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有清一代的渔盐①制度多所变化,不同的地域有所不同,有的因习惯相沿已久乃变为成法。如广东沿海有干标、帮饷制度,两淮江浙地区实行渔盐配制度。渔户要给官方或地方交纳渔盐税,名目不一。渔汛期渔盐用量相当巨大,而渔获量却非定数,因此往往不可避免地造成渔盐走私。一些地方官认为,因沿海地区特定的地域和产业关系,相沿已久的地方制度自有其合理性,部分渔盐进入走私渠道情有可原。根据估算,清代道光年间每年所需渔盐约为五十六万二千五百吨。
[关键词]渔汛;醃切;渔盐;干标
关于明清时期的食盐专卖制度,有关专家学者已经做了相当深入的研究,而对于历史时期水产盐藏加工所必须的渔业用盐却很少论及,仅个别学者的研究论文涉及相关主题。就笔者管见所及,有刘淼先生论及宁波府的鱼税票盐及各类船只行盐斤数情况②。此外,日本学者佐伯富在论述私盐类别时提到,本为提供给渔汛专用的渔盐中有一部分可能透漏给盐枭而进入私盐行销渠道③。但迄今为止,未见有专文论述历史时期的渔业用盐情况及其相关事项者。事实上,笔者在研究明清时期的渔业时注意到渔业用盐量相当巨大,占食盐生产总量的比例十分可观。本文即拟对这一主题进行探讨。
鱼虾贝类等水产除少量以渔民自食及以时鲜或冰鲜形式进行交易外,绝大部分渔获物都是以加工产品的形式进入市场。而水产传统加工方式主要采用盐藏,也就是用盐防腐,即文献中所称“醃切”者。
明代渔业醃切所需用盐属于票盐范围,鱼税纳银多少根据渔船大小而定,而行销盐斤多少及票盐引额则根据鱼税多少而随之变化,如
浙江宁波府就有此类鱼税票盐共计6000张。④根据计算,大约每鱼税银1两配销渔汛票盐2500斤,每盐300斤折合一大票。
有清一代关于渔汛醃切用盐的制度多所变化,不同的地域也有所不同,有的因习惯相沿已久乃变为成法。渔户要给官方或地方交纳渔盐税,名目不一。渔汛期渔盐用量相当巨大,而渔获量却非定数,因此,往往不可避免地造成渔盐走私。现分述如下。
一 广东沿海的干标、帮饷制度
广东沿海一带居民多以渔盐为生,渔船“每出海捕鱼,俱于盐埠领票,名曰干标”⑤,又名坐标,等出海回来以后再向埠商交纳银两,即所谓“回水纳银,有一年一上者,有一水一上者,名曰帮饷”⑥。在“各墟、场、镇、市设立馆舍,凡遇挑卖盐鱼、盐菜等物,勒令纳税”,名为行标⑦。后广东总督鄂弥达上疏,言东莞、新会等十三埠之坐标、行标“苦累贫民”,奏请“将坐标、帮饷严行禁革,令各商带罪办课,并晓谕沿海渔户,照部定价值减去一厘五毫,务买食盐应用”⑧。雍正十一年,户部题准其奏,并“勒石永禁。”⑨
但行之不久,呼声又起,言前之坐标、帮饷制度“相习巳久,皆出情愿”⑩,“在渔人,醃鱼一船,费盐十倍,帮饷不过一二;在盐埠,只发虛票,得收实饷。是两得其利,彼此相安”⑾。而自从严行禁革坐标、帮饷成法以后,盐埠欲“避干票之名”,“按船计数,实发盐斤”。这样一来,虽然能多销引盐,但对于渔户来说“则增饷数倍”。故世宗上谕内阁云:“嗟此渔民,冲风冒险,觅微利以活身家,朝廷不忍收课,盐埠独得帮饷亦已足矣。今又数倍取盈,何所恃而为此耶。”⑿并下谕旨告诫道:“为督抚者,此等处当细心体查,务得其平,使民生乐业。”⒀
关于这一事情的前后经过,相关文献有简明扼要的记载,现引述于下:
