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盐务经营体制,远较辽和西夏复杂。其食盐生产与运销制度,略近于宋制之纷繁。而宋、元盐法的某些差异,亦可从金盐体制中得到较合理的解释。可惜有关的载述过于简略,以至于许多问题,迄今仍有待深入研究。本文拟在这方面略作尝试,以就教于专家读者。
一、金盐的官营与民煎
1.场灶正课和自煎干办。
金代盐业的生产体制,包括官营制盐业和民营制盐业两大类。前者,以制盐资料的国有制为基础;后者,以制盐资料的私有制为基础。一般说来,官营盐场集中在东部、东北部海盐产区,以及解池和西北地区盐湖诸场。民营制盐业,则仅见于个别沿海地带和某些土盐产区。
北宋时期京东东路的盐务场,先后总计约11处。金代山东东路设置的盐场,则在13至15处以上。包括山东、河北、辽东、北京等路的盐场,更多达数十处[①]。这种情况,表明金代海盐官营的范围和国有化程度,有明显的发展。
金代官营盐场的生产体制,起初仅征敛"正课"盐:"每石收正课百五十斤"。额外余盐,大约许灶户零销。这种情况,有点仿宋初旧制。灶户课盐的本钱,则实行预支。譬如宝无坻盐使司所辖诸场院,"先一岁贷支偿直,以优灶户"[②]。其他地区支本方式,未见载述。
宝坻盐司的"正课",后来又增收"耗盐"。大定二十三年(1183)十一月,张邦基以"虑有风干折耗"为言,奏议"宝坻盐课"事。于是,遂令每"石加耗盐二十二斤半"。以每石正课150斤计,其加耗率15%。正、耗盐合计,灶户课盐每石至172.5斤。
灶户余盐零售之制,至金代后期予以取缔。泰和七年(1207)十二月,尚书省根据卢附益的奏言,制定了"灶户盗卖课盐法";同时宣布:灶户"应纳盐课外,有余则尽以中官",根据"灶户盗卖课盐法"与"余盐中官"法,灶户之盐,必须全数纳官,不得有任何存留。即令是"刮咸土煎食"或"采黄、穗草烧灰淋卤",亦在违法惩办之列[③]。
灶户除支本认纳正课和加耗,并中卖一切余盐外,往往还要承受各级盐吏的克剥,包括"出分例钱,以资(盐使)司官"[④]。
关于金代合法的民营制盐,《金史》载述极略。今考这类生产体制,曾存在于中都路的平、滦二州,河东北路的太原府。此外,或许也一度存在于京西路的大同府等处。
大定二十四年(1184),会宁尹蒲察通向世宗建议:"可罢上京酒务,听民自造以输税。"世宗拒绝说:"先滦州诸地,亦尝令民煮盐;后以不便罢之。今岂可令民自沽耶?"世宗所谓"先滦州诸地亦尝令民煮盐",即系一种"听民自造以输税"的生产体制,但不是造酒,而是煮盐。这种民户自造煮盐制,不仅在大定二十四年之"先"曾一度存在;其旋"以不便罢之",亦未必永罢下去。章宗即位之初,即有意再度兴复和扩大该制。
大定二十九年(1189)十月,金章宗:"谕有司曰:……朕欲令依平、滦、太原均办例,令民自煎。其令百官议之。"百官的议论,大致分为三种态度:第一种态度,以左谏议大夫徒单镒为代表,"以干办为便"。第二种态度,以户部尚书邓俨、礼部尚书李晏等人为代表,反对扩大和推广干办盐钱法及自煎制,主张降低盐价及干办盐课。第三种态度,以刑部尚书郭邦杰等人为代表,主张"平、滦濒海及太原卤地,可依旧干办。"根据这次讨论而采取的决策,是降低盐价和整顿巡捕机构的苛酷诬罔之弊。
