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金融业将面临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尽管过去20年来,我国银行业已初步具备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竞争的经验,例如到1999年底,已有22个国家和地区的87家外资金融机构和企业集团在中国境内设立了182家营业性金融机构,但到目前为止中外资银行的竞争并不是很激烈,体现在地域上,外资银行被限制在沿海少数几个大中城市,在业务上,只有上海深圳两地少数几家外资银行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总体上讲外资银行尚未享有国民待遇,中资银行受到政府比较强的保护。而加入世贸组织后,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广度、深度及速度将是过去所不可比拟的。根据中美双边协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2年后,外国银行可向中资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5年后,外国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不再有地域和客户限制,外国银行享受国民待遇。如果说过去引进外资银行的数量、步骤、开放的地点和业务范围可以根据我们国的计划和需要单方面决定的话,那么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就必须按照与其他成员国所签的协议内容来履行义务开放金融业,这种开放具有很强的透明度和程序性,其带来的结果就是,金融业的开放格局将比过去有了质的飞跃,这将对我国金融体系和金融运行产生深刻影响。正如许多文章所分析的,国内银行业既面临改革发展的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在这种背景下中央银行在实施金融监管过程中必然也会面临许多新课题。
一、中资银行面临外资银行激烈的竞争。经营压力增大。使中央银行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任务更加繁重
加入世贸组织5年后,外资银行完全取得国民待遇,中外资银行的竞争地位是平等的,但是二者的竞争能力却有显著的差别。中资银行的管理体制、经营方式、技术手段、人员素质、资产质量、盈利能力等方面与外资银行相差悬殊。入选1999年度《财富》世界500强的63家大银行中,中行和工行总收入分别排在23位和27位,但如果按人均收入排序,中行和工行则是倒数第二和第一。总之,中资银行业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处于明显的劣势,至少在入世初期如此。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后将扩大市场份额,争夺优质客户、优秀人才,中资银行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空间将受到挤压,经营难度、经营风险进一步增大。加上国内银行业原来存在的不良资产比例偏高、低层次竞争、内控制度薄弱等问题还来不及有效解决,双重因素的作用将使金融风险进一步积累和扩大,给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带来很大的压力。
二、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难度加大
至今为止,我国境内外资银行数量不多,仅分布在沿海几个大中城市,其开展的业务也主要集中在国际结算等中间业务上,外汇存贷款所占市场分额较小,人民币业务仍属于试点阶段,尚未普遍开展,因此中央银行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总体上压力不大。但是,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之后,大批外资银行获得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它们将全面拓展本外币业务。众所周知,外资银行与国际金融市场联系密切,交易国际化,服务多元化,技术手段先进,金融创新能力强,可从国际市场引进品种繁多,操作复杂的新型金融工具,在国内长期习惯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进行金融监管的中央银行,如何按照国际惯例、如何对尚不熟·悉的外资银行业务进行有效监管,将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总之,大量外资银行的进入及其业务的全面拓展,将增大央行监管的难度。
三、金融创新将日益频繁,给央行监管工作带来新的难度。
近年来,我国银行的金融业务创新十分活跃,特别是中间业务和零售业务不断得到拓展,涌现出大量新的业务品种,例如一卡通、银证通、电话银行、理财咨询、消费贷款、教育助学贷款、网络银行等等。今后金融创新的趋势将得到进一步增强。理由是:一、入世后外资银行的示范效应。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已普遍发展成为“金融百货公司”(金融银行),金融业务品种资源十分丰富,进入中国后势必带入新的金融产品,以开拓市场,为客户提供多元化服务。中资银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必然要借鉴学习外资银行的某些经营手段和业务品种。二是随着我国客观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入稳定增长阶段、以及金融机构数量的不断扩大,银行业传统的存贷款业务的增长空间已相对有限,而零售业务、中间业务方兴未艾,拥有广阔的市场需求,这将为金融产品创新提供巨大的空间。三是出于提高国内银行业的服务水平和人世后的竞争能力,金融管理部门在政策上鼓励银行进行业务创新。例如消费贷款、助学贷款、股票抵押贷款等这些业务的出现都是政策直接推动的结果。四是现代计算机和信息通讯技术的高度发达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充实的技术基础,为金融业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供极大的便利。尤其是全球网络经济的兴起,使银行通过电子网络拓展业务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金融创新和管制是一对矛盾,过度的管制会扼杀金融业的活力。但金融创新本身是有风险的。从微观角度讲,一项新的金融产品推出时,由于金融市场接受它的时间短,人们对其作用和影响缺乏了解,商业银行和企业都缺乏历史数据对它的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价和控制。某些金融产品特别是衍生工具的交易隐含了巨大风险,由于衍生交易而造成金融机构的倒闭的事件在国际市场上已不是个别的例子。从宏观角度讲,大量的金融创新活动使监管部门难以获取准确的统计信息和银行报表数据,甚至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而且国外某些金融创新活动其直接动因就是逃避金融管制。当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时,将对我国中央银行现有的监管方式手段和监管人员素质提出强劲的挑战。
