要求不一。唐代的就场专卖,虽无明文规定可以赊销,但实际上却不无存在。《全唐文》卷851杜牧《上盐铁裴侍郎书》即说到临平盐所在地区“土盐商”“情愿把盐,每年纳利”,从而被监院“追呼求取”,弄得“破散将尽”的情况。还有唐后期诏令中不断有对度支盐铁场监院,以及特别是对“场官招商所由腹内”钱物,因交纳者“身家已亡殁,或在贫穷,家业荡尽,无可征纳”和因逃亡未归而“虚挂得书”的情况给予“疏理减放”的规定。[①f]试问若无赊销,何来追逼商人债负及放免盐铁钱物之说呢?可见唐朝为了扩大食盐(也包括茶)专卖,对于赊销方式至少是限制不严,或甚至听之任之。《全唐文》卷82宣宗《受尊号赦文》曾要求对“度支盐铁户部三司茶纲,欠负多年,积弊斯久”的情况进行清理,内中便说到对“如是将茶赊卖与人,及借贷人钱物,若文贴分明的知诣实”者,要“即与帖州县征理”。可见赊卖其实是被允许的,而茶的赊卖,或者也可旁证于盐。但折博的实行便与此不同了。很难想象有着特殊的物资要求还会有所谓赊销,因赊销本身对这一要求无从保证。而事实上北宋的钞引制也要求商人先“入中”,不“入中”便无从折博,五代商人折博当然也同样是必须先“纳榷”而后获盐。从这一点上看,五代的折博已比唐代的就场专卖要严格。
另外五代已使折博成为商人从政府获得食盐的一个主要途径,并且商人折博的食盐与百姓从政府俵配的蚕盐都只许于农村贩卖而不许入城,由此可见商销受到极大的限制,这与唐朝盐商在纳榷后便可自由贸易已不能同日而语。五代朝廷日益实行严酷的禁榷制,官销也日趋绝对化。在这种情势下,折博作为商人经销前提的时机也就更加成熟。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与引钞制最有关系的折博专卖方式,是到五代方开始明确化的。
无独有偶,北方朝廷既开始实行折博,而南方也有类似于折博的“博征”。《资治通鉴》卷293周世宗显德三年(956)记载称:
初,(南)唐人以茶盐强民而征其粟帛,谓之博征。“博征”,勿庸说是既“博”且征。南唐占据江淮,在茶盐的出产方面
自然优越。《通鉴》胡注谓博征为“言以茶盐博易而征其粟帛”,言下之意仍是说政府将茶盐作为专卖品博取所需而寓税其间。只是对象已不仅限于商人而是针对一般百姓,而且博征之物既有布帛又有米粮,对此宋人记事多有所及。马令《南唐书》卷4《嗣主书四》曰:
昇元初括定民赋,每正苗一斛别输三斗,于官廪授盐二斤,谓之盐米。至是(指后周显德三年,即南唐保大十三年),淮甸盐场入于周,遂不支盐而输米如初,以为定式。此外龙衮《江南野史》也道:
又先主世不概括民产,自正斛上别输三斗,于官廪受盐二觔(斤),谓之盐米,百姓便之。及世宗克淮南,盐货虽艰,官无可支,至今输之,犹为定式。这就是著名的盐米博征之制。其中“别输三斗”、“受盐三觔(斤)”的作法在“博”的意义上仍较中原王朝的俵配制更为突出和直截了当。又上两书述制仅及南唐,但论其创行却要更早一些。《十国春秋》卷10即指出所谓盐米之制的创始者为吴汪台符,他“尝请刮定民赋、每正苗一斛,别输三斗,官授盐一斤,谓之盐米,入仓则有籴米。太和末,(徐)知诰使民入米请盐,即其法也。”所载博盐数额虽与南唐不一,但南唐的承制于吴是勿庸置疑的。另据其他记载,布帛的折征之制也不仅有之,且亦并非始于南唐先主李昇(徐知诰),而是始于唐末就已雄踞东南的淮南节度使杨行密。
《资治通鉴》卷259唐昭宗景福元年(892)载曰:
(杨)行密以用度不足,欲以茶盐易民布帛。掌书记舒城高勗曰:“兵火之余,十室九空,又渔利以困之,将复离叛。不若悉我所有易邻道所无,足以给军;选贤守令劝课农桑,数年之间,仓库自实。”杨行密试图在淮南管内采取以茶盐与民交易布帛的作法来解决军用问题,被掌书记高勗劝阻,代之以“悉我所有易邻道所无”之策,其意不过是改用茶与邻道相贸易通商。他的主张自然被接受,但这不等于杨氏的管内博征即被取消。相反,两者双管齐下,且据知布帛博征之策还一直推行到杨氏建立吴国之后。《新安志》卷2《夏税物博》条对此即是证明。
又有军衫布三千一百五十匹,亦杨氏时岁于民间以盐博之,每匹给盐七斤半,其后也以无盐,直令输纳。博征之布不仅有了官方规定的折盐之数,且已被纳入正税征收的轨道,由此可见此制行之久矣,吴与南唐可谓一脉相传,而其实行的最早时间又至少可以上溯至唐末。如
分析个中原因,则与江淮地区商品
经济的发达是分不开的。唐代在赋税方面早有所谓折征,而江淮地区在实行租庸调制的开、天年间就曾推广使百姓以布帛代租的“迥纳布”制度,沿海的青、楚、海、沧、棣、杭、苏等州更实行“以盐价市轻货”输司农的政策,体现了赋税征收制适应地区特点的灵活变通。以后刘晏盐法中以绢帛代盐利而加价优给食盐的作法,也可以说是这一灵活变通手段的继续和发展。吴与南唐的粟帛博征之制可能渊源于此。又如前所述博征虽主要面向百姓,但由于自杨行密实行“悉我所有易邻道所无”的政策,故此制实也波及商人。另外据《资治通鉴》266梁太祖开平二年(908)记载:
湖南判官高郁请听民自采茶卖于北客,收其征以赡军,楚王殷从之。秋,七月,殷奏于汴、荆、衰、唐、郢、复州置回图务,运茶于河南,北,卖之以易缯纡、战马而归,仍岁贡茶二十五万斤,诏许之。湖南由是富赡。
可知当时由南方小国政府主持的盐茶贸易或变相折征在东南广有市场。此中特别提到了回图务的设置。回图务或[走回](回)易务南北均有。南方除了湖南北等地马殷所置外,又有两浙[走回]易务。《旧五代史》卷107《刘诛传》载后汉乾祐中事,谓“先是,滨海郡邑皆有两浙[走回]易务,厚取民利,自置刑禁,追摄王民,前后长吏利其厚赂,不能禁止。”两浙属关越,吴越国王是被北方政权封为两浙盐铁制置发运等使的,且“滨海郡邑”又以盐茶出产为大宗。传中虽未言及吴越所置[走回]易务是负责何种买卖,但既“自置刑禁追摄王民”,故推测其与盐茶之类的贸易或征榷不能无关。近者郭正忠同志《宋代盐业经济史》曾有考证,认为北宋初淮盐政策沿袭后周柴荣,而柴荣的政策又因袭南唐。并据史料记载提出,早在乾德二年(964)七月,宋太祖就在“江北置折博务”,其地点恰在宋与南唐的边界地带,这不能不说与南唐地区曾行博征制不无关系。此外,他还提出专掌以茶盐等专卖品“折博斛斗金帛之属”的榷货务也是在宋太祖时即已在京师及东南一带成立。这类榷货务与上述回易(图)务在业务上是否有相通之处尚值得
研究,但宋初折博制的推广不仅与南唐曾行博征,而尤与五代以来南北方(特别是南方)商品经济的活跃有关却是不争之事实。从这里出发,则自唐五代而至宋初折博制发展的大体脉络也就可以清楚了。
弄清了折博制的发展脉络,我们便知道它与飞钱同样,都是专卖制之下的产物。它们是一件事务的两个方面。所不同者,不过是飞钱可以认为是盐茶作为商品刺激货币制发生变化的结果,而折博却更多地体现了唐宋
社会变革之际,封建政府将食盐用于均输--某些时候甚至是取代货币而使用的特殊意义。尽管在实物货币尚未退出历史舞台的情况下,折博方式往往还带有易货贸易的痕迹与特色,但它的出现毕竟反映了商品关系的发展,及其对于封建货币与税收政策的渗透。
折博作为专卖手段,虽然开始于唐代,但自五代至宋初方有较普遍的实行。它与飞钱变相结合为引钞,是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的。这一过程,体现了唐宋专卖制本身由量到质的变化。在折博方式初出现的唐代,食盐专卖以商运商销的就场专卖制为主,折博只是某些地区或某种情况下的便宜之策。但到了五代北方,由于商销已转变为以俵配制和场院榷粜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官销,折博也发展为一种正式的分销,且被作为官销之余的配合与补充。在南方南唐占据的江淮等地,则是适应长期以来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特点,有了折博与正税征收相结合的博征。这两种作法,或将抑配掺杂于商品交换之中,或作为苛刻条件面对商销加以限制;均一方面反映了封建专制统治与商品经济关系的矛盾,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封建政府本身对于商品经济
规律的认识、利用程度的加深,以及对这一经济形式本身的参与、控制及管理的强化。而这一点,也正是汉唐以后,封建专卖制不断变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总之,飞钱的出现与折博制的发展提供了我们对于唐宋专卖制的递进乃至整个社会变革进一步深化认识的可能性。而在进行有关探讨之后,所要提出的结论便是:由于上述递进与变革,使折博的实行于五代以后不仅已有了日益广泛的社会基础与明确的
内容前提,且作为专卖制中一种官商交易的新形式被逐步确立下来,为宋代钞引制的最后实行奠定了基础。
①a 《
文献通考》卷9,《钱币二》。
②a 《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
①b 参见《唐会要》卷89,《新唐书》卷54。
②b 以上引文并参见《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
③b 参见章如愚《山堂群书考察·后果》。
①c 《大学衍义补》卷28《山泽之利(上)》。
①d 《韩昌黎集》卷40。
②d 《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
③d 《新唐书》卷52《食货志二》。
④d 《元稹集》卷38。
①e 《元稹集》卷34。
②e 《韩昌黎集》卷40。
③e 《皇清续通考》卷39《征榷一》。
① f 参见《全唐文》卷66、穆宗《南郊改元德音》、《登报德音》,同书卷85懿宗《即位赦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