《金史·食货志》叙述大定二十九年末盐法讨论之后,有一句过渡性的话说:"时既诏罢干办盐钱……遂复置北京、辽东盐使司。"姑不论北京、辽东盐使司的复置是否同"干办"盐法有关,所谓"既诏罢"云云,仿佛已停罢一切现行的干办盐钱。然而事实未必如此。第二年,即昌明元年(1190)七月,便有"上封事者言"及太原等地缓征"干办"盐钱之事:"河东北路干办盐钱岁十万贯,太重;故民多逃徙,乞缓其征督。"[⑤]由此可见,至少在太原卤地等河东北路某些地区,当时"依旧干办"如故。而《金史》所谓"既诏罢干办盐钱",很可能是诏罢各地"依平、滦、太原均办例令民自煎";即并未按章宗原意推广"干办""自煎",但亦不曾取缔现行的干办自煎制。
除平、滦濒海与太原卤地之外,大同府一带土盐区也可能有过类似的"干办"制。尽管这一地区设有西京盐使司,而且,泰和四年以后又加强"收碱"限禁;但在此之前,或某些时期,大同府的盐法与太原有过类似之处。其根据,既在于它们都在"卤地";还在于明初太原、大同府奏报说:"郡地旧以多碱,多煮为盐。自宋金以来,输课于官;凡大口,月入米三升;小,二升。"[⑥]假如这一记载不误,那么,太原、大同府不仅推行过"干办"盐法,令民自煎;而且,其"干办"盐课还未必都是纳"干办盐钱",有时候,甚至还"均办"盐米。
2.平州盐钱局与干办法的变迁。
金代的"干办"或"均办"盐钱法,也许是当时最有特色的一种盐业体制。金章宗即位之初对"均办"与"自煎"制度发生兴趣,并非出于偶然。那么,"均办"或"干办"盐钱法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情呢?"干办"与"自煎"之间关系如何?其渊源与实施状况又怎样?这是金代盐业史必须回答的问题。可惜的是,《金史·食货志》的有关载录零散而不成系统。
譬如有关平滦盐法,《金史·食货志》称:"宝坻盐行中都路,平州副使于马城县置局贮钱";大定十三年(1173)2月,"并榷、永盐为宝坻使司,罢平、滦盐钱";大定二十一年(1181)十二月,"罢平州桩配盐课"。这些记载,非借助前代某些盐法便绝难理解。
前面引录大定二十九年(1189)十月上谕和邓俨等人的议论,有一点是清楚的:即金廷"令民自煎"的同时,亦"令民计口定课","输干办钱"。这种作法,令人忆起后周及北宋的"两税盐钱"和"干食盐钱"。据载,后周原"榷河北盐",民户但犯私盐"辄处死"。后来"世宗北伐,父老遮道泣诉,愿以盐课均之两税,而弛其禁。世宗许之"。另一种说法,是后周榷河北盐利,"共得三十万缗,民多犯法,极苦之",后来父老向宋太祖进状,得以"罢禁通商,止令收税"[⑦]。
这类为"罢禁通商"而缴纳的盐钱,其实不止敛于河北及税户,北宋所谓"客户干食盐钱",就是指"不系屋税、田赋",而"出于浮客,旋配掠者"。实际上,就是当初向客户配卖官盐的价钱,在通商罢榷后照旧收敛而不支盐。正如石介所说,"人岁输其缗钱数白于有司,以其不地而征,无名而取,谓之’干食盐钱’"[⑧];或曰"浮客干食盐钱"。
征敛"两税盐钱"或"干食盐钱",虽然加重了民户的负担,却并非完全无谓。它的重要意义,在于换取"罢禁通商"的政策,免除某些地区的苛酷私盐刑律。正如嘉yòu@①四年(1059)宣布茶法通商,同时向茶园户征敛一笔"茶租"钱一样[⑨]。河北父老为此而宁肯向皇帝"遮道泣诉"、请愿"进状",道理就在于此。
金代"干办盐钱"法,大抵渊自于宋;并且与宋制有类似之处。金章宗之所以"欲令依平、滦、太原均办例,令民自煎",亦是因为他发觉私盐刑律贻祸甚深。他慨叹说:"比因猎,知百姓多有盐禁获罪者,民何以堪?"平、滦等地推行此制后,一方面"民既(纳)干办钱,又必别市(盐)而食";另一方面,毕竟取缔私盐刑罚,"令民自煎"自贩。而这种政策下获益至多者,是盐民和盐商。邓俨所谓"徒增煎、贩者之利",即系此意。这种政策下吃亏蒙损的,则是消费者,尤其是没有固定收入的城乡客户。