粤东“沿海之州县,渔船出海捕鱼,悉买私盐腌浸。经盐臣题明,增立渔引。令渔户买用官盐,埠商给标,便于查验。乃渔户贪图贱买私盐,以致官盐壅积、缺饷无完。渔户不领官盐,情愿每船一只帮贴埠商饷银三钱五分。及总督管理盐政,历经严禁,饬令渔户赴埠减价买盐。欲使官引多销,则正饷不致拖欠。无如私盐价贱,渔户以帮饷甚轻,若买官盐,价须加倍,故仍有赴埠领标者,发给干标作为已买官盐之符券。”⒁
渔户应纳帮饷每一艘船仅需0.35两,再加上购买私盐所需费用,仍远低于购买官盐所需值,故强迫渔民购买官盐的做法就很难真正实现。据以上引文可知,事实上当时人对这一问题就已有明确的认识。
我们还能从相关文献中看到利用场、埠盐价相差悬殊的具体数据对这一问题所做的更详细的分析。《论渔户私盐状》一文详细申述了这一相沿已久的制度的合理性,言其不可轻易更改。现分析如下:
“盖沿海地方既已私盐充斥,而各邑部定原价又属过昂”,比如香山县境内的三处场灶,盐价“每斤不过二厘。而在埠每斤八厘,已浮三倍”,其它各县的官盐价比香山县更高,“于是民间利于食私”,每有私盐入乡,不但销售,反而为他们袒护包庇。生活在城市当中的居民还稍稍知道畏惧法律,而在那些穷乡下里地方,则已“非文示鞭笞所能易俗”的了。况且本来就已严格按照惯例按户摊派官盐,埠商的课饷又还能从何而来呢?于是创设这种干标印票通融售卖,“或按额实买,盐价两清;或标领十分,盐仅一二;又或但售空标以作护身,先纳票钱,后清标价。商家赖之,不无所补”。这样既可以省免巡逻哨丁的工费,又不会出现告讼纷纭的现象。盐商赖此输纳课饷,对他们私人而言也可以借此获得一份微薄的利润。这就是盐商不得不售卖干标的缘故。对于渔民来说,以海为家。一旦出海捕鱼,动辄就是好几个月。鱼虾捕获量的多少,完全要看风信状况。如果必须要从盐埠买盐并载盐出海,就有可能鱼还没有捕到,而盐已经透风了,“潮浸卤销,半归乌有”。如果等到捕获鱼虾,满载而归以后,再前往盐埠买盐,渔获物早已腐坏变质了。况且腌一尾鱼就需一斤余盐,“尽以官价相售,利微无所得食”。因此只有采取在还没出海之前,先领取渔盐干标的办法。从海中捕捞到鱼鲜后,就在盐场买盐腌制。因盐价低,买来腌鱼的盐多,腌制品就能保持较长时间不会腐败。将这些腌制品运回港口以后,也容易销售出去一些。对于官方朝廷来说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不默许这些事实并进行操纵控制的话,“恐将来渔户只向洋中买放,不于埠内售标”,就是说恐怕渔民以后索性只在海上购买私盐,不到盐埠去购买干标了。如此,则“沿海诸埠,立见其败,实非商人之福”。而要另想办法,则“不独积重难返,无济于事”,即使是沿江把截,逐一搜查,也只不过是内地少了个一私贩,外洋又多了一个强盗而已,“更非地方之福”。⒂由此可见渔盐对于广东沿海盐业、盐商的重要性,渔盐销售在其海盐销售总量当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 两淮江浙地区的渔盐配售制度
雍正十一年九月赵宏恩任两江总督,其后针对商量筹办盐务事宜,奏请并被准覆,凡渔户领渔票执照前往盐埠购买渔盐,官方按照渔船的尺寸大小,明确规定了配售给渔民的渔盐额。具体操作办法为:每逢渔汛时期,沿海居民可雇备船只,先到海关交纳船税,申领渔票。海关验明该船只的梁头尺寸,凡梁宽九尺以上的为大型渔船,梁宽八尺以上为中等渔船,梁宽七尺以上为小型渔船,各发给不同的渔票盐引。各渔票盐引内要求将舵工船户的姓名以及属大中小何种尺寸等内容填写清楚。渔户拿到票引后到盐场支领渔盐,盐场官员验明票引规格,大型渔船配售渔盐三千斤,中等渔船配售二千斤,小型渔船则配售一千斤。渔户将所买渔盐装船出洋捕捞,渔汛期结束后,渔船返归渔港,渔户要到盐场官员处报告渔获物多少。如渔获物少,配售的渔盐多于醃切所需用盐,渔户就要将多余的盐返还给盐场售于盐商。如渔获物多,配售的渔盐少于醃切所需用盐,渔户就可到专门从事水产腌制加工用盐的渔盐“醃切牙行”,按照渔获物数量购买渔盐再行醃制。腌制加工好后,就可以将加工产品装船前往江南出售。⒃