四、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将受到冲击
近一、二十年来,随着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竞争的日益激烈,金融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普通现象,在市场力量的推动下,一些原来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国家如英国、日本相继放弃这一制度,甚至最早开创分业体制的美国也于1999年11月废除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历史,在立法上正式允许混业经营。混业经营可使金融机构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降低成本,提高收益。中国由于金融市场还不够规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尚不健全、监管手段也尚不成熟,为防止证券业与银行保险业之间风险互相渗透和传递扩大,目前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但这一体制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将受到冲击和挑战。
首先,许多外资银行原本在境外就是混业经营,我国现行法规也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汇投资业务。同样是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混业经营、中资银行却分业经营,这种格局显然是不平衡的,原来竞争力就较弱的中资银行将受到进一步的挤压。同时,在分业监管体制下,人民银行不再监管证券业务,改由证券会监管,那么入世后监管部门之间如何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效率、避免监管脱节也是一个新课题。
其次,国内银行业在外资银行的竞争压力和利益驱动下,可能会通过金融产品创新或组织机构创新(如银行控股公司)绕开分业经营的限制,进入证券业。国内证券公司则通过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争夺银行、客户和资金。事实上,目前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已日趋加强,例如商业银行越来越多地参与证券资金的清算服务,推出银行转帐等新型业务。而允许券商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允许银行开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允许保险资金通过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政策创新,则开辟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渠道。在机构组织上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如光大集团控股一家银行(光大银行)和两家证券公司(光大证券和申银万国证券)。尽管上述变化离混业经营为时尚早,但随着入世后我国金融业改革、创新、整合力度的不断增强,银行、证券、保险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融合趋势将进一步发展,这对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将形成挑战,监管部门不能不考虑如何在防范金融风险和增强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总之,加入世贸组织使我国金融业面临开放竞争的新格局,不仅国内银行需迫切考虑应对策略,中央银行也应该从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提高国内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出发,深化金融改革,更新监管思维与理念、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
第一、要建立健全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商业银行完善内控制度,将防范金融风险的关口前移。今后,随着金融管制的逐步放松和金融市场的开放,金融业的竞争将日趋激烈,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还在于金融机构本身,单靠中央银行四处检查、排除隐患,必然疲于奔命而事半功倍,因此,必须通过在金融机构各个层面、各部门之间建立严密的授权经营和监督机制,使商业银行关心自身并且有效控制风险。
第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国内银行业的竞争力。要加快落实银行不良资产剥离、呆坏帐核销等工作,减轻国有商业银行的历史包袱。指导督促银行大力改革人员制度和分配制度,建立以市场化人力资源管理为核心的现代行员制和分配制度,重塑国有商业银行的激励机制。要促进国有商业银行调整布局,精简机构和人员,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鼓励中小金融机构的改革和重组,增强抗风险能力,妥善处理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改进监管手段,延伸监管范围,保证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第三、加强和改进外资银行的监管,应审慎制定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确保引进的外资银行为资金实力强,守法稳健经营的银行,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一套对外资银行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健全现场检查制度。要加强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当局的联系,加强国际合作,互通监管信息,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要切实加强外资银行监管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应着眼于顺应全能银行发展的趋势,根据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进度,在健全国内金融机构内控与风险防范机制的基础上,对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做适当调整。要鼓励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继续加强业务协作,支持综合性金融集团的组建,加强各金融监管部门的联系,根据金融发展的需要,对《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适当调整,调整和完善分业监管格局,取消不必要的业务限制,拓展商业银行经营空间,拓宽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