平、滦一带,辽时为南京路。入金,属中都路。金代中期该路设宝坻盐使司。其前身,即辽时的新仓镇榷盐院与永济务。平、滦二州位居其东,是否设有盐使司,《金史》失载。至少有"平州副使,于马城县置局贮钱"。马城县,亦在滦州。此金代之"平州副使",当即宝坻盐使司之副使。其于平州另设"分治使司",原辖平、滦诸盐场务。推行"干办"盐钱法后,场务大约罢废,改"令民自煎"。该副使的主要业务,亦改为置局敛贮"干办"盐钱。
金代平、滦二州的"干办"盐钱法,并非自始至终推行。这一点,从《金史·食货志》所述大定十三年二月"罢平、滦盐钱"等事可以窥知。所谓"罢平、滦盐钱",当即取缔"干办"盐钱和"令民自煎"制。至于大定二十一年"罢平州桩配盐课",似表明在此前后,平州曾再行"干办"和"自煎"。大定二十四年金世宗说:"先滦州诸地亦尝令民煮盐,后以不便罢之。"这表明"滦州诸地"的"干办""自煎"制又再度反复。大定二十九年章宗"欲令依平、滦、太原均办例"推而广之,似又说明当时的平、滦州,仍行"干办"法。
金代平、滦海滨地区的民营自煎制与干办盐钱法,就是在这种曲折变迁中反复实施的。
二、商榷折博与钞引盐法
金代食盐的销售体制,主要包括纳税商盐制、官司榷卖制、免税供应制、折博制、钞引制等。"干办"盐钱法下的商销,亦属于纳税商盐制。无论在哪种体制下行盐区域都有严格的划分,不得相互侵越。
1.纳税商盐与榷卖官盐法。
金代合法的商税盐制,主要见于上京路的大盐泺(今内蒙东乌珠穆沁旗之达布苏盐湖)、乌古里石垒部盐池等处。前述平、滦濒海区与太原卤地,在某些时期和干办盐钱法下,也属于商税盐制。边境地区的榷场贸易,亦须照章纳税。但后两种情况,毕竟不是金代纳税商盐的典型形态。
《金史》说:"临潢之北有大盐泺,乌古里石垒部有盐池,皆足以食境内之民,尝征其税。"[⑩]然而,大盐泺的盐法,并非一贯的商税制。大定初年,曾"于大盐泺设官榷盐"[①①]。至大定十三年(1173),"大盐泺设盐税官,复免乌古里石垒部盐池之税"[①②]。这就是说,大盐泺经历了从官司榷卖到商税制的变迁。而乌古里石垒部的盐池,在大定十三年前曾经征收商税。除此之外,大盐泺还推行过折博盐法。
金代的官司榷卖制,见于山东路的宁海、登、莱、密、莒州等海盐产区,辽东与北京盐使司辖区,以及陕西、河南等土盐产区。前述平、滦州海盐区,与太原、大同府之土盐产区,在某些时候也推行官卖--譬如取缔"干办盐钱"法的情况下。
据《金史》称,山东路"宁海州五场,皆鬻零盐,不用引目"。具体些说,其产销区划分工为:黄县场盐,"行黄县";巨风场盐,"行登州司候司、蓬莱县";"福山场盐,行福山县"。以上三场盐,"又通行旁县栖霞"。宁海州场盐,行该司候司及牟平县;文登场盐,行文登县。这里所谓"皆鬻零盐,不用引目",当即区别于钞引法而官卖散盐。
宁海州五盐场的"不用引目","皆鬻零盐",未必等同于计口配卖,但很可能是一般的官府零售。这一点,从后来的政策变迁中不难窥知。
泰和五年(1205)十月,张德辉建议:在"人易得私盐"的山东"海ruán@②","量户口均配之"。目的在于杜绝私贩而保障官司盐利。这一建议,受到尚书省的重视,并转发山东按察司议其利便。山东按察司认为:"莱、密等州比年不登,计口卖盐所敛虽微,人以为重。恐致流亡。且私煮皆无籍之人,岂以配买而不为哉?"张德辉的建议究竟是否推行?《金史》没有明确的载录,只是含糊地说:"遂定制,命与沧盐司皆驰驿巡察境内"。第二年四月,又根据涿州刺史夹谷蒲的奏言,"以莱州民所纳盐钱,听输丝、绵、银、钞"。莱州民户既输"纳盐钱",大约当地已计口配卖[①③]。