对于渔汛醃切所用渔盐,以及供贫困人户挑负贩卖以谋生之盐,官方规定了各场灶应预留的数量⒄。官方配售给渔户的渔盐,其来源一般都为正盐之外的余盐。如上述两江总督赵宏恩曾上疏,奏请按通州、泰州等州县渔户贫民户口多少,从附近场灶所产余盐中酌情预留若干,待渔汛期到时,按规定应配售的渔盐额填写好,经海关查验渔票后前往盐场买盐,有司机构则要将渔户所领渔盐情况汇总成册上报以备查考,朝廷并从其奏。⒅官方规定预留的渔盐数额有时可能会超过实际用量,这样容易导致流入私盐渠道,因此朝廷谕令“收买余盐以清私贩”,收买渔盐给价要比正盐额价酌情稍增。⒆
从渔盐配售比例来看,清代前期,江苏沿海一带的渔汛醃切用盐一般按“货七盐三”的比例配给,也就是说,如以十分计,则为七分货,三分盐。乾隆五年,运司卢见曾等奏言,狡黠的商贩往往借渔盐之名乘机“拌合夹带,每多影射兴贩”,因此规定此后每一担货,只配给盐十五斤,名为“护盐”。这一规定并被通告各地,饬令其遵照执行,记录在案。其后不久又有官员奏言,根据其考查,从事水产腌制加工的各牙行本来就和私盐兴贩相勾连,难免盐枭借渔盐之名影射贩卖私盐,如果再配给其护盐的话,沿途巡查的兵役就很难查考,即使查出其所带之盐超额,他们也要借渔盐之名蒙混狡辩。乾隆二十四年正月朝廷即准其奏,下令“禁止醃切货物带盐出场”。⒇
每逢渔汛到来时,渔盐用量相当巨大。如前所述,大型渔船配售渔盐三千斤,中型渔船配售渔盐二千斤,小型渔船配盐一千斤。淮南地区除草堰场及角斜场之外的其余十八场,“按照产额,自三四厘至二三分不等。共开销至二十四五万引,几及淮南额引十分之二”,差不多要占淮南额定盐引数的20%。这确实难保没有渔民借醃切为名,暗中将渔盐接济给私盐枭贩,盐枭随地零收趸贩,累积起来的私盐总量就会相当可观。以致两江总督陶澍奏请凡“渔汛醃切食盐,除向来开报不及一分者,仍照旧发卖,不得加增外”,其余各场,每年也只准依照产收盐数,卖给十分之一。也就是说,渔盐配售只能占产收盐数总额的10%。每到年终,责成各分司亲自到各场去认真盘查。”[21]
道光十二年,两江总督陶澍上疏,奏请在淮北地区尝试推行票盐,他认为该区产盐本十分丰富,但大多售于渔船用于防腐加工。改行票盐后,应将原有食盐店也一律裁撤。建议遴选二名妥当官员驻扎在青口地方,专门经办管理渔船醃切及该区食盐用盐,并按照规定的章程,开给盐票,收取盐税,以防止通过这两个渠道透漏给私盐兴贩。
根据有关文献可知,其时在今上海地区的嘉定和宝山县境也实行渔盐配售制度。因其“地濒江海,每届洋汛,渔船出口,准带盐斤”。但在季节和渔船种类上有一定限制,按规定“每年自谷雨至夏至,止限定黄花鱼船”。渔盐配售比例也稍有不同,只分成大小两类。渔船“凡梁头在一丈以上者准带盐三十担,五尺以上者准带盐十担。”[22]
在渔业占据重要地位的崇明地区也有渔盐名目,除渔汛期水产加工所需渔盐之外剩下的渔盐在负贩盐商缴纳一定的包税、包捐后就可像官盐一样在港内销售[23]。这就说明官方不仅有渔盐配售给渔民,且其配售量还不在少数。
