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面看,WTO仅涉及市场准入问题,和银行监管并无直接联系,但实际上加入WT0,不仅意味着市场准入标准的逐渐趋同,而且意味着市场监管标准的趋同,即中国对银行业的监管标准要和国际的共同标准接轨,这一共同的标准即是BIS标准(国际清算银行标准)。我国在加入WTO之后,如何在推进银行业经营国际化的同时,通过强化银行业的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也是将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和政策的可持续性
宏观经济及金融市场的波动对银行经营的稳定性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外在因素,一国在开放经济下宏观经济的稳定会受到来自于外部经济变化的影响,而加入WT0,则大大增强了这种影响:一是投资、贸易和服务的国际化程度大大增强,相应的金融服务和交易也会随之增大;二是就金融市场及金融交易本身而言,外资金融的加入在增加了资金供给的同时,也会对市场的稳定产生影响,而汇市、股市等金融市场波动会对宏观经济的稳定产生直接影响。
我国国民经济在改革开放以来虽实现了持续高增长,但由于经济波动较大,几次受到严重通货膨胀的冲击,这一过程中形成了巨大的银行不良资产,目前又正受到内需不足、通货紧缩的制约,经济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这些都是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制约。上述矛盾不仅缩减了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操作空间,银行监管当局事实上也面临着支持经济增长和防范化解风险的双重目标。对此,中央银行在制订和实施货币信贷政策时,应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的效力、时滞和与其它政策手段的配套能力,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增长目标,确立适当的货币政策目标,灵活运用市场化的货币政策工具,适时调节货币供应量,以确保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维护稳定的经济增长环境,保证宏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不断完善银行风险监管的基础条件
银行监管有效的基础条件是社会的信用制度、环境以及相关的实现手段。具体包括:
(1)完善信用法律制度,尤其是信贷合同、破产、担保等方面的制度。就这一方面看,我国的信用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立法的原则也基本体现了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惯例的要求。
(2)提高执行信用法律制度的效率。这包括是否具备一批具有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的律师、法官和具有效率的判决、执行制度等。就这一方面的现状看,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虽然已有很大改善,但受制于多种因素,特别是地方保护因素,在依法维护信用债权方面仍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企业转轨过程中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在加入WTO以后,金融法律的执行中将更多牵涉外方主体,这一方面有助于提高金融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另一方面也会对现行的金融立法和执行制度形成挑战。对此,就要求在银行监管中应尽量运用具有规范法律依据的方法和手段,并切实在提高执行效率上下功夫。
(3)根据银行业的国际监管标准,严格对会计制度和会计信息及时披露制度的执行。和国际标准接近的最佳会计制度以及符合标准的专业人员,能使投资者、存款人和监管当局合理评价和监测银行及贷款对象的财务能力和风险状况。目前我国虽已建立起与现代会计制度相接轨的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但问题的关键在确保这些会计准则和制度的严格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实际执行方面仍需努力。
(4)有效防范社会支付系统的内在风险。银行承担着社会支付系统的职能,近几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运用,相应产生了支付系统的风险,这类问题引发的风险案件在我国银行业已发生多起。对此,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运用高科技手段,建立防范支付系统内在风险体系,确保风险案件的超前抵御已刻不容缓。
(5)确保银行监管的有效性。金融运行中的资金流动决定了银行风险和其它金融风险的高度关联性。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体制,这一体制是和分业经营相对应的,虽有利于明确各监管主体的事权和责任,但社会资金的流动性和趋利性是不可改变的,银行业和其它金融业的资金融通也是不可避免的,既不可能在整个金融业受到冲击时能独善其身,也不会在自身危机时不对其它金融部门产生影响,这已为金融危机史充分证明。因此就这一角度而言,为解决我国在协调不同监管主体方面面临的诸多挑战,银行监管者必须和其它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建立一既分工又协作的关系,并适度惜力,减少相应的监管成本,确保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三、强化市场机制对银行风险的约束
银行经营的约束首先来自市场而不是监管当局。银行经营的市场约束主要来自以下二个方面:一是银行存款人对其的约束,如存款挤提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要发挥存款人对银行经营的约束,是以银行必要而真实的信息披露为前提的。市场约束的第二方面则来自银行的投资人,既银行的股东及附属债券投资人等。因此,对照以上两个方面,强化市场机制对银行风险的约束,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应有所作为。
首先,建立我国银行业必要而真实的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银行业的信息披露还很不完备、不及时、不真实、不具体,往往在破产清算时才真正搞清账目,一些政策性贷款或政府实际起担保作用的贷款,操作的随意性仍然较大,并且不能向社会公开具体操作的条件,这些都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有效性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建立必要而真实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说是顺应市场约束机制和消除其负面影响的一个极为有效的途径。
第二,必须建立银行业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目前,我国银行业本身的治理结构还很不完善,内部缺乏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需要通过深化金融改革,完善内控机制,发展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多元化投资主体加以解决。
第三,建立对有问题银行的处置制度和程序,提高处置效率。银行风险很容易蔓延,为高效解决有问题银行的风险,监管机构应拥有一套完备和灵活的程序,有权力和能力迅速地处置有问题银行,实现危机银行低成本和高效率的市场重组和退出。近几年来,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事件频有发生,我们在化解其支付风险方面已积累了初步的经验,但处理这类问题的规范程序和制度还远未建立,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处置的市场化程度也较低,成本较高。在加入WT0后,伴随着我国银行业的结构调整,外资银行也可能介入我国银行业的重组市场,对此应有必要的应对策略。目前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是未来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途径,在其运作的过程中应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处理有问题银行及其不良资产。