早在大定二十四年至二十五年(1184-1185)间,世宗曾反复同宰臣讨论辽东盐法。辽东与北京两盐使司,也一度被撤销。根据世宗上谕,辽东地区"可止令散办,或询诸民,从其所欲"[①④]。从世宗与宰臣的对话中推断,改法后的政策,大约是丞相乌古论元忠等人的方案:"罢盐引,添灶户",实行比较灵活的官卖制度。
南京路的阳武、延津、原武、荥泽、河阴诸县,贞yòu@①二年(1214)一度置场设官榷卖土盐。兴定三年(1219),根据摄京西路行三司事李复亨的奏议:"阳武设卖盐官,以佐军用";同时禁止沧、滨盐过河,限令河南只食阳武盐和解盐[①⑤]。
一般地说,金代食盐的计口科配之弊,未必象南宋某些地区那样严重。然而同类的积弊,毕竟也不是个别现象。明昌元年(1190)的一则规定,即申明"禁司、县擅科盐制"。足见此类擅行科配,曾存在于诸司县间。[①⑥]
2.折博与钞引盐法。
金代的折博盐法,多见于官府急需某些物资--特别是军用物资的时期和地区。譬如契丹将领移刺窝斡起兵之际,金廷亟调军筹粮,曹望之便建议开放大盐泺之盐,"听民以米贸易"。在曹望之看来,这类折盐易米政策,还可以促进地域
经济的繁荣及边防的稳固:"民成聚落,可以固边围,其利无穷。"果然,这一建议实施后,折搏仓"凡贮米二十余万石"。后来"东北路岁饥,赖以济者,不可胜数"[①⑦]。
上述开放大盐泺折博贸易,在大定初年。几乎在同时或稍后,河北东路转运副使梁肃,也致函东北地区,开展同类的贸易:"移牒肇州、北京广宁盐场,许民以米易盐。兵民皆得其利。"[①⑧]泰和四年(1204),桓州(今内蒙正兰旗一带)刺史张炜上书,亦"奏请以盐易米事"。
大体上说,金代的折博盐法与五代两宋的旧制一脉相承。
金代食盐销售体制中最为重要和颇具特色者,是钞引盐法。其推行范围,曾涉及当时全国境内的主要盐产区和行销区。在钞引法实施中,诸盐使司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
金代钞引盐法的实施推广,主要在完颜亮迁都燕京,并采纳汉臣蔡松年的方案之后。"贞元初,蔡松年为户部尚书,始复钞引法,设官置库,以造钞引。"蔡松年钞引盐法的实施要点,不妨用《金史·食货志》的两句话来概括:
其一:"钞,合盐司簿之符;引,会司县批缴之数。"
其二:"钞、引、公据,三者具备,然后听鬻。"
所谓"钞合盐司簿之符",是指商人持以提货的盐钞,必须同他们购钞时登录的底簿及符契相吻合。该底簿,届时由盐司持与钞券比勘验符。所谓"引会司县批缴之数",则指商人所持的盐引,用毕须及时上缴司、县,并检核其批凿印记,
会计其总数,以防隐漏不缴,挟私重用。所谓"钞引公据三者具备然后听鬻",是指盐商取得官盐运销权,必须持足三种文券:盐钞、盐引与相应之公据。
蔡松年钞引盐法推行之初,也象当时的"交钞"钱法一样,预定"七年一厘革之"。但后来,"交钞法"罢七年厘革之限,钞引盐法也大致维持未变。
金代盐钞引的印造和出售,主要由印造交引库与榷货务负责。印造交引库,也称为"盐钞香茶文引印造库"。该库乃贞元二年(1154)创置于中都燕京,正隆五年(1160)随榷货务一并迁往开封[①⑨]。其职能,为"掌监视、印造、勘覆诸路交钞盐引"。金代榷货务,"掌发卖给随路香茶盐钞"[②⑩]。贞元四年(1216),又置提举南京榷货司。
金代"制钞"权归于中央,是毋庸置疑的。至于"出钞"权,则原则上归于朝廷,实际上略有灵活--譬如由中央拨予地方出售。《金史》述及此类情事,屡称"榷货务所鬻盐引","榷货务出盐引","榷货务盐引"云云[②①]。然而,某些大盐使司乃至转运司出卖钞引的事,也不乏见。譬如解盐使司,其"钞引则与陕西转运司同鬻"[②②]。这种情况,与北宋中期有些仿佛[②③]。