不仅两淮江苏地区,浙江省境也同样存在渔盐配售制度。浙江除正引和余引之外,又有所谓“溢额盈余”,其中就包括渔盐这一项。如台州、温州两所和镇海县嵩玉场的余盐,台州、温州、松江三所官厂销售的零星负贩盐和渔盐,共计有80602引,各则科算及引课公费等共计有银19771两有余。有司官吏解释其原因说,“此因正引已完,余引未到,而民食不能稍缓,渔汛更难愆期。暂印照配卖,接济急需。”[24]由此可见渔盐配售对于渔业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一些沿海地区刚刚开发的海岛,岛上场灶所煎之盐甚至规定全部供给渔户。如浙江“玉环地方,周围约有七百余里,峙立海中”,玉环岛上各港澳,“向年虽名为奉禁不开,而利之所在,群趋如鹜”。多有百姓偷偷进入该地,在这里搭棚盖厂,挂网採捕,刮土煎盐,私相买卖而偷逃课税。如果遇上巡查船只,则向他们行贿以买脱,通同一起蒙混欺隐。或者一时被驱逐离开,过不了多久就又偷偷地聚集到了这里。聚集到这里的绝大多数是从事捕捞的渔民和从事煎盐的灶户,有司官吏奏请“将渔户逐厂挨查,取具保结,许其採捕”,“将煎盐之户,取具新邻族保甘结,一体编入保甲,著令并灶聚煎,官收官卖,止在本山卖与渔户居民,毋许贩卖出境”。[25]
三 渔盐税收
明清两代渔汛用盐都要交纳盐税,如上文述及的明代宁波府鱼税票盐,这类鱼税票盐共计6000张,每票收取税银0.4两,一共2400两。[26]
有的地方因相沿习惯,官税变而成为私税项目,如上文中提到的清代广东的坐标、帮饷制度。广东沿海各埠,因逼近盐场场灶,故私盐充斥,无法真正禁止阻遏私盐兴贩。如新会、海丰、归善、惠州等处,一有私盐经过,每担抽取税钱,名为帮饷。抽税以后,并发给私贩干标执照[27]。各盐商不仅设立坐标帮饷,还在各墟、场、镇、市立馆舍,设收税点,凡是有挑担贩卖盐鱼、盐菜等货物,即勒令交纳盐税,称为行标。雍正十一年,批准广东总督鄂弥达的奏疏,严行禁革盐商设坐标、行标私收税课。并谕令沿海渔户,务必购买官盐用于水产腌制加工,并交纳盐税。[28]
也有原来属于地方私征税收项目,后经官方查核,成为官方名正言顺的税收收入,如潮州府大埔县的鱼滷税银即为此例。该项鱼滷税银向来并非额设税目,也没有解送上报手续。所谓“鱼滷”,就是腌制加工好鱼类水产等之后因鱼体所含水分渗出所产生的鱼腥盐水,故可以想见腥臭。在今天的眼光看来,鱼滷只不过是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污秽废盐水,但在实行食盐专卖且盐价高昂的当时来说,含有相当盐分的鱼滷仍可佐食,故仍具有价值。正如大埔县知县吴车泰所言,大埔县喜欢食用鱼滷,也是因为其价格低廉。但这样一来,无疑会影响到盐引销售。因此,出售鱼滷给民人的渔民情愿交纳一定的税银以贴补官盐盐课。每年数量多少也没有一个定数,从雍正五年十一月吴车泰到任起至七年七月奉旨查报之间的约二十个月中,总共收过鱼滷税钱一千八百二十余千,约值银一千九百余两。事实上,这项鱼滷稅银乃历来相沿已久的习惯法。其后,大埔县这项税收在雍正年间的厉行严查下被饬令“尽收尽解,帮贴引课”,盈余部分则归人广东省埠羡项下,成为官方名正言顺的税收收入。[29]
对于刚刚开发的沿海岛屿,如前述浙江省玉环岛各港澳,也明确规定“征收渔盐税银例”,“所有渔盐税银,即以备各项公费之需,俟玉环一切经理完备后,另照内地之例,各归藩司盐政项下充饷。”[30]
前述两淮地区渔户领渔票执照前往盐埠购买的渔盐,除淮分司所属各场分历来并没有海关查验其渔票,也没有完纳课税之处外,通州、泰州两分司所属的各场则都要由海关查验其渔票,并交纳渔盐税。这些渔船“承潮云集,赴场则多报渔数,希图混胃盐斤;赴关则少报鱼数,希图脱漏税课”。关场的官役,势必很难盘查实数,往往多被其欺蒙。针对这种情况,两江总督赵宏恩奏准“饬令各场员,每年汛毕,渔船进港,该船报明捕得渔数。一面查核用银之多寡,一面将各船鱼数咨呈狼镇收税衙门。”如果渔户投纳渔盐税时少报渔获数量,听凭收税衙门查究。这样一来,渔船就不敢揑造虚报冒领渔盐,也不敢減报渔获数量以偷逃渔盐税。所谓“报税用盐俱以鱼数之多寡为凭”,也就是说,配售给渔户的渔盐,渔民要按照所捕捞的渔获物的多少所用渔盐的实际用量交纳渔盐税。[31]
清代后期崇明地区实行淮盐、渔盐与本地灶盐三七配销的制度,负贩盐商要包缴淮盐、渔盐配销捐。崇明渔盐以前并不属于官盐范围内,时至宣统二年,盐场大使奏请将崇明渔船渔产手中的渔盐除渔汛期水产腌制加工所需外剩下部分,“照淮盐化官例,报局输捐给票,准销港内”,也就是说,渔盐在缴纳包税包捐后演变成为官盐。[32]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渔业会议决定大力经营水产加工”,“且以盐干鱼的生产为重点”,“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对渔业用盐因此定有优待办法,即按食盐税率收百分之三十”[33]。也就是说和前朝一样,对于渔盐也仍然征收一定的盐税,只是渔盐税率相对来说要远远低于食盐税率。
四 渔盐走私
由于渔汛期渔获物需用大量食盐进行防腐加工,如果要求渔民全部以官盐价购买的话,渔民几乎无利可图甚至可能大大亏折,渔业生产就可能陷于停滞瘫痪。因此,官方不得不制定相应的渔盐配售制度以维持正常的渔业生产,以致维持渔民社会的稳定。而在官方实行食盐专卖制度以敛税的时代,渔民可购到远低于官盐价的渔盐,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利用大量渔盐进行走私的问题。这是令官方统治者十分头痛的矛盾,可谓两为其难。历史文献当中关于渔民利用渔盐乃至伙同盐枭走私的相关记载颇多,一些研究私盐问题的论著已论及这一现象。以下利用相关文献拟作一较为详细的探讨。
据文献记载,从事海洋捕捞的海船渔尸往往借醃切之名“串通偷载漏私”,一艘海船所装载的私盐就远不止百来个贫难人户所允许肩挑负贩的食盐数量。而且这些私盐乘帆装裁,“到处可通,尤害课地”。原来派设在地方巡查的团长人员又“皆係积年匿私之徒”,官方因此仿照保甲法,又添设相当数量的团长、甲长,“每日令甲长查报晒丁所晒之盐,又令团长再查甲。”[34]
前已述及,清代前期江苏沿海一带的渔汛醃切用盐一般按“货七盐三”的比例配售。一些狡黠商贩即乘机拌合夹带、影射兴贩私盐。
从事水产防腐加工的醃切各行往往都和兴贩私盐者有密切联系,盐徒私枭即冒醃切之名从事走私。[35]
道光十二年,两江总督陶澍奏请在两淮地区改行票盐,遴选委派妥当官员二名,驻扎于青口,专门经办管理渔船醃切用盐及该区食盐事宜,“给票收税,以杜透漏。”[36]