金代商人购买盐钞引的手段,包括铜钱、银铤、纸币"钞"、银币"宝货"等。在某些情况下,公牒之类有价证券也可以兑买钞引。至于以粮食等实物换取盐钞引,则属于特例。这一点,与宋代排斥实物的典型钞法略有不同。
各种买钞手段并用时,往往也有搭配比率的规定。譬如承安四年(1198)三月,"榷货务所鬻盐引",曾规定"收纳宝货与钞相半",即用"承安宝货"银币与纸币各一半,搭配买钞引。为了扩大银币的流通,随即又命"榷货务盐引,并听收宝货,附近盐司贴钱数亦许带纳。"在此之前,为了鼓励纸币的流通,宰臣亦曾献议:"以钞买盐引"者,其每贯钞可作一贯五十文使用。章宗以为这还不够优惠,下令买盐引者,每贯面值之钞币可权作一贯一百文使用[②④]。
顺便指出,近年临潼地区发现的一批金代盐司银铤,大都錾刻有明昌元年(1190)或泰和四至七年(1204-1207)的岁月,"解盐使司"或"分治使司"名号,"盐判"签押及系衔官阶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银铤不仅铭有行人、秤子姓名,而且标出店户或客人姓名,甚至錾有"引领"姓名。其自铭铤重,大多接近于50两[②⑤]。
临潼金代解盐银铤,与以往发现的"解盐使司入纳银"铤一样,都属于金代盐商向解盐使司购买钞引的入纳银铤。其铭文中的"店户"或"客人",当即入纳银铤的旧主。可惜有关部门将它们误断为"盐税银"。其"店户"、"客人"等也被误释为应役铸铤的银铺户。而以往发现的"解盐使司入纳银"则被误为宋代之物[②⑥]。
三、晚金盐务的失控
以上几种不同地区的金盐经营体制,主要是就金代前期和中期的一般情况而论;并且,即令在那一时期和地区,其盐业体制也并非都贯彻始终。前述大盐泺、肇州、广宁等地时而改行折博,以及平、滦州"干办"制的兴废,即表明了这一点。值得注意的是,金代晚期的盐业体制,又与前、中期有所不同。当蒙古军开始深入金朝腹地,各路反金义军蜂拥而起之际,金廷对某些盐区的控制,已处于松懈和瘫痪状态。这一时期的金盐体制特点,大略可以归纳如下:
其一,在崇庆元年(1212)至贞yòu@①三年(1215)前后,金廷丧失了西京盐使司所辖的主要产盐区--昌、桓、抚州,以及北京、辽东两大盐使司所辖的辽阔盐区。
其二,崇庆二年(1213)至贞yòu@①二年(1214),即成吉思汗率军三路南下,至完颜xún@③南迁之际,金廷基本上丧失了对宝坻、沧州两盐司辖区的控制权。贞yòu@①四年(1216),以"团结乡兵"起家的张开,"率所部复取河间府及沧、献二州十三县"。张开:"复清州"之际,并未替金廷兴复其钞引盐法,而是用帅司二百道空名宣敕自行置官,并向朝廷提出要求--"输盐易粮"。宣宗面对现实,不得不默认张开对沧、清州盐的特权,并"诏与之粮",接受其"输盐"。显而易见,这时的河北盐已由张开等人掌握。
其三,崇庆二年(1213)至贞yòu@①五年(1217),金廷丧失了山东盐使司所辖大部分产区和销区的控制权。这些地区,或归于蒙古军掌握,或由李全等反金势力占据。
李全等人,于至宁元年(1213)起兵反金,同时抗击入侵山东的元军。他既同红袄军会合,又一度与宋军协同作战;最终却降于蒙古军。兴定元年,即宋嘉定十二年(1219),金元帅张林以莒、密、登、莱、潍、淄、青、滨、棣、宁海、济南等府州归宋[②⑦]。这些府州中的一部分,旋即又为蒙古军所占有[②⑧]。而张林之"财计",多仰于"六盐场"。李全兄弟为了占有山东盐利,后来又与张林反目。兴定二年(1220),李全取道沧州而归楚州,亦"假盐利以慰赡"其军。他的许多活动,都同控制盐利相关[②⑨]。