在江苏淮安扬州所属的下游州县,向来有一种常以捕鱼为业的名叫艒船的小舟。有一年因洪水涨发,流落成饥民外出逃难,“或数十船一起,或数百船一起,私枭乘势勾结,令其载运私盐”。这些船队由戚家汊、孔家涵等处径出运河并沿江一带地方售卖私盐,并设立章程,置有护卫,且派人各司其事。船大的装至千斤,小船也达数百斤。那些私盐枭贩在江南的观音门、安徽的枞阳镇都立有码头,用以销售脂船所装载的私盐。事实上早在这之前的一年,因被水成灾,淮阳各地的贫穷百姓就曾纷纷四出乘坐艒船乞食逃荒,“内中即有乘便捎带盐斤,偷卖糊口者,枭匪乘机诱雇,内载私盐,外坐老幼妇女,装点灾民,偷越撒泼”。[37]
以上还只是盐枭雇用渔民进行走私,更有甚者,“有江北枭徒驾驶艒船、黑鱼腮等船,装载私盐,络绎进口,更有地方棍徒,勾引接招,私设秤手行家,到处贩卖。”[38]
因渔盐和私盐之间有着如此密切的关联,官方有时甚至将贩卖干鱼的客商也当成私盐走私商。后经辩诉,“以客商兴贩干鱼难同私盐”,才令“免其断没,从便法卖”[39]。围绕渔户冯有贵、张洪业走私渔盐一案,《论渔户私盐状》一文详细申述了部分渔盐进入走私渠道的情有可原,现详述如下。
冯有贵是广东香山县的一名持有渔船执照的渔户,常年在盐埠买盐从事渔业捕捞。据查簿册可知,十二年,交纳盐价银一百四十余两;十三年,交纳盐价银九十二两;十四年,因所捕获的鱼少失利而拖欠盐价银未交。其时尚欠盐埠盐斤银七十余两。“乃以盐斤余溢、年月参差”被定性为私盐而判处杖徒刑。张氏认为:
作为一名以醃鱼为生的渔户来说,冯氏每年交纳给总埠盐价银百数十两,也不算少了。官方对壅滞盐引妨碍盐课的私盐断刑很重,但应该是针对那些不好好从事生产经营而专门从事贩卖走私活动的情节恶劣的私盐盐枭。对冯氏的这一判处虽然按当时法律来说难辞其罪,但从情理上来说却并不允当。至于张洪业则是受雇于人从事捕鱼,但却于新会埠私自领取盐票,而后又向贫难百姓零星售卖。可谓唯利是图,罪不可赦,但这种行为和私枭巨贩实不相同。况且如果将持有执照的渔船因票盐不足额就定罪为私盐的话,对广东省的利弊关系太大。因为广东本属沿海省份,到处都是坞。沿海人民成千上万,没有别的办法糊口,大家都贩卖私盐。即使是请商鞅来执行法律、韩非来制定刑律,每天杀戮掉一个人,这种势头也不会停止下来。前人用心良苦,因地制宜,将沿海各埠印制发卖的盐票称为干标,相沿已久。虽然这其中存在盐埠商人售卖干标谋取利益、渔船利用盐票夹带私盐的现象,看起来是积弊多端,实际上是双方有利。盐商和渔民借此相互扶持以立于不败,这种弊端可以悉知而不可去除。……有时侯天气长时间阴雨,风信失时,“鱼虾绝港难寻,米粮又将垂尽”。于是将这些干标影射,辗转贩运到盐场私自售卖。虽然说罪不可赦,然而他们事先已经付盐价于商人,再说天不遂人愿,情形也确实令人怜悯,这就是渔民不得不卖掉干标的缘故。沿海地方的私盐商贩数不胜数,很少能将他们抓获归案的。只有这些因为干标和渔盐对不上数的渔户,接接连连被送官查办。有的渔船被海风吹到了别的地界,不属于他们捕捞的海域,就要受到多方盘查诘问。而如果碰到的是真的成帮结队的持有兵械的私贩盐枭,巡逻兵士只有乖乖地放行,哪里敢诘问责难,“惟此渔民易于欺压”。渔民倚恃手中持有干标,不肯屈服,“往往被拘”。其时“生齿浩繁,谋生路仄”。以前香山的渔民出海捕鱼,不过到老万山就算是走得很远了;“今乃出至老万山外二百里甕山、鞋山诸岛,尚有空载而还者”。沿海百姓从事渔业捕捞,大多迫于贫穷无奈。如果再用严刑峻法去逼迫的话,他们什么事干不出来?所以说“买标卖标,乃两利俱存;商民交持,以立于不败”。干标帮饷的制度以及部分渔盐进入走私渠道的弊病“可知而不可去也”。[40]
五 渔盐用量估算