其四,金代晚期实际掌握的盐制,大约主要是解盐。当解州也成为金、蒙双方"必争之地"时,金廷一方面派重兵守护;另一方面,又坚持解盐的固有经营体制,不肯将解盐使司的大权轻易让给地方势力。
宣宗贞yòu@①年间,蒙军前锋直逼关、陕、平阳,金朝河东南路岌岌可危。这时,从坦曾上书宣宗,提出一系列重大改革建议。其中包括"令宝昌军节度使从宜规划盐地(池)之利,以实二州(指解、绛二州--郭注)则民受其利,兵可以强矣。"[③⑩],实际上,金末的解盐司,已很难有效地控驭钞引局势。其治所之一,大约也迁往陕州。即使宣宗采纳了从坦的建议,解州及其附近的危局也难以从根本上扭转。不久,河解元帅、权兴宝军节度使赵伟即叛金降元[③①]。几年以后,从潼关逃至陕州的帅臣徒单元典,竟大劫陕州官库,甚至连"盐司牌,亦夺取之"[③②]。
结语
金代的盐业经营体制,大致有如下的特点:
其一,北方海盐生产,普遍实行官营;只有河北平、滦州等个别"干办"情况例外。北方池盐及河东解池盐,亦是如此。官营,是金代盐业生产的主体。
其二,除个别地区和特殊情况外,很少有象北宋那样大规模和大范围的食盐官运。这一点,将另文专论。
其三,金代官盐的销售,主要由榷货务、盐司和钞引商人代理。这种钞引盐,在不同的产区和行盐地区有着截然不同的包装规格和计量单位。各行销盐区,不得侵越。至于折博盐法、官卖榷禁、商税盐法或干办盐钱法等,大都是对钞引盐法的某种补充和调剂。
其四,河北平、滦州与河东太原等地推行的"干办盐钱"法,是金代盐法颇具特色的一种经营体制。这种体制,渊自于五代后周至北宋初的河北两税盐钱法与客户干食盐钱法。它在形式上类似于商税盐法,但另以居民缴纳盐课钱为代价。
其五,上述情况,常由于私盐的冲击和中央权力的削弱而受到
影响。特别是金代晚期的盐业体制,随着中央权力对周边盐区的失控而有所变化。
注:
[①]参阅郭正忠主编《
中国盐业史》第三章"宋辽夏金盐业"部分。人民出版社即将出版。
[②][③][④][⑩][①②][①③][①④][①⑥][②②]:《金史·食货志》"尽以中官"之"中",中华书局标点本误改为"申"。
[⑤]元好问:《遗山集》辅国上将军京兆府推官康公神道碑铭》。
[⑥]《明太祖实录》洪武13年6月庚申条。参阅注[①]所引第五章"明代盐业"部分。
[⑦][②③]参阅郭正忠:《宋代盐业
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463、418-419、944页。
[⑧]《徂徕石先生文集》卷8。
[⑨]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嘉yòu@①4年2月已巳条。
[①①][①⑦]《金史·曹望之传》。
[①⑤]《金史·李复亨传》。
[①⑧]《金史·梁肃传》。
[①⑨]《金史·海陵纪》。
[②⑩]《金史·百官志》。
[②①][②④]《金史·食货志》。
[②⑤]《关于陕西临潼出土的金代税银的几个
问题》。《文物》1975年第8期。
[②⑥]《四川双流县出土的宋代银铤》,《文物》1984年第7期。
[②⑦]《宋史·李全传》;《齐东野语》卷9。
[②⑧]《金史·宣宗纪》。
[②⑨]《宋史·李全传》。
[③⑩]《金史·忠义传·从坦》。
[③①]《金史·哀宗纪》。
[③②]《金史·徒单元典传》。*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礻加右
@②原字为土加需
@③原字为王加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