清代长江干流及中下游地区各河湖水域的淡水捕捞渔获量是相当巨大的,如据日本人山本田芳1885年撰写的《清国水产辨鲜》中记载,“鲚鱼在江苏长江年产五百万斤,干鲚鱼年产约十五万斤运销各地”[41]。沿海地区的海洋捕捞渔获量更为可观,如沿海地区出产的黄花鱼分为南洋鲜和北洋鲜两种。前者渔汛期自一月至三月,早春用冰运,末汛期多用盐藏。后者的渔汛期自三月至四月下旬,均以盐藏运销。该鱼出产于吕泗洋面,渔民用载重五百担的帆船备上囊网驶抵产地捕捉,渔汛期中每条船大约每十来天就可捕获鱼“二百余石”,也就是2万斤,销售于吴淞及浏河等处的各鱼行,然后再批发于苏州、嘉定、太仓等邻县的各市场。[42]
渔获物除很少一部分为渔民自食外,绝大部分都会进入销售市场,其中大多数又为盐制防腐的加工产品。关于渔获量与用盐的比例,文献记载中甚至有渔人“醃鱼一船,费盐十倍”之说[43]。当然,这其中不乏夸张的成分,但也可见渔获物加工用盐之多。清代文献当中提到乾隆年间多有狡黠商贩“因醃切一项”,“向借货七盐三”而拌合夹带、影射兴贩私盐之事,后经奏定“每货一担,准带护盐十五斤”[44]。据此可知,其时水产防腐加工用盐量至少应为渔获量的15%。据丛子明等主编的《中国渔业史》言,“一般用盐量占渔获物的二成,即每一斤鲜鱼就要用二两盐来防腐”[45]。
清代的食盐专卖中,“淮南盐政盐课甲于天下,两江三楚皆仰给于淮盐,课源用以饶裕”。两湖平原地区“夙为鱼米之乡,湖鱼旺产”,盐商得以销售大量渔盐给渔民用来进行水产腌腌制防腐加工,借此完纳盐课。雍正末年“汉口盐壅未销,积至七八百万包”。当年因“汉水涨发,鱼市稀少”,从而导致水产加工用渔盐量大为下降就是“盐壅未销”的重要原因之一。[46]
事实上,据有关文献记载,渔业用盐量确实是相当巨大的。如清两江总督陶澍奏言,在淮南盐场,每年除草堰场没有醃切用盐及角斜场仅只数引外,其余十八场,按照产额,渔汛用盐“共开销至二十四五万引,几及淮南额引十分之二”[47]。渔获物防腐加工用盐竟然达到淮南盐场产盐额的20%的比例,由此可知渔盐用量之巨。如根据每引盐斤三百斤折算,则淮南盐场每年配售给渔户的渔盐约为三万七千五百吨。按照每一斤鲜鱼用二两盐来防腐的比例进行折算,则于淮南盐场支领渔盐的渔户,其年总渔获量当为一十八万七千五百吨。渔汛用盐不惟淮南地区,凡在渔业繁盛的沿海地区当同样如此。如以淮南区域产量占全国总产量(包括淡水鱼)的十五分之一计,则全国年总渔获量当为二百八十一万二千五百吨。据抗战前的不完全统计,鱼类总产量(包括淡水鱼)达二百二十一万四千余吨[48]。以此数据对照比较,可知前之估算大致离事实不远。因此,估计清代道光年间每年所需渔盐约为五十六万二千五百吨。
注释:
① 本文所指“渔盐”即水产盐藏加工所需的渔业用盐,文中多简称“渔盐”。
② 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
③ [日]佐伯富《清代盐政之研究》,顾南、顾学稼译,载《盐业史研究》1994年第3期,第19—20页。
④ 刘淼《明代的票盐行销》,《盐业史研究》1995年第1期,第18页。
⑤《世宗宪皇帝硃批谕旨》卷二百十四之三。
⑥《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八十九。
⑦《皇朝文献通考》卷二十八。
⑧《皇朝文献通考》卷二十八。
⑨《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四十五。
⑩《世宗宪皇帝硃批谕旨》卷二百十四之三。
⑾《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八十九。
⑿《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八十九。
⒀《世宗宪皇帝硃批谕旨》卷二百十四之三。
⒁《世宗宪皇帝硃批谕旨》卷七十三之二。
⒂ 张甄陶《论渔户私盐状》,《清经世文编》卷50《户政二十五·盐课下》。
⒃《定渔户领盐例》,《皇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九。
⒄《皇朝文献通考》卷二十八。
⒅《皇朝通典》卷十二。
⒆《皇朝文献通考》卷二十八。
⒇《清盐法志》卷一四四。
[21] (清)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一八《复奏筹议稽察场灶章程折子》。
[22] 民国《宝山县续志》卷四《盐法》。
[23] 民国《崇明县志附编》卷一《盐税》。
[24]《浙江通志》卷八十四。
[25]《浙江通志》卷八。
[26] 刘淼《明代的票盐行销》,《盐业史研究》1995年第1期,第18页。
[27]《世宗宪皇帝硃批谕旨》卷二百十四之二。
[28]《皇朝文献通考》卷二十八,《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四十五。
[29]《世宗宪皇帝硃批谕旨》卷二百十四之三。
[30]《皇朝文献通考》卷二十八。
[31]《定渔户领盐例》,《皇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九。
[32] 民国《崇明县志附编》卷一《盐税》。
[33] 韩非木《祖国的渔盐》,大中国图书局1953年出版,地理小丛书。
[34]《世宗宪皇帝硃批谕旨》卷一百七十六之七。
[35]《清盐法志》卷一四四。
[36] (清)陶澍《酌议淮北试行票盐章程疏》,《清经世文编》卷五十一《户政二十三·盐课二》。
[37](清)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一三《查禁艒船带私折子》。
[38](清)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一五《会同浙闽督抚暨苏抚筹议堵截淮私章程以卫浙盐折子》。
[39]《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二十九。
[40] 张甄陶《论渔户私盐状》,《清经世文编》卷50《户政二十五·盐課下》。
[41] 民国《吴县志》卷五十一《物产二》。
[42] 民国《宝山县再续志》卷六《实业志·渔业》。
[43]《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八十九。
[44]《清盐法志》卷一四四“乾隆二十四年正月条”。
[45] 丛子明等《中国渔业史》,第78页。
[46]《皇朝通典》卷十二。
[47] (清)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一八《复奏筹议稽察场灶章程折子》。
[48] 韩非木《祖国的渔盐》,大中国图书局1953年出版,